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公布《中华民国暂行报律》,并致电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事务所,要求全国报馆一体遵守。
该报律大致包括注册、如实报道、更正等三项内容,
可以说相当简略,且不乏合理之处。民国元年(1912)报业发展迅速,注册当在情理之中,如实报道也是报馆义务所在,禁止散布破坏共和政体的言论则与共和初成的政治形势相吻合,限制舆论的动机并不明显。不过,由内务部出面制定报律,确实有违分权原则,结果授人以柄,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轰动一时的暂行报律之争,对南京临时政府与报界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3月6日,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事务所与其所属《申报》《新闻报》《时报》《神州日报》《时事新报》《民立报》《天铎报》《启民爱国报》《民报》《大共和报》《民声报》等上海报馆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报界,誓言拒绝承认《中华民国暂行报律》。
这是报界对《中华民国暂行报律》作出的第一反应,矛头直指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以明内务部无知妄作之罪”。反应之强烈,措辞之严厉,可谓空前。前清时期,报界抵制报律一向不遗余力,但态度也未如此强硬。不过,报界在通电中主要反对立法程序和动机,对注册和禁止损害个人名誉两项未曾表示异议,说明此类规定基本上得到认可。
翌日,上海《申报》《大共和报》《新闻报》《民立报》《时报》等各大报纸联同刊载章炳麟的评论文章——《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在该文中,章炳麟首先宣称“民主国本无报律”,否定了新闻立法的必要:“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亡清诸吏,自知秕政宏多,遭人指摘,汲汲施行报律,以为壅遏舆论之阶。”进而质问内务部:“今民国初成,杀人行劫诸事,皆未继续前清法令。声明有效,而独皇皇指定报律,岂欲蹈恶政府之覆辙乎?”随后,章对报律立法程序的合理性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内务部无权制定报律,“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时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内务部所司何事,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以侵立法大权,己则违法,何以使人遵守?”
这无疑是一篇向南京临时政府公开宣战论辩的檄文,报界俱进会与各报馆的锋芒所向,直指南京临时政府,形成报界与南京临时政府的交互较量和激烈对抗。
报界一致反对的压力,促使南京临时政府作出让步。3 月9 日,孙中山宣布取消《中华民国暂行报律》。这一举措反映了其从善如流、尊重社会舆论的可贵精神,却意味着南京临时政府放弃对报界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约束,威信大打折扣,这显然不利于新生政权的巩固。《申报》评论道:“今中国居然共和矣,政府成立不百日,如外债、报律冲突之暗潮,已环生迭起而不可遏卒之。外债不成立,报律仍取消,而政府终归于屈服。我甚惜政府诸公,何必多此一番手续也。”
对南京临时政府讥讽、不屑一顾的态度溢于言表。
《中华民国暂行报律》被明令取消,是报界俱进会引领报界抵制报律的显著成绩,其咄咄逼人的气势,使新生的共和政权疲于应付,以致束手无策,明显处于劣势。之后,上海日报公会、湖南报界联合会、武汉报界联合会等新闻团体曾多次就报律问题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涉,说明不得滥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钳制报业发展成为报界共识,以至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特别大会特意通过“不承认有报律案”
。然而,完全否定报律存在的必要,显然脱离现实的社会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报界思想上的幼稚和对新闻自由理解上的偏差,接二连三的报案即可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