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集团与当地政府联手对媒体进行不当“管控”,结果管出“负面影响”的放大。本来“5·12”汶川地震报道已成为“开放性报道”的标志性事件,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的一次成功实践,官方、媒体、大众都满意,按理可以复制或借鉴。可悲的是,有些人依然按照以往的常规做法,对“负面事件”遮遮掩掩,还想尽量捂住。
其实,信息不披露造成严重危害的教训何止“三鹿”?信息从不公开到公开,从吞吞吐吐公开到尽量满足受众对信息的需求,实际上是与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传统观念决裂。对传统观念的突破和更新,也是付出了一次次沉重的代价之后才有紧迫感的。当人们尝到自然灾害信息不公开的苦头之后,便将信息公开作为常态而不是特例,并逐步升级,乃至有了汶川地震信息的大公开。
有人认为,汶川地震报道是自然灾害的报道,放开报道当然没有问题,言下之意是社会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应作为特例。我赞同两者有所区别,社会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事件背景比较复杂,不可能像汶川地震那样大规模报道。公开的程度可以有所差别,但这不能成为不公开的理由。贵州“瓮安事件”爆发前期,真相扑朔迷离,致使不少人相信民间和网上谣传,后来由于信息的透明公开,群众很快明白了真相,这一突发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置,当地秩序逐步恢复。过去对群体事件不报道的一个理由是担心报道后消息会像“瘟疫”一样传染开来,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便采取措施掩饰。然而,在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高度发达的年代,官方不公开,民间公开;传统媒体不公开,新媒体公开;境内不公开,境外公开。最终导致:权威信息不公开,谣言满天飞,敏感的热点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敏感。所以,进入信息化时代,在快速、海量传播的态势下,即使是敏感的群体事件也要尽快公开,不然付出的代价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