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型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是典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其在大学生各种犯罪类型中也占据首位,且呈持续上升态势。在大学生侵犯财产型犯罪中,盗窃罪所占的比重最大。
视频讲解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
A:盗窃罪不就是趁人不备偷人家东西嘛,这么简单,我们不用学都知道。
B:简单?那我举几个例子你判断一下是不是盗窃罪。
情景一:小明生病了,躺在床上不能动弹,某天中午,小冯公然闯进小明家,当着小明的面,让其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电视机、电脑等贵重物品被搬走。
情景二:小李委托小刘的工厂加工衣服,但是却不给小刘工钱,小刘只好把这些衣服扣下。小李却在夜深人静之时,潜入小刘的工厂,把自己委托小刘加工的衣服全搬回家中。
情景三:小范长大后不务正业,经常偷父母的钱去赌博,且数额较大,导致父母生活困难,父母最终报警要求治小范的罪。
情景四:某日,小新向小张借了1万元,并写下了借条。为了不还这笔钱,小新半夜潜入小张家中,把借条偷走。
情景五:张胖子盗掘了一个新墓,发现陪葬品中有钻石戒指、宝石等贵重物品,就将钻石戒指、宝石等拿回去变卖。
解析:
情景一中小冯的行为是公开窃取财物。盗窃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还包括在被害人或他人已经察觉的情况下公开窃取财物,因而小冯构成盗窃罪。
情景二中小李的行为也构成了盗窃罪。小李盗窃的虽然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是此时财物却是由小刘合法占有,因而依然构成盗窃罪。
情景三中小范窃取的是近亲属财物。虽然盗取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原谅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小范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导致父母生活困难,其父母不肯原谅小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因而小范构成了盗窃罪。
情景四中小新窃取的是本身没有价值的债权凭证。虽然借条本身不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但是借条丢失后会导致债权的丧失,该借条此时应属于财物,因而小新构成了盗窃罪。
情景五中张胖子窃取的钻石戒指、宝石等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
A:抢劫罪和抢夺罪不就是趁人不备抢了就跑嘛,这太简单了!
B:简单?那我举几个例子你判断一下。
情景一:小王买了演唱会的站台票(200元),却偷偷溜进了该场演唱会的贵宾席(贵宾票为1万元)。小王在贵宾席看完演唱会准备离席时,现场工作人员小周发现小王仅有站台票,遂当场要求小王补票。小王为了不补票,对小周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
情景二:小何与小丽是一对情侣。某日,小丽买彩票中了 300 万元大奖,遂将这笔钱存在小何的银行卡中,两人商定日后用此钱购置婚房。但二人后来闹翻,小丽提出分手,并要将这笔存款取走。小何得知后将小丽杀死,还从小丽身上取走了3000元现金,并将小丽抛尸。问:小何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情景三:胖虎到苗圃偷盗松树想送给同学做家具,刚将松木装上车,被森林看护员小康拦住。胖虎为了逃跑,用利器将小康刺成重伤后离去。问:胖虎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情景四:小刚趁在路上行走的小高不注意之际,将小高价值2万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小刚以为小高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小高跟前,打了小高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小高。问:对小刚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解析:
情景一中小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小周要求小王补票的行为,是在对小王主张主办方应有的债权,小王拒不补票是为了不履行债务。小王为了逃避债务而对小周使用暴力,是抢劫行为,抢劫的对象是主办方的债权。
情景二中小何构成抢劫罪。首先,小何为了免除自己返还小丽钱财的义务而将小丽杀死,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抢劫的对象是小丽的财产性利益。其次,小何抢劫小丽身上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是被害人小丽的财产。总之,对小何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即可,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情景三中胖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事后抢劫。偷盗松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为事后抢劫。
情景四中小刚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即抢夺罪既遂。因为打耳光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不定为抢劫罪,即使返还项链给受害人也不存在犯罪中止,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做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做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涉案人员通常智商高,精通金融学知识。它包括非法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
当前,高校各类诈骗案件高发,广大同学要认清骗局,谨防上当受骗。
情景:阿福在购买同学宜静原先使用的“8888”连号手机卡号后,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宜静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共计2万元。
解析:
阿福擅自重置宜静的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的行为,就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暴力型犯罪泛指采取某种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罪行是常见的暴力型犯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沈阳某高校的五名大二学生在寝室喝酒。在喝了50多瓶啤酒后,其中一人去卫生间,一些同学正在刷牙洗脸。醉酒者脚一滑险些跌倒,他便恼羞成怒说有人嘲笑他,开始辱骂追打其他同学,同寝室其余四人随后拿着啤酒瓶子到其他宿舍打人,导致两名同学被打伤。后五名学生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我国《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严重的故意伤害,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
在青岛某高校上学的小张和小黄从宿舍出来,准备去教学楼上课,路上小黄叫了几声小张的外号引起了小张的不满。走到学校操场南门,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后被同学拉开。到了操场上,小张拿起一个啤酒瓶打了小黄头部一下,啤酒瓶碎后,小张又拿啤酒瓶的断茬捅在小黄的脸上和右脖处,导致小黄右颈总动脉破裂,右侧迷走神经完全断裂,处于严重失血性休克状态。经法医鉴定,小黄的伤情属于重伤。后小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严惩。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某高校大三的学生药某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被附近群众堵截并报警。2011 年 1 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某提起公诉。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不告不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况。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轻伤害案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高科技犯罪借助于技术的力量,将技术的创造力化为其巨大的毁灭力和破坏力,因而其比一般犯罪的危害性更严重。运用现代科技实施的犯罪,其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高度危险性和隐蔽性,犯罪能量巨大,影响范围广泛,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高科技犯罪的实施需要相当的技术水平,进而较一般案件更具隐蔽性,导致侦破该类案件的难度加大。
