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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修订版序言

Preface for the Revised Edition

【题解】

《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序言的落款时间为1990年11月,在内容上与罗尔斯在1987年为其法文版撰写的序言多有相似之处。 不过,我们从罗尔斯的说明可知,修订版的修订工作在1975年3月就已完成。因此《正义论》两个英文版本都是20世纪70年代的作品。

在这个序言中,罗尔斯回顾了《正义论》发表之后所受到的一些批评,书中存在的若干疏漏,修订版的修订说明及其理由。他尤其提到《正义论》英文版第一版的两大软肋,一是关于“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的解释;二是关于“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解释。罗尔斯在这个序言中说明了他本人在修订版中对这两大软肋的修订工作。他提醒读者,修订版在第三章和第四章有较大修订,这些修订属于个别技术细节,不涉及《正义论》的基本见解和基本框架。

关于术语“primary goods”,汉语学界主要有“基本善”(何怀宏、姚大志、何包钢、廖申白、龚群)、“首要善”(万俊人)、“基本的善”(徐向东)、“基本物品”(赵汀阳、王绍光)、“基本嘉益”(童世骏)、“基本有用物品”(石元康、周保松)等解读。其他还有“基本益品”“基本善品”“基本善物”“基本福祉”等解读。 它们大多符合汉语习惯,但在汉语哲学语境中,有些解读容易引起误解。以“基本善物”为例,在汉语习惯中,“善物”和“善款”往往连用,表示慈善捐赠之物。 另外,该术语若解读为“基本物品”,如此解读偏重物质方面和经济方面,容易造成庸俗化解读。参考各种意见,笔者主张把它解读为“基本善”。在本项评注中,笔者一般使用术语“基本善”。当然,这需要做些解释。

“primary goods”亦即“基本善”,是自由平等公民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都想要得到的美好事物,是良序社会成员在设计理性人生规划时必定考虑或欲求的基本必需品,是任何理性个体渴望实现的初始人生目标。从罗尔斯列举“primary goods”的内容来看,它们是“初始的权利和利益”。从罗尔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可知,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属于“权利”范畴,由第一正义原则规制;个人财产和收入属于“利益”范畴,由第二正义原则调节,它们合在一起就是“权益”。“goods”就是“权利和利益”,简称“权益”。位置、地位、职权、荣誉和自尊也可以纳入“权益”概念而得到理解。笔者曾撰文表示,“初始权益”能够确切包括“primary goods”指称的这两类对象。 鉴于汉语学界已有针对“primary goods”的通用术语,笔者接受“基本善”术语。

相应地,“citizens' index of primary goods”可解读为“公民基本善指数”。布赖尔表示,“多种多样的基本善引发了指数问题” [1] 。基本社会制度极大化处境中最糟糕个体的潜在福祉,取决于若干基本善的向量(vector of amounts of primary goods)。要想提高公民福祉,增强公民获得感或幸福感,就得重视基本善指数问题。德沃金列举的可分配的善有“财富、福利、荣誉、教育、承认、岗位” 。他认为,任何善的分配都涉及现行制度框架是否公平问题。

目前国内多数学者把“primary goods”解读为“基本善”。这表明“基本善”是比较受到认可的解读。但是解读者给出的理由各不相同。从不同学者对“基本善”的理解来看,有的对“primary goods”存在误解。

譬如,有学者表示,“在罗尔斯那里实际上有两种善的观念: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善,一种是‘基本善’。对于前者,‘正义优先于善’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后者,则不能说‘正义优先于善’,因为‘基本善’是罗尔斯推论出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它在逻辑上先于正义” 。这个推理过程是:“基本善”不仅先于正义原则,而且是“推论出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基本善”“在逻辑上先于正义”,“基本善”优先于“正义”。所以,我们不能说“正义”优先于“基本善”的“善”。

此评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所有的“善”,包括“基本善”,都必须满足“正当优先于善”假说。至少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来没有动摇过“正当优先于善”的主张,它是一以贯之的。

下面是笔者对“正当优先于善”命题的必要解析。

1.正义的首要性或至上性。它表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这是贯穿《正义论》的第一命题。它否定正义是极大化的善,这是公平正义观念对效用正义观念的否定,也是公平正义论取代效用正义论的确切表达。

2.正当的优先性。它表示“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对于这一点,罗尔斯从来没有动摇过。它同样适用于处理“正当”与“基本善”的关系,亦即“正当优先于基本善”。

3.“基本善”假设从来没有挑战过“正当的优先性”假设。这是笔者与部分学者在解读“primary goods”概念时产生的最大分歧。后来,亦有学者在解读“正义的首要价值”上犯了相似错误,尽管他在犯错误方向上是正好相反的。 前者的错误是,用“基本善”假设挑战进而否定“正当的优先性”假设。后者的错误是,用“分配正义”来解读《正义论》提出的“正义的首要德性”亦即“正当的首要价值”命题,用一般正义观念解读公平正义观念,进而否定“正义的首要德性”假设,最终否定“正当的优先性”假设。

笔者认为,罗尔斯提出基本善思想,没有背离“正当优先于善”假设。否则,其整个正义理论将陷于混乱当中。

首先,关于所谓的“正义优先于善”命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在《正义论》中,不存在“正义优先于善”这样的表述。通读《正义论》,笔者只找到“正当优先于善”(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p.28)、“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concept of right is prior to that of the good,p.28)和“正当的优先性”(priority of right,p.373)等表述。当然,罗尔斯和桑德尔等人存在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争论,但那是另一问题。 因此,“正义优先于善”这个表述是不准确的。

(2)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确谈到了“正义的优先性”(priority of justice)。它们主要有:

①公平正义试图说明有关正义优先性的这些常识性信念,指出这些信念是在初始位置上将被选中的原则的结果。(p.25)

这个语句没有提到正义与善的关系,或者正义对善的优先性。但是它提到“正义的优先性”信念是“被选中的原则的结果”。也就是说,我们从被选中的正义原则可以推导出“正义的优先性”。

②在公平正义中,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正义的社会制度规定个人必须在什么范围内发展其目标,它既提供权利和机会框架,又提供实现满足的手段,只有在这个框架之内,只有通过使用这些手段,才能公平地追求这些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获取利益务必以违反正义为条件,那么这样的利益是没有价值的,正义的优先性因此而得到了解释。既然这些利益从一开始就没有价值,那么它们不得凌驾于正义的诸多主张之上。(p.28)

