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得不说,现在是最好的创业时代,尽管我们困难重重,但来自社会管理层对创业者的约束却越来越少,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创业,越来越被创业者们所接受。
没有谁是天生的的创业者,也没有所谓的创业秘籍,创业就是一场与自己较量的人生旅途,只有走好每一个阶段,做好每一件小事,不断地调整思路才能靠近想去的彼岸。俗语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审慎的开始,方能越走越顺。
这是一个让每个怀揣创业梦想的人亢奋的时代!无论在咖啡馆,还是在餐厅,抑或是机场、火车站……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茶余饭后的闲聊,总会绕到一个共同的话题——最近我们一起干点什么?
我们在想干点儿什么时,考虑最多的是这个事情能不能赚钱、怎么能赚到钱、能赚多少,绝少有人会考虑到这个事情合不合法、法律对做这个事情有什么特别的条件和要求。当然,那些明显违背常理的违法事情一般人是不会做的。而现实是,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对以往社会总体经验的总结,从而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由于受到立法水平的限制,它不可能对今后产生的新生事物进行完全提前预判和规范;另一方面,要想在商业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得不断创新,不断突破既有的经营理念和盈利模式,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因此,如何平衡法律与创新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创业者的勇气和智慧。
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在《激荡三十年——中国企业1978-2008》一书中讲述了一群创业者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起起伏伏的故事。在大背景下,他们受制于当时的社会制度、法律环境,有的夹缝中艰难探索,有的却几进几出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之中不能自拔。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我们要感谢今天的创业环境已今非昔比……
我们不去讨论法律产生与商业习惯是如何相互转换的,那是法学家的事情。我们要讨论的是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创业者如何在立项时不闯红线,不突破法律的底线。正确理解和运用“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项民事法律领域古老的基本原则,这样就为我们创业、创新制定了一个基本方法:必须得先为自己画一个圈,圈里面就是现有法律所要的禁止行为,而圈外就是无限的机遇等着你去开拓!曾经有这样的一个案子:
2011年底圣拓实业有限公司和李某签订《合伙协议》:李某投资200万将圣拓公司自有的一幢办公楼重新装修出租经营,风险和受益双方均摊。2012年6月份大楼装修完毕后,圣拓公司将该大楼全部出租并收取租金。但是,直到2015年圣拓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分红。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取红利335万元。圣拓公司辩称:双方合伙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无效,圣拓公司愿意返还李某装修花费的200万元。
那么圣拓公司的答辩意见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依据《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废止)的相关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显然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既不符合合伙,又不符合联营的主体资格要求。但是,换个角度思考,法律对个人和企业进行合作经营事宜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理应认定有效。
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几年前,表面上李某和圣拓公司的合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认定无效,势必违背了合作初期双方的合作目的,造成破坏市场自由交易后果。法官巧妙地运用了“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进行判决,既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法交易的稳定。
值得肯定的是,2014年2月11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这也是为创业者进行创新画了一道护身符,这是一大进步,意味着国家层面对市场主体的管理由约束限制为主到开放包容的转变,必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但是,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却无处不在,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就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经营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凡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就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有一个必须强调的观点:国家鼓励创业、创新,给予市场主体经营环境宽松和优化,但这种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互联网经济深入地影响和改变着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国家大力提倡“互联网+”创新战略。在这个大背景下,出现一系列创新模式对传统行业进行了颠覆,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活跃性。但是这种创新也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挑战。譬如,以解决城市交通困境,方便市民出行的网约车,就对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提出挑战,从事“网约车”的车主因此被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另外如P2P互联网金融等新生的金融产品也曾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质疑……但是对于这些创新,国家相关部门还是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探索过程中仍然存在鱼龙混杂的乱象,随后,国家也加紧修订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尤其是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针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套路贷”等违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时下最热门的社交软件非微信莫属。2015年初,计算机专业出身的张某、刘某、赖某等人便把目光瞄准了炙手可热的通信软件,利用软件漏洞研发了一款微信外挂软件——“果然叼”。这款外挂软件主要是在微信APP的基础上新增了几项官方版并没有的功能:如语音直接转发给朋友(官方版无此功能)、一个手机号可以同时开两个微信客户端(官方版只能开一个微信客户端)和全选好友提醒等功能(官方版只能提醒十位好友)。尔后更有其升级版“玩得溜”,新增了一键删“僵尸粉”之功能。张某、刘某、赖某等人在研发出该软件后,便着手寻找渠道销售,先后找到大小代理商共50余人,卖给全国性代理商的价格是20元左右一套,卖给小代理商的价格是30元至60元不等,代理商再转卖给普通客户是80至188元一套。正是因为该APP有以上各种官方版没有的功能,导致该软件在上线短短十日内就有达十余万的下载量,张某等人更是借机狂揽利润两百多万元之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微信软件因这款外挂的存在大量推送各类广告等垃圾信息,而且用户还不断被提醒要查看这些信息,更有甚者因手机被迫接收大量此类信息后反复重启或死机。警方在接到报案后通过侦查一举将张某、刘某、赖某等人抓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经办检察官表示,当年国家大力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科学技术创新。
本来创业就是一场幸存者的游戏,但在创业热潮里,“众筹模式”却被伪装成了人人唾手可得的财富故事,受到众多怀揣创业梦想却无资金支持的创业者追捧。追逐风口,让创业者热血上头,也让投资环境呈现了非理性状态。从2011年股权众筹在国内出现,发展不到四年时间,2015年上半年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就突破了200家,交易金额突破了50亿元,民间各类众筹平台更是无法统计。但是随着2016年开始的专项整治,一哄而上的股权众筹也遭遇“大考”,一时间泥沙俱下,只剩下一地鸡毛。王磊想经营咖啡馆生意,但苦于资金压力。一直无法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在参加一场新创业模式的沙龙活动后,了解到可以通过众筹模式募集资金让顾客成为股东。思路一旦打开,立即行动,通过微信朋友圈、短信等形式发布众筹信息,承诺每股一万元,年收益不低于12%。很快筹集到200多万,但好景不长,咖啡馆亏损严重,不得不停业。众多投资人由于无法受益,眼看着出资打了水漂,纷纷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王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尤其在P2P网络,金融行业更是重灾区。我们必须郑重告诫广大创业者,你的项目如果超越法律的底线,发展得越快,失败得就越惨!
