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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唐代以前的慈善事业

第一节 唐代以前慈善事业的特点

“慈善”一词是佛教传入中国以后才出现的,最早出自《魏书卷六十七·崔光传第五十五》:“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辞源》解释为“仁慈善良”,如果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则是“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有相关的“慈善事业”词条,释义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色彩,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慈善基金会”条目的释义是:“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大美百科全书》“慈善事业”条目的释义是:“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从字面上看,慈即“慈悲、慈爱,仁慈”;善即“善良,善意”,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通常,慈善是长辈对晚辈、富人对穷人、强者对弱者的物质给予,属于伦理道德范畴。慈善应是在慈悲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如《左传》曾记载“父慈子孝”。与此同时,《左传·文公十八年》中曾记载“宣慈惠和”。唐代孔颖达为之注疏,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 综言之,慈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真正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在学术研究领域,慈善具有双重含义: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是指政府与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民营性社会救助事业,是一种混合型分配方式。 目前,学术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指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

尽管“慈善”一词在我国出现得较晚,但是慈善思想、理念和慈善行为,在我国历史上却是源远流长。日本学者吉田久一把“慈善”规定为以仁义为特征的儒教慈善、以爱善或禁欲为特征的基督教慈善和以慈悲为特征的佛教慈善,三者既相通又有差异。 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包括儒家仁义学说在内的爱民、助民思想与慈善的含义基本相通。由此看来,中国慈善事业的思想理念不仅可以从佛教教义中去寻找,还应该到中国传统思想宝库中去探求。如《周礼·地官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 ,周朝的大司徒职掌之一,是“以保息六政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礼记·礼运》当中也有“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说法,尤其是儒家思想中提倡“仁政”“仁义”,更是注重对鳏寡孤独残疾者的救济、收养,对贫困、突遭不幸变故者的救助。纵观我国古代历史,慈善理念和行为日益凸显,并表现出鲜明的特色。

史籍记载的慈善救助活动开始于夏代,或由政府推行或在民间自发形成,都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的长盛不衰,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代医疗救助的兴起等,到明清时期民间的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更是首屈一指。

从总体上说,古代社会救助慈善思想可分为人性社会救助慈善思想和理性社会救助慈善思想。人性救助慈善思想是从人的同情心即仁义出发,系因怜悯而进行救助,对此,儒、道、佛三家均有所论述与主张;理性社会救助慈善思想是为维护统治地位而施行仁政的慈善思想,它是仁义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统治者与民休息、赈灾救荒等举措都是出于此种目的。我国古代慈善救助行为,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救济,一种是民间自发的慈善行为。从本质上说,两者都是社会救济,但民间救助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来充当,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拾遗补阙,属于一种自觉道德的范畴。民间慈善行为更与儒家思想对士人的深刻影响分不开。

基于此,我们界定的“慈善”概念,是基于儒学思想影响下的慈善,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其主要特点包括:慈善举动是基于受施者的需要而提供金钱或者物品的援助,同时是一种无功利行为,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善举。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士人不乏轻财好义者,但他们的行为并非都是我们认为的慈善之举。

如《汉书卷六十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三十六》记载:“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其轻财好义如此。”

上例中,杨恽的种种轻财好义的举动毫无疑问是一种无功利的慈悲行为,完全不求回报,与我们今天提倡的慈善行为非常接近。但是受儒家亲疏思想的影响,他所施予的对象范围仍然局限在与自己有血缘伦理关系的亲戚族人之间,更重要的是杨恽分施财物也未必是对对方的一种救济(杨恽的后母能聚财数百万,后母昆弟必然不至于贫困到需要靠杨恽救济),此举仅仅是显示杨恽的轻财而已。

《汉书卷七十一·隽疏于薛平彭传第四十一》记载:“(疏)广既归乡里,日令家共具设酒食,请族人故旧宾客,与相娱乐。……‘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供衣食,与凡人齐。今复增益之以为赢余,但教子孙怠惰耳……又此金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故乐与乡党宗族共飨其赐,以尽吾余日,不亦可乎?’”

疏广的这种行为也不算慈善之举,慈善是针对受施者的需要而言,受施者因受天灾或者人祸,贫而不能自存,需要别人的帮助,而施予者自愿为其提供无偿的帮助,这样才符合慈善的真谛。疏广的行为是与族人故旧宾客相娱,并非接济贫困不能自存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故乐与乡党宗族共飨其赐”,疏广顶多是与乡党族人分享物质财富,一同感受皇恩浩荡,而不是慈善行为。

又如《汉书卷六十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三十六》记载:“万年廉平,内行修,然善事人,赂遗外戚许、史,倾家自尽,尤事乐陵侯史高。”