这个语句既提到“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也提到“正义的优先性”。它表示的意思是“违反正义的利益是没有价值的”,这个语句提到了正义与善的关系,或者正义与利益的关系。“正义的优先性”可以解读为“正义对善好的优先性”,是“正当优先于善”的引申。罗尔斯在这个语句的脚注中提道:“正当的优先性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central feature)。”这是最接近部分学者提到的“正义优先于善”说法的原文。但是我们看不到他们所谓的“基本善”否定“正义的优先性”的明确理由。恰恰相反,罗尔斯明确表示,权利、机会和利益要在正义社会制度设定的框架内去追求,否则它们是没有价值的。

③一旦正义原则被推导出来,契约论对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做了若干限制。这些限制遵循正义优先于效率(priority of justice over efficiency)、自由权利优先于社会优势和经济优势(priority of liberty over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自由权利优先于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顺序(假定这一系列顺序已经得到承认)。正如本人在前面评论的那样(§6),这些优先事项意味着,对有违正义之事物的欲望,亦即对除非侵犯正义的安排否则无法得到满足的事物的欲望,是没有价值的。满足这些需求,是毫无价值的,社会系统不会鼓励这些需求。(p.230)

这个语句的意思与②句保持高度一致。它没有直接提到正义对善的优先性,但它明确提到“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和“自由(权利)对社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优先性”。

笔者之所以列出在《正义论》中直接提到与“正当的优先性”和“正义的优先性”有关的原文,是因为“正义优先于善”是在中国政治哲学界流传甚广的命题。比如有人说:“罗尔斯把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称为一种‘康德式的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理论。国内学术界也很重视罗尔斯和康德思想观念的相似性。例如,他们都强调正义(或道德)之于善的优先性。” 还有人说:“道德意义上的正义优先于善,指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任何其他价值与正义相冲突的时候都要被排斥。” 但是,“正义优先于善”在《正义论》中是一个查无确切出处的命题。

上述说法混同了“正义的首要性”假设和“正义的优先性”假设。在两个假设中,前者派生出后者。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另外,法学界比较关注“权利的优先性”或“自由的优先性”,而不是“正义的优先性” 。这是另一议题。我们在此点到为止。

因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本人表述的确切命题是“正当优先于善”,所以,部分学者用“正义优先于善”命题来解读或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和善理论是不确切的。

其次,笔者猜测,令部分学者产生误解的可能段落是《正义论》第七章第60节第一段。本人对这个段落的解读是:

迄今为止,我很少提到善好概念(concept of goodness)。当我说一个人拥有的善(good)取决于在既定的恰当条件下对其而言最合理的人生规划时,我早前已略有提及这一概念(§15)。我一直假定,在良序社会里,公民持有的各种善观念都要符合公认的正当原则,包括要给各种基本善(various primary goods)留下恰当的地盘。不过,我只在相当不充分意义上使用善好概念。我实际上将区分两种善理论(theories of the good)。这样做的理由是,在公平正义里,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concept of right is prior to that of the good)。同各种目的论相比,当且仅当一个事情融入符合已有正当原则的某些生活方式,它才是善好的。不过,因为我们务必针对处在初始位置上各方的动机提出某些假定,所以为了确立这些原则,依赖于某个“善好”概念是必要的。由于这些假定不得危害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用于论证正义原则的善理论,被严格限定在这些最为基本的议题上。这种关于善的见解,我称之为不充分善理论:它旨在确保关于基本善的前提,要想抵达正义原则,就必需那些前提。一旦这个理论得到论述,基本善得到说明,我们就可以自由运用正义原则,进一步发展本人称作充分善理论的理论。(pp.347-348)

我们从这个段落没有看到,罗尔斯的基本善理论否定了“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prior place of the concept of right),或者,它否定了“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我们只看到罗尔斯如下明确表示:“由于这些假定不得危害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用于论证正义原则的善理论,被严格限定在这些最基本议题上。”罗尔斯即使用“基本善”理论来论证正义原则,也没有用那个理论来动摇如下确信:“这些假定不得危害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

有个语句也许是导致部分学者误解的关键语句:“这种关于善的见解,我称之为不充分善理论:它旨在确保关于基本善的前提,要想抵达正义原则,就必需那些前提。”在笔者看来,这个语句强调“基本善”的重要性,只是为了证明,在筛选正义原则之前,各方就想要持有甚至已经持有基本善。罗尔斯承认,基本善在时间上先于正义原则而存在,但是,不能因此证明“基本善”在价值排序上优先于“正义”。任何个体追求“基本善”,任何团体谋求自身利益,也得遵守“正当优先于善”准则。这就是 “正当的优先性”。它源于“正义的首要性”。“正当的优先性”假设派生于“正义的首要性”假设。“基本善”假设派生于“理性善好”(rationality as goodness)假设。“正当的优先性”假设和“基本善”假设看起来是平行假设。“正义的首要性”假设在“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观念中得到了更加精确的表达。公平正义优先于理性善好。“正当的优先性”假设在价值排序上优先于“基本善”假设。在社会基本结构设计中,正当比善,或者正义比善好,拥有较大的权重。这是公平正义观念区分于效用正义观念的最大特点。

最后,个体追求自己的“基本善”,仍然要坚持或符合正当的优先性。“基本善”的具体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非交易性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人的尊严;另一部分是交易性的利益,包括人的收入和财富。公平正义主张,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是不可让与的,是不可交易的。这是“正当优先于善”的首要内容。正当的优先性在于保障每一个体完备拥有无法让与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当然,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比如收入和财富,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交易活动同样要遵循“正当优先于善”规则。

因此,笔者认为,基本善假设不仅没有违反正义的优先地位或者正当的优先性,而且是真正落实着那个优先性。时间存在在先不等于价值排序优先。部分学者可能犯了以时间存在在先推出价值排序优先的错误。

