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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基本类型

笔者没有选择在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础理论的梳理部分对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进行分类,主要是因为笔者对其分类并非为了研究都有哪些分类方式,各自的标准、优势与作用,等等,而只是为了在列举国际法各个分支领域中的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和具体表现时有一定的条理。所以,这部分采取的分类方法不求多角度、全方位,只求条理清晰、逻辑周延。

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过程中,学者们根据各种不同的标准对权利冲突作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仅针对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就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方式是以权利类型为划分标准,将其分为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和不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并且,在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之下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狭义的同类权利冲突和广义的同类权利冲突,其中,前者指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后者还包括权利性质基本属于同一类别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1]

有学者用分析哲学的手段对权利冲突进行分类。比如,卡姆(Kamm)将权利分为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其中前者指要求别人作为的权利,后者指要求别人不作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权利冲突可以分为:消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冲突,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冲突,积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冲突;在这三对权利冲突的类型之下,又根据相冲突的权利是否针对的是相同的利益,将每个类别进一步分成针对相同利益的冲突和针对不同利益的冲突。 [2]

也有学者采取两级分类法对权利冲突现象进行分类:初级分类是根据相冲突的权利是否属于同一法律部门,将其分为同部门权利冲突和跨部门权利冲突。其中前者包括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内的权利冲突,后者指规定在不同部门法中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二级分类是将同一法律部门中的权利冲突进一步划分为同种权利的冲突和异种权利的冲突。 [3] 这种分类是站在整个法学体系的视角上进行的,所以,在这种分类之中,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属于发生在国际法这个单一法律部门之内的冲突,属于同部门权利的冲突。而在这种前提基础上,可以将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运用二级分类方法分为同种权利冲突与异种权利冲突。这样,在针对国际法这一法律部门时,其实采取的仍然是以权利类型是否相同为标准的基本的划分方式。

虽然在法理学上对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国际法只是一个部门法,但在国际法内部也存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理上的划分,并且每一个类别之下还包含次一级的分类。那么是否可以站在国际法的视角,将其内部的权利冲突分为同部门和跨部门的冲突来进行分析呢?由于笔者对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过于细致的分类并不一定能更好地展示实际的冲突方式,以及进一步证明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真实性,反而容易由于过细的划分产生逻辑的疏漏;而体系性较强的分类又不适用于对本身就不成体系的国际法的研究。因而,笔者拟采用对权利冲突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即以权利类型是否相同为分类标准,并采取广义的同类权利冲突的划分标准,在本章对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

[1] 参见郭明瑞:《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7—8页。 YK5ZGGvDkRhUkzmiIs8VzUp9LVgd7wm0wqeWhdff+LQV8lxaB7SPeHoA71C2e3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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