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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品的价值量

一、商品价值量的决定

(一)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价值既然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也就由这种劳动量来决定。劳动量由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时间又以小时、天数作为计量单位。

现在的问题在于,是不是一个人生产商品时花费的时间越多,商品价值就越大呢?当然不会是这样。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某个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生产这一商品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个要素:

第一,正常的生产条件。这包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中等水平,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生产每件商品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等等。

第二,正常的劳动力。这里包括劳动者要达到社会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某件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量,也可以说是在中等条件下生产某件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或大多数生产者生产某件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

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其对于商品生产者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他的劳动就可以完全得到补偿,从而使他的生产能够维持下去。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个别价值大于社会价值,他所耗费的劳动就有一部分得不到补偿,他的生产也就难以维持下去。反之,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他所耗费的劳动不仅可以完全得到补偿,而且可以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收入,使他的生产得到更大的发展,在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

(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上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先是根据同一种商品相互比较下确定的价值量,没有考虑到生产不同种商品的技术要求上的差别,因而这种价值量的确定仍然是不完全的。如假定各生产部门各自确定本部门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为1小时,但其却代表着不同的劳动量。

由此可见,在确定商品价值量时,不仅要确定生产同一种商品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要比较生产不同种商品时劳动的复杂程度。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要根据同一种商品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者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因素,还要根据生产不同商品时的劳动复杂程度或技术难度来确定。

复杂劳动是受过专门训练,具有一定技巧和知识的劳动,反之就是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标准不尽相同。此外,复杂劳动在程度上也有差别。

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而在确定商品的价值量时,必须进行换算。在换算时,是将复杂劳动换算为若干倍的简单劳动,而不是将简单劳动换算为若干分之一的复杂劳动。这是因为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大多数生产者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商品价值量是由大多数生产者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

复杂劳动折合简单劳动的比例,并不是由某个权威人物或权威机构经过计算后确定下来的,而是在商品生产者背后自发确定下来的,并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二、商品价值量的变动

(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和商品价值量变动的关系

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随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

劳动生产率是劳动者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效率,通常是以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表示。劳动生产率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及其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程度,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等。

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生产力是有区别的。劳动生产率是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它是已经表现出来的外在的东西,而劳动生产力是劳动者的生产能力,是尚未表现出来的内在的东西。劳动生产力决定劳动生产率,但是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除取决于劳动生产力外,还受劳动的组织和自然条件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 这是因为劳动生产力或劳动生产率总是指具体的生产能力或生产效率,属于具体劳动范畴,具体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因而无论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同一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所提供的价值量总是不变的。

以鞋的生产为例,假定原来社会平均每小时生产2双鞋(包括制鞋的生产资料、生产时间在内),这2双鞋包含的价值量为1小时,现在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一倍,社会平均每小时生产4双鞋,这4双鞋的价值量仍然是1小时。但是由于使用价值量不同,体现在每双鞋中的价值量由 小时降为 小时,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单个商品价值量就减少一半,二者成反比。

上述情况可列成表2-1:

表2-1

(二)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变动的各种情况

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有三种情况:直接生产部门中的少数生产者劳动生产率发生的变动;直接生产部门中的大多数生产者劳动生产率发生的变动;某些或一切有关生产部门劳动生产率发生的变动。这三种不同的变动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在商品价值量的变动方面,又包括个别价值的变动和社会价值的变动;原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部分的变动和新创造的价值部分的变动;单个商品价值的变动和单位时间内价值的变动。劳动生产率的三种变动情况对商品价值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又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我们在具体研究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和商品价值的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注意区分是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变动还是单位时间价值量的变动。马克思指出:“如果单个商品的价值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而体现一定劳动时间的产品总量的价值却不受劳动生产率的任何变化的影响,保持不变。” 在上例中,生产鞋的劳动生产率全面提高一倍后,每双鞋的价值量减半,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成反比,但是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或单位时间,鞋的生产者提供的价值量却不变。

第二,注意区分是少数生产者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动还是整个生产部门的大多数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动。商品价值量是由大多数生产者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少数生产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能改变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但是由于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更多的商品量,从而会使少数先进企业单位时间内的价值量增多。

