在试验过程中,除了接受的处理不同,各组受试对象不仅基线相似,处理和观察也应该相似以控制混杂。因此,盲法(blinding)的应用至关重要,盲法是按试验方案的规定,不让参与研究的受试者,或研究者,或其他有关人员知道受试者所接受的是何种处理(试验药或对照药)。盲法的目的是确保主观评价和决定不会因了解治疗分配而受到影响。盲法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由于参与试验者了解分配的治疗后对试验结果的人为干扰,是控制临床试验过程中和解释结果时产生偏倚的有力措施之一。
参与试验者知道受试者所用药物则可能产生偏性,下面从3个方面加以说明:
如果受试者知道自己在新药组,可能会产生心理上的“好处”;而接受标准疗法(或安慰剂)的受试者,当得知他人在用新药时其心理上可能会产生不良效果。阳性药物组的受试者由于期望获益而报告有利的结果。这种受试者对治疗的态度可能影响到其对研究的配合,也可能影响其对问题的回答,且心理作用还可能会影响病情。
治疗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决定对受试者治疗的各个方面。如果他知道受试者所用药物,可能影响到对剂量的修改、检查受试者的频度,以及其他辅助治疗等。如果医生知道受试者用新药,可能对受试者的观察更为仔细,护士也会更加关心。同时他们的过于关心也会影响到受试者的态度。医生的暗示也会对许多症状有缓解作用,如对心绞痛发作频率,手术后疼痛、咳嗽等。
评定受试者疗效的关键要求是客观。如果评价者知道每位受试者采用何种疗法(因为大多数试验是希望新疗法更有效),则可能不太会判断和报告非治疗组的治疗反应,或者对接受新疗法的受试者记录更好的反应。了解治疗的分配情况可能影响对患者是否继续治疗、接受伴随用药或其他辅助治疗的决定,同时可能影响是否将某一受试者的结果纳入分析的决定。
临床试验根据设盲的程度分为双盲(double-blind)、单盲(single-blind)和非盲即开放(open-label)试验。如条件许可,应采用双盲试验,尤其在试验的主要指标易受主观因素干扰时。双盲试验中,所有受试者及所有参与受试者治疗或疗效评价的研究者和申办方人员都不知道受试者实际接受的治疗组别。如果双盲不可行,则应考虑单盲试验,而在有些情况下,只有开放试验才可行或符合伦理。单盲试验通常是研究者和/或他的成员知晓但受试者不知晓治疗分组信息,而开放性试验是研究中的所有参研人员及受试者都知晓治疗分组信息。即使在单盲或开放试验中,依据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计划指导原则》,需说明是否采取了某种程度的设盲措施,并应按照盲法操作,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使各种已知偏倚降到最低,并且保证主要指标尽可能客观。主要观察指标应尽可能客观,参与疗效与安全性评判的研究者在试验过程中尽量处于盲态。试验方案中应当说明采用不同设盲方法的理由,以及通过其他方法使偏倚达到最小的措施。为了控制偏倚,在单盲或开放试验中,一般可以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价”,也就是由独立于研究方、被研究方和申办方的具有临床评价资质的专业人员、影像中心或实验室形成第三方,对临床试验主要疗效指标和/或安全性指标进行独立评估或检测。
盲法的原则应自始至终地贯彻于整个试验过程之中。无论是双盲、单盲或开放性临床试验,都应该描述研究各个环节中“盲态”的执行措施,双盲试验还需规定揭盲流程。在整个试验的实施过程中,盲态要持续保持,只有当数据锁定时,才可对适当的人员揭盲。双盲临床试验中,除了盲底的编制者(非盲统计师)外,在揭盲之前,所有的参加者都必须保持盲态,即从随机数的产生、编制盲底、试验药物的编码、受试者入组用药、研究者记录试验结果和做出评价、监查员进行监查、数据管理直至统计分析,都必须保持盲态。监查员必须自始至终地处于盲态。如果需要对不参与受试者治疗或疗效评价的研究人员进行揭盲(如生物分析学家、稽查员、参与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人员),申办者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操作程序,以防止随机编码的不正当传播。如果发生了任何非规定情况所致的盲底泄露,并影响了该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则该试验将被视作无效。有些情况如需要进行期中分析,则有必要事先建立独立的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DMC),确保盲法的贯彻。
