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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乡村治理的经验与启发

乡村治理得好不好,直接体现了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能力,也直接影响着乡村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我国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不仅积累了诸多珍贵的实践经验,也在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中收获了诸多有效的方法,这些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梳理与总结。这些经验和方法对今后我国未来的乡村治理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指导。

一、我国在乡村治理历史进程中取得的主要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始终高度重视乡村和农民群众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创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乡村治理实行了不同的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过失误、走过弯路,所以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继承并发扬那些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要规避在以往治理过程中出现过的失误。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才能在新时代的乡村治理过程中少走弯路,从而摒弃落后与错误的观念,发扬先进和科学的理念。

(一)治理理念决定乡村治理的成效

我国在不同时期和以不同方法实践的乡村治理所取得的不同成果充分证明了治理理念对乡村治理成效的决定性作用。从历史的不同阶段来看,我国乡村治理理念的变化对乡村的建设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并取得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坚持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路线方针,并深入乡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总结了革命中的经验。基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面对敌强我弱的局面,必须首先在农村建立起根据地,积蓄革命力量。为此,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总结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革命道路,“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将革命工作的重心放在广大乡村地区。通过土地革命等实际行动维护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中国共产党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此时的中国一穷二白,国家的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也较为落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开始土地改革,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从而开始了“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消灭私有制、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的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其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方向,也是保证乡村稳定与繁荣发展的基础。但当时对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把握不够准确,以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个体经济和个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认识得不到位,所以出现了盲目冒进,急于追求公有化,导致了“大跃进”运动的出现,个体经济也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而遭取缔。这打乱了当时的国民经济秩序,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也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效果,使农民丧失了生产积极性,影响了乡村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总结以往的经验,在思想上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定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了与当时国情相符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使全国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认识到将土地承包给个人并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从而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符合实际生产关系的改革重新激活了乡村地区的生产活力,农村经济得以快速增长,为全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乡村治理长期以来的管理思维逐渐被治理理念代替,这对乡村治理和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乡村振兴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要推行的重点战略,对我国乡村治理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推行乡村振兴,必将绘就一幅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的美丽画卷。

治理理念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成效,我国一直在乡村治理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力求找到最佳路径。那么,如何有效地治理好乡村?如何提升广大乡村群众的生活水平?如何真正实现乡村振兴?只有总结以往的经验,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探索出解决方法才是长久之计。乡村治理没有标准答案,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只有总结经验,持续创新,乡村治理的理念才能与时俱进,乡村治理的体制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二)尊重客观规律是乡村治理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是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的,其目的是科学地认识世界,实际地改造世界。所以,无论是认识世界还是改造世界,都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在马克思主义中,客观规律是事物发展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普遍联系,这些联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且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就是在实践中认识、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

社会实践活动,同样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乡村治理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所以需要尊重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规律。我国关于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漫长而复杂,对乡村治理的认识也由浅显慢慢走向深入。在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也出现过忽视客观规律的情况,虽然出发点是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乡村,但只是仅凭主观判断去推进乡村建设和发展,没有联系实际,忽略了客观规律,最终导致治理结果事与愿违。例如,1958年发动的“大跃进”运动,虽然初衷是为实现美好的愿望和追求高远的目标,但违背了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乡村要按照客观规律进行治理,要在基层打好基础,才能有步骤地实现长远目标,切不可贪功冒进,进行“拔苗助长”式的治理。另外,先行试点工作是乡村治理实践的必要步骤,鼓励地方和基层先行先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反映试点情况,更新理论观念,调整实践方法,不断深化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乡村治理的关键

