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是一个被舆论广为关注的案件,也是官方权力部门、司法机关颇为棘手的一个案件。从案发到审理,该案件已通过网络舆论给关注此案的人们留下一系列的悬疑,而案件审结后这些疑问也久久未能消解,诸如,案件的结局是“舆论与权力”博弈的必然结果吗?“地位”的弱者何以变成了“舆论”的强者?司法能摆脱在“权力与舆论”间的摇摆吗?这些依然是人们议论纷纷的话题。也许至今仍难找出一个大家都认同的答案,但透过这个案例,认真思考舆论、官方权力、司法三者的职责,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对强化权力的约束和推动司法的进步不无好处。
2009年6月16日上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邓玉娇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因此对其免予处罚。这一判决,被看成是平衡各方力量的一种妥协,因此没有前期那么激烈的舆论反弹,但也仍然有许多议论和猜测。
此案从案发起就热议开来,很快呈现一边倒之势。许多网站关于此案的报道出来后,动辄就是成千上万网友的评论,绝大部分言论明显偏向邓玉娇一方。网友们纷纷谴责侵害邓玉娇的官员,就是被邓玉娇杀死的邓贵大也不放过;而对邓玉娇则普遍抱着一种同情、赞赏和支持的态度,甚至将其描述为一名勇敢反抗黑恶权势的“烈女”。不少传统媒体也与网络等新媒体的观点高度一致。在央视的投票调查中,“邓玉娇属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的票数高达92%以上。北京的一批学者、记者举行了关于此案的研讨会。5 名女子在北京西站附近表示“支持邓玉娇”,其中一名女子浑身缠满白布,戴着口罩,躺在地上,旁边写着“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
对邓玉娇案的处置无非有四种可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即具有无限防卫权力,不构成犯罪。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现在的审理结果,对邓玉娇、其家人及众多支持者来说,应该说属于比较好的结果,就连邓玉娇的家人都说“意料不到”。当然,这其中有无在某种压力下,与权力部门的默契有关。但不管如何,“如释重负”是众多支持者第一时间的感觉。然而,我们在网络上仍然看到不少网民的质疑之声。尽管,“免于处罚”这一判决很大程度上契合了网友的期许,但不少人仍然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论不满意,坚持认为邓玉娇的行为称不上“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不可否认,强大的舆论站在邓玉娇一边。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毕竟将人杀死了,而且邓玉娇受到性侵害的证据不足,“正当防卫”的理由并不充分。既然定性“防卫过当”,对邓玉娇的处置就太轻了。
那么,邓玉娇案的最终审结,是司法机关在考虑各种舆论之后所作出的一种妥协性的选择,还是更多地屈从权力的干预呢?网上诸多猜测。从办案的过程来看,“特殊服务”被改成了要求“异性洗浴服务”,“按倒”变成了“推坐”。办案人员试图淡化侵害者的不法行为,然而又要考虑到强大的声援邓玉娇的舆论带来的压力,不得不又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情节”为由,圆对邓玉娇“免予处罚”之结论。
因此,舆论也就必然发出疑问:邓玉娇案的结论,是舆论与权力博弈、平衡的必然结果吗?
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受到了这么多的关注,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进而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与相对强势的官员相比,作为普通服务员的邓玉娇原本应是弱者,在本案中何以又变成了舆论的强者?
