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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王利明教授认为,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合同立法应当积极应对网络交易中产生的新问题,尤其需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因网络交易而产生的新的服务合同主体,这一服务合同主体与传统的服务合同主体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体现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cpJGRDChXLdiZHkhMXW7RDf/gsCPsh0ahkrFJOpYyuhxjGX+h4jEaReqVcxYe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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