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的法人资格、业务范围、经营原则,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清算和解散的条件、程序,银行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及银行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其业务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负债业务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其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其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中间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这个业务当中不需要动用自己银行的资金,只需要帮助客户进行一些交付事项或者客户委托银行所办理的一些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的业务。在银行的三大业务中,中间业务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这些业务主要包括办理银行卡、代理国家政府债券、办理国内外的结算、代理购买外汇、提供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商业银行的设立要比普通法人公司的设立要求更加严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章程。
②拥有商业银行法限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同的商业银行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各不相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性质的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亿元人民币,地区性质的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③具有相应知识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④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⑤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且营业场所的安全措施达到了国家所规定的标准。
商业银行设立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否则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经批准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银行营业执照。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首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上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章程草案等文件、资料。
申请之后得到批准的商业银行,必须由我国的国务院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凭借经营许可证到我国的工商行政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商业银行的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等行为,一旦发现,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经过批准并登记设立的商业银行,必须由我国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公告。商业银行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开业的,我国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商业银行开业之后连续六个月停业的,我国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吊销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向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款服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施行,确定存款利率结构,并在营业厅的明显位置进行公告。在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存款到期时,商业银行应及时支付存款本金与利息。除有特殊情况以外,商业银行不能随意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并保障存款安全。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指导,商业银行应向社会发展贷款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指导文件,商业银行确定自身贷款利率结构,并严格执行相应贷款制度。为保证贷款还款,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用途与偿还能力,依据不同的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和质押的物品价值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确认符合贷款条件以后,再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应约定贷款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应确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的贷款有严格的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 10%;遵守银监会的其他贷款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专业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或者单位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贷款逾期或者存在其他不良贷款现象商业银行应按照贷款约定合同行驶相应权利,如出现障碍,商业银行应及时起诉至法院。
我国的《商业银行发展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与证券经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自用不动产或者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与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债券或者境外借款,应当符合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比准。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应依照相应规定期限兑现,不得进行违反规定的操作。商业银行表外义务也应当以公平信用为基本准则开展,不得随意修改相应规章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进行履约赔偿。
①因不正当理由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存款本金与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入账,压单、压票或者其他违反退票规定的。
③非法对存款账户进行操作的。
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客户造成实际损害的其他行为。
商业银行存在上述行为的应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进行改正,存在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应标准进行处罚。
我国商业银行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若发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相应罚款的处罚。我国法律对存款机构的限制非常严格,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一旦因为从事金融业务而陷入破产边缘,首先威胁的将是存款人的利益;其次则是对整个国民经济体系造成威胁。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有效运行。商业银行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其他不同程度的处罚。
①拒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或者给他造成障碍的。
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瞒重大事项的。
③未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资产流动性比率、重大借款人贷款比率以及其他指标要求的。
④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近亲属相关规定进行私人牟利的,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对所造成损失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未造成贷款损失的则应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而未予拒绝的,应当首先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