这与当地处置事件过程中给人们带来的种种疑惑有关,也与社会转型期对权力、司法所积累的问题引发的不信任有关。在疑惑与不信任中,必然会产生强大的声援邓玉娇的舆论力量。
回溯整个事件,我们可以发现,疑团首先出在当地警方对案件细节描述的修改上。5月12 日,巴东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向巴东县政府通报了“5·10”案件的调查结果及细节,并接受了湖北省内《三峡晚报》《长江商报》等媒体的采访。次日,各媒体纷纷登出报道:“5月10日晚,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德智和镇财经所干部邓中佳到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遭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邓贵大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用修脚刀将其刺死,黄德智被刺伤。”对一女子带有攻击性的“按倒”行为,自然会令人联想到“强奸”这一可能性,舆论自然在谴责侵害人的同时,赞赏邓玉娇的反强暴行为。然而,几天后的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在网上发布该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时,将此前媒体报道的要求“特殊服务”改成了要求“异性洗浴服务”,“按倒”变成了“推坐”。谁都明白“特殊服务”有其特定的指向,“推坐”属一般性的拉扯,而“按倒”则有强烈的攻击性行为,从邓玉娇的角度来判断,完全可以将其视为“强暴”行为。修改后的结论,显然对侵害者有利,而对受侵害人邓玉娇极为不利。两处细节的改动瞬间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众多网民认定此次改动是为邓贵大等三人脱罪,也便于为邓玉娇定罪。与此同时,针对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立案侦查的说法,众多网友也提出了疑义:故意杀人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判刑最重的犯罪之一,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为何警方先入为主地认定邓玉娇是故意杀人?一个弱女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故意去杀害一个地方官员?关于此案的疑点逐步被舆论聚焦、升温。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邓玉娇案的新疑点又不断出现:为何她会被绑在病床上,哭喊着“爸爸,他们打我”?为何两位律师在看守所与邓玉娇会面后失声痛哭?邓玉娇是否曾被性侵犯?律师所称的“关键物证”,为何又被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洗掉,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张树梅要解聘律师的消息,为何又会由巴东县政府发布?《新京报》与《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在采访时被打,是谁指使?由于当地政府在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上处理不当,众多的疑点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一时间邓玉娇案变得扑朔迷离。越来越多的网友也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并参与到质疑当地政府的网络大军中,推动着舆论不断朝邓玉娇一方倾斜。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终于深陷于这场舆论风暴中难以脱身。
从多年来积累的问题看,此时的邓玉娇案实际上已成了官民矛盾的一个发泄口。另外,同是底层百姓,同为弱势者,“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这种可能性恰恰戳到了人们的痛处。于是,他们将邓玉娇视为自己利益群体中的一员,对其予以同病相怜的关注和支持,而这种支持中或多或少又暗含了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心情。
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提高和正义感的增强,也由于当前一些官员的强横和不负责任的作风已明显超越了人们所能承受的底线,因此,即使邓玉娇案的判决与他们并无直接利益冲突,但以网友为代表的民众仍是不遗余力地关注和推动着此案往有利于弱者的方向发展,无形中也就形成了舆论与权力之间的博弈。
岂止邓玉娇案?近年来,这种舆论与权力的博弈在很多事件中都清晰可见。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2009年先后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和“欺实马”事件。它们都与邓玉娇事件一样,代表着权力的警方和政府一开始都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可是由于处理不当,最后都陷入了信任危机。
与“躲猫猫”同列为2009 年网络热词的有“欺实马”。5 月7 日晚,杭州富家子胡斌和另两人分驾三辆高级跑车,一路疾速行驶,在市区一居民区门口的斑马线上撞上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造成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称,谭卓的身体被车头撞上后,先是在空中翻转,撞到挡风玻璃后再度飞了出去。次日,警方公布初步调查结果称: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70码
