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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研特色

作为创制社会规范体系的立法活动,其科学性不仅体现在创制的法律文本结构严谨、合乎逻辑,更体现在创制的法律可以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其中,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广纳民意,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形式。开门立法有利于纠正“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弊,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开门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发挥民意和民智,此类法律创制才能真正得民心,才能切合社会实际,才能实现立法的科学。

惠州市文明办作为条例草案的提出主体,联合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组织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立法调研。项目组始终遵循“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双原则,将开门立法理念贯穿于立法全过程。通过民意调查和举行新闻发布会、座谈会、论证会、立法协调会等方式,并借助《惠州日报》、《东江时报》、“西子论坛”、微信群等媒体资源,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此次立法能够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充分体现惠民之州的文化法治建设的质量与水平。

(一)全面的调研

为充分了解全国各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基本情况、经验成效及问题和不足,找准惠州城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项目组将立法调研工作与文明城市建设相结合,紧扣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进程与需求开展调研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调研,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判,并及时将调研结果充分地吸纳到条例草案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项目组广泛分析借鉴国内外关于城市文明行为规范立法的经验和方法;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惠州市情,精准辨析应纳入立法调整的行为范围;聚焦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策研究,为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1.进行文明行为促进法规汇编工作

项目组梳理出了《〈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摘编及汇编》,其中包含法律20部,行政法规11部,广东省法规规章18部,各省市制定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4部,其他文件3部,总共76部。

2.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理论研究

调研起草小组梳理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文明行为立法概况,总结其立法的特点和经验,包括综合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强调立法的精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不文明行为执法简便易行,以及惩戒措施层层递进形成威慑,以立法保障城市形象和文明等。同时,对国内各城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总结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并在条例立法过程中予以借鉴。

3.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座谈会

在条例起草工作启动前和草案基本形成后,项目组两次邀请广州市和惠州市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分别从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不同角度就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参与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既增强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又提升了立法的科学性。

4.走访调研市内重点区域和单位

项目组先后赴惠城区滨江公园、惠州火车站、惠州南站等地,围绕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内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实地调研;赴惠州市文明办、河南岸街道实地调研不文明行为执法、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围绕不文明行为治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5.组织召开部门单位、市民群体调研座谈会

项目组组织召开了多场县(区)调研座谈会、市县直部门座谈会、重点公共领域代表座谈会、街道社区座谈会,听取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组先后与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惠州市委宣传部、惠州市精神文明办、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委网信办、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文广电旅体局、惠州市住房建设局、惠州市卫健委、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城管执法局、惠州市经信局等职能部门展开座谈,以及与惠州市文化馆等重点公共领域管理运营者、河南岸街道冰塘社区等社区居民进行座谈,就涉及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有关工作情况广泛听取职能部门、市民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6.走访调研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经验成熟的地方城市

项目组赴广州市和深圳市进行了文明行为促进的立法调研。项目组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等形式,对广州和深圳的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和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了解,总结其经验得失。

7.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首先是科学设计调查问卷。此次条例制定,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即在法规草案起草前,便先行开展文明行为相关的社会问卷调查工作。调查问卷的结构和内容设计,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既列举了需要倡导规范的文明行为,也细化了应予以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体现了倡导规范文明行为与惩戒不文明行为相互配合、相互映照的制度理念。调查问卷还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客观选择与主观建议相结合的技术手段,较为全面地收集了市民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次是对问卷进行了分析,采取线上线下问卷相结合的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民意征集,凝聚市民对于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范围的基本共识,确保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最后是建议在条例草案起草后,惠州市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主流媒体、新媒体及各种宣传栏、公益广告等平台,广泛宣传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立法进展情况,让立法工作得到群众支持,并且引导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二)鲜明的特色

项目组深入开展的立法调研工作,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

1.广泛性

调研所涉人群类别广、人数多,具有一定的广泛性。项目组参与调研的主要工作人员有6人,其他参与组员将近20人,派出参与调研50余人次,访谈机关干部、群众达60多人,网络调查对象多达14000余人,参与者除立法专家、规划专家外,还有政府部门干部群众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回收的调查问卷中涉及的职业有政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生产和服务行业人员、私企老板、工程师、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员、IT技工、学生与退休人员等,几乎涉及社会上的各个行业和职业。

2.针对性

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本次立法调研围绕惠州市民关注的问题以及希望解决的突出矛盾展开。在部门访谈中,项目组向相关部门询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成果”“如何治理不文明行为”等相关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时,项目组根据参加座谈会的部门提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次修正了调查问卷的相关内容。总之,项目组最大限度坚持问题导向,在调研中发现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进一步的调研,或者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修正原来的调研方案和内容。

3.本土性

为进一步保护和规范惠州市文明行为,在问卷设计、座谈会和部门访谈中,针对的是本地存在的问题,涉及的问题具体、翔实,且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例如,在问卷中问及“您所见到的惠州市公共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标识提示牌的情况?”“您认为惠州市不文明行为主要发生在哪些场所?”“您认为下列哪些不文明行为在惠州市较为突出?”“您认为对不文明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涉及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现状,以及市民行为如何有效规范的问题。项目组的调研始终贯彻调研的本土性,以期力求从立法层面厘清并解决上述问题。

4.补充性

立法调研针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及完善细化,具有补充性。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有序地开展调研工作。在调研中,发现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执行较好的,没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以及一般问题只需要通过强化执行就能解决的,就不再作为立法调研的重点。另外,上位法有规定,但不明确的,或者因为本地问题突出,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的,立法调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提供解决机制和法律依据。而上位法没有规定,本地有解决需求,且现实问题又比较突出的,项目组将此类问题作为立法调研的重点。因此,立法调研既反映了其问题内容的权重,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的补充性。

5.民主性

立法调研充分反映了利益相关人和社会不同职业及群体的真实意愿,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在此次立法调研中,项目组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动社会各界(包括管理部门的管理干部、学者、立法工作者和社会普通公众)广泛参与立法调研的全过程,使其尽可能地实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真正体现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为调研报告的撰写与以后相关的立法起草工作夯实基础。无论是在问卷调查中,还是在与利益相关者、专家的座谈,以及与居民的访谈中,各个市民群体的利益和意愿都得到了充分、完整和真实的表达。尽管个别人员在访谈或者座谈中言辞表达较为激烈,项目组都予以尊重并记录下来,希冀通过立法调研工作,为以后民主立法提供真实的民意基础。综上所述,此次立法调研,不但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而且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性,即通过民主的形式,充分地、真实地反映社情民意。 evHklpmCjKOHHcmlNLxH5ZGdQuknAw5haaWtRZ6I4tOXhajt+NQ/waHWlNZZUR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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