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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论》的研究对象

一、《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资本论》是马克思最主要的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因此,对《资本论》研究对象的理解,总是和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联系在一起。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从列宁到斯大林,都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生产关系的经济科学。列宁在评论《资本论》时认为“这个分析仅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生产关系。马克思一次也没有利用这些生产关系以外的任何因素来说明问题” 。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作了如下规定:“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 一直到今天,我国许多政治经济学的教科书中,都根据这一观点阐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只要我们读一读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就会发现列宁、斯大林的说法和马克思的观点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序言中,马克思向读者说明:“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这里的差别是:第一,在内容上,马克思一开始就提出了生产方式,而在列宁、斯大林的定义中却没有生产方式;第二,在概念上,斯大林把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同起来,因而在生产关系中又包括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列宁没有说明在生产关系中是否还包括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而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关系时,却不包括交换、分配等其他方面的经济关系,因而在生产关系之后,又提出了交换关系。这里没有提到分配关系,并不是说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否则就难以解释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专门论述了分配问题。马克思在这篇序言中之所以没有提到分配关系,是因为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关系及交换关系。与生产关系及交换关系相比较,分配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

据有关资料来看,我国经济学家王学文早在1949年就提出政治经济学要以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但是他对生产方式的解释仍沿用斯大林的说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这就是说,政治经济学不仅要研究生产关系,还要研究生产力。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李平心和方文两位学者先后在《新建设》和《经济研究》上继续发表上述观点 ,在当时遭到了学术界的坚决反对。反对者认为对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可做多种解释,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实质上指的是生产关系,因而坚持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仍然只限于生产关系。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情况有了变化,经济建设成为我国的中心任务,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治经济学应该研究生产力,甚至主张“政治经济学要把生产力的研究放在首位”

主张政治经济学要研究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这是对列宁和斯大林所规定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一个突破,但是在对生产方式的解释上,却照搬了斯大林在20世纪30年代写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对这一经济范畴所下的定义,这和马克思所阐述的生产方式范畴是不一致的。

显然,根据上述认识去解释马克思所说的《资本论》研究对象中的生产方式,必然会产生逻辑上的混乱。《资本论》的研究对象将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这是人们无法接受的。

究竟什么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所说的生产方式呢?

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也就是劳动的生产条件,包括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或劳动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 生产方式是由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的,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一定的劳动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一定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生产力三者之间并不是像斯大林所说的是一种谁包括谁的关系(“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 ),而是谁决定谁的关系。生产方式一方面要由生产力决定,另一方面它又决定着生产关系以及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早在1846年12月28日写给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就指出:“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公式: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经济关系。我们经常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一个简化了的公式,不应忘记,更不应否定,生产力是通过生产方式去决定生产关系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994页中,马克思又一次重述了这一理论。

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提出的上述公式去理解《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的那句话,就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了。我们可以很明确地了解到,马克思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不限于生产关系的——首先还包括生产方式,其次还包括交换关系,但不包括生产力。而《资本论》这部著作就是专门研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

陈招顺和李石泉两位学者在《学术月刊》1963年第2期发表的《试探生产方式的涵义》一文,不仅把生产方式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提了出来,而且对生产方式作了符合马克思原意的阐述,该文认为:“我们绝不能把生产方式这一范畴和生产力、生产关系等范畴混淆起来,它有着自己的内涵,这就是:人们为谋得生计而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各种因素自身和各种因素之间相互结合的方式方法。”这是笔者所看到的我国最早的一篇正确阐述马克思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

把生产力排除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之外,并不意味着生产力不重要。有些学者正是根据生产力的重要性以及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要把生产力列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学科的划分,毕竟不是根据重要性的程度来进行的,不能因为生产力重要,就把生产力列入政治经济学的对象中;又因为消费问题重要,就把消费也列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中。这样做,势必会把政治经济学变得很庞杂,并把一切其他学科列为次要学科。

为了正确理解生产方式的含义,还有必要正确理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含义。以下从几个有关概念的对比中来认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含义。