双盲试验是最优方法,多用于试验药与阳性对照药或安慰剂的比较。实现双盲时会面临许多困难,如治疗具有独特或特定的治疗效应可能导致单个受试者破盲。为使双盲临床试验得以顺利实施,应当参照以下步骤并注意相关几个问题:
以安慰剂为对照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保证所提供的安慰剂除了不含有效成分外,在各方面与所模拟的试验药物一致,如外观、形状、大小、颜色、味道等。
以阳性药为对照的临床试验,阳性药是已上市的产品,其外观、用量等可能与试验药不一致,这时可以借助双模拟(double dummy)技术来实现盲态。双模拟技术指为试验药与对照药各准备一种安慰剂,即一个与试验药外观相同的安慰剂,称为试验药的安慰剂;再制备一个与对照药外观相同的安慰剂,称为对照药的安慰剂。如果一个受试者随机分入试验药组,则服用试验药加上对照药的安慰剂;如为对照药组,则服用对照药加上试验药的安慰剂。各药和其安慰剂服用方法相同。因此,试验组与对照组在用药的外观与给药方法上保持一致,每个入组受试者所服用的药物、每日次数、每次片数都是一样的,这样能够保证双盲法的顺利实施。借助双模拟技术,两种药物剂型不同及两组用药方法不同时也能实现双盲。但这一技术会导致用药次数和用药量的增加,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
当样本量、分层因素及区组长度决定后,由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采用统计软件产生随机分配表,记录不同编码对应的组别。随机分配表应该具有重现性,即当产生随机编码的参数,如种子数、区组数、区组长度等决定后,这组随机编码可以重新产生。随机化的方法和过程应在试验方案中阐明,但使人容易预测的(如区组长度等)随机化的细节不应包含在试验方案中。
由不参与具体临床试验的人员根据已产生的随机分配表对试验用药物进行分配编码的过程称为药物编盲,即按照随机分配表在外观完全一致的药物包装上写上使用该药物的编码。例如,按照随机分配表,编码为“001”的药物应为B药,则在装有B药的药物包装上写上“001”。
如果研究期限明确、受试者用药量固定,这时药物包装一般采用以“例”为单位的包装形式,即一例受试者只使用一个独立包装单位的药物,且药物编码只有一个。此时,药物编码可以与受试者随机号相同,只产生一个随机分配表即可;也可以产生两个随机分配表:一个对应受试者,一个对应药物包装,每个受试者入组后获得一个唯一的受试者随机编码,再随机获得一个药物编码,两个编码对应同一处理组。如果研究期限、用药量不能事先固定,则多采用以“访视”为单位的包装形式,即受试者每次访视开始时得到一个唯一药物编码的独立包装单位的药物。这时,应产生两个随机分配表:一个对应受试者,一个对应药物包装。每个受试者入组时获得一个唯一的受试者随机编码,在试验期间每次访视随机获得一个药物编码,最终可以使用多个药物编码的药物,但这些药物编码和唯一的受试者编码应对应同一处理组。
试验随机分配表及产生随机编码的参数,如种子数、区组数、区组长度统称为盲底。编盲过程应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和详细的编盲记录。完成编盲后的盲底应一式两份密封,分别交由临床研究负责单位和申办者保存。试验未结束或未达到方案中揭盲规定,盲底不允许打开。如果在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全部盲底一旦泄密,则意味着双盲试验失效。
在进行双盲试验时,有些情况,例如个别受试者出现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治疗医生认为有必要了解该受试者试验期间所用处理时,从伦理方面考虑此要求是合理的。由于整个盲底在试验进行过程当中不许打开,此时仅仅涉及一个受试者的揭盲,通过应急信件(emergency envelope)或通过随机系统的紧急揭盲程序进行单个受试者的揭盲,即生物统计学家根据随机分配表的编盲结果,为每一个受试者编号填写包含受试者处理信息的应急信件,并加以密封(一般为不透光的无碳复写纸保密信件,如可以是刮卡、密封的信件等)或通过随机系统进行。因而,紧急情况下一个应急信件的打开仅涉及一个受试者的揭盲。在发生紧急情况如严重不良事件、意外妊娠或患者需要抢救必须知道该患者接受的是何种处理时,由研究人员按试验方案规定的程序拆阅应急信件或登录随机系统进行紧急揭盲。应急信件内容为该编号的受试者所分入的组别及用药情况。应急信件应随相应编号的试验药物发往各临床试验中心,由该中心负责保存,非必要时不得拆阅。