比如,罗尔斯在另一个地方也谈起了基本善和正义原则的关系: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首先是自尊,都是基本善,这一点确实必须由不充分善理论来解析。正义原则的约束条件不能用于引出作为对最初状态的部分描述的基本善清单(list of primary goods)。其原因当然是,这份清单是得出选择正当原则的前提之一。在解析这份清单时,引证正当原则将是循环论证。于是,我们必须假定,结合以下一般事实:人的需要和能力、人所处的特定阶段和营养要求、亚里士多德式原则以及社会相互依赖的必要性等,基本善清单可以通过理性善好观念来解释。我们决不能诉诸正义的约束条件。不过,一旦我们对以这种方式阐述基本善清单表示满意,那么在关于“善好的”定义的所有进一步应用中,我们就能自由援引正当的约束条件。我不想在此为基本善清单作辩解,因为人们针对它们的求偿权看似足够明确。然而,本人将一再回到这一个问题上来,当联系到自尊这个基本善时,尤其如此。接下来,我把这份清单看作确定的,并运用充分善理论。这个理论的检验是,它应当符合我们在自反均衡中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p.381)

在上面这个段落中,罗尔斯表示,“基本善清单”不能用“正义原则的约束条件”来解释,对这份清单的解释要用“理性善好观念”来解释。因此他说“我们决不能诉诸正义的约束条件”。但是,因为公平正义观念优先于理性善好观念,所以,一旦那份清单得到清晰的描述,它仍然要符合“正义的优先性”。

笔者认为,这个段落仍然可以用上面的观点予以解释:基本善与正当相比在时间上的存在在先推导不出在价值上的排序优先。罗尔斯承认,因为基本善清单在时间上先于正当原则而存在,所以基本善的合理性不得引证正当原则作为依据。但是,一旦基本善清单得到确定,它们仍然要接受正当原则的约束。也就是说,个体对基本善的追求,仍然要遵循“正当优先于善”规则。比如,在奴隶制度中,蓄奴者或奴隶主可以把占有和使用奴隶当作“基本善”来追求,但在公平正义论者看来,那样的追求是违反正义的,亦即违反“正当优先于善”规则,因而是没有社会价值的。

同样地,在讨论正义与效率和福祉的关系时,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三章第4节中做了如下表述:

第二个优先性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祉)第二正义原则既在词序上先于效率原则,又在词序上先于极大化各种优势集的原则;并且,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存在着两种情况:(1)机会不平等必须增加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过高储蓄率总的来说必须减轻那些承受这种困难的人的负担。(pp.266—267)

正如罗尔斯概括的那样,它可以简称为“正义优先于效率”或“正义优先于福祉”(priority of justice over efficiency and welfare),但它不是“公平优先于效率”或“公平对效率的优先”(priority of fairness over efficiency)。部分学者关于《正义论》存在“公平优先于效率”思想的讨论并无大错,但是“公平优先于效率”毕竟不是罗尔斯本人的说法,至少在《正义论》中是如此。

正义的首要性、自由的优先性、正当的优先性、正义的优先地位等都是公平正义理论对社会基本制度提出的要求与规定,由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来规制和调节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当然包括规制和调节人们追求的基本善。这些表述在含义上是不同的,它们在制度安排中发挥的作用或者拥有的权重是不同的。

正义的首要性既不同于正当的优先性,也不同于自由的优先性。正义的首要性,就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首要假设,一切其他假设皆因它而得到解析。当部分学者把“正义的首要性”解读为“正义是指与社会基本制度(或主要制度)相关的分配正义” 时,他狭隘化了那个假设的含义,也降低了它的层级。另有学者很好地纠正了这类误解:“罗尔斯在此强调正义对于社会制度具有首要价值,是其首要德性。也就是明确告诉我们,他的正义论所研究的不是以个人正义为中心,而是以社会基本制度即国家制度为中心。在思想史上,罗尔斯重新告诉人们,制度正义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如果制度不正义,就必须改造或加以废除。”

罗尔斯本人对由正义的首要德性引出的几种优先性有明确表述:“存在着有待区分的几种优先性。我所说的自由的优先性,是指(作为第一正义原则的)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以词序排列,因此,关于自由的主张或诉求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在这一点实现之前,任何其他原则都不得发挥作用。正当优先于善,或者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目前不是我们关心的问题。”(p.214)这些优先事项的落实问题,是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评价问题。因为正当的基本制度是实现个体基本善的制度保证。解决了这些相关的优先性问题,有助于实现个体的基本善。

如上所述,罗尔斯的基本善理论,没有否定他的“正当优先于善”假说。笔者如此解读可以圆满解释部分学者在正义的首要性、正当的优先性、基本善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存在的误解或困惑。

【原文】 RE-1-p.xi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一开始就表示,自己无论如何修订,《正义论》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学说是不变的。因此,他的修订只是个别细节的、技术意义的,所有修订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或论证其基本主张。

1. 原文:“central doctrines” (p.xi).H本:“核心理论”(“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核心学说”或“核心教义”。

2. 原文:“I wish,as one might expect,that I had done certain things differently,and I would now make a number of important revisions” (p.xi).H本:“正像所期望的,我希冀对有些内容做不同的处理,并做出一些重要的修正”(“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正如有人期待的那样,本人但愿对有些事情做了不同处理,我愿意现在做一些重要修订。 ”这是一个现在完成虚拟式,表示作者立足于当下回顾过去的一种主观愿望。

【诠释】

为《正义论》修订版撰写序言给我以莫大的快乐。尽管第一版受到许多批评,但是我仍然接受其主要轮廓(main outlines),并捍卫其核心学说。当然,正如有人期待的那样,本人但愿对有些事情做了不同处理,我愿意现在做一些重要修订。只不过,正如有些作者有时说起那样,即使重写《正义论》,我也不会写出一部完全不同的书来。

【原文】 RE-2-p.xi

【评析】

1. 原文:“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these revisions have been included in all subsequent translations” (p.xi).H本:“就我力所能知的,这些修订被包括在所有随后的翻译中了”(“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据本人所知,这些修订已经包含在所有的后续译文中。”

2. 原文:“Since this revised text includes what I believe are significant improvements,the translated editions(provided accuracy is preserved)until now have been superior to the original” (p.xi).H本:“因为这一修订本包括了我相信是有意义的改进,这些译本假如译文准确,应该都优于最初的版本”(“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既然这个修订本已经包括本人完成的重要润色和补正,假如译文准确,那么迄今为止,这些译本皆优于最初的英文版本。 ”这里的“the original”指是的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英文第一版。

3. 原文:“This revised edition incorporates these improvements” (p.xi).H本:“而现在这个修订版把这些改进纳为一体”(“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这个修订版就包含了这些润色和补正。

