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创新创业活动进入高度密集的阶段,人才、知识、技术和资本等创新资源的全球流动速度、范围和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创新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模式迅速形成。在经济发展新动能加速壮大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技术创新供给不足、制度创新不足等制约因素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经济领域的管理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营造一种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
主动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优化服务流程,拓展发展空间,提高服务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快速响应能力和水平。
第一,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效能。要优化对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审批服务,以适应这些市场主体变化快、业态新、规模小等特点。及时将新业态、新产业纳入统计调查和支持政策清单。此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扩大简易注销试点。简化商标注册手续,优化注册流程,并完善审查机制。对于新业态,优先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工商登记方面,推进“多证合一”,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消除隐性壁垒,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全面应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时,研究推广对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制度。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和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和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服务,通过有效的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发展新动能。
第二,加快法规政策标准的动态调整。要推进法规制度的适应性变革,强化“立改废”协调,抓紧修改和废止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对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建议方案和理由,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涉及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对于涉及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由国务院决定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新动能的成熟程度,我们要合理制定新的法规规定,确保相关监管职权法定,市场行为有法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相关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在推动标准调整方面的积极作用和认证认可的推动作用,建立适应技术更迭和产业变革要求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第三,放宽新兴经济领域的政策限制。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行上市和挂牌条件。实现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的挂钩,逐渐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中小企业对优惠政策的获得感。健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融合发展的生产核算等制度。一是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为了适应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快速变化、新业态和规模较小的特点,优化对其审批服务。及时将新业态和新产业纳入统计调查和支持政策清单。二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的便利化,并扩大简化注销流程的试点范围。同时应简化商标注册手续、优化注册流程并完善审查机制。对于新业态,应优先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工商登记方面,推进“多证合一”,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消除隐性壁垒,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另外,我们还应广泛应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三是研究推广对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制度。应积极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预约、审批和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和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有效的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发展新动能。
在新兴经济领域贯彻更加包容和鼓励创新的治理理念,推动从处理具体事项的细则式管理转变为事先设置安全阀及红线的触发式管理。加强协同配合、鼓励多方参与,引导新产业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释放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传统领域管理创新、转型升级。
第一,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产业准入制度以负面清单为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平等进入。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遵循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不急于将其列入负面清单。放宽增值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运营领域的准入限制。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考虑分享经济特点的基础上,审慎研究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企业的准入办法,并加强监管。根据教育培训、健康医疗、交通出行等领域新业态的特点,调整准入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第二,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快社会信用领域的立法,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范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评价、应用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信用管理的威慑力。
第三,探索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结合建设发展和管理管控,逐步完善已形成规模、影响力较大的新产业和新业态的监管制度体系。探索部门间协同监管跨界融合的新产品、新服务和新业态。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线上监管与线下管理协同配合、产品质量与应用安全协同监管的体制。
第四,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改进产业风险预警和分析体系,加强风险处置决策机制,提高对新兴经济领域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技术成熟度和技术风险评估,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提升信息化治理水平。加强在线、移动和大数据监管能力的建设,提高网络技术侦查、新产品检验检测、金融风险防范和网络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安全审查的水平。完善公共管理和决策工具体系,缩短风险监测信息反馈周期。
第五,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促进监管机构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协作,完善新产业和新业态的治理结构。明确平台企业参与治理的法律依据,确定平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纳税协助、社会保障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新模式。针对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劳动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引入第三方、同业、公众和媒体等监督力量,实现社会共治的格局。
培育新动能需要新的要素支撑。要加快相关领域改革,促进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集聚,充分发挥其放大社会生产力的乘数效应。加速新技术新业态向传统领域融合渗透,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动能。
第一,加强智力要素的集聚和流动机制。激发人才流动的活力。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消除制约高素质人才流动的制度障碍,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的制度。各类城市应在户籍或居住证等方面为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招聘人才提供便利。建立健全有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解决海外回国(来华)人才在户籍、投资置业、签证居留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
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家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励勇于创新、敢于拼搏的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探索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机制,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营造有利于跨界融合研究团队发展的氛围。创新体制机制,突破院所和学科管理的限制,在人工智能、区块链、能源互联网、智能制造、大数据应用、基因工程、数字创意等交叉融合领域,建立一批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网络。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强调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科研基地,推动跨界融合的颠覆性创新活动。
第二,完善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制度。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立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统一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政务信息资源普查,形成动态更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打破数据孤岛,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数据沟通和分享机制。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数据安全属性,依据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制定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和大数据安全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三,加强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应用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和转化。按照市场规则,优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流程,促进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创业。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利用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便利技术市场交易,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业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定期发布和推广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新型研发组织,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转化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导入阶段的金融支持,贯彻财税支持政策。
第四,为了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致力于创新新技术和新业态的模式。在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过程中,推动制造业在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方面进行全面变革,以提高制造业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在一些城市(群)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以加强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夯实工业基础,构建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新型制造体系。积极发展工业互联网等新基础设施,以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促进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的转变,并构建供给与需求精准衔接的机制。
迫切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我国互联网的规模和应用优势,加速将互联网应用从消费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积极推动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信息技术在设计、生产、运营等核心环节的广泛应用,发展网络化研发、智能化生产、协同化制造和个性化服务。为了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努力优化存量资源,提升增量资源,支持分享经济的发展,并探索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编制重点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导向计划,引导社会资金和资源等要素投向这些项目,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针对不同领域统筹采取多种模式,以提高国家支持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持续优化社会资本投资技术改造的政策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通过延伸产业链、拓展多种功能,构建交叉融合的产业体系。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壮大农村的新产业和新业态,拓展农业的新价值链。逐步建立起农副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方式,鼓励地方建立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技术推广联盟。
利用新技术推动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仓储的智能化水平和冷链物流服务水平,并推动物流新模式的发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促进创新发展。鼓励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以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实体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优势互补,整合服务资源,促进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并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另外,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的网络服务能力,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适应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新规律和新趋势,在组织保障、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统计分析等方面,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更好地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组织支持。建立统筹协调的机制,优化新产业新业态的管理和资源分配。设立协调机构,促进分享经济、生命科学、绿色经济、智能制造和创新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协调合作。同时加强立法、执法和产业发展的衔接,确保有序推进。
第二,协同推进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制定培育新动能的工作方案,并加强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宣传,引导社会正确理解新动能的重要性,避免不当炒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完善支持新技术应用的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采取创新的采购方式,增加对初创企业的采购力度。同时完善优先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机制,调整医保支付方式,纳入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物,并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第四,优化金融支持体系。调整创业投资政策,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新创办企业的投资。加强资本市场对新兴经济企业的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研究设立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平台。
第五,完善统计调查支撑机制。建立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制度,加强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工作。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跟踪分析新兴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分享经济等新兴经济活动的核算,构建反映新兴经济活动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