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去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等等。
党的基层组织如需延期或提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的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持慎重态度。首先,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不能成立或不充分,不能批准。其次,对于延期或提前期限不明确的,要在批复中明确具体时限。延长或提前换届选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后,上级党组织批准下级党组织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后,要注意了解情况,帮助下级党组织创造条件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是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上级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并可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对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由基层党的委员会遵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依据所辖党组织和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工作需要和便于开会、便于集中党员意见的原则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在200名至500名的,代表名额为50名至100名;党员人数在500名至1000名的,代表名额为100名至200名;党员人数在1000名以上的,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300名。
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把党员人数作为分配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主要根据。(2)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某些单位虽然党员人数较少,但工作性质特殊,为了保证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能顺利地贯彻落实,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不宜简单地按照党员人数多少分配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其排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排列方法。但是,如遇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均应重新排列。
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只讨论本单位党内的重大问题,不改选党的委员会的代表大会,不排列次数。
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一般是:
(1)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2)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
(3)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
(4)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
(1)死亡;
(2)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
(3)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
(4)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
(5)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召开基层党的代表大会需要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
组成人员一般应包括党的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退休党员较多,为有利于党的委员会同退休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退休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
从党的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党章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原则上,党组织的负责人都应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党组织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比如,有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的因犯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有的因工作需要调任其他职务;等等。如果不及时指派而等到召开下次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就会贻误党的工作。因此,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因故空缺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以补选。进行补选的,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其增补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会委员的,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选举;其增补人选不是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或审查批准。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累计排列届数。委员会届数应和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对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由党员代表大会改为党员大会,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不再排列届数。
单位更名,无论所辖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届数均应重新排列。单位名称没有发生变化,无论所辖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届数,都应连续排列。
(1)选举时,如果同时选举机关党委、纪委,选票要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2)各种选票要多印一套,以备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时使用。
(3)印好的选票,应加盖党委公章,但不要编号。然后按应到会代表人数清点好并装袋加封,交给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交给总监票人。
(4)计票结束后,将各种选票清点准确,当众装袋加封,由总监票人签字后交还大会执行主席转交党委保存,一般保留半年,超过时间由组织部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