【诠释】

1975年2—3月间,为了推出那一年的《正义论》德文版,我对《正义论》英文版第一版做了许多修订。据本人所知,这些修订已经包含在所有的后续译文中,我此后未曾再做修订。因此,所有译本都来自同一个修订本。既然这个修订本已经包括本人完成的重要润色和补正,假如译文准确,那么迄今为止,这些译本皆优于最初的英文版本。这个修订版就包含了这些润色和补正。

【原文】 RE-3-p.xi

【评析】

罗尔斯表示,《正义论》表达的政治主张,符合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

1. 原文:“Before commenting on the more important revisions and why they were made,I will comment on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presented in A Theory of Justice ,a conception I call ‘justice as fairness’” (p.xi).H本:“在评论较重要的修订以及为什么做出这些修订之前,我要评论一下我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观念,亦即我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在说明这些重要修订及其理由之前,我要讲一下在《正义论》中得以展示的某种正义观念,本人称之为‘公平正义’观念。 ”另外,有人把短语“justice as fairness”解读为“公平式的正义”,有人则解读为“公平型正义”,皆颇为传神;另有学者把它解读为“公平即正义”,也可参考。

2. 原文:“The central ideas and aims of this conception I see as those of a philosophical conception for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p.xi).H本:“我把这一正义观的中心观念和目标视做一种宪政民主的哲学观的成分”(“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依本人之见,公平正义观念主张的中心思想和目标,乃是推崇宪政民主哲学观念的中心思想和目标。

3. 原文:“a wide range of thoughtful political opinions” (p.xi).H本:“诸多思考的政治观点”(“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诸多颇有见地的政治观点。

【诠释】

在说明这些重要修订及其理由之前,我要讲一下在《正义论》中得以展示的某种正义观念,本人称之为“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观念。依本人之见,公平正义观念主张的中心思想和目标,乃是推崇宪政民主哲学观念的中心思想和目标。本人希望,针对诸多颇有见地的政治观点,公平正义纵使并非完全令人信服,但也看似合理而有用,表达了民主传统之共同内核(common core of the democratic tradition)的本质部分。

【原文】 RE-4-pp.xi-xii

【评析】

罗尔斯在此简要说明了公平正义观念取代效用正义观念的理由,认为“效用论未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p.xii)。

1. 原文:“I wanted to work out a conception of justice that provides a reasonably systematic alternative to utilitarianism” (p.xi).H本:“我想建立一种正义观,它能提供对功利主义合理和系统的替代”(“修订版序言”第1页)。“utilitarianism”一词一般被解读为“功利主义”。在本书中,笔者大多将它解读为“效用论”。有人把“utilitarianism”解读为“效用主义” 。还有人把它解读为“效益主义” ,也可参考。 新解:“我想要阐述一种正义观念,它将相当系统地取代效用论。

2. 原文:“I do not believe that utilitarianism can provide a satisfactory account of the 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citizens as free and equal persons,a requirement of absolutely first importance for an account of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p.xii).H本:“我不相信功利主义能够对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这对一种民主制度的诠解来说是绝对首要的要求”(“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本人认为,效用论未曾令人满意地解释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要想解释各种民主制度,这是一个首要的要求。

3. 原文:“I used a more general and abstract rendering of the idea of the social contract by means of the idea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as a way to do that” (p.xii).H本:“我通过作为一种处理方式的‘原初状态’的观念,采用了社会契约论的一种较一般和抽象的形式”(“修订版序言”第1页)。 新解:“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借助于初始位置理念,我对社会契约理念做了更为一般而抽象的演绎。

【诠释】

我已在本书第一版序言中讲过公平正义观念的中心思想和目标。正如第一版序言第二段落和第三段落解释的那样,鉴于某种形式的效用论(utilitarianism)长期支配着盎格鲁—撒克逊政治思想传统,我想要阐述一种正义观念,它将相当系统地取代效用论。在本人看来,希望找到这个替代理论的首要理由是,作为宪政民主制度(institu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基础,效用论学说(utilitarian doctrine)有其弱点。尤其是,本人认为,效用论未曾令人满意地解释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要想解释各种民主制度(democratic institutions),这是一个首要的要求。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借助于初始位置(original position)理念,我对社会契约理念(idea of the social contract)做了更为一般而抽象的演绎。令人信服地解释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令人信服地解释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是公平正义的第一个目标(first objective of justice as fairness)。尝试将这些解释与关于民主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某种理解融会贯通,是公平正义的第二个目标(second objective),那种理解将导出公平机会均等原则(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原文】 RE-5-pp.xii-xiii

【评析】

1. 原文:“These I shall now try to indicate,although I am afraid much of what I say will not be intelligible without some prior knowledge of the text” (p.xii).H本:“现在,我要试着指出这些修订,虽然我担心没有某些预先文本的支持,我所说的有些内容恐怕不易理解”(“修订版序言”第2页)。 新解:“本人现在试着讲一下这些不足。我担心的是,若不先对原文有所了解,读者恐怕不知道本人正在说些什么。 ”这里的“these”指的不是“这些修订”,而是“这些不足”。

2. 原文:“One of the most serious weaknesses was in the account of liberty,the defects of which were pointed out by H.L.A.Hart in his critical discussion of 1973” (p.xii).H本:“初版最严重的弱点之一是在对自由的解释中由H.L.A.哈特在他1973年的批评讨论中指出的那些缺点”(“修订版序言”第2页)。 新解:“初版的第一大软肋存在于关于自由的解释当中,1973年,哈特在批评讨论中已经指出了那个解释存在的诸多缺憾。”

3. 原文:“I made revisions to clear up several of the difficulties Hart noted” (p.xii).H本:“我为澄清哈特指出的某些困难做了修订”(“修订版序言”第2页)。 新解:“我做了若干修订,以期破解哈特提出的数个难点。

4. 原文:“These changes in the account of liberty can,I think,fit comfortabl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justice as fairness as found in the revised text” (p.xiii).H本:“我想,在自由的解释中的这些改变能够妥帖地适应于修订版中所见的‘公平的正义’的结构”(“修订版序言”第2页)。 新解:“本人认为,对解释自由的这些改动,可以妥当地整合到公平正义框架之内,那个框架可见于经过修订之后的本书正文当中。”