陈万年的轻财行为则是出于谋求功利的需要,尽管史书给他的评价是“廉平,内行修”,但是他为了贿赂权贵外戚而“倾家自尽”的行为,与我们倡导的慈善行为完全背道而驰。因此,我们认为是否带有功利目的和是否追求回报是区分慈善行为与否的一个分水岭。

一、轻财好义,由亲族及疏者

“轻财好义”是士人实施慈善行为的一个人性前提,而儒家义利观则为士人的轻财好义提供了价值评价尺度。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又言:“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只有君子才能超越眼前的利益而成为道德的典范,甚至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进一步提升到对人的生命终极关怀的高度。所谓“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为追求仁义而不惜付出生命。这也使得后来者在义和利之间抉择时,无不敦诚信义,舍利而取义,所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正是受儒家义利观的熏陶,古代众多儒者大都重义轻利,不言名利,孜孜致力于开展救困扶危的慈善事业。

如《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十四》记载:“援年十二而孤,少有大志,诸兄奇之。尝受《齐诗》,意不能守章句,乃辞况,欲就边郡田牧。……后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遇赦,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常谓宾客曰:‘丈夫为志,穷当益坚,老当益壮。’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既而叹曰:‘凡殖货财产,贵其能施赈也,否则守钱虏耳。’乃尽散以班昆弟故旧,身衣羊裘皮裤。”马援幼时“尝受《齐诗》”,儒家思想对他有深远影响,人品高尚,富有同情心,认为所得钱财以能赈济他人为贵,否则就是守财奴。

从社会学的角度及方法论来看,慈善行为即所谓的利他行为,可分三种类型:亲族利他、互惠利他和道德利他。亲族利他型慈善,是指个体对亲族中其他成员的援助行为;互惠利他型慈善,是指基于互惠基础上对他人的援助行为;道德利他型慈善,是指基于纯粹精神慰藉基础上的对他人的援助行为。在此基础上,可以划分出一个利他行为的等级秩序:人们施行援助时总是先考虑血缘亲属、拟血缘的姻亲,再扩展到有地缘关系的宗亲、邻里,然后是朋友、同事,最后是陌生人,而在格外重视宗法家庭和人际关系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这一格局表现得尤为明显。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孔子认为“仁”就是“爱人”。仁,最初是表现为对父母兄弟的一种爱的意识。“仁者爱人”不是只爱自己的亲属、亲族,而是超越宗法血缘关系和社会等级,推而及于其他社会成员,即“泛爱众”。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其意就是将对亲属、亲族和同宗族人的“爱”推广到宗族以外的人们中间去,将对本宗族的关切推广到整个天下。孔子赞同子贡所讲的“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并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受儒家血缘伦理思想的影响,整个慈善行为的路径表现出非常鲜明的由亲族及疏者,由熟悉者向陌生人扩展的特点。因此,大多数士人的慈善义举都是首先从赈恤宗族、姻亲开始的。仗义施财是慈善之举的人性前提,爱有等差形成了中国慈善的特点。

汉代政府倡导以孝治天下,加之儒学的独尊与繁荣,所以当时对社会救助工作尤为重视。汉代社会救助制度是建立在家庭自保制度之上的,国家只是给予少量的补贴,更多的是给予政策性优惠照顾,使民众富足,增强家庭自保的能力,“它特别注重家庭养老和宗族互助”。

随着战国时期宗法社会结构的瓦解,秦汉社会有一个宗族重建的过程。汉武帝以后的察举制度为累世学经者提供了入仕的途径,累世公卿现象的出现又为宗族的稳定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从西汉后期开始,尤其是到东汉后期,随着世家大族的出现,社会生活中的宗族联系逐步加强,“宗族数千家”“宗族万三千余口”等记载不绝于史籍,这说明至少到东汉后期,宗族已成为社会活动中较为重要的单位。到了东汉后期,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宗族组织的重建,土地所有者往往利用土地以聚集宗族,采用庄园的经营模式,其相对自给自足的特性与宗族在血缘与地缘上的相对封闭性也是相一致的,一个大庄园中往往有多个宗族成员聚居。大庄园经济使得宗族成员在同一区域内生产、消费,族人的经济互助行为,尤其是对族中贫弱者的救恤行为经常发生。此外,宗亲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经济行为,如《四民月令·十月》就记载“同宗有贫篓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汉代这样的例子很多,如贤臣苏武也将自己所得赏赐,全部施予昆弟故人,家中没有多余的财物。(《汉书卷五十四·李广苏建传第二十四》)

张汤,虽为一代酷吏,但是“内行修,交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对待自己的门客和故人子弟非常慈善,以至于“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汉书卷五十九·张汤传第二十九》)。

西汉郇越,山西太原人,“……越散其先人赀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志节尤高”(《汉书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第四十二》)。

