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教学方法和培养目标观念的改革
国家的兴衰与是否有一批厉行法度的仁人志士密切相关。我国在高扬法治的旗帜,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定为新时期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进程之时,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要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空中楼阁。我国从一开始提出加强法治时,就认识到了法律人才于法治乃至国家兴盛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认识下,社会对法学教育倾注了极大关注。
尽管法学教育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正在十分迅速的发展,但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
我国法学教育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和开创的阶段。无论是在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或认真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等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将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那些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之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纵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其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使法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两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而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而忽略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情况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我国法学教育的这种弊端可从以下三方面略见一斑。
①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
②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③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亟须改进或者充实。
由于社会的批评和学生的责难,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认识到了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这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在更多的情况下,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达到统一认识的圆满结果。于是,每一位教师都会因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了学生而沾沾自喜,而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教师的相吻合而感到高兴。总而言之,虽然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却并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也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的地位。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
(二)法学教育的具体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的答案从未统一过。每个观点从其自身角度而言都有其道理。但从法学教育的整体而言,尤其对其主要构成部分—法学本科教育(对有些院校则是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其培养目标应当以“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在任何国家和领域都是少数群体而非大多数群体。因此,就整个法学教育(主要指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和大部分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而言,应当以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而非以学术人才为主。少数高层次法学院系坚持以学术人才培养为主也未尝不可,但是也要实事求是的分析一下到底有多少毕业生能够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合理分配其教学资源和设置课程。不能仅仅为了标榜是“层次高”或“一流”,而不顾社会的实际需求及其毕业生的就业现实,不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
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应结合法学教育的具体项目而言,在所有培养项目中,法学博士项目应当是培养学术型人才的主要途径,把对博士的要求用于所有其他法律人才培养项目难免有些不切实际。博士要少、要精、要有独特的思想,当从具有学术潜力的本科生和硕士生中百里挑一精选出来,不可大规模批量化生产。尽管是否具有博士点成了衡量一个法学院系是否为优秀法学院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应当客观如实地评价博士生项目在一个法学院系各种项目中占据的实际分量和地位。实际上,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为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多元化的课题。法学研究和教育应当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问题意识、深入解剖和理论升华的视野和能力。
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和历史哲学基础,甚至需要反科学技术基础,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我国法律硕士的设立无疑也有同样的初衷。但是对于把本科教育作为主流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把学术训练和通识教育都融入法学教育框架的做法,则是想鱼和熊掌兼得的想法。不排除个别天赋很高的学生能够成才,但却很难作为普通的模式普及。解决的方法不外乎以下两个:①改革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在一年级甚至二年级第一学期主要学习各种通识性课程(人文、社科等),在高年级开始学习法律课程;②在适当时机把法学教育变为研究生教育。主张培养“博雅型”或“通识型”法律人才的观点,强调综合人文、社科知识的基础性。如果法律人没有坚实的人文、社科和历史哲学等知识,就难逃“法律匠人”的泥潭。这一观点很有道理,但是也不能以此来否定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
虽然理论与实践不可截然分隔但通识与职业教育可分阶段进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也包括能够从现实法治实践中发现并致力于解决其深层理论问题的学术敏感和研究能力。这种基于法治实践而产生的学术人才是社会急需的人才。知识结构和基础固然重要,但是张嘴夸夸其谈,遇到实际问题束手无策,只会讲理论知识而不会办理案件的半成品绝非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反之,仅仅会办理案件却不具备上升到理论层面提出新思想和创新观念的实用型人才,也称不上是“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了培养真正能够解决社会和法律难题的人,仅仅靠知识储备远远不够,而应当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培养法律人才精到的法律思维、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全方位的大视野。为此,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明确培养目标,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从实务界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职业法律者参加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培育目标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三)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具体实施方法
如果上述的培养目标能够确立,下一步就需要推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我国法学教育注重宏观教育理论和概念的分析与争论,而忽略了操作层面上对课程设置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精心建构。
1.课程设置应考虑实际情况
课程设置不应仅仅按照法学学科分类或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简单做出对应性的课程设置,更不能把一门课程的学分多少或是否是必修课作为衡量某个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准。法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其中的核心课应当是对培养这些基本素质和能力具有基础作用的课程,围绕这些课程建立相应的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现在很多核心课程的设置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各个分学科或部门法努力把自己的课程列入核心课,而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再加上实际操作的教务办或教务员往往缺乏对法学教育内在规律的深入了解和研究,缺乏科学务实的态度,从而形成了核心课不断扩大,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学分远远超过选修课学分,学生选课的空间日益压缩,难以有效进行分类培养的局面。可以说,这种课程设置的做法缺乏对法学教育规律性的研究,从而缺乏科学性,对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也鲜有帮助。