应急信件一旦被拆阅,该编号受试者将终止试验,研究者应将终止原因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所有应急信件在试验结束后随病例报告表一起收回,以便试验结束后盲态审核,分析破盲的原因、范围和时间,作为对疗效及安全性评价的参考。
试验方案中要对严重不良事件,以及事先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况做出规定,包括如何紧急揭盲、如何处理、如何报告等。无论申办方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的信息都应立即进行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的评估。当出现与临床试验药物可疑有关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申办方应尽快报告给临床试验的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还需要向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报。对于双盲临床试验而言,一旦报告SUSAR就意味着“破盲”了。
揭盲即编码的公开,在报告试验分析结果时需要公开各位受试者所接受的是哪一种处理。当试验组与对照组的例数相等时,试验方案中一般规定采用两次揭盲法。两次揭盲都由保存盲底的有关人员执行,并有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数据文件经过盲态审核(blind review)并认定正确无误后将被锁定(locked),进行第一次揭盲。第一次揭盲是在统计分析前公开随机分配表的药物编码分类(如A组或B组),以便与数据文件进行联接后进行组间比较的统计分析。但此时还未公开药名的编码,还不知道哪一个编码是哪一种药。第二次揭盲是统计分析结束并完成临床总结报告后公开药名的编码。此次揭盲标明A、B两组中哪一组为试验组,哪一组为对照组。但是当试验组(treatment group)与对照组(control group)的例数不相等时,一般只需一次揭盲。
两次揭盲的优点在于第一次揭盲并未公开哪一组是试验组,可以更加客观地解释受试者的疗效及安全性,防止个人的看法和偏见影响结果判定。
在临床试验中,双盲试验是首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试验都可以采用双盲试验。是否可以进行双盲试验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双盲试验不应对受试者造成损害或产生不应有的危险。例如,次数不多地注射安慰剂有时是可以的,但频繁注射则不符合伦理。因而,在最初试验链霉素治疗结核病时,对照组并不用安慰剂注射。
有些处理不可能做到双盲。例如肿瘤的化疗由于严重的不良反应和需要经常调整剂量,要求医生了解具体采用何种药物,因而也不能进行双盲试验。
要评价如不用双盲试验所产生的偏倚有多大。
有时用部分盲法,即疗效评价者不了解处理安排情况以减少效果评价时的偏倚。有些试验中由于伦理问题不可能双盲,如不能对不需手术治疗的对照组受试者也进行手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客观的评定指标。必要时还需盲法评定(blinded evaluation),即受试者和治疗医生了解受试者所接受的处理,而评定治疗结果的医生则不了解所评定的受试者属于哪一处理组。如在肺癌的临床试验中,每一位受试者的影像学资料(CT片或X线片)由两位不知道受试者所属组别的医生分别独立阅读评定。
总之,临床试验需要遵循伦理与科学,要求所有的参与者,包括申办者、研究者、受试者、监查员、数据管理员、统计分析工作者和药物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都要科学、公正地对待每一项临床试验,任何掉以轻心或者主观愿望的掺入都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而盲法正是保证试验结果可靠和科学的一种合理的试验设计手段。临床试验中所设置的对照组,不论阳性对照还是安慰剂对照在试验方案中需说明理由,尤其是双盲试验中使用安慰剂应十分慎重,以对受试者不造成损害为前提。如果不宜用安慰剂对照,可采用阳性对照药,采用双模拟技术,或增加基础治疗完成双盲试验。新的治疗方式经由对照与盲法临床试验将达到既定的严格人体试验验证目的,从而造福于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