,并表示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该通报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怒和不满,70 码车速能将人撞飞5 米高、20米远的质疑在网上炸开了锅。另外,明明就有媒体播出了事故录像,为何通报会称没有监控录像?在事故当晚,胡斌为何还能回到家中上网更新QQ空间?胡斌在繁华地段飙车致人死亡,这种行为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为何警方仅以“交通肇事”将其刑拘?这其中是否存在着某种交易?由此,这起飙车案在网络上迅速演变为“70码”事件,并衍生出“欺实马”这一网络热词。直至5月14日,在多省市专家联合调查后,杭州市公安局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千米/时到101.2千米/时之间,且肇事车辆的多个部分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此时,关于该案的一些真相才基本浮出水面。
正是众多网民为自己或为他人网络上维护权益的行动及其显著的效果,给人们以启示:当一些地方以权力的傲慢漠视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而又得不到当地的主流传统媒体公正并及时的支持时,借助网络舆论并引发传统媒体的适时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无疑是一种好办法。事实上,许多底层的弱者,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由地位的弱者变成了舆论的强者。
邓玉娇被判为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处罚的判决也还是让众多网民感到了一丝欣慰。虽然有舆论认为这结果不十分完美,但至少网友们的持续关注还是获得了一定的成果。
而在此前,舆论普遍认为:几经修改的细节反映了权力对邓贵大三人的包庇;不分青红皂白以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立案侦查,是对其刺杀官员的报复性打击;张树梅洗掉关键证物和解聘律师,是迫于权力的压力……总之,邓玉娇案的诸多疑点几乎符合了人们关于权力挟持司法的所有想象。也正因如此,邓玉娇案宣判的当天,因发表意见支持法院的判决,已八旬高龄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马克昌也被有些网友抨击为“奉旨说话”“受人利用”。与此同时,支持法院判决、认为邓玉娇有罪的法学专家也均遭到了众多网友的指责和痛骂。
究其原因,其体现的无非是网友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少事件中,司法在权力和舆论之间左右摇摆,一会儿受到权力的干扰,一会儿又被民愤和舆论所牵制。在一些地方,司法在权力的示意下工作。发生政法领导干部进行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也与权力有着脱不开的干系,这两个方面都极大地损害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因此,要想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首先必须限制外来权力对其影响和控制。同时,我们还应把握好司法和舆论的关系。一方面,舆论应对司法进行监督。司法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和舆论的监督,防止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阐述最高院对于邓玉娇案的立场时称,各级法院应当做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近年来,网络的发展为普通民众监督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人们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腐败进行抨击,满心期待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又该有一定的适度原则,它不可牵着司法的鼻子走,更不能以“舆论审判”代替司法程序。有人认为,邓玉娇案中,舆论已经越过了其应有的界限,司法在迎合舆论的同时也使自己也变得伤痕累累。可是,此案中的舆论充其量只是将依附在司法上的权力剥离,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却并没有使司法屈从于舆论。况且,我们不妨试想一下,若没有舆论的关注和支持,邓玉娇案又将走向何方?
面对沸沸扬扬的热点案件,政府官员、司法部门、舆论三者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舆论行使的是监督权,毫无疑问,不应有“舆论审判”。民间舆论不可能是完全理智的,要求他们都理智是不可能的。如果“舆论审判”成为可能,非理智的方面就会引发“错判”。现今有人谈到舆论对办案的监督时,就断言“舆论审判”、干预司法。但我们细想一下,有多少案件是媒体直接干预的?有的其实是官员干预,即个别官员看到汹涌而来的舆论浪潮乱了分寸,因此赶紧发一个批示下去,批示有的刚好与“公正”相吻合,这当然是“英明”的,但有的则是背道而驰,把事情弄得更糟。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舆论与权力发生不一致时,司法有时会屈从于权力,而不是响应舆论。另外,作为一个地方的领导者,他也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我们讲的监督包括法律的、纪律的、舆论的、群众的监督等,当然也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从这个角度考量,领导的批示并无过错,问题是出在批示的内涵上。如果批示只是为了引起对公正办案的重视,这无可非议,但问题出在过于具体的操作方法的意见,甚至是判决性的意见,诸如过去曾出现过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批示,这样一来,“权力判决”就一锤定音了。
综上所述,官方权力有监督的责任,但不能有具体操作的干预;民间舆论有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强求司法完全屈从舆论力量;而司法则应重视舆论和官方权力的监督,但须坚持“独立办案”原则,不应在权力和舆论中摇摆不定。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不容易。但无论如何,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制秩序,务必朝这个方向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