【诠释】

1975年作修订时,本人订正了《正义论》第一版的若干不足之处。本人现在试着讲一下这些不足。我担心的是,若不先对(《正义论》第一版)原文有所了解,读者恐怕不知道本人正在说些什么。不过,抛开这个顾虑不讲,初版的第一大软肋存在于关于自由(liberty)的解释当中。1973年,哈特(H.L.A.Hart)在批评讨论中已经指出了那个解释存在的诸多缺憾。 从第11节开始,我做了若干修订,以期破解哈特提出的数个难点。必须承认的是,虽然已有相当改进,《正义论》修订版的解释仍未尽如人意。一个更好的版本可见于1982年本人以“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为题发表的论文,该文试图回答哈特提出的最重要质疑。 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在那里被说成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保障的社会条件。那些条件对于公民充分发展、全面且知情地实践两种道德能力——他们持有某种正义感能力和他们持有某种善观念能力(their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 and their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是至关重要的。本人把公民持有正义感能力和公民持有善观念能力视为两个基本情形(two fundamental cases)。简而言之,第一个基本情形是,公民通过实践正义感,将正义原则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第二个基本情形是,公民将实践理性和思考能力应用于构建、修正和理性追求其善观念的过程。平等的政治自由(equal political liberties),包括其公平价值(一个将在第36节予以介绍的理念)、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结社自由(freedom of thought,liberty of conscience,and freedom of association)旨在保证,在这两个情形中得到实践的两大道德能力是自由、知情且有效的。本人认为,对解释自由的这些改动,可以妥当地整合到公平正义框架之内,那个框架可见于经过修订之后的本书正文当中。

【原文】 RE-6-p.xiii

【评析】

1. 原文:“A second serious weakness of the original edition was its account of primary goods.These were said to be things that rational persons want whatever else they want,and what these were and why was to be explained by the account of goodness in Chapter VII” (p.xiii).H本:“初版的第二个严重弱点是它对‘基本善’的解释。过去的解释是指理性的人无论他们想要别的什么都想要的东西,在第七章有关善的解释中,我曾对它们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做出过说明”(“修订版序言”,第2页)。 新解:“初版的第二大软肋是关于基本善的解释。基本善曾被说成是理性人都渴望得到的善好之物,在第七章有关善好的解释中,我对基本善是什么以及它们何以如此做了解析。”

2. 原文:“Persons are to be viewed as having two moral powers(those motioned above)and as having higher-order interests in developing and exercising those powers” (p.xiii).H本:“人现在被视做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这两种能力上面已经提及),他们对发展和运用这两种能力具有更高一层的兴趣”(“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人既被视为持有两种道德能力(前面已有提及),又被视为对发展和实践两种道德能力有着高阶旨趣。”

3. 原文:“Primary goods are now characterized as what persons need in their status as free and equal citizens,and as normal and fully cooperating members of society over a complete life” (p.xiii).H本:“基本善的特征现在被确定为:它们是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基本善现在被定义为,既作为享有自由平等地位的公民,又作为开展常态且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任何个体在其整个一生中都必不可少的善好之物(好东西)。”

4. 原文:“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for purposes of political justice are to be made in terms of citizens’ index of primary goods and these goods are seen as answer to their needs as citizens as opposed to their preferences and desires” (p.xiii).H本:“为了政治正义而作的人际比较现在是通过比较公民所占有的基本善的指数来进行的,这些善被看作是对他们作为公民的需求的回应,而这些需求是对立于他们的偏好和欲望的”(“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以政治正义为目标的人际比较,将借助于公民基本善指数来进行,基本善被视为对公民需求的回应,而不管他们的偏好和欲望是什么。”

【诠释】

初版的第二大软肋是关于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解释。基本善曾被说成是理性人都渴望得到的善好之物 ,在第七章有关善好(goodness)的解释中,我对基本善是什么以及它们何以如此做了解析。不幸的是,那个解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基本善之成为基本善,究竟仅仅取决于人类心理(human psychology)的自然事实,还是也取决于体现一定理想的一种关于人身或人格的道德观念(moral conception of the person)。这种模糊性将借助于赞同以下解释得到消除:人既被视为持有两种道德能力(前面已有提及),又被视为对发展和实践两种道德能力有着高阶旨趣(higher-order interests)。于是,基本善现在被定义为,既作为享有自由平等地位的公民,又作为开展常态且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任何个体在其整个一生中都必不可少的善好之物(好东西)。以政治正义为目标的人际比较,将借助于公民基本善指数(citizens' index of primary goods)来进行,基本善被视为对公民需求的回应,而不管他们的偏好和欲望(preferences and desires)是什么。从第15节开始,我做了一些修订,以表达在观点上的这一变化,不过这些修订不如本人1982年以“社会统一与基本善”(“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为题发表的论文给出的陈述来得充分。 [2] 本人认为,正如在基本自由解释方面所做的改动那样,这个陈述要求的改动也整合到了《正义论》修订版正文的框架当中。

【原文】 RE-7-pp.xiii-xiv

【评析】

1. 原文:“The revisions are too numerous to note here,but they do not,I think,depart in any important way from the view of the original edition” (p.xiii).H本:“这些修正太多以至无法在此提及,但我想它们并没有在重要的方面脱离初版的观点”(“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鉴于修订之处太多,无法在此一一列举,不过本人以为,它们没有严重背离《正义论》第一版的观点。”

2. 原文:“After Chapter IV there are few changes” (p.xiii).H本:“在第四章以后修改就很少了”(“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在第四章以后,只存在数处改动。”

3. 原文:“I revised §44 in Chapter V on just savings,again trying to make it clearer” (p.xiii).H本:“我修订了第五章中论正义的储蓄的第44节,以试图使它更为清晰”(“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我修订了第五章第44节关于正义储蓄的讨论,力争使之更加清晰明了。 ”第44节的标题是“代际正义问题”。罗尔斯在此表示,他修订的是这一节讨论正义储蓄的部分。“just savings”也可解读为“正当储蓄”,罗尔斯把它作为一个原则来讨论,并且把它同两个正义原则结合起来讨论。H本的解读会让读者误以为,罗尔斯对第44节整个章节做了修订。

4. 原文:“Having identified what I regard as the two important changes,those in the account of the basic liberties and of primary goods,these indications suffice to convey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revisions” (pp.xiii-xiv).H本:“也许在弄清了我所认为的两个重要修改——亦即在基本自由与基本善的解释中的修改之后,这些说明足以表达我修订的性质与范围”(“修订版序言”第3页)。 新解:“在明确本人以为的两个重要修订——其一是关于基本自由的解释,其二是关于基本善的解释——之后,这些迹象足以传达如此修订的性质与范围。”