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土地是我国乡村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民的命脉,如何利用好土地资源提升农业生产力,是我国始终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对土地所有制进行了改革,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土地改革运动,之后又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的基础上,我国乡村治理的结构也发生了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所建立的乡镇政权模式发展为互助组、合作社,直到后来发展为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顺应乡村实际情况我国开始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乡村生产力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乡村治理提供了稳定的政策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决了我国的温饱问题,为我国之后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是我国乡村治理改革中的重大成果。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地区开始出现“空心化”。随着“空心化”问题逐渐加深,土地闲置的问题开始突出,土地制度再次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2004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确立了乡村土地流转制度,从此我国的农业经营格局发生了改变。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户、土地经营权可流转。“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表明我国乡村发展空间进一步扩大,乡村进一步市场化,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和改革。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措施的实施,盘活了乡村地区大量闲置的土地,提高了“空心村”闲置土地利用率,吸引了外来农业机构和企业对土地进行经营和建设,乡村迎来了多元化治理的新格局。“三权分置”思想带来的乡村治理实践的创新,使乡村治理朝着更加现代化的方向演进。

“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三权分置”丰富了乡村经营体制的内涵。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体制是改革开放后确立的基本制度,而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三权分置”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乡村经营体制的持久活力。我国以往的土地制度面临着规模小和竞争力不足等问题,“三权分置”制度不仅维系了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关系的稳定,还使土地要素获得了市场化改革,给乡村基本经营制度带来了新的活力。第二,“三权分置”开辟了我国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径。实行“三权分置”,给土地经营权带来了变化,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使乡村土地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得到了提高。第三,“三权分置”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二、我国在乡村治理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发

回顾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总结治理经验的初衷是更好地进行新时代的乡村治理,在吸取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经验基础上,从中提炼出治理实践中的一些宝贵启发,以便各地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治理模式进行创新性探索。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也是党在乡村地区的基层治理单位,是乡村治理的领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自延安时期起,农村党支部便会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对党员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进行管理。同时,基层党组织会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党的政策,领导乡村群众进行生产活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为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使中国共产党能够在乡村地区得到发展壮大,并经受住了艰苦的考验,最终领导全国人民走向胜利。

当前,基层党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贯彻党的政策、与群众密切联系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然而,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乡村社会也面临着迅速变革的挑战,基层党组织的组织性和领导能力出现了问题。因此,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党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地位迫在眉睫。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强、把基层政权巩固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才能稳固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在此背景下,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了将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基层党组织,在加强党对乡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基层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新思路。

乡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基层政权的领导核心,要在基层治理中起到领导者、组织者、协调者的作用,同时基层党组织也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坚强有力,才能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工作,让乡村经济、文化、政治和生态等各项事业跃上新台阶。

(二)乡村治理要注重多元主体作用的发挥

乡村治理得好不好,乡村群众最有发言权。乡村治理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乡村治理中让群众亲身参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出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让乡村群众在治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才能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乡村治理模式。

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乡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变革,同时大量的资源被不断投入到乡村建设中,乡村社会中涉及的利益群体逐渐多元化。如今的乡村已经很难依靠单一主体进行治理,多元主体共治在乡村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现代的乡村治理应当包含基层党组织、乡村群众、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因此,在乡村治理中要协调好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同时激发各个主体的活力,形成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由多元主体共享乡村治理成果。

在新的多元主体共治格局下,需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确保其在统领全局和协调各方面起到有效的作用,以确保乡村治理的整体方向。同时,要保证乡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的稳固,确保他们是乡村治理中最主要的参与者和最大的受益者。此外,还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并合理地采纳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利用好各类经济组织,发展乡村资源,盘活乡村经济,因地制宜开展乡村产业振兴。注重乡村人才培养,同时吸纳社会上有能力的人才,让有眼光、有知识的人才加入乡村治理中来,为乡村治理体系注入“新细胞”,为乡村治理带来新活力。

在各个地区的乡村治理探索中,要尊重多元主体所能发挥的能动性。提高乡村治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通过深化多元主体的自治能力,让各个主体参与治理的各个具体事项,如参与到决策、实施、监督等过程中。只有让多元主体切实感受到治理的效果,享受到治理的成果,乡村治理才能获得各个主体的拥护与支持。另外,在乡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群策群力,多收集意见,充分了解各个主体的想法,在进行决策时才能更加全面地看待问题,确保维护好各主体的利益。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中,让多元主体都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激发多元主体的治理活力,乡村治理就会越来越好,乡村的发展就会更加多元化。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应有之义