在创业之初,应充分了解所要从事的项目是否有特殊要求和条件,是否需要行政审批程序。刘先生和朋友想成立一家少儿培训机构,看中了繁华地段的商业综合体负一层商铺,租金等比较合适,很快就签订租房合同。在装修完毕时,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不能正常营业。因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能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这让刘先生的先期投资面临亏损的困境。
从2015年以来国家鼓励创业政策实施的效果看,当年创业者因为忽视法律的存在,积极冒进,不断地被所谓的“创业大师”创造出来的新概念所吸引,热衷于跟着概念感觉走,最终的结果就是以失败而告终,甚至身陷囹圄……
创业大佬、小米的创始人雷军曾说:“站在风口上,猪都会飞起来”,可见创业的机遇多么重要,抓住风口就相当于抓住了商机,赢在了创业的起跑线上。纵观改革开放这四十多年的中国创业达人,每一位成功者的创业项目无一例外地受到当时国家政策的影响,分享国家政策带来的红利。每一年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会出台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和指导意见,如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办公场地免租金等等。在当年“双创”的大背景下,创业咖啡街区、创业孵化园区等等如雨后春笋,那些充分了解这些政策的创业者已得到相关的扶持,现在有的企业已经成长为行业典范。在法律滞后的限制下,如果紧跟国家大政方针,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指引,无疑可以大大降低法律政策风险,使得自己的创业项目或模式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我们回顾自2009年以来,在北京、深圳、武汉、杭州、西安、成都、苏州等创新创业氛围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车库咖啡、创新工场、创客空间、联想之星、创业家等数以万计的新型孵化器。这些新型创业孵化器各具特色,产生了新模式、新机制、新服务、新文化,集聚融合各种创新创业要素,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成为科技服务业的一支重要新兴力量。
这些创业孵化器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投资促进型 。这类孵化器针对初创企业最急需解决的资金问题,以资本为核心和纽带,聚集天使投资人、投资机构,依托其平台吸引汇集优质的创业项目,主要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帮助企业对接配套资源,从而提升创业成功率。
2.培训辅导型 。这类孵化器侧重对创业者的创业教育和培训辅导,以提升创业者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人脉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创投专家、行业专家等作为创业导师,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
3.媒体延伸型 。这类新型孵化器是由面向创业企业的媒体创办,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包括宣传、信息、投资等各种资源在内的综合性创业服务。
4.专业服务型 。这类新型孵化器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以服务移动互联网企业为主,提供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支持,协助优质创业项目与资本对接,帮助互联网行业创业者成长。
5.创客孵化型 。这类孵化器是在互联网技术、硬件开源和3D制造工具基础上发展而来,以服务创客群体和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标,将创客的奇思妙想和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为创客提供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产品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创意思想碰撞交流的空间。
6.科技+电商综合孵化型 。这类孵化器主要突出互联网+的属性特点,为科技和电商类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优质的孵化空间和环境,为入孵者提供多种孵化服务,使创业者和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另外,国家高新区已成为大众创新创业的核心载体。截止2022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高新区达到169家。国家高新区建设近四十年来,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19年(新冠疫情前)据介绍,新注册企业数达到61.9万家,同比增长32.0%,平均每天新注册企业1697家,较上年每天多注册411家;在孵企业数突破12万家,同比增长14.2%,平均每家高新区拥有在孵企业722家,较上年增加90家。在国家高新区,新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涌现。这里集聚全国近40%的高新技术企业,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96家诞生于国家高新区,中关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杭州的网络信息产业、武汉东湖的光电子信息、上海张江的生物医药和集成电路等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高新区在经济新常态的挑战下,快速找准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真正做到了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真正成为了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的重要引擎。
我比较喜欢原爱多VCD创始人胡志标的一句话:民营企业家是抬着棺材上路的……这位27岁拥有27亿资产的创业英雄落难十年,于2006年1月20日假释出狱后发出的感慨!在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的办公室墙上挂着的书法作品就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华为的任正非每一天想的是“华为的冬天要来了!怎么办”。这些业界大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在告诫:每一位创业者必须心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时刻铭记头上悬着的那口达摩克利斯之剑!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此后,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制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大道至简”,由于受到创业项目的多样性、创业人群的复杂性所限,笔者无法用列举方式告诉你,创业项目何为合法,何为违法。笔者只能通过这种原则性的叙述,综合近十年来,尤其是2015年之后广大创业者的各种失败案例,提醒各位准备创业的强者,在你实施创业之前一定要了解法律的底线,而不是眼里只有成功后的喜悦,而无视成功背后的陷阱和雷区。只有坦然面对失败的人才配得上享受成功后的鲜花和掌声!