【诠释】

尤其在《正义论》第三章中,以及在《正义论》第四章中(虽然要少一些),本人还做了好多其他修订。在第三章中,我只是尝试让推理变得更加清楚明白,更不易让人产生误解。鉴于修订之处太多,无法在此一一列举,不过本人以为,它们没有严重背离《正义论》第一版的观点。在第四章以后,只存在数处改动。我修订了第五章第44节关于正义储蓄(just savings,合乎正义的储蓄)的讨论,力争使之更加清晰明了;本人还重写了第九章第82节前6个段落,以纠正自由优先性论证的严重失误。 那一节其余部分也做了若干修订。也许,在明确本人以为的两个重要修订——其一是关于基本自由的解释,其二是关于基本善的解释——之后,这些迹象足以传达如此修订的性质与范围。

【原文】 RE-8-p.xiv

【评析】

1. 原文:“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is to be applied subject to the constraints of the prior principles:the principle of the equal liberties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p.xiv).H本:“功利原则的应用是受制于优先原则——即受平等自由与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限制”(“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应用效用原则要受到两个优先性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公平机会均等原则——的限制。 ”不对照原文,H本会让人误以为,优先性原则是一个原则。这个语句说的意思是,应用效用原则,既受到平等自由原则的限制,又受到公平机会均等原则的限制。后两个正义原则都优先于效用原则。

2. 原文:“If I were writing A Theory of Justice now,there are two things I would handle differently” (p.xiv).H本:“假如我现在要重写《正义论》,有两件事情我会做不同的处理”(“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假如本人现在正在撰写《正义论》,有两件事将做不同处理。 ”这是虚拟条件句,表示作者的主观愿望,这里的“writing”不能解读为“重写”,而就是“撰写”。

3. 原文:“The principle of(average)utility” (p.xiv).H本:“(平均)功利原则”(“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平均)效用原则”。

4. 原文:“The primary aim of justice as fairness is achieved once it is clear that the two principles would be adopted in the first comparison,or even in a third comparison in which the mixed conception of the second comparison is adopted rather than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p.xiv).H本:“一旦清楚两个正义原则将在第一个比较里被选择,甚或只要在一种第三比较中,是第二比较中的混合观念而非功利原则被采用,公平的正义的主要目标也就达到了”(“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只要如下情形是清晰的:在第一个比较中,两个正义原则将被选中;或者即使在第三个比较中,只要在第二个比较中的混合正义观念而非效用原则被选中,那么公平正义的首要目标就算达到了。”

5. 原文:“It is better to recognize that this case is less evident and is unlikely ever to have the force of the argument for the two prior principles” (p.xiv).H本:“认识到这一例证并不像对两个先前的原则的论证那样自明和有力是比较好的”(“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我们最好能认识到,这个例证并不像对两个先行原则的论证那样自明而有力。”

【诠释】

假如本人现在正在撰写《正义论》,有两件事将做不同处理。第一件事涉及从初始位置(第三章)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第二章)的方式。通过两个比较来展示这一论证会更好些。在第一个比较中,各方将在作为一个单元的两个正义原则与做为单一正义原则的(平均)效用原则之间做出抉择;在第二个比较中,各方将在两个正义原则与做了重要变更的同样原则——即由(平均)效用原则取代差别原则——之间做出抉择。[本人称如此更换后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混合正义观念(mixed conception),这个正义观念在此要理解为,应用效用原则要受到两个优先原则(prior principles)——平等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the equal liberties)和公平机会均等原则(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的限制]。使用两个比较的优点是,将平等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论证与差别原则论证区分开来。支撑平等基本自由的论证看似要强一些,支撑差别原则的论证则涉及各种考虑因素的更微妙平衡。只要如下情形是清晰的:在第一个比较中,两个正义原则将被选中;或者即使在第三个比较中,只要在第二个比较中的混合正义观念而非效用原则被选中,那么公平正义的首要目标(primary aim)就算达到了。本人仍然认为,差别原则是重要的,并在将满足前面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背景视为理所当然的情况下继续为它提出例证(正像在第二个比较中一样)。不过,我们最好能认识到,这个例证并不像对两个先行原则的论证那样自明而有力。

【原文】 RE-9-pp.xiv-xv

【评析】

从罗尔斯对拥有产权的民主制度的描述可知,他理想化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包括财产私有制。罗尔斯无视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的贫富日益分化的事实,设想一种缓和这种分化趋势的理想化的资本主义制度。这当然只是一厢情愿。不过,值得肯定的是,他批判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制度的局限性。

1. 原文:“To distinguish more sharply the idea of a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introduced in Chapter V)from the idea of a welfare state” (p.xiv).H本:“在一种产权民主的观念(在第五章中引入)与一种福利国家的观念之间做更明确的划分”(“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更加明确地区分(第五章介绍的)产权民主理念和福利国家理念。 ”后者的解读显得更加简洁明了。

2. 原文:“A small part of society” (p.xiv).H本:“一个小的社会阶层”(“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社会的极小部分”或“社会的一小部分”。

3. 原文:“One major difference is that the background institutions of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with its system of(workably)competitive markets,tries to disperse the ownership of wealth and capital,and thus to prevent a small part of society from controlling the economy and indirectly political life itself.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avoids this,not by redistributing income to those with less at the end of each period,so to speak,but rather by ensuring the widespread ownership of productive assets and human capital(educated abilities and trained skills)at the beginning of each period” (pp.xiv-xv).H本:“一个主要的差别是产权民主的背景制度,在保留其(有效的)竞争市场的体制下,试图分散财富与资本的所有权,以此防止一个小的社会阶层控制经济并间接控制政治生活本身。产权民主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不是通过在每个时期结束时再分配收入给那些所得较少的人,而毋宁说是在每个时期的开始就确保生产资料与人力资本(受过教育与训练的能力与技艺)的广泛所有权”(“修订版序言”第4页)。另解:“财产拥有的民主……试图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拥有,由此就避免社会的少部分控制经济并因此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不是通过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在每个时段的最后阶段处于收入最少的人,而是通过在每个时代的开始就确保生产资本以及人力资本(教育能力和受训练的技术)的广泛拥有。” 新解:“两者存在的主要差别是,带着其(行之有效的)竞争市场系统,产权民主的背景制度,试图分散财产与资本的所有权,防止社会的极小部分控制经济进而间接控制政治生活。产权民主想要避免发生那种情况。譬如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它并非通过在每个时期结束时再分配收入给那些所得较少的人,毋宁说,在每个时期的开始就确保生产资料与人力资本(受过教育的能力和经过培训的技能)的广泛所有权。”