我国乡村面积大,农民人口众多,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我国一直以来治理的重点领域。截至目前,可以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进程中,最艰巨、最繁重、最复杂的工作仍在乡村地区。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实践证明,乡村治理在不同历史阶段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在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心所在,也是乡村治理在新时代中的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申了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强调农村现代化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

乡村建设与治理要以“乡村地区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让乡村民众能就地过上现代化的生活,让乡村治理达到现代化水平。但也要注意基层在展开具体工作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在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时,一些地方基层政府与基层党组织对乡村现代化的认识不够,乡村基层建设出现了“大水漫灌”式的情况。

为了避免乡村现代化建设出现无序或重复建设的情况,近年来,党中央明确了乡村建设的关键领域,并布置了重点任务,明确了现阶段乡村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乡村生活设施便利化与生活方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稳定有序。 ”目前来说,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乡村社会的结构正在从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转型,乡村治理中还存在人情因素,大部分乡村还是熟人与半熟人的社会结构,法治下乡一直是乡村治理工作的一大难点和重点。所以,要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树立法治的权威地位,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自治和德治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要引导农民知法、学法,遇事找法、依法办事,处理问题与解决矛盾时要依靠法律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并没有走出传统集体经济模式的范围,有些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比较复杂,不适合接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想要让乡村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需要改造现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转规则。例如,在传统的平原农区乡村,可以用合作经济组织代替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让农民可以自由进退。对于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的乡村,则可以开放股权交易,让成员权可以交易。所有的资产都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果需要,可以提取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专户进行管理。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乡村经济改革,可以鼓励开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和股权证券化改革试点。当然,具体实施的机制需要根据地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和资源条件,采用灵活的方式,例如,农工综合体、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社会企业等模式。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城乡融合的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继续强调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如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让城乡融合理念切实落地,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探索。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2022年突破了65%,但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一线城市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增速放缓、社会矛盾突出等深层次挑战。为了克服城市纵深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城市化进程采用了两种主要的实现途径。一是通过“逆城市化”趋势,将城市区域向乡村推进,推动大城市中的人口和工商业迁至离城市较远的城郊地区,例如,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广州中新知识城等。二是通过城市间的经济融合,打破行政区划所带来的经济障碍,进入城乡融合阶段,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这些发展途径不仅能够扩大城市规模和集聚整合生产要素,还可通过城乡融合发展重新审视城市功能和乡村价值,进而提升城市竞争的经济活力、发展潜力和成长魅力。

县域城乡融合应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其有效实施,应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消除制度壁垒,使城乡要素能够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在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基础性改革已经奏效,但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步骤不平衡,不充分。现有的改革初步实现了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土地权能的目标,但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扩大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成果非常必要,政府可以逐步减少行政垄断,并允许土地供需双方通过各地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自由交易。

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一些地区的村庄分布较为分散,导致公共服务的可达性受到限制;第二,一些典型的农业区和生态功能区中的村庄出现“空心化”现象,除公共服务缺失外,还存在土地低效利用问题;第三,专业农户的设施用地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许多专业农户的生产条件较差。如果基础的空间规划布局不完善,乡村产业和生态的高质量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过度投入和资源浪费。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认真实施城乡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为此,需要对县域内人口分布、聚落形态、交通流线、产业格局、经济联系等多个方面进行科学调查,并根据这些调查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规划布局。只有实现乡村现代化治理,确保乡村产业和生态的高质量发展,才能实现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目标。 sVw0Wt9vxXT5dB73gWLORAfKZUbtz6hZkzxExdDKCvS3ZaXO+8Oz4IPBarO34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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