朱邑,庐江舒县人,年少时曾经在舒桐乡当啬夫,掌管一乡的诉讼和赋税等事务,他处处秉公办事、不贪钱财,廉洁正直,以仁义之心广施于民,乐善好施,深受吏民的爱戴和尊敬。数年后升任太守卒史,朱邑兢兢业业协助太守发展生产,处理日常事务,显示出卓越的才干。汉昭帝时,朱邑被举荐担任大司农。汉宣帝时,升任北海太守。地节四年(公元前66),朱邑因政绩、品行第一,入任大司农,掌管全国租税、钱谷、盐铁和财政收支,可谓是朝廷重臣。尽管朱邑身为列卿,生活起居仍然十分节俭,每每得到赏赐的财物,都分给乡邻部下,家无余财。(《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第五十九》)

韦彪,字孟达,扶风平陵人,西汉丞相韦贤玄孙,东海太守韦弘曾孙,大司马韦赏之孙,东汉时期官员。韦彪见识广博,“好学洽闻,雅称儒宗……安贫乐道,恬于进趣”,被称为儒学宗师。初举孝廉,官拜郎中,后因病免官,又回乡教授学生,淡泊功名,三辅地区的儒士无不敬仰他。而且韦彪崇尚节俭,好施,所得赏赐俸禄,都分给同族和乡邻,家无余财。(《后汉书卷二十六·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第十六》)

廉范,字叔度,京兆杜陵人,赵将廉颇之后,为蜀郡太守,在蜀数年后,因触法免归乡里。回乡后,廉范“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清正廉明而养民以富,老百姓敬重廉范,为他作《襦袴歌》:“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袴。”后世遂用“襦袴歌”作为对官吏惠民德政的称颂。(《后汉书卷三十一·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第二十一》)

此外还有严畯,字曼才,少时勤学诗、书、三礼,好著文。避乱江东时,与诸葛瑾、步鹭齐名,且关系甚密。严峻性格朴直纯厚,对人忠心耿直,常劝人为善,“畯不蓄禄赐,皆散之亲戚知故,家常不充”(《三国志卷五十三·吴书·张严程阐薛传第八》)。

朱桓,字休穆,孙权时为怜姚长官,遇到疾病流行,谷粮稀少时,桓分派官吏,送医问药,分给粮食,士民感戴。“桓轻财重义,赡护六亲,俸禄产业,皆与共分,及桓疾困,举营忧戚。”(《三国志卷五十六·吴书·朱治朱然吕范朱桓传第十一》)

因此,吕思勉在其著作中指出:“让爵,让产,散财,振施之事,以汉世为最多。”

二、施恩不望报

《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三十二》中记载了淮阴侯韩信微时家贫不能自给,寄食于亭长家数日,遭亭长妻子嫌弃,后遇到漂母给予食物救济。韩信许诺漂母日后定当重重报答,而漂母回答:“吾哀王孙而进食,岂望报乎?”明确告诉韩信给他食物仅仅是因为同情可怜韩信,并不期待回报。

《后汉书卷七十九·儒林列传第六十九上》记载周防之父周扬“少孤微,常修逆旅,以供过客,而不受其报”。

《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卜式儿宽传第二十八中》记载:卜式,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时汉方事匈奴,式上书,愿输家财半助边。……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之。……式曰:“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有财者宜输之,如此而匈奴可灭也。”使者以闻。上以语丞相弘,弘曰:“此非人情。不轨之臣不可以为化而乱法。愿陛下勿许。”……式归,复田牧。……岁余,会混邪等降,县官费众,仓府空,贫民大徙,皆仰给县官,无以尽赡。式复持钱二十万与河南太守,以给徙民。

而本传中记载丞相公孙弘,“身食一肉,脱粟饭,故人宾客仰衣食,俸禄皆以给之,家无所余。……元始中,修功臣后,下诏曰:‘汉兴以来,股肱在位,身行俭约,轻财重义,未若有公孙弘者也。’”公孙弘也算是一位轻财好义的善者,但是他的俸禄余财都是分施给宾客门下,并非陌生人。因此他不能理解卜式的善举。

可以说,卜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真正的慈善家。他的慈善之举,是基于国家和流民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全自愿的、不求回报的无功利行为。但是,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卜式的这种不局限于血缘伦理亲族之间的慷慨以及施恩不图回报,甚至拒绝天子封赏的行为,得不到当时人们的理解,连丞相公孙弘都觉得“此非人情”,还疑心卜式的举动令人难以捉摸。

对于这种无功利不求回报的慈善行为,一开始很多人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儒家思想强调“爱有等差”,亲疏有别,尤其是对于陌生人的慈善举动,并且行善者不求回报,更令人难以理解。

