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基层党组织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组织,是设置基层党组织的一般原则。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做了明确规定: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主要包括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治协商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群众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办事机构中设立的党组织。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部分党政机关、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100人,但工作需要,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增选副书记1人。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关于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设置,党的有关文件作了如下规定:(1)党员较少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名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2)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名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3)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名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名至21名。
(1)直属机关党委和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是党在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基层组织。一般来说,本单位有下属单位,而且党员人数比较多,为了理顺关系,便于领导下属单位的党的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直属机关党委。它领导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机关党委是党在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党员超过100人,或党员虽不足100人,但因工作需要,领导力量配备比较强的党政机关,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均可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下设若干个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2)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
机关党总支是各级党政机关中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党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党政机关,可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总支下面一般可设立若干个机关支部。部分党政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但因工作需要,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建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党支部是各级党政机关中党的支部委员会。凡是在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党政机关中,均可成立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
(3)直属机关纪委和机关纪委
直属机关纪委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一般情况下,设立了直属机关党委的单位应设立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由同级(直属机关)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和直属机关党委相同。直属机关纪委不仅要负责本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还要负责下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机关纪委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设置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相同。
(1)隶属于机关党组织
一般说来,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隶属于它的上级领导机关的党组织,即与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如中央各部(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各部(委、办、局)机关党组织;省、市的部(委、办、厅、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市的部(委、办、厅、局)机关党组织。
(2)隶属于地方党组织
党组织属地化管理,是指那些距领导机关较远的所属单位党组织实行的管理形式,即行政关系隶属于上级领导机关,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高于或相当于其级别的所在地的党的委员会管理。如省直单位驻本省设区市、县的单位,因距机关较远,不利于党的工作的正常开展,故将其党组织隶属于所在地的设区市委或县委管理。
直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厅(局)级单位机关党组织及所属法人单位基层党组织设置,应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厅(局)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总支、党支部设置由厅(局)机关党委审批。
(1)起草请示
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①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理由;②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③设立党委(总支)的,说明下设总支(支部)的情况;④领导班子配备情况;⑤有的需附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
(2)考察了解
上级党委职能部门,根据党章和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成立这一机构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3)党委审批
党委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研究,党委会同意后,要及时下文给予批复。批文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形式(名称)和有关要求。
(1)准备工作
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拟将下属单位党组织归属其所在地党委领导或改变其隶属关系时,机关党组织要与下属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协商,说明情况并提出确定或改变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意见。
(2)起草请示
主管单位党组织起草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或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理由;该单位的党员人数、组织形式、原来体制。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还要说明主管单位党组织与将要变更党组织的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的协商情况等,并向上级党组织呈送请示。
(3)讨论决定
上级党组织接到请示后,根据党章和党的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要及时研究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承办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商意见后,要及时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沟通,征求意见;根据该单位和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情况,作出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决定。
(4)办理批复
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要及时起草批复,经党组织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批复给请示单位。若不同意,可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对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协商,要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关于该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通知,印发各有关党组织,并抄送被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党组织。
(1)要严格坚持设置党组织的有关条件和原则,不能随意设置党组织。
(2)要严格党组织的审批手续,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组织制度办事,防止发生任意建立、撤销党的基层组织和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现象。
(3)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调整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改变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