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和积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其影响远远超越了国界的限制,这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面临的重大挑战。应对这一全球性难题,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制订和执行协调一致的行动计划来减缓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并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协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为全球性减排目标的设定提供了平台,促进各国分享最佳实践成果,还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确保全球能够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是一个国际环境条约,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及其对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在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被通过,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几乎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UNFCCC的主要目标是“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以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具体来说,公约旨在减缓全球变暖的速度,并给各国足够的时间来适应即将到来的气候变化,同时确保食物生产不会受到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持续进行。
UNFCCC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认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它们在历史上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累积有更大的贡献,并且具有更强的经济能力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公约建立了一个定期会议的机制,即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作为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COP每年举行一次,评估气候变化情况和缔约方履行公约义务的进展,并制定新的政策和实施方案。
1997年12月,COP3(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来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上。该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美国1998年签署该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于2004年11月5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议定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分为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同时,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还设计了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为应对气候变化,197个国家于2015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巴黎协定》。协定旨在大幅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明确提出了将21世纪全球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以内的长期目标,并努力将其限制在1.5℃以内的更理想目标。为了实现这一长期的温度目标,各方致力于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峰值,以在21世纪中叶实现全球气候中和。《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94个缔约方(193个国家加上欧盟)加入了《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包括所有国家对减排和共同努力适应气候变化的承诺,并呼吁各国逐步加强承诺。该协定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协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同时建立了透明监测和报告各国气候目标的框架。《巴黎协定》提供了一个持久的框架,为未来几十年的全球努力指明了方向,它标志着一个向净零排放世界转变的开始。《巴黎协定》的实施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也至关重要,该协定为推动减排和建设气候适应能力的气候行动提供了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