2.课程设置不应追求千篇一律的局面
各个法学院系所处的区域和面临的就业市场不同,其办学条件和优势也不一样,其具体的培养目标和类型也有所差异,因此其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也应当各有特色。即使在一个学院内,不同类型的项目也应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其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也应有所区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亮点,就是承认发展的差异性和法学教育的多样性。
3.课程设置是一门要投入精力和时间进行研究的学问
作为教师,应当了解一些教育学;作为法学院教务部门和院系领导,应当了解法学教育的规律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路径。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大发展的阶段,对于法学教育规律尤其操作层面上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深入研究非常必要。凭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弥补这一短板的时机已经到来,需要我们潜下心来补上这一课。
4.按照形成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设置核心课程和整个课程体系
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三类培养模式而言,每一类模式的具体培养目标和就业出路都有所不同,其基本素质也应有所不同。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作为实现某一具体培养目标的路径也就因此而有所不同。
总之,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制定是一门科学,需要在研究具体类型的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有目的地进行科学设计和实施,不可盲目决策,也不可没有顶层设计。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应当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战略作用。从社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是审视社会文明程度高低和法制建设进程快慢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效果的好与坏不仅影响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而且最终也会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司法是一个国家的最后一道正义屏障,而法律职业大多与这一屏障直接相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未来。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只有深入认识实践、了解实践、经历实践,才能够理解法律的作用,才能够体会法律职业的地位,才能够建立起法律职业的伦理观念。所以,必须通过加强专业实践教学来建立和强化法律职业伦理。纵观世界当前法学教育的潮流,法学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正规化的必然途径。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概念和特点
1.法学实践课程概述
对于法学实践课程这样一个新概念,需要结合法学教学实践的特征进行界定。课程是为达成训练儿童和青年在集体中的思维和行动而建立的一系列经验的总结,课程是学生在学校指导下获得的全部经验。纵观国内外相关文献,对课程的定义多达上百种,其中较有影响的定义为以下几种:①课程是一种学习方案。这是中国较为普遍的对课程的理解。把教学计划作为课程的总规划,把教学大纲作为具体知识材料来叙述。②课程是一个具体学科的内容。③课程是有计划的学习经验。这是西方最为流行与最有影响力的课程定义,它认为课程是学生在学校教师领导下所获得的全部经验。而相对于课程概念的多元化,实践的含义则较为统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要素:一种活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客观的活动;与理论相对的活动。结合实践的概念,并考虑到法学教学的实际,法学实践课程是指贯穿着法学学科运行整个过程的活动,与法学理论课程相对,注重学生的参与体验与反思,通过个性化体验来完成。
2.法学实践课程的四个特点
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师讲授而言,法学实践课程特指通过一定真实的和模拟的实践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据此可以看出,法学实践课程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实践性
法律实践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实践课程在目标上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能力为本位具体包括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
从法律思维能力来讲,司法实践是复杂灵活的,不像书本知识那样相对凝固,它没有现成和绝对确定的答案,教师应当在与学生讨论的过程中假设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去发现有关的事实材料、法律规范、各种可变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从法律操作技能来讲,传统教学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这使学生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法学实践课程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通过这些课程内容来实现对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培养。
(2)启发性
在实践性课程中,教师为学生提供解决案情的方法和思路,通过讨论式、问题式、交互式等启发式教学方法,采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形式来提高学生研究和探索的兴趣,从而激发学生的全面性、主动性、批判性思维,增强学生对新知识的解释、推理、运用能力。因此,法学实践课程在方法上的启发式有利于因材施教,增强教学效果。
(3)灵活多样性
与法学理论性课程的教学相比,法学实践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其强调课内与课外相结合,课上与课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同时,每门具体的课程都有自己独特的实践形式。比如,在观摩实习中,学生以旁观者的身份认真观察各类司法机关的运作模式,获得直观上的认知感。而在模拟法庭上,学生则通过亲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不同角色来体验庭前、庭中和庭后的情况;又如法律诊所,学生以代理人的身份接触真实的案件,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完整地体验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
(4)综合性
法学实践课程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学生不仅要综合地运用各章节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而且要综合地运用本学科的知识进行分析,建立起优化的认知结构。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组织能力、观察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专业意识等综合性能力。
(二)法学实践课程的关键意义
教学目标的实现应当根据不同学科的不同要求来确定,法学教学目标的双重性决定了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实践教学既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弥补课堂讲授中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实现教育国际化
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的规程和精通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便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要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从未来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需求的基本趋势及其质量标准看,人才的素质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人才素质的核心之一就是人才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决定着社会法律的运转模式。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培养具有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2.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弊端
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通常是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教学方法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能力的培养。这种法学教学模式因为过于抽象,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同时因为实际应用的欠缺,也使得学生对其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准确的认识和理解,知识掌握难以牢固。单纯的讲授式教学既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更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法律教育,可以训练学生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并从中学习选择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方法。