第二节 唐代以前慈善事业的分类

一、从慈善行为的施予者来分:国家慈善与个人义举

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暴发颇为频繁,两汉时期尤为剧烈。据邓拓先生对《史记》《汉书》《后汉书》的纪、传及五行志的统计,秦汉四百年中,灾患竟达375次之多。其中旱灾81次,水灾76次,地震68次,蝗灾50次,雨雹灾害35次,风灾29次,大歉致饥14次,疫灾13次,霜雪为灾9次。 每当灾害发生,百姓流离失所,生活极度贫困,甚至还出现了“人相食”的惨案。时人刘陶上书疾呼“窃见比年以来,粮苗尽于蝗螟之口,杼柚空余公私之求,所急朝夕之餐,所患靡监之事”(《后汉书卷五十七·杜栾刘李刘谢列传》)。面对类似惨状,汉代政府也展开了积极救助。

如《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一下》:(六年)辛酉,诏曰:“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其命郡国有谷者,给廪高年、鳏、寡、孤、独及笃隆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

三十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隆、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

三十一年夏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及笃隆、贫不能自存者粟,人六斛。

《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记载:(十八年)夏四月己未诏:……自春以来,时雨不降……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及笃隆、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

《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记载:是岁,牛疫。京师及三州大旱,诏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焒,其以见谷赈给贫人。

据《三国志》《晋书》及南朝四史统计,曹魏下达慈善诏书5次,西晋6次,东晋14次,十六国各政权共16次,宋13次,南齐7次,梁5次,陈5次。政府慈善活动历朝皆有,次数频繁。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官方主持的慈善事业、个人行为的慈善事业和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三个方面。该时期的慈善事业深受佛教思想影响,产生了中国古代已知最早的官私慈善机构——孤独园和六疾馆,施行慈善者遍及社会各阶层,慈善活动形式多样,对当时社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世具有一定的影响。

“汉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家庭自保制度之上,国家只是给予少量的补贴,更多的是给予政策性优惠照顾,使民众富足,增强家庭自保的能力。它特别注重家庭养老和宗族互助。” 因此我们重点探讨个人的慈善行为。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个人的慈善行为主要包括:

1.收养亲族,抚养遗孤

《仪礼·丧服》曰:“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也,收族者也,不可以绝。”要强宗固族,就得庇护家族成员,抚恤和救助贫困的族人。一族中的富者有赈济贫者的义务,才使得贫者不至于流离失所,宗族才能起到收族的作用。尤其是社会动荡之际,贫困无依的穷人,更是依赖族人的赈济才能存活。

如宣秉,字巨公,冯翊云阳人。从小就很有修养,显名于三辅地区。建武元年(25),拜为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号曰“三独”。宣秉“性节约,常服布被,蔬食瓦器”。“四年,拜大司徒司直,所得禄奉,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后汉书卷二十七·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第十七》)

司马朗,字伯达,为堂阳长官时,治理宽明,不用刑法而民不犯禁。司马氏是汉末河内世族,司马朗的祖父司马俊官至颍川太守,父司马防年轻时担任地方官员,历任洛阳令、京兆尹,年老之后转任为骑都尉,他对司马兄弟的管教相当严格,“不命曰进不敢进,不命曰坐不敢坐,不指有所问不敢言”,父子之间相处时态度很严肃。后因躲避董卓之乱,司马朗带着家属回到温县,遇到荒年,“大饥,人相食,朗收恤宗族,教训诸弟,不为衰世解业”。发生饥荒,人民相食,司马朗收留抚恤宗族众人,代替父亲教导诸弟,因此司马家没有因为世道衰败而家业凋零。(《三国志卷十五·魏书·刘司马梁张温贾传第十五》)

任峻,字伯达,河南郡中牟县人。为官宽厚有度,明于事理,所奏对之事多得曹操赏识。东汉末年,天下大乱,关东地区的人都很恐慌。任峻集合自己的族人和宾客家里的士兵几百人,跟随曹操。曹操非常高兴,宣布任峻为骑都尉,并把自己的堂妹嫁给他,对他十分亲信,以后曹操每次外出征伐,任峻经常作为留守供应军队给养。这一年天大旱,年成歉收,发生饥荒,军队中粮食供应不足,有个羽林监叫枣祗的,是颍川人,建议实施屯田制,让士兵一面守卫,一面种田,解决了军粮不足的问题。灾荒之际,任峻“收恤朋友孤遗,中外贫宗,周急继乏,信义见称”(《三国志卷十六·魏书·任苏杜郑仓传第十六》)。

杨俊,字季才,河内郡获嘉县人。自少及长,以人伦自任,他曾跟随陈留人边让学习,边让很器重他。后来战乱兴起,杨俊认为河内地处四通八达的要道上,一定会成为战场,就率领家族扶老携幼来到京、密二县的大山里,同行的有一百余家。杨俊赈济贫乏穷困的人,与他们互通有无。宗族朋友中被人抢去作奴仆的共有六家,杨俊都倾尽家财将他们赎出。(《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和常杨杜赵裴传第二十三》)

