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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跳桥秀”报道看传媒悖论困境

记得敬一丹在《声音》一书里,曾发出“为何许多百姓遇到法律纠纷时,不找政府、不诉诸法律而偏要找记者”的疑问。现实确实如此,社会转型期矛盾冲突的确越来越多,而一些职能部门缺位、推诿责任或者不作为,因此蒙受不平的民众依赖传媒曝光、解决问题的现象也愈来愈多。

“跳桥秀”里的主角正是这种思维的典型代表。他们就是以跳桥或者试图跳桥的方式吸引舆论的“聚光灯”,借助媒体的报道放大个人的诉求,引发公众的普遍关注,形成舆论压力,迫使政府部门重视,以达到问题有效解决的目的。

跳桥者一般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位卑言微,之前已经屡屡碰壁,在“走投无路”的境遇下才爬上了桥,就像古时百姓拦轿“告御状”,祈求“青天大老爷”的恩准,只不过跳桥者如今想通过舆论关注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对于传媒来说,追逐这样的报道就能吸引公众的眼球,提高受众的阅读率,亦能体现媒体“为民代言”的亲和形象。

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效仿这一极端方式来维权,过度透支了社会的同情,使得一部分城市受众对“跳桥秀”这种行为麻木甚至产生了怨言。受众的态度对媒体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跳桥秀”不再吸引受众,反而引起受众的反感,那么也会淡出媒体的视线。于是,有些媒体人就表示:不再报道此类事件。

然而,也有评论者担心,媒体对“跳桥秀”的信源一旦“疲劳”,那么谁来为他们伸张正义?也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种借媒体伸张正义,是因为司法等渠道的无力。但这非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要探讨的是媒体在处理类似报道时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离谱的“跳桥秀”将媒体陷于二律背反

广州海珠桥自2009年4月1日起,在51天内接连发生12起“跳桥秀”事件。4个多月后,也就是在8月26日,海珠桥上的“跳桥秀”演绎了异常离谱的一幕:当两个人爬上桥之后,桥下伙同而来的20多人在为“跳桥秀”呐喊助威。更有甚者,当日,广州海珠区上冲村的招工栏竟出现这样一则“招聘”广告:“一日万元,急招跳桥秀。”据了解,这是当事人由于某些诉求未能实现,想借此广告引起人们的关注。

面对“跳桥秀”手法的层出不穷和不断升级,媒体所面临的直接困境就是:今后这样的事件是否还要报道?如果要报道应怎样做?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以传媒伦理为出发点,探讨其中的悖论困境。

一般来说,跳桥的主角走到这一步,有着迫不得已的复杂原因,自然有其值得同情的一面。对于新闻媒体而言,立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奉客观报道为金科玉律,为无助的弱者、权益的受损者表达合理的诉求,本是无可厚非的。尽管两者的动机与诉求都无可厚非,都是符合大众基本利益和道德认知的,却为什么导致了与客观效果相背离的结局呢?笔者认为,如此的媒体困惑,可以归结为一个二律背反的问题。

所谓二律背反,是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简单讲就是,两种规律并行不悖,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是正确的却相互冲突。“跳桥秀”主角说,为了维权无可奈何不得不这样做;传媒站在弱者立场上伸张正义公平,在道德上也没有错误;而因“跳桥秀”备受堵车之苦的民众,吁求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受扰乱,也是起码的要求。然而,它们之间却已出现矛盾,不可能同时都给予满足。因此,只要在报道“跳桥秀”这类问题时,研究分析一下传媒伦理的悖论,就可以发现,过度关注事件过程、忽视手段与方式而产生的南辕北辙,将会带来一些与初衷相反的新的社会问题,并导致受众对新闻道德产生怀疑。

不仅如此,在媒体的日常报道中还可以看到此类二律背反的现象,比如城管与摊贩冲突的报道,也涉及传媒伦理。众所周知,双方存在的理由都是“充分”的,城管整治乱摆乱卖行为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而小贩为生计奔波,沿街叫卖也是本分的“小本”生意,属无奈之举。但是在相当多的媒体上,一直把关注的重心倾向于小贩身上。因为小贩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城管却是强势的执法者。当双方冲突酿成新闻事件之后,传媒往往展示城管的“暴力”形象,不分青红皂白,抹杀是非曲直,展现的就是小贩“悲惨家世”之下的谋生困境。当然,城管人员执法中的问题的确不少,是需要监督和批评的。但如果媒体立场总是一边倒,就容易陷入二律背反的怪圈。当媒体面对一些小贩占道经营造成的道路壅塞、假冒伪劣商品坑害市民、污水横流给街头带来困扰等问题,又怎么来呼吁社会秩序的回归?城管执法的柔弱是否就意味着制度的健康呢?特别是一些不良小贩纠集围攻城管执法人员、屡屡发生群殴甚至将城管殴打致死事件,我们的媒体是否尝到苦果了呢?

与其说媒体在民生新闻报道中抱有同情弱者的心理,倒不如说已经市场化了的大众媒体需要发行量、需要收视率,恰恰认准和迎合了受众同情弱者的阅读心理,因此不停地演绎“以强凌弱”的煽情故事,而这些故事中的传媒伦理却被束之高阁了,客观报道传递真实信息的使命被淡化了。

一种是以传媒正义为名站在媒体人认为的弱者立场上说话,一种是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给受众展示一个整体真实的世界。这两种传媒理念看上去都没有错,却造成了媒体人在新闻实务中的伦理困境——如何确定一个新闻事实能否被报道,以及如何报道。

二、传媒伦理困境是怎样造成的

由单纯的跳桥维权发展为“跳桥秀”,传媒是继续报道还是不报道,或是有选择地报道——这样一个进退维谷的困境,表面上看是传媒正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与客观报道的冲突造成的。但是笔者认为,传媒追求自身发展是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媒体自身的发展是其中的主线。如果传媒正义原则是有利于媒体自身的,那么就按传媒正义原则办事;如果客观报道符合媒体利益,那么传媒则倾向于选择客观平衡报道,不轻易显露立场。

在传媒正义原则与客观报道的冲突中,所谓有正义一方,必然有对立的非正义一方,但是事实上在存有争议的事件中是很难辨出哪方是正义的。如果最初凭借常识尚能辨出正确与错误,但是报道后所造成的传播效果就很难讲了。而笔者这里指的正义原则,便是指一个媒体整个系统下的正义。比如对乞丐的报道,传媒的本意可能想借助报道唤起公众对乞丐的关爱,而关于那些被打残的行乞孩子的报道,最初意图应该是让公众对他们产生同情,但是并没有产生更多人对他们进行救助的效果,相反普通群众甚至认为他们是骗人的,反而不对他们提供帮助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乞丐都是骗人的,没有这样的客观报道做前提,便造成了相反的传播效果。

在本文开篇已经论述了为何传媒对待跳桥者前后态度不同,笔者认为始作俑者是媒体追求自身利益的逻辑。在媒体市场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争取受众就是争取自身的发展。判断一个新闻能否刊登到是否该做大,受众是否会喜欢,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但是怎样才能追求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是众说纷纭的话题了。比如网络曾热炒的云南“裸女”事件,此人借发裸照申诉冤情,而到底冤情为何,并没有传媒真正地报道出来,公众与传媒关注的皆是“裸”这个最能吸引眼球的事实。对于严肃媒体来讲,如果没有真正涉及当地政府失误等能反映问题的冤屈,“裸女”事件不会被热炒,甚至应被忽略。因为对严肃媒体来讲,哗众取宠的报道是不合时宜的。但是对于市场化的媒体而言,竞争非常激烈,如果自家不报彼家报,会非常被动,因此就有可能选择性报道。

这样的报与不报,媒体人既要面对伦理困境,又要考虑自身利益,那该如何冲出这样的困境呢?

三、从容应对传媒伦理困境

首先,传媒伦理困境反映在采编操作中,往往便是报与不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判断事实是否与公众利益有关,而且在报道中应运用客观报道的手法。比如“跳桥秀”、城管执法等问题,不是不报道,而是把握一个传媒伦理之下的平衡。谋杀、意外、战争及自杀,都是这个世界上确实发生着的事情,隐藏这些东西只会给读者产生关于社会、世界的错误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传媒报道时可随意煽情。一味地迎合受众,并非现代传媒理念所提倡的,相反传媒应在某些领域引领公众,保持对公众的独立性,即不盲从,不媚俗。

其次,在面对利益主体自己炒作的新闻时,不论这个利益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或是弱势群体里的一员,媒体都应保持客观清醒的立场,还原当时场景即分析具体事实,然后根据公众性原则——即是否体现社会公共性,判断利益主体策动的事实能否成为新闻。

最后,对于媒体人来说,要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很多媒体人认为客观性是一个理想,但即使传媒只是客观地呈现事件,现实中却是报道已经介入了事件,不可能纯粹地置身事外,肯定有倾向性的立场。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而有些时候公共舆论中存在严重的非理性现象,却并没有得到新闻界的正确反映。当媒体人面对诸如“跳桥秀”等新闻的具体操作时,应尽量准确地把握具体的背景和事实,防止出现报道偏差。同时,应该将这样的有争议性的事件放到大的历史背景里去考量,启发引导受众,完成传媒应有的功能。不然,就会陷入这样的困境:个案可能很快解决了,但是曝光不到的地方和场所则情形照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也没有达到,而且也有可能照顾到了当事人个体的利益,却忽视了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跳桥秀”而言,对公共资源的消耗和对大多数人利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公众已从最初对“跳桥秀”的同情演化成强烈的反感。值得肯定的是,现在许多媒体人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2009年8月26日广州海珠桥上再次发生“跳桥秀”事件后,《南方日报》报道了警方的呼吁:民众在反映诉求时,要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用非法极端的方式。《南方都市报》在副题中标出“导致交通瘫痪1.5小时,警方疲于奔命,市民不堪其扰”。《羊城晚报》的眉题是“海珠桥昨上演25人跳桥秀”,主题是“两‘演员’被拘留”。文中报道了一位路人对“跳桥秀”的批评:“你们这样一闹,堵塞了交通,又要警察、消防员、救护车出动,浪费了多少公共资源啊。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要被拘留,值得吗?”这就明白告诉跳桥者上桥不但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还会损耗公共资源,妨害公共安全,不应选择跳桥这种影响社会公众的方式来表达诉求。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各样的矛盾凸显,传媒在操作一些选题时势必遭遇伦理困境。在具体的新闻操作中,必须不断更新传媒理念,在遵循传媒伦理与维护公众利益的条件下做好新闻传播工作。 iPfI3ErtTa2vFCjjx/g2UbTzux7BOgDLzTIJx0PrZtJACXGGfijoIHsdlwRm3J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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