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 世纪 70 年代起,有关在国际层面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主题讨论越来越多,不同国际机构也在努力阐明保护环境的国际法除由各国履行主要责任外,也包括如何和何时被认为适用于私营公司或为私营公司转化。同时,无论是否存在具体的法律义务,国际环境原则和规范正逐渐影响公司治理。考虑到国际机构越来越多的实践,即使目前国际环境法很少直接对私营公司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而且国内法或公司自身也缺乏这样的承诺,但可以期待私营公司尊重的最低环境问责国际标准正在出现。
与作为结果的责任相比,问责关注的是“回应”和“执行”,强调跨国公司应尽可能地采取国际标准,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和与公众磋商,以实现环境善治。本章根据国际机构的实践,确定在国际环境保护的特定领域出现的若干问责标准。事实上,某些情况下,私营企业和各国对一些国际标准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接受。而且受影响社区日益增多的投诉与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呼吁推动了国内和国际层面不少判例法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