2.恤老济困,问病致药

抚恤老者,周济贫穷,在人生病的时候,给医问药,也是此时期常见的慈善行为。

常林,字伯槐,“河内温人也”。性好学。汉末为诸生。“林乃避地上党,耕种山阿。”当时遭遇旱灾和蝗灾,唯独常林丰收了。所以常林“尽呼比邻,升斗分之”(《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和常杨杜赵裴传第二十三》)。

吕蒙,字子明,入据城,安抚百姓将士,尽得民心。“蒙旦暮使亲近存恤耆老,问所不足,疾病者给医药,饥寒者赐衣粮。”(《三国志卷五十四·吴书·周瑜鲁肃吕蒙传第九》)

赵温,初为京兆郡丞时,叹息大丈夫应当志在四方,不能安居一处,即弃官而去。后来,遇到饥荒年月,“散家粮以振穷饿,所活万余人”(《后汉书卷二十七·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第十七》)。

3.扶贫助学,接济友朋

杨俊在并州躲避战乱时,遇到本郡人王象,从小失去父母无依无靠,给人做奴仆,十七八岁时,主人让他牧羊,他偷偷抽空读书,因此受到主人的鞭打。杨俊欣赏他的才能品质,当即将王象赎出带回家,又为他娶妻盖房。曹操任命杨俊为曲梁县长,入京出任丞相掾属,被举荐为茂才,出任安陵县令,升任南阳太守。他在南阳宣扬教化,开办学校,官吏百姓都称颂他。魏国建立以后,升任中尉。曹操征伐汉中,魏讽在邺县谋反,杨俊自己弹劾自己,到曹操营中请罪。被赦免后,又写信向太子请辞。太子不高兴,说:“杨中尉说走就走,未免太过高深了吧?”于是下令将杨俊贬为平原太守。文帝即位,杨俊又任南阳太守。当时王象任散骑常侍,推荐杨俊说:“臣私下看见南阳太守杨俊有纯粹的优秀品质,有忠诚整肃的宏大气度,实行仁爱足以施及万物,忠厚老实足以感动众人,敦促后进,诲人不倦,外表宽和,内心正直,仁慈而不失果断。自从出仕任职以来,所任职的地方都被他治理得很好,两次任南阳太守,广施恩德,相邻地方的百姓都背着孩子来投奔他。现在境内安定,无处施展他的才能,应该将他调回京城,在陛下跟前效力,以光大帝业。”(《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和常杨杜赵裴传第二十三》)

赵典,字仲经,少时笃行隐居,博学经书。为太常时,朝廷每有灾异疑问,赵典应对引经据典,无所隐瞒。每得赏赐,辄分与诸生贫者。(《后汉书卷二十七·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第十七》)

包咸,字子良。少为诸生。受业长安。习《鲁诗》《论语》。建武中,为皇太子师,授其《论语》。显宗以咸有师傅恩,而素清苦,常特赏赐珍玩束帛,奉禄增于诸卿,咸皆散与诸生之贫者。(《后汉书卷七十九·儒林列传第六十九下》)

二、从慈善行为的性质来分:消极救援与积极救助

1.消极救援

一般在灾害发生以后,消极救援的主要种类有开仓赈济、惠民养老、致药收葬等。灾荒发生之后,最急切的是给予民众衣食以维持生存,面对灾后接踵而至的病疫最有效的方式是问病致药,这些手段也是历代在灾害发生后,为了维护局面稳定经常采用的。

如《上林赋》:于是乎乃解酒罢猎,而命有司曰:“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墙填堑,使山泽之民得至焉。实陂池而勿禁,虚宫馆而勿仞。发仓廪以救贫民,补不足,恤鳏寡,存孤独。……”

《汉书卷七十五·眭两夏侯京冀李传第四十五》:是岁(汉元帝初元元年),关东大水,郡国十一饥,疫尤甚。……“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振救贫民。……罢省不急之用,振救困贫,赋医药,赐棺钱,恩泽甚厚……”

汉和帝时经常发生自然灾害,五年春三月庚寅,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冗,开仓赈禀三十余郡。

《后汉书卷四·孝和孝殇帝纪第四》记载:(元和)三年春正月乙酉,诏曰:“盖君人者,视民如父母,有憯怛之忧,有忠和之教,匍匐之救。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

《后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六》记载:(永建二年)二月甲辰,诏禀贷荆、豫、兖、冀四州流冗贫人,所在安业之,疾病致医药。(三年春正月)甲午,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被害郡县为收敛。

北魏时期,朝廷十分重视对京师和地方民众的医疗救济。北魏皇兴四年(470)三月丙戌,献文帝诏曰:“朕思百姓病苦,民多非命,明发不寐,疢心疾首。是以广集良医,远采名药,欲以救护兆民。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医就家诊视,所须药物,任医量给之。”(《北史卷六·显祖纪》)到孝文帝时期,官方的慈善医疗得到进一步发展,建立了官方慈善医疗机构。太和二十一年(497)九月丙申,孝文帝诏曰:“哀贫恤老,王者所先,鳏寡六疾,尤宜矜愍。可敕司州洛阳之民,年七十以上无子孙,六十以上无期亲,贫不自存者,给以衣食;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北史卷七·高祖纪下》)