我们与一些中小企业主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时,经常得到的拒绝理由是:“我们企业还小,业务也少,经营多年也没有遇到过官司,等到我们发展大了再请个律师!”究其原因,无非是受到这条创业理念的影响:在办企业初期由企业太小,如果依法行事,就无法经营下去,只有会钻法律的空子才能快速发展。而我们直观的经验是身边的中小企业的确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也能顺利发展,而无官司缠身。所以,“钻法律空子”,不依法办事就成了成功的经验,得到认可。可是,如果我们把眼光放长远一些,那些靠钻法律空子起家的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就会官司不断,而且这些官司大多以败诉结案。经营者疲于应付多年前的“旧账”,企业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发展,这就应了那句俗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创业项目将来面临的法律风险分为: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三大类,我们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也将围绕着这三个类型进行分析。
一、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之间因民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等发生的法律争议纠纷。对于创业者来说民事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如下几类:
(一)合伙人(股东)之间的纠纷 。中国中小微企业存活的时间大约为两年半,其中导致企业解散的一大原因就是企业的合伙人(股东)之间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譬如合伙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企业经营权纠纷、分红权纠纷、出资违约、合伙人(股东)侵占企业资产等等。企业在合伙人之间互相埋怨、推诿争执中走向解散或停业。
(二)与合作伙伴的业务合同纠纷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体现的。由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到最终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不可预见的事件影响,导致合同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正常履行,如逾期付款、合同标的不合格、工程延期……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但纠纷来临后,去查看所签订的合同才发现所有条款仍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
(三)与其他经营主体(自然人)的侵权纠纷。 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比较普遍的主要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缺陷产品(服务)侵权、环境污染侵权、雇员对第三人的职务侵权等等。对于有些企业,会产生特定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侵权行为,如化工、电网等高度危险行业、建筑行业、商业服务行业、医疗行业等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纠纷。
(四)与员工的劳动用工纠纷 。企业与员工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员工又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中,企业败诉的概率超过80%。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是:拖欠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等。
以上是最常见的企业民事法律风险,其结果往往就是当事企业赔点钱。很多人认为凡是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但是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往往缺的就是钱,由于在经营过程中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在发生纠纷后很多时候会败诉,很可能最终因为无力支付巨额赔款而退场。
二、行政法律风险 。近几年国家花大力气不断地清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审批程序和类型,企业经营虽说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自由,但是企业仍然受到来自各种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比如税收监管、工商登记、安全生产、员工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城市综合治理等等。企业经营过程中任何一方面出现的纰漏都有可能面临相关主管机关的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甚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微企业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企业因为违法违规被行政部门罚款。由于政府机构的强势地位以及依法行政的理念还未在部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形成,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可是在面临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罚时,中小微企业大多会接受处罚,而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三、刑事法律风险。 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所长王荣利先生是最早研究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的专家之一,自2009年起连续近十年作企业家犯罪研究。他表示:自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们能叫上名的著名企业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国美的黄光裕、南德的牟其中、爱多的胡志标、科隆的顾雏军、本色集团的吴英……这些当年赫赫有名的企业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溯到他们创业的起点,会发现他们无一例外的共同特点就是藐视法律!当一次又一次因违法而获利后,一次又一次将违法的经验“发扬”,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就正常不过了。
没有人创业就是为了犯罪。但是《202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指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从以上案例涉及的罪名可以看出,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贯穿了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报告”分析发现,我国中小企业近些年来发展迅猛,但内部规章制度与国有企业和外企相比仍不够健全,出现问题也比较多。此外,我国对民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如在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中,财务制度不健全,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同。这种不清晰、不严格的财产界限,给一些不法管理人员中饱私囊、牟取私利提供了机会,而且不容易被企业察觉、被司法机关查获。这也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高管犯罪具备了隐蔽性强的典型特征。
当我们了解到创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处处布满陷阱,处处存在雷区,需要我们谨慎处理,我们就会心怀敬畏之心,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经营自己的事业,提前做好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准备,清楚自己可以做和不能做的事情,那么就离创业成功为期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