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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多种形态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类型

“概念乃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不可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问题。” 平台是一个产业经济学概念,最初的平台指的是一种以促进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为目的的空间。 随着具有巨大资源空间和惊人通信效率的互联网的出现,逐渐形成了一种由信息技术支撑的空间,各种互联网用户将传统的交易信息搬到网络空间上来,由此会聚了大量的交易者。技术控制者按照一定技术规则,促成供需双方交易,并完成交易后的资金流、物流等服务的网络空间,就形成了网络交易平台。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按照面向的用户群体划分,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划分为B2B网络交易平台、B2C网络交易平台、C2C网络交易平台和C2B网络交易平台等。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商家与商家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服务及信息交换的交易模式,常见的B2B网络交易平台有阿里巴巴等。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指商家直接面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网络交易模式,常见的B2C网络交易平台有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当当网、一号店等。C2C(Customer to Customer),是指自然人向顾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网络交易模式,常见的C2C网络交易平台有淘宝网、闲鱼网、拍拍网等。C2B(Customer to Business),是指具有相同、相似需求的自然人通过网络聚成群体后集体与商家议价,实现量多价低的定制式交易模式。C2B的典型代表是团购模式B2T(Business to Team),自然人在网上组织成团后,以较优的折扣价格从商家购买同一商品或者接受同一服务,常见的C2B网络交易平台有拉手网、糯米网等。

按照交易标的种类划分,可以将网络交易平台分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标的为物品,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在这种商品交易中,提供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无须见面,可分别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协作来完成网络交易。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标的是服务。现阶段,几乎所有的服务行业都可以通过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进行供需匹配。因而,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的类型不胜枚举,如旅游住宿领域的小猪短租,家庭服务领域的e袋洗、“阿姨来了”,交通领域的优步、滴滴出行,还有提供技术维修、金融、娱乐活动等服务的平台。只要有需求,网络交易平台都可以将供求信息进行整理,使其汇合。 与商品交易不同的是,由于服务合同的主要履行方式是服务供给方向服务需求方提供特定劳务,服务供给方与需求方往往必须进行线下的服务对接。因此,在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上实质上采用的是“线上+线下”的交易方式。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角色

搭建、设计和运营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即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其中一种类型。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立法上的概念源于我国 2013 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4 条。 杨立新教授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准确定义为:“设立、运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企业法人。” 本书认为,此界定存在不周延性。如前文所述,网络交易实践中存在根据交易对象划分的不同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的平台服务对象中并非必然存在消费者一方,并不能因为该概念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认定其必须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语境中。上述概念将B2B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排除在外,外延过小。《电子商务法》中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指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科学地将其界定为:“通过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根据在网络交易中的角色划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分为单一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复合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两类。

其一为单一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单一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纯地为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而提供平台服务,平台提供者自身不使用这个平台从事交易,这类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任务就是建设网络交易平台,专门为没有自建网络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的交易平台服务。由于这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交易,只在交易中起到桥梁作用,因此也被称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又由于其与实体经营中商场只提供销售场地的服务具有相似之处,因此也被称为网上商厦(web mall)。另一种是网络交易的供给方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注册网站,只为自己向需求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为其他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 因此被称为网上商店(web store),网上商店的交易主体只有作为交易供给方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需求方两方。

其二为复合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复合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一方面自己使用平台从事交易,即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网络交易供给方,在平台中向需求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又为其他交易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目前,一些占据市场较大份额的企业,如,京东、亚马逊等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型的服务提供者。

以上述网络交易平台的类型与单一型和复合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排列组合,便呈现出种类繁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单一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类型中,既有单一网上商厦的B2B交易模式平台,如阿里巴巴;单一网上商厦的C2C交易模式平台,如闲鱼网;单一网上商厦的B2C交易模式平台,如唯品会;还存在同时包含B2C交易模式、C2C交易模式和B2T交易模式的单一型网上商厦,如淘宝网。而单一型网上商店也存在单一的B2B交易模式平台,如企业自身建设的电脑芯片、原料、辅料等网站;单一型网上商店的B2C交易模式平台,如苹果网上商店(Apple Store)。

复合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种类则更加复杂。目前,既使用自身提供的平台与需求方从事交易,又为其他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交易提供B2C交易模式的平台为多数,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均属于这种模式。除此以外,还存在既自己使用平台与需求方从事交易,又为其他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交易提供B2C交易模式、C2C交易模式的平台,如滴滴出行。

对不同样态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分类,是厘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对网络交易双方在网络交易中的损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前提。 ADYK0JwyJJlAxA8+Ue19Fya4Dg/TeK4ZAonBWFtt6FkYeFE/EbjWtTHku12hIZ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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