又如北魏阳平馆陶人李修之父李亮,史载:“(李亮)少学医术,未能精究……又就沙门僧坦研习众方,略尽其术,针灸授药,莫不有效。徐兖之间,多所救恤,四方疾苦,不远千里,竟往从之。亮大为厅事以舍病人,停车舆于下,时有死者,则就而棺殡,亲往吊视。其仁厚若此。”(《魏书卷九十一·列传术艺·李修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六疾馆最初是南齐文惠太子、竟陵王萧子良创立,因其乐善好施,奉其慈悲之心而“立六疾馆以养穷民”。这在中国慈善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慈善活动正在迅速兴起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慈善救济与福利制度正经历着由以设官掌事为主到因事设署(机构),以署(机构)定职的方向发展。

2.积极预防,为灾民提供政策、财物帮助

积极预防指,丰年则进行仓储预防,逢灾年则向灾民借贷钱粮、种谷以助其开展生产自救;开放河梁坡池供民渔猎以获得必要的生存物资等。

东汉章帝时灾害连年,(元和元年)二月甲戌,下诏曰:“王者八政,以食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业,致耒耜之勤,节用储蓄,以备凶灾,是以岁虽不登而人无饥色。自牛疫已来,谷食连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为负。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从诏书中不难看出统治者积极防范自然灾害的意识,同时在政策上给流民迁徙于富足地域的便利,能让他们在度过灾难后自由回迁。同时流民所到之处还提供种谷、农具,帮助其实现生产自救,在税负上为流民减负。(《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

汉和帝时期,也有积极预防灾害的做法:“……秋九月壬午,令郡县劝民蓄蔬食以助五谷。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六年春二月乙未,遣谒者分行禀贷三河、兖、冀、青州贫民。开放部分公共资源,提供给灾民生产自救。

再如汉安帝三年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三月,京师大饥,民相食。……癸巳,诏以鸿池假与贫民。……己巳,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庚子,诏长吏案行在所,皆令种宿麦蔬食,务尽地力,其贫者给种饷。是岁,京师及郡国四十一雨水雹。并凉二州大饥,人相食。

汉恒帝在位期间,还以政府名义发动过民间力量提供财物救灾。永寿元年(155)二月,司隶、冀州饥,人相食。州郡赈给贫弱。若王侯吏民有积谷者,一切贷十分之三,以助禀贷;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后汉书·孝桓帝纪第七》)

到东汉桓灵帝时期,贫富差距达到顶峰,“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根据史书记载和相关学者研究,两汉时期为我国古代历史上自然灾害多发时期。这一时期自然灾害在发生数量、频度上呈快速增长趋势。从时间分布上看,在这400多年的历史期间,两汉时期总共发生了600多次灾害,与前代500多年间发生不到100起灾害相比大为增加,其中西汉发生213起,东汉发生392起,可见东汉发生次数比西汉多,达到平均每年约2起的程度。与此同时,这一时期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水灾、旱灾、蝗灾、风灾、雹灾、地震、雪灾、山崩等灾害记载多见于史书。频繁发生的水灾、旱灾等灾害对当时广大百姓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大部分百姓面对这种情况往往衣食无着而流亡他处成为弱势群体。加之东汉后期,封建国家经济每况愈下,国力羸弱,而天灾不断,民不聊生,哀鸿遍野,以至于出现了“人相食”的惨烈局面。孱弱的国家已经无法全面对灾民展开救助,进而允许、鼓励灾民展开积极自救了。

也有一些地方官员落实政策,起到了救助灾民的作用,措施深得民心,为老百姓广泛称颂,如东汉马棱,字伯威,马援之族孙。“建初中,仕郡功曹,举孝廉。及马氏废,肃宗以棱行义,征拜谒者。章和元年,迁广陵太守。时谷贵民饥,奏罢盐官,以利百姓,赈贫羸,薄赋税,兴复陂湖,溉田二万余顷,吏民刻石颂之。”(《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十四》)

更有一些义士将自己的谷物钱粮借贷给灾民,并且不用灾民归还,如北魏范阳涿郡人卢义僖,任官前以焚毁债契的方法来赈灾。史称义僖性清俭,不营财利,“少时,幽州频遭水旱,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僖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州闾悦其恩德”(《北史卷三十·卢玄传曾孙义僖附传》)。

