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的界定更为明确,其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人社会成员。后者更为明确地界定了消费者为个人社会成员而不包括单位。
有生产就有消费,就有消费者,消费者的历史可以说与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悠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阵营的分化与对立的情况下产生的。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价格自发调节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分工逐渐成为可能和必要,市场主体因此日益分化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与并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消费者两大阵营,并因此催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一个概念,这是把握消费者特征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生活消费”这一目的因素是消费者的核心内涵。
第一,生活消费是个非常广义的概念。从消费层次来看,生活消费既包括生存型的消费,也包括发展型的消费,比如,教育消费等;还包括享受型的消费,如,旅游、看电影;此外,还包括必要的奢侈型消费。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来可能会有很多消费者购买小游艇,甚至小飞机。从消费的性质来看,生活消费既包括物质性消费,如餐饮,也包括精神性消费,包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
第二,生活消费还是个开放的和发展中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去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现在或将来可能变成生活消费,诸如,网络、在未来甚至月球旅行也将司空见惯。生活消费并不封闭,将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消费需求的层次不断演进。
第三,从举证责任角度看,消费者只要能初步证明其消费行为具有生活消费特征即已完成举证责任,除非经营者能举证证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与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家庭成员、受赠予人等与经营者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个体也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消费者。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存在正式的购买合同,只要一个人使用、享受或接触某种商品或服务作为最终用户,他们都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换句话说,消费者最终是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终端用户。这种扩大的定义确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旨在保护所有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无论其与经营者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消费者的外延以限于自然人为宜,即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作为购买者或使用者的角色。然而,在考虑我国的现状时,我们需要注意到单位(如企业、机关、团体等)尤其工会为员工购买生活用品的情况。因此,目前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范围可以包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