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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宏观指导

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机制创新中的关键事项和重大问题,落实省委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具体落实机制。按照规划发展定位、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区域内相关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海洋经济领域的主导作用,在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城市,支持组建各类涉海行业协会、商会,增强行业自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产业合作。

第二节 健全制度体系

强化市场主导,完善海洋产业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涉海企业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创新创造活力,配合国家建立重点涉海企业联系制度,健全海洋产业发展标准体系,着力解决涉海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同财政、金融、重要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政策制度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队伍体系,强化沿海各级管理力量配备,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海洋经济管理决策和服务能力。改革海洋执法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模式,维护海洋合法权益。

第三节 强化政策调节

财政政策。合理安排海洋领域节能减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经费。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支持海水利用、海水养殖、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文化等海洋产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按规定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

投融资政策。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海洋产业,研究制定海洋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确定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海洋产业,建立重点海洋产业项目和工程审批“绿色通道”。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资源,共同打造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建立项目投融资机制,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产业投资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和银行信贷资本投向海洋产业。积极创新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信托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融资模式,为涉海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用海用岛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精神,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审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海岸线开发管控相关政策。严格监管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尚未开发的原则上作为战略“留白”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历史遗留问题用岛分类处置工作。

第四节 加强监测评估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和《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等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海洋经济运行结果。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海洋经济统计和评估方法,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统计时效性和精准度,提高海洋经济形势研判、政策模拟、效果反馈能力,推动海洋经济治理能力提升。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高频词图 AjjYvnycvqgLrngZrSd8jWzQXw7PHaH9B4HsjsjL4ODZlWGADj0CYXJ4lHXtTj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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