大学生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仅仅为了好玩、新奇、尝试,或证明自己的水平而实施高科技犯罪行为的大有人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修改考试成绩,删除旷课、处分记录……”四川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学生闫某在网上多个高校贴吧发布这个广告,以此办法牟利。闫某利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技术成功破译各高校教务网管理员账号密码,进而登录网站修改成绩,最终获利1.3万元。最终,闫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检察机关批捕。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下列行为认定为“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替考、作弊型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的、为他人实施或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破坏考试公平竞争规则的犯罪活动。近年来,在国家考试中频发的替考、作弊案件,已经由原先的单个型向聚众型转变,甚至具有产业化链条的特点。此类犯罪以大学生居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5年高考前夕,家长董某联系到了一卖答案者,给儿子购买英语答案,同时帮另一名女考生购买答案。董某交给对方定金后,卖答案者给了董某作弊设备。2015年6月8日,就在董某准备帮儿子作弊时,巡逻警察发现了无线电发射信号,一路追查将他和另一对帮助孩子作弊的家长控制住。随后,卖答案团伙中的四人落网。该案引起了辽宁省公安厅的重视。6月20日,警方又将卖答案团伙中的其他三人抓捕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高考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董某、袁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无论是组织他人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还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等作弊方式,都会触犯刑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驾驶车辆的情况逐渐增多。大学生在驾驶车辆时如不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构成犯罪。提醒大学生们千万别违规驾驶和酒后驾驶,以免酿成大祸。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就读于珠海高新区某高校的大学生小靳约上几名同学去某酒吧喝酒玩乐,因为小靳有驾照,且他有自己的私家车,所以几个年轻人就坐小靳的车前往酒吧。几个年轻人喝完酒后准备回学校,此时喝了大量洋酒的小靳自我感觉“良好”,自告奋勇地表示“开车没问题”。于是他们一行五人“晃晃悠悠”地上路了。当小靳驾车行驶至一公交车站时,因未发现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而将其撞飞,并试图抢夺出租车司机手机阻止其拍照报警,警察到场后小靳拒绝接受酒精测试。大学生小靳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已经被警方刑拘,移送检察机关,并被吊销了驾照,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手机卡如今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随着实名制政策的严格执行,办理银行卡和注册网络账号等都要求绑定实名制手机卡。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通常非法收购他人的手机卡,以此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规避实名制监管。对于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收购和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以来,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呈井喷式增长。
我国刑法规定了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的正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提供“两卡”等帮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诈骗罪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再次予以强调,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息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显示,大学生在寻找实习机会和社会兼职时,有些人会被犯罪团伙利用,导致陷入犯罪陷阱。他们可能因为交友不慎或者判断不准确,被所谓的“朋友”或者“老乡”引诱,从而加入了贩卡团伙,卖卡或出租卡片。尽管这些大学生的主观恶意不大,但他们对犯罪行为心知肚明,却出于某种原因容忍或者放任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且往往消费欲望强烈,对于非法交易中的“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兼职特别需要,因此很容易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有些大学生甚至一开始只是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最后却发展成为负责招募和组织下线的头目。
涂某、万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2018年起,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涂某与万某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先后收购了万某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万某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涂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0多万元。2020年,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丛生,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刑法》也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然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岁的女大学生张某携带一把长约10厘米的水果刀欲乘坐北京地铁,被拒后与安检人员和现场处理的民警发生冲突。张某乘民警不备,突然用脚踢踹、用手抽打民警,后被制服。在派出所,在被问到其行为将会面临何种后果时,张某露出微笑:“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罚款,其次警告”,并称“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好的坏的都要尝试,微笑面对生活”。张某后被刑事拘留。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1年2月,被告人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其发布的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愤慨。2021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本案是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
我国《刑法》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5月,周某乘坐大客车经停至江苏省常州市某地时,因下车地点及车费问题与大客车驾驶员陆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某上前采取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扭转点火锁钥匙等方式,强行导致车辆失去动力。后经陆某控制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迫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我国《刑法》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乔某、吴某、蔡某系福建省某学校在校学生,由于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企图伺机报复。经过预谋,先由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某在学校宿舍二楼墙壁上涂写了报复标语,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乔某、吴某、蔡某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三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均予从轻处罚。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