第三节 唐代以前慈善事业的功用

一、慈善可以和谐家族

中国自古以来就讲求宗族内部要吉庆相贺,互相救助。《四民月令》中提到每年某一固定时间里宗族内部“振赡匮乏”。“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乃顺时令,敕丧纪。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 可见,每年的九月、十月宗族内部都要集中对族内的贫宗进行慈善救济。两汉时期,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以及儒学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这一时期的宗族较之先秦时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宗族人口的扩大、宗族内部联系的加强以及豪族势力的快速发展。在这其中,豪强宗族势力的快速发展又为魏晋时期世家大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总之,快速发展的宗族组织已经成为两汉魏晋时期重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单位。所以在两汉魏晋时期,除了政府性的社会救济之外,民间慈善活动在宗族内多有发生。

《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张韩周列传第三十五》:“(韩)棱四岁而孤,养母弟以孝友称。及壮,推先父余财数百万与从昆弟,乡里益高之。”

《后汉书卷八十二·方术列传第七十二上》:汝南平舆人“(廖)扶逆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葬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

东平任城人“(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后汉书卷二十七·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第十七》)。

吴国富春人孙晷“见人饥寒,并周赡之,乡里赠遗,一无所受。亲故有穷老者数人,恒往来告索,人多厌慢之,而晷见之,欣敬逾甚,寒则与同衾,食则与同器,或解衣推被以恤之”(《晋书·列传第五十八》)。

按照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解释,社会分配可以分为三种层次: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的大小决定收入的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可见,民间慈善活动属于第三层次的社会分配。它是以慈善心作为道德基础,以自愿捐助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救济。它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综合体现,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当今许多学者在谈到宗族问题时,都会涉及“收族”作用。他们认为在宗族内部的这种慈善救济活动起到了团结族人的作用。从当时的情形看来,确实如此。无论是在比较和平的两汉社会,还是在处于战争动乱中的魏晋社会,农民的生存条件都比较恶劣,他们的经济基础极为薄弱,抵抗困难的能力又非常有限,因此宗族内部的慈善活动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这种暂时的慈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战胜困难的能力,使生活得以维持下去,保障了宗族内部个人和贫宗的生活,密切了宗族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宗族的发展与壮大。与此同时,这种慈善活动增强了他们对宗族的依赖和认同,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反之,宗族凝聚力的加强又使得宗族内部联系更加紧密,在生活困难时,宗族成员更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救济慈善措施,帮助宗族内部受困成员渡过难关。显而易见,宗族内部的慈善活动使得宗族“收族”的作用更加明显,加强了宗族的凝聚力。因此,宗族“收族”作用的加强使得宗族内部慈善活动越来越多,促进了两汉、魏晋时期宗族慈善活动的发展。

这种针对本宗内部成员且方法较为普通的宗族慈善活动,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了宗族内部的稳定,促进了宗族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于宗族发展来说,宗族内部的慈善救济活动是一种良好的凝结剂,它对于扩大宗族的组织和力量,稳定宗族内部的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慈善可以抵制盗贼

一些经常对亲族、乡里、友朋实施慈善义举的人,往往能获得一定声誉,从而具有较强的召集和领导能力。东汉后期,社会日益动荡不安。这些有慈善高行的人,能利用这种召集和影响力,集结族人、乡邻一起抵御盗贼。

如京兆长陵人“(第五)伦少介然有义行。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附之。伦乃依险固筑营壁,有贼,辄奋厉其众,引强持满以拒之,铜马、赤眉之属前后数十辈,皆不能下……伦后为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后汉书卷四十一第五·钟离宋寒列传第三十一》)。

东汉末年,焦国人许褚“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三国志·魏书·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第十八》)。

《后汉书卷二十六·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第十六》记载:伏湛字惠公,琅邪东武人也。九世祖胜,字子贱,所谓济南伏生者也。湛高祖父孺,武帝时,客授东武,因家焉。父理,为当世名儒,以诗授成帝,为高密太傅,别自名学。湛性孝友,少传父业,教授数百人。……更始立,以为平原太守。时仓卒兵起,天下惊扰,而湛独晏然,教授不废。谓妻子曰:“夫一谷不登,国君彻膳;今民皆饥,奈何独饱?”乃共食粗粝,悉分奉禄以赈乡里,来客者百余家。时门下督素有气力,谋欲为湛起兵,湛恶其惑众,即收斩之,徇首城郭,以示百姓,于是吏人信向,郡内以安。平原一境,湛所全也。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伏湛心怀慈悲,不愿作乱。即使手下欲为乱,他也毫不动摇,最终平原一郡得以保全。

三、慈善可以稳定社会

两汉魏晋时期,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冲突中融合,边境纷争较多,战争频仍。导致百姓流离失所,生存艰难,社会也存在不稳定隐患。而一些慈善义举,通过赈济流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置流民、稳定社会的作用。