3.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必须具备很强的以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适应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教师必须在观念上从被动接受型向主动思维型转变,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自己的潜能和价值,培养自己的个性,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实践性课程的开展可以使学生真实体会法律职业的特色,增强职业技能。在概念、原理这些思辨性的规则之外,依靠主体的情感体验来完成知识的现实应用。同时,由于法学实践教学使用的策略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规定,而是综合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这样能够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培养。
4.它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
高校的教学质量水平是高等教育质量水平的重要体现,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理论扎实又具备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一直是法学教学孜孜以求的目标。从当代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来看,课程设置应当满足时代性、实践性、探索性、综合性的要求。法学实践课程正是对以上课程设置要求的满足。法学实践课程可以反映立法与司法的最新进展,反映法学学科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可以很好地体现时代性。法学实践课程以实践为主要形式,能够满足学生走上社会的实际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法学实践课程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探索性。法学实践课程打破了部门法教学的局限,完整地体现了司法实务的整个流程,学习的内容上不仅使学生学到了法律应用常识,还增长了其他方面的社会知识和自然知识,全面完善了学生的知识体系,具有综合性。由此可见,实践性课程开展的好坏可以作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必须以实践教学目标体系为前提和依据。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应当是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具备法律职业技能以及专业素养的专门性人才。这个目标要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
1.培养法律专业技能
法律职业肩负的特殊使命要求其从业者必须具备广泛而专业的职业技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应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尽快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基础性能力
基础性能力主要包括社会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社会认知能力是法学实践教学最基本的教学目标,也是培养人际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法律人,应当有一定的生活经验、社会阅历以及对社会现象的感知力、适应力和理解力。因此,首先要学会与社会接触,了解社会、认知社会,实现其最基本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训练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善于使用社会群体语言与社会成员沟通,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和恰当地展示自己。同时,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是社会对学生的总体期望,也是判断办学效果的基本标准。因此,训练人际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也是法学实践教学最基本的目标。这种能力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学整体实践教学过程来实现。
(2)应用能力和基本操作技能
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是指能准确、适当、熟练地将法律运用于社会问题,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运用法律思维观察、分析问题,最终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掌握和运用信息能力、推理能力与论证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是指学生应当具备准确掌握法律术语,以口头或文字语言的方式与他人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看法的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技能。除此之外,学生还应当掌握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技能,获取信息的技能,以及严密的推理能力和严谨的论证能力。在律师们的技术中主要的就是正确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技术。因此,推理能力和论证能力也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技能。该目标主要通过完善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来实现。
(3)拓展性能力
拓展性能力在法学专业中主要指的是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参与全球化人才竞争的重要砝码,也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能力之一。因此,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必定成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在具备基础能力的基础之上来实现。这要求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拓宽学生视野,对其进行拓展性引导,让学生在实践课程中广泛接触具有典型特征或争议的案件,对其独立性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针对性培养。
2.培育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演化出来的严格且详细和具体的职业规则。虽然这些规则不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却是由职业团体强制实行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职业道德关注的是法律职业者应该如何从事社会的法律事务,它不仅要关注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还要关注法律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法律职业行为正当与否的适当理由,并合理解决法律职业领域的道德冲突。只有法律知识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可见,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较高的法律道德修养是法律职业者在实际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本保证。立法者如果欠缺法律道德修养,那么所立之法难免会偏袒部分利益群体而背离广大人民的利益;执法者如果欠缺法律道德修养,就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危害正常社会秩序;司法者如果欠缺法律道德修养,就难以保持中立与公正。因此,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提高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学实践教学追求的首要目标。
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育应从态度或情感教学入手。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同时将讲授法、渗透法、案例教学法、示范和角色体验等方法引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并为学生积累情感经验提供机会。
3.培植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姿态。只有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追求和理想目标时,法治才能获得必要的精神支持;只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法治的理想才会在实践中逐步实现。培植法科学生法律信仰是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内在要求。法律人对法律有着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探索,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法学专业的学生是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他们的法律信仰会对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有很大影响。因此,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培植应当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性或综合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