4. 原文:“The idea is not simply to assist those who lose out through accident or misfortune(although this must be done),but instead to put all citizens in a position to manage their own affairs and to take part in social cooperation on a footing of mutual respect under appropriately equal conditions” (p.xv).H本:“其理念是不仅要帮助那些因为偶然事故或不幸而遭受损失的人(虽然这也必须做),而且要使所有公民都能够安排他们自己的事务,在恰当平等的条件下,立足于互相尊重来参加社会合作”(“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其理念是,并非简单地帮助那些因遇到意外或者面临厄运而遭受损失的人(尽管这是必须做的),而是让所有公民都处于这样的位置:在适当平等条件下,基于相互尊重,管好自己事务,参与社会合作。 ”H本对这个语句的解读存在较大偏差。

【诠释】

本人现在还想做的另一个修订是,更加明确地区分(第五章介绍的)产权民主理念和福利国家理念。 [3] 这是两个颇为不同的理念,然而,由于它们都许可生产资料私有制( private property in productive assets ),我们可能误以为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存在的主要差别是,带着其(行之有效的)竞争市场系统,产权民主的背景制度,试图分散财产与资本的所有权,防止社会的极小部分( 一小撮人,少数社会成员 )控制经济进而间接控制政治生活。产权民主想要避免发生那种情况。譬如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它并非通过在每个时期结束时再分配收入给那些所得较少的人,毋宁说,在每个时期的开始就确保生产资料与人力资本(受过教育的能力和经过培训的技能)的广泛所有权;所有这些都在平等基本自由与公平均等机会背景下进行。其理念是,并非简单地帮助那些因遇到意外或者面临厄运而遭受损失的人(尽管这是必须做的),而是让所有公民都处于这样的位置:在适当平等条件下,基于相互尊重,管好自己事务,参与社会合作。

【原文】 RE-10-p.xv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明确表示,差别原则不会赞同福利国家推行的公民基本福利政策。他认为,福利国家没有解决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严重贫富分化问题和影响力差异问题。因此,桑德尔批评罗尔斯差别原则推崇“福利国家自由主义”是错误的。 有人表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朝福利国家的目标前进。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各国经历了一段辉煌的社会发展时期。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可以说是这一历史时代的哲学表达” 。还有人表示“罗尔斯以‘原初状态’展示了论证其正义原则需要的一些限制条件。他试图以其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论证国家的福利政策的正当性” 。如此解读也是一种误解。实际上,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正是为了批评国家福利政策的局限性,而不是论证其正当性。这在下面段落中得到了明确表达。正是在这一点上,有些学者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有社会主义倾向,至少是包容和同情社会主义的。并且,差别原则对于我们正在试行的“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也有启示意义。

1. 原文:“Note here two different conceptions of the aim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over time” (p.xv).H本:“在此要注意持久的政治制度的目标的两种不同观念”(“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此处请留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政治制度持有的两种不同目标观念。”

2. 原文:“In a welfare state the aim is that none should fall below a decent standard of life,and that all should receive certain protections against accident and misfortune—for example,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and medical care” (p.xv).H本:“在一个福利国家中,目标是任何人都不应当降到一种像样的生活标准之下,所有人都应当得到某些防范偶然事故与不幸的保护——例如,失业补偿与医疗照顾”(“修订版序言”第4页)。 新解:“福利国家的目标是,任何人都不得生活在低于某个体面的 (合宜的) 生活标准之下,所有人都应当得到一定的保障,例如失业补助与医疗保健,以防范意外与不幸。”

3. 原文:“Large disparities of income that violate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p.xv).H本:“违反差别原则的收入悬殊”(“修订版序言”第5页)。 新解:“背离差别原则的巨大收入差距”。

4. 原文:“While some effort is made to secure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it is either insufficient or else ineffective given the disparities of wealth and the political influence they permit” (p.xv).H本:“尽管这种制度也做出一些努力来确保机会的公平平等,但是,由于它所容许财富与政治影响上的悬殊差距,这种努力就是不够或者无效的”(“修订版序言”第5页)。 新解:“尽管为确保公平机会均等做了一些努力,鉴于政治制度所允许的贫富悬殊和政治影响力差距,这些努力要么是不够的,要么是无效的。”

【诠释】

此处请留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政治制度持有的两种不同目标观念。福利国家的目标是,任何人都不得生活在低于某个体面的( 合宜的 )生活标准( decent standard of life )之下,所有人都应当得到一定的保障,例如失业补助(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与医疗保健( medical care ),以防范意外与不幸。收入再分配服务于这一目标,在每期结束时,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将会得到确认。这种制度可能容许存在差距巨大的且可以世袭的财富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兼容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36)。它( 福利国家 )也容许背离差别原则的巨大收入差距。尽管为确保公平机会均等做了一些努力,鉴于政治制度所允许的贫富悬殊和政治影响力差距,这些努力要么是不够的,要么是无效的。

【原文】 RE-11-p.xv

【评析】

在下面这个段落中,罗尔斯强调了社会成员开展充分合作的基本制度前提:“如果公民们想要成为社会的充分合作成员,那么一般而言,各项基本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让他们掌握生产资料,而非只是让一小撮人掌控生产资料”(p.xv)。这是有人批评罗尔斯政治哲学潜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依据。可惜,H本及许多国内罗尔斯研究者误解了这个语句。罗尔斯在这里明确表示,福利国家政策没有体现差别原则,而是背离差别原则。差别原则适用于“产权民主(或自由社会主义政体)”。

罗尔斯还提到“对等原则或相生相克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or mutuality)。国内学界对对等原则相对陌生,有的做了其他理解。 《论语》记载有一个关于“对等”的对话,很好展示了儒家的社会伦理观念,对于我们掌握罗尔斯提到的对等原则会有所启示:“子路曰:人善我,我亦善人;人不善我,我亦不善之。子贡曰:人善我,我亦善人;人不善我,我则引之进退而已耳。颜子曰:人善我,我亦善之;人不善我,我亦善之。三子所持各异,问于夫子。夫子曰:由之言,蛮貊之言也;赐之言,朋友之言也;回之言,亲属之言也。诗曰:人之无良,我以为兄。”