第三,注意区分是直接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动还是有关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动;是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部分发生变动还是原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部分发生变动。以皮鞋生产部门为例,皮鞋的价值是由两部分价值构成的,一部分是皮革、制鞋机等生产资料价值,这是原有的旧价值,是由制皮厂、机器厂等工人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生产皮鞋的工人新创造的价值。假定1双皮鞋的价值为10小时,其中旧价值为4小时,新价值为6小时,现在生产皮鞋的工人劳动生产率平均提高一倍,生产1双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6小时减为3小时,但是与制鞋有关的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却不变,鞋的价值量由每双10小时降为7小时,并没有和生产皮鞋的工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成同量的反比。

(三)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对商品价值量作用的后果

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成反比。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商品价值量会持续下降,任何生产者如不努力改进技术,就会使自己产品的个别价值越来越高于社会价值,使已耗费的劳动越来越难以得到补偿,从而难以继续生存下去。这种发展趋势将迫使每个生产者都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促使生产的迅速发展。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一方面,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总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单个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量却越来越小,从而引起商品经济中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运动,这是商品经济中的一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价值量的减少会引起劳动力价值的下降,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提高剩余价值。”

三、市场供求和市场价值

商品价值量是由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供求本身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但是商品价值的形成却又离不开市场供求这一前提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市场供求的变化还会通过对生产条件比例关系的改变,对商品价值量的确定产生间接影响。

(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以市场供求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某种商品的市场供应量超过社会需求量,超出的部分对于人们就失去了使用价值。马克思说:“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在考虑到市场供求这一价值形成的前提之后,马克思对商品价值量又做了这样的补充:“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我国学术界把这种按照社会需要的比例投放在某一种商品上的总量所花费的必要的劳动时间称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别于本节一开始论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我们仍以鞋的生产为例,假定社会对鞋的需求量为每年100万双,按照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每双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为1小时;按照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即价值总量为100万个劳动小时。如果一年中投放在鞋上的实际劳动时间为120万个平均劳动小时,生产出120万双鞋,超出社会需要量20万双,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仍为100万个劳动小时,超出的部分(20万个劳动小时)不能形成价值,因而不能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反之,如果一年中投放在鞋上的实际劳动时间为80万个平均劳动小时,生产出80万双鞋,这里的劳动时间虽全部为社会所承认,但其总量只能是80万个劳动小时。

从这一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市场供求是价值形成的前提,但不能说明价值形成量的多少,市场供求的变化既不能直接改变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也不能直接说明商品的价值总量。市场供求情况能够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量和商品的价格及其变化,但不能直接说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量。第二,价值规律本身要求国民经济各个生产部门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生产,超出社会需要部分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成为无效劳动。

(二)市场价值

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形成和实现的。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和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就是市场价值。这里的市场价值和本节一开始论述的社会价值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前面是撇开市场供求的影响,纯粹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分析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而现在则在这一基础上分析了市场供求对商品价值量的确定所产生的影响,所以市场价值也就是在市场竞争中确定的社会价值。

市场供求对商品的价值量不起决定作用,但是当供与求过于不一致时,市场价格就会和商品价值发生较大的背离,如果这种状况延续下去,就会逐渐改变生产这种商品的不同生产条件之间的比例关系,使较好的或较坏的生产条件占多数,商品价值量就由这两端中的一端来决定,供求在一定范围内对商品价值量的确定产生间接影响。

四、国际价值

商品的价值量由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无论是在国内市场或世界市场,都是如此。区别在于,国内市场的商品价值量是由本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此规定的商品价值可称为国民价值。而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值量则是在各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上,确定其平均计量单位之后,再加以规定,由此确定的商品价值称为国际价值。

和国民价值相比较,国际价值的决定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各国的商品价值量都以各国的中等劳动强度作为计量单位。国家不同,中等劳动强度的标准也不同。但在世界市场上,则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强度作为计量单位,一个国家的中等劳动强度越高于国际平均标准,它的商品的国际价值就越大于国民价值。

第二,“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这就是说,在国内市场上,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国家,它的商品的国民价值就越低,而在世界市场上,劳动生产率高的国家和劳动生产率低的国家,其商品的国际价值相同,因而在相同的时间内,劳动生产率高的国家会生产出更高的国际价值。各个国家都懂得用本国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到国际市场上换回本国虽能生产但劳动生产率比较低的商品。 KiU6tPVUH7wYBvAN5P0ffguYM4EeaMWEarDTbAO9oRhUZvQR2Z1vR9XoJY92gp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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