(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

生产力即生产能力,它回答的是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各要素的状况,如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受教育的程度、实际操作的水平和经验;生产工具的先进与落后;资源的贫富;基础设施完善与否等。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表现出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人们能够利用和改造自然,但不能征服自然。科学运用到生产中,就会转化为生产力,它虽不是生产力中的一个独立的要素,但渗透到生产力的各个要素之中。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对生产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教育通过其对象进行物质生产,也会转化为生产力。

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不仅是生产力的要素,也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要素。要进行生产,必须使生产的各个要素结合起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和方法,称之为生产方式。社会分工是由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历史上的各次社会大分工也表现了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是社会分工本身的内容是说明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如何结合的,生产是怎样组织的,因而它是属于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力本身。旧的分工属于旧的生产方式,新的分工属于新的生产方式。 使用手工工具和牲畜耕种土地的小农业属于旧的生产方式,使用机器耕种土地属于新的生产方式。 不同的生产方式构成不同的经济时期,18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产业革命,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代替了分散的手工业生产,这是生产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从此建立起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1866年经济危机以后,股份公司的迅速发展,又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说法是把人与生产工具(后来又扩大为生产资料)相结合,构成生产力,这是把生产方式说成是生产力,因而人们在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时,实际上谈的是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从字面上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没有生产方式这一中间项;从内容上看,这里的生产力就是生产方式,不是没有生产方式这个中间项,而是没有处于第一项的生产力。马克思在谈到决定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时,曾举了从手推磨到蒸汽磨的例子,这才是在字面上与内容上相一致的生产力。

我们在了解了生产力与生产方式这两个概念的差别之后,就会发现主张政治经济学要研究生产力的学者,其实际要研究的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力。

(二)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

生产方式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这并不是说,生产方式只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为了组织生产,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中,劳动者相互之间以及劳动者和生产管理者之间,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关系。按照通常的说法,把这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称之为生产关系,这是不确切的。我们应当区分生产方式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生产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方式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一定的劳动者与一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与方法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按照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建立起来的,如租佃关系、雇佣关系、互助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占有制基础上 ,因而在生产关系中也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包含有这种人与物(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在这里,不仅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的社会化同样也包含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对生产过程中这两种不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加以区分,这样会把生产的社会化、社会分工、合作制、股份制、托拉斯和管理体制等,看作是一种生产关系,把上述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说成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实际上,生产的社会化却是一种生产方式,上述基本矛盾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发生的冲突。

人类历史的发展首先是从生产力的变革开始的,随着新的生产力的出现,生产方式就会发生改变,生产方式的改变,又会引起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全部经济关系的改变,这里的公式是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经济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生产关系对生产方式和生产力也有反作用。

把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等同于生产关系,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此在阅读马克思的著作时,必然会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

例如,马克思说:“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所以我们上面所考察的、单靠延长工作日这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看来是与生产方式本身的任何变化无关的。它在旧式面包业中和在现代棉纺业中同样有效。”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只同工作日的长度有关;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使劳动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发生彻底的革命。因此,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以特殊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前提……” 很明显,这里的生产方式指的是“劳动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并非生产关系,否则就会解释成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要以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为前提,而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却无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个前提。

又如,马克思以“有了机器纺纱,就必须有机器织布,而这两者又使漂白业、印花业和染色业必须进行力学和化学革命” 为例,说明:“一个工业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会引起其他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 很明显,这里的生产方式指的是手工纺纱或机器纺纱,手工织布或机器织布,并非生产关系。如果硬把生产方式说成是生产关系,就会把马克思的观点曲解为纺纱部门发生由手工纺纱到机器纺纱的生产关系变革,必定将引起织布部门发生由手工织布到机器织布的生产关系变革。显然,这绝不是马克思的观点。

再如,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建立与发展,使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取代了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资料个人占有),马克思称之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如果将这里的生产方式解释为生产关系,就会曲解马克思的原意。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这同样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完全是两回事。

(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

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概念范围是比较窄的,生产关系就是生产关系,不包括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概念范围却很宽,生产关系等同于经济关系,因而在生产关系中有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这就是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斯大林只说生产关系,而马克思却在生产关系之后又加上了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原因。

斯大林的说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把生产关系决定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同生产关系包括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二者混为一谈;第二,没能区分两种不同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的交换及分配,直接归入生产的要素,起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消费资料的交换及分配,独立于生产之外,对生产来说,处于被决定的地位,不能归入生产的要素。

(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有些学者据此把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等同起来,并且根据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所阐述的生产关系的三点内容去理解经济基础的内容,这是不确切的。

第一,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经济基础是对上层建筑而言,而生产关系是对生产方式或生产力而言。

第二,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所谓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系统和体系。

第三,经济基础范畴和通常所说的生产关系,在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构成经济基础的不仅是生产关系,整个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随之而来的产品交换,都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但不包括消费品的分配关系。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 在1894年1月25日写给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恩格斯又具体指出:“我们视之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因此,这里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此外,在经济关系中还包括这些关系赖以发展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有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或惰性才继续保存着),当然还包括围绕着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 人们阅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这句话时,往往容易产生两方面的误解:一方面,把经济基础的内容理解成只是由生产关系构成,不再包括其他,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在这句话的后面又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更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上述“社会经济结构”所作的解释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从而对经济基础的内容理解得太狭隘。有的学者因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先夺取政权,后建立生产关系这一原理,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先有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然后才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这种观点就是把经济基础等同于生产关系而产生的。另一方面,把分配关系包括到生产关系的内容中去,从而认为经济基础的内容包括分配关系,这又不恰当地增加了经济基础的内容。

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相互关系

《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现在进一步研究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相互关系。

(一)生产和交换的关系

交换,从广义上说,包括劳动、生产资料及消费品的交换。马克思指出:“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 劳动及生产资料这两个要素的交换,直接属于生产,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是一种生产行为。我们现在所说的交换“表现为独立于生产之旁,与生产漠不相干” ,是指直接为了消费而进行的产品交换,这种产品交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商品交换。

消费品的交换是由生产决定的,生产对这种交换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没有生产,交换就不能发生。由于交换一开始就是产品的交换,没有产品的生产,就不可能有产品的交换。相反,没有交换,生产仍然可以进行,原始社会的氏族经济和农奴制社会的小农经济就是如此。第二,生产的性质决定交换的性质。马克思指出,“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 。第三,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例如,在原始社会的很长时期里,由于生产水平低下,偶尔才有剩余产品,因而产品的交换也是偶然发生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交换行为也日益频繁起来。

生产决定交换,但是不能代替和取消交换,交换有着自己的职能,并且通过它的活动对生产产生反作用。交换对生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影响生产的规模和分工。例如,当开辟了新的市场,从而扩大了交换范围之后,生产规模也会扩大,分工也会更细。第二,交换对生产关系方面也有重大影响。列宁在论述遗产制度时指出:“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而私有制则是随着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 在奴隶制度下,奴隶被当作商品投入市场买卖,其也是在商品交换发展起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交换和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力的买卖行为,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历史前提。

(二)生产及交换和分配的关系

分配,从广义上说,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和消费品的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构成生产的要素,因而属于生产本身,我们这里所说的分配指的是消费品的分配。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生产决定分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对象决定分配对象,因为能分配的东西只能是生产的成果。另一方面是生产的形式决定分配的形式,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此外,生产的结构也决定着分配的结构。

消费品的分配不仅受生产支配,也受交换支配。从历史上看,分配上的差别就是由交换关系的发展而引起的。在农奴制社会,由实物地租形式向货币地租形式的转变,直接取决于商品交换发展的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被当作商品进行买卖,这种交换形式决定了工人新创造的价值被分割为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工人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劳动力价值,资产者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获得剩余价值;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继起的是交换过程,此后才是分配过程,产品只有在卖出之后,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才有可能进行分配。

但是,分配不仅仅是生产和交换的消极产物,它反过来又会影响生产和交换:或者是阻碍新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发展,或者是促使新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发展。

(三)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本义上的生产指的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劳动过程中结合起来制造产品的活动,这也称作是第一种生产。广义上的生产还包括人们在生活中对通过第一种生产所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消费之后,生产人的身体,这是第二种生产,也是被称为消费的生产。我们现在要研究的生产是本义上的生产,至于和消费同一的生产,即第二种生产,则划入消费范畴。第二种生产有时也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口的繁殖。

同样地,本义上的消费指的是人们在生活中对通过第一种生产所生产出的产品进行的消费。广义上的消费还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和消耗,即生产的消费。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消费是本义上的消费,即个人生活的消费,至于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则将其划入生产范畴。

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中,生产起着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第二,消费的方式也取决于生产,当生产不能提供刀叉和火时,人们就只能靠手和牙齿啃食生肉而无法用刀叉吃熟肉;第三,消费的动力来自于生产的产品,如同好的艺术品能促使更多的人欣赏艺术一样。

消费也反作用于生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通过消费,使劳动者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是再生产的必要条件;第二,生产的目的是消费,消费使生产有动力,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第三,生产只有通过消费才最后完成,没有消费,产品不成其为产品,生产者也不成其为生产者。

三、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是写作《资本论》的最终目的

经济规律是在经济运动过程中各种经济现象表现出的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写作《资本论》的最终目的在于揭示出被各种经济现象掩盖着的经济规律,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一)经济规律的普遍性和历史规定性

经济规律反映了社会经济的本质联系,如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产物,剩余价值的规律就成了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规律,它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的英国,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的德国、法国等。马克思说:“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但是,如果德国读者看到英国工农业工人所处的境况而伪善地耸耸肩膀,或者以德国的情况远不是那样坏而乐观地自我安慰,那我就要大声地对他说: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

经济规律的普遍性是建立在一个历史性基础上的,一定的经济条件产生一定的经济规律,经济条件变了,经济规律也就变了,旧的经济规律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经济规律开始发生作用。马克思赞赏俄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伊·伊·考夫曼(1848—1916年),对他的观点有如下介绍:“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规律……一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由一定阶段进入另一阶段时,它就开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

(二)特有的经济规律和共有的经济规律

经济规律共有两类,一类称为特有的经济规律,是在特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下产生出来的经济规律;另一类称为共有的经济规律,如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规律,这一类规律适用于人类的一切生产方式。共有的经济规律也称一般经济规律,在不同生产方式中表现形式不同,考夫曼介绍了马克思的观点,“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不管是应用于现在或过去,都是一样的。……这样的抽象规律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肯定了这一介绍。

除了上述两类经济规律外,还有一种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发生作用的规律,因而它既不属于某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也不属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而是属于若干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

(三)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和人们的主观能动性

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它的产生与变化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而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体地说:第一,人们不能消灭、改造或跳越现有的经济规律;第二,当人们违反经济规律时,表现形式可能会因此改变,减缓经济规律的运行速度,但不会改变它的作用和发展趋向;第三,人们不能创造出新的经济规律。

但是,人们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也不是无能为力的,而是有其主观能动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点:第一,人们能够发现、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第二,创造条件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提供更充分、更广阔的场所;第三,限制经济规律的活动范围;第四,把某些经济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面,如转嫁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到他国;第五,缩短和加快经济规律运动的进程。马克思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在我国学术界的一些论著中,经常可以读到“在私有制经济中,经济规律自发地发挥作用”的表述,这种说法欠妥。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无自发与自觉之分,我们只能说,在私有制下,人们不能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而是自发地、盲目地受经济规律的支配。

即使这样说,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私有制下的人们就一定不能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公有制下的人们就一定能够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 06GDVsxylMxhUszDSrz2lMXbN2yOVQMC5qxKtj4oop2XVrlXqpr2TU/Hulp2j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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