《后汉书卷十五·李王邓来列传第五》记载:初王莽世,羌虏多背叛,而隗嚣招怀其酋豪,遂得为用。及嚣亡后,五溪、先零诸种数为寇掠,皆营堑自守,州郡不能讨。歙乃大修攻具,率盖延、刘尚及太中大夫马援等进击羌于金城,大破之,斩首虏数千人,获牛羊万余头,谷数十万斛。又击破襄武贼傅栗卿等。陇西虽平,而人饥,流者相望。歙乃倾仓廪,转运诸县,以赈赡之,于是陇右遂安,而凉州流通焉。

《后汉书卷二十九·申屠刚鲍永郅恽列传第十九》:鲍永字君长,上党屯留人也。……时南土尚多寇暴,永以吏人痍伤之后,乃缓其衔辔,示诛强横而镇抚其余,百姓安之。会遭母忧,去官,悉以财产与孤弟子。

《晋书·列传第五十八》:颍川太守功曹庾衮,在西晋八王之乱时,“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是时百姓安宁,未知战守之事,衮曰:‘孔子云:不教而战,是谓弃之。’乃集诸群士而谋曰:‘二三君子相与处于险,将以安保亲尊,全妻孥也。古人有言:千人聚而不以一人为主,不散则乱矣。将若之何?’众曰:‘善。今日之主,非君而谁?’衮默然有间,乃言曰:‘古人急病让夷,不敢逃难,然人之立主,贵从其命也。’乃誓之曰:‘无恃险,无怙乱,无暴邻,无抽屋,无樵采人所植,无谋非德,无犯非义,戮力—心,同恤危难。’众咸从之。”

《晋书·列传第三十七》:高平金乡人郗鉴“于时所在饥荒,州中之士素有感其恩义者,相与资赡。鉴复分所得,以恤宗族及乡曲孤老,赖而全济者甚多……遂共推鉴为主,与千余家俱避难于鲁之峄山”。

《晋书·列传第六十》:范晷之子范广,时“大旱,米贵,广散私谷振饥人,至数千斛,远近流寓归投之,户口十倍”。

纵观两汉、魏晋时期社会发展历程,我们发现,不论是处在两汉统治中的和平社会,还是处于战争动乱中的魏晋社会,都会因为一些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导致弱势群体的产生。弱势群体的存在加剧了社会风险的产生,因此,两汉、魏晋时期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十分重视。就国家而言,政府通过安抚流民,假民公田,优抚鳏寡孤独,抚恤灾民以及赈济粮食、农具、衣服等措施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控制。就地方社会而言,民间慈善是保障弱势群体生存的有力措施。作为地方社会中的官吏和富民,以及宗族内部中的富宗,宗教势力中的僧侣,他们都积极地参与到民间慈善救济活动之中,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维护了社会稳定。

两汉时期,民间慈善活动的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汉代统治者仁义治国的政治理念,如:武帝时期,谒者汲黯“过河南,(见)河南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便“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南仓粟以振贫民”。以此“请归节,伏矫制之罪”。武帝“贤而释之,迁为荥阳令”。(《史记·汲郑列传第六十》)

又如《后汉书卷六十二·荀韩钟陈列传第五十二》记载:太山赢长韩韶“(见)余县多被寇盗,废耕桑,其流入县界求索衣粮者甚众。韶愍其饥困,乃开仓赈之,所禀赡万余户。主者争谓不可。韶日:‘长活沟壑之人,而以此伏罪,含笑入地矣。’太守素知韶名德,竟无所坐。”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二十九》记载:王望字慈卿,客授会稽,自议郎迁青州刺史,甚有威名。是时州郡灾旱,百姓穷荒,望行部,道见饥者,裸行草食,五百余人,愍然哀之,因以便宜出所在布粟,给其(廪)粮,为作褐衣。事毕上言,帝以望不先表请,章示百官,详议其罪。时公卿皆以为望之专命,法有常条。钟离意独曰:“昔华元、子反,楚、宋之良臣,不禀君命,擅平二国,春秋之义,以为美谈。今望怀义忘罪,当仁不让,若绳之以法,忽其本情,将乖圣朝爱育之旨。”帝嘉意议,赦而不罪。

上述史料中,汲黯、韩韶和王望三人因可怜百姓而私自开仓赈济灾民,面对这种未经最高机构决定而自作主张的行为,当时统治者并没有治他们的罪。可见,当时统治者十分重视用仁义来治理国家,彰显了统治者仁义治国的政治理念。这种民间慈善活动的进行充分诠释了仁义的思想内涵,使更多的人以仁义为标准来要求自己,加强了社会的道德规范。由此可见,民间慈善活动的进行彰显了汉代统治者仁义治国的政治理念,通过仁义治国,加强了世人的道德规范,促进了两汉社会的和谐发展。 UxwgkoBc+P4DfUGFp6xhzZXTEPpq28QwZhVQOQcV4DckFZMjy6u4JgKEsj1lB4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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