1. 原文:“In a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the aim is to carry out the idea of society as 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 over time among citizens as free and equal persons” (p.xv).H本:“在一种产权民主中,目标是在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人的公民中实现一种持久合作的公平体系的社会观念”(“修订版序言”第5页)。另解:“为了贯彻一种作为世代相传的在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的观念。” 短语“over time”可以解读为“持久的”“长期的”“久而久之”或“随着时间的流逝”等,用来修饰“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解读为“世代相传的”显然不妥。 新解:“产权民主旨在达成这样的社会理念:久而久之,社会是在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公民中间实现合作的公平系统。”

2. 原文:“Basic institutions must from the outset put in the hands of citizens generally,and not only of a few,the productive means to be fully cooperating members of a society” (p.xv).H本:“基本的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放在一般公民的手里,而不是放在一些人的手里,生产手段是属于一个社会的充分合作的成员”(“修订版序言”第5页)。另解:“基本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把成为一个社会的完整意义的合作成员的生产资料交由普泛的而不是少数的公民手中。” 新解:“如果公民想要成为社会的充分合作成员,那么一般而言,各项基本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让他们掌握生产资料,而非只是让一小撮人掌控生产资料。”

3. 原文:“The emphasis falls on the steady dispersal over time of the ownership of capital and resource by the laws of inheritance and bequest,on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secured by provisions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and the like,as well as on institutions that support the fair value of the political liberties” (p.xv).H本:“这里的重点是强调通过有关继承和遗赠的法律使资本和资源的所有权持久稳定的分散,是强调由教育与训练等方面的预备条件所保障的机会公平平等,以及强调支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制度”(“修订版序言”第5页)。另解:“其重点在于由遗产法和赠与法所保障在相当时间内资本和资源的拥有权稳定的分布,以及由教育和技术训练等部门所保证的机会的公平平等,还有支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制度之上。” 新解:“它既强调,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资本和资源的所有权得以持续分散;它又强调,提供教育与培训,保障公平机会均等;它还强调,各项制度要支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

4. 原文:“To see the full force o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it should be taken in the context of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or of a liberal socialist regime)and not a welfare state” (p.xv).H本:“要看清楚差别原则的充分力量,就应当把它放在产权民主(或者一种自由社会主义的政体)的结构中,而不是在一个福利国家的结构中来考虑”(“修订版序言”第5页)。 新解:“要想了解差别原则的全部力量,就要把它置于产权民主(或自由社会主义政体)背景之下,而不是把它置于福利国家背景之下。 ”词汇“context”一般解读为“语境”“脉络”或“上下文”,这里解读为“背景”。

【诠释】

相比之下,产权民主旨在达成这样的社会理念:久而久之,社会是在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公民中间实现合作的公平系统。因此,如果公民想要成为社会的充分合作成员,那么一般而言,各项基本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让他们掌握生产资料,而非只是让一小撮人掌控生产资料。它既强调,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资本和资源的所有权得以持续分散;它又强调,提供教育与培训,保障公平机会均等;它还强调,各项制度要支持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权利 )的公平价值。要想了解差别原则的全部力量,就要把它置于产权民主(或自由社会主义政体)背景之下,而不是把它置于福利国家背景之下:对于在世代相传的自由平等公民中间开展公平合作的社会来说,差别原则是对等原则或相生相克原则。

【原文】 RE-12-pp.xv-xvi

【评析】

难能可贵的是,在“冷战”并未解冻之时,罗尔斯对社会主义政体持包容态度,认为社会主义政体也能实现公平正义,这在当时的自由主义阵营中是极其少见的。

1. 原文:“Justice as fairness leaves open the question whether its principles are best realized by some form of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or by a liberal socialist regime” (p.xv).H本:“公平的正义让这个问题——是某种形式的产权民主还是一种自由社会主义的政体能更好地实现其原则——保持开放”(“修订版序言”第5页)。 新解:“究竟某种形式的产权民主制度,还是自由的社会主义政体,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对这个问题持开放态度。”

2. 原文:“This question is left to be settled by historical conditions and the traditions,institutions,and social forces of each country” (pp.xv-xvi).H本:“这个问题要留给每个国家的历史条件与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去解决”(“修订版序言”第5页)。 新解:“解答这个问题,要留给各种历史条件,留给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 ”H本的错误在于,没有认真对待罗尔斯对“各种历史条件”和“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做出的区分。他表示,“各种历史条件”不一定是每个国家独有的,但是每个国家有自己的独特的“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这是非常接近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观点,至少是后者的同情者。当然,《正义论》是一部缺乏历史感的纯粹思辨性哲学著作。

3. 原文:“It offers instead a conception of justice in the light of which,given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a country,those questions can be reasonably decided” (p.xvi).H本:“它只是提供一种正义观念,借助这一观念,在一个国家的特定情势中的那些问题能够合理地得到解决”(“修订版序言”第5页)。 新解:“鉴于每个国家的特殊国情,公平正义只提供一个正义观念,那些问题将借助于那个观念而予以合理定夺。”

【诠释】

既然(前文)提到了自由的社会主义政体(liberal socialist regime),我不妨补充一句:( 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制度 )究竟某种形式的产权民主制度,还是自由的社会主义政体,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对这个问题持开放态度。解答这个问题,要留给各种历史条件,留给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 因此,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公平正义既不包括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自然权利(虽然它包括对公民独立与完整是必要的个人财产权利),也不包括工人所有的或由工人管理公司的自然权利。鉴于每个国家的特殊国情,公平正义只提供一个正义观念,那些问题将借助于那个观念而予以合理定夺。

约翰·罗尔斯
1990年11月


[1] Douglas H.Blair,“The primary-goods indexation problem i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in Theory and Decision ,1988(24),pp.239-252,p.239.

[2] 该文收录于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和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编:《效用论及其他》(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9—185页;亦可见于约翰·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萨缪尔·弗雷曼(Samuel Freeman)编,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十七章,第359—387页。——原注

[3] 关于术语“产权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及其观念的某些特征,本人借鉴了詹姆斯·米德的论著。参