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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设施及环境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防盗等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中应有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和处理化学品(包括压缩气体、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包括气瓶)采购、使用、贮存和处理(回收、销毁等)台账,并保留所有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称“一书一签”),不得采购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实验室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的验收

实验室应严格检查化学品名称、数量、包装、“一书一签”,确认完好后登记入库贮存。

(四)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贮存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验室应设置符合安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房间贮存危险化学品,该房间内用电设备、通排风设施、输配电线路、灯具、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都应满足相关要求。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应安装避雷设施。

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升/平方米或1千克/平方米,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0.5升/平方米或0.5千克/平方米,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升或25千克。

实验室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其他房间暂时存放在安全柜或试剂柜以外的危化品总量液体不得超过0.2升/平方米,固体不得超过0.2千克/平方米;实验台化学试剂架上只暂放当天用量,用完后应放回安全柜或试剂柜中。

危险化学品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且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包装应严密,严禁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实验室化学品柜上应有信息标牌说明存放的类别、名称和数量。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化学品容器未关紧、破损、渗漏、标签不完整时,应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发现变化及时调整。贮存化学品的房间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便于查看和索取;操作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特性和应急处理方法。

(五)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领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填写领用及使用记录。易制毒、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填写相关记录。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时,应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并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执行。

取用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倾倒和颠覆;用后应及时拧紧瓶盖;禁止用手直接取用化学品;禁止化学品入口或直接面部靠近瓶口鉴别。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室废弃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定点存放。建立化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按要求制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室设施管理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实验室里的设施摆放如报警系统、通排风系统、气瓶柜、安全冲洗装置、防爆与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等,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制度。

(一)报警系统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报警系统,如火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等。

实验室使用或储存惰性气体的房间应配备氧气报警器。

贮存危险化学品房间内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安装相应的自动报警监测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室内气瓶存放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配备相应的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合理。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报警系统功能有效性并保存记录。

(二)通排风系统

实验室的通风能力应与当前实验室运行情况相适应,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通风的要求。

实验室应配备局部排风系统,如通风橱、排风罩等,且其性能应满足《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

实验室应定期对通排风系统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当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时,应通过废气处理装置吸收或吸附达标后才能排放,吸收液或吸附剂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通风橱内可暂时存放当天实验所需危险化学品,禁止在通风橱内长时间存放危险化学品和杂物。

(三)气瓶柜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气瓶柜或气瓶专用支架,以满足使用要求。

气瓶柜应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

气瓶柜应定期做相关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柜体外观有无损伤;柜体是否牢固稳定;门锁是否灵活;距火源等不安全因素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电控功能、报警系统、排风系统等,需进行功能性核查。保存相关检验或试验记录。

存放剧毒或高毒气体的气瓶柜应连接到通风装置。

(四)安全冲洗装置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置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且应有使用说明或图示。

紧急喷淋和洗眼器装置安装地点与工作区域之间畅通,距离不超过15米,安装位置合适,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

紧急喷淋装置应安装围堰,防止冲洗水外溢。

紧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喷淋头下方无障碍物,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紧急喷淋装置。

洗眼器应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压适中(喷出高度10~30厘米),水流畅通平稳。

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应至少每周冲洗一次。

实验室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防爆与防静电设施

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2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20-22区的实验室,包括通风橱、照明、电气仪表等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设备,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应避免穿易产生静电的内外服装,并不得使用明火。

使用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

设计专用于储存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房间或区域,除非经过特殊的评估或论证,否则至少应按照气体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进行防爆电器选型及安装。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防爆设施与防静电设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六)消防设施

新建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可参照《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实验室所在建筑或楼层应通过消防单位或第三方消防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消防单位评估记录。

实验室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消防给水及配备消火栓系统,实验室所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要求。

实验室所在建筑或楼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相关规定。

实验室应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有效期并及时更换。

实验室应按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和危险等级配备灭火器,且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实验室消防指示信息应齐全,墙上高1.5米以上与0.5米处均应有反光贴指示灭火器。

实验室公共区域的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对使用有机物、油品等实验室,应配备溢油控制材料如吸油砂、吸油毡等,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溢油清理训练。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系统各部件要求可参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淋强度、作用面积和供水时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其维护管理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或培训,并保存消防演练或培训记录。

实验室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七)电气设备

实验室应有电源总闸,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总闸门。以楼层为控制单元的,在电源总闸上应明示控制开关的区域。

实验室电器插头和连接用插头应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所有电气设备应正确接地,所有电线都处于良好状态,无开裂、脆化、磨损现象。

禁止电线横穿地板。

所有电机应有过载保护或热继电器保护。

电机外壳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高温电器如高温马弗炉、电热烘箱等不得放置在木质或合成材料桌面上,并在电器明显处应有“高温”“防烫”“触电危险”等标识牌。

加热电器的接线端等应处于封闭状态,不能裸露。

大功率电器应有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单独地线。

实验室应有独立配电箱或配线盒,墙面配电箱/盒采用带盖封闭式。

配线箱/盒应从楼层或房间内的配电柜连接。

实验室电容量与用电设备功率须匹配,电源插座须固定。

插座、插头、接线板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标准。

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套接接线板。固定电源插座应保持完整无损坏,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接线板和插座的配制应满足所用电气设备的负荷。

配电柜、接线盒等过载保护器后引出的电线,应用硬线管保护。

电线宜布置在线廊、塑料管或蛇皮管内。

防护管保护的电线,应用软管保护。

软电线宜固定在设备或框架上。

通风橱内不宜设置或放置插座、插头、接线板。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

(一)安全标识

实验室所在建筑或楼层均应设置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实验室房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房间门应向安全出口方向开启,且1.5米范围内不应有任何障碍物。

实验室显著位置应有应急疏散图,所在楼道应有安全方位标识。

实验室的实验区和非实验区,防护区和非防护区均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线。

实验室门口应有安全信息牌,至少应包括实验室危害类型、个体防护要求、气瓶种类与数量、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实验室全部工作场所应有明显的危险源标识,包括剧毒品、放射性强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等高危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实验室各房间门内外应有明显的进、出标识。

实验室贮存柜或抽屉上应贴有内部存放所有物品的标签,且标签与物品信息应一致。

实验室所有工作场所应有清楚、明显和统一的标志,如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标志等。

(二)其他要求

实验室的固定办公区域应与实验操作区域隔离,如实验室内设置有临时记录区,应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的位置。

实验室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以隔绝火源与烟雾。

实验室应配备应急出入设施,供电失灵时应能打开电子门锁,各房间应有备用应急钥匙并统一管理。

实验室外的公共区域不得堆放仪器、物品等,楼道紧急出口不得上锁,保证所有出口通道畅通无阻。

危险材料、化学品贮存柜、气瓶禁止放于实验室主要出口附近。

废旧物品和仪器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实验人员在实验室所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其在实验室空气中的浓度应不超过所规定的限值。

实验人员在实验室所接触的物理因素,包括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噪声等,应不超过所规定的限值。

实验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应急监测。 SRtFhFAAjE7w3cy0HJAQsngbuSPSJD+ijUn0MpiFoW3IIsKX64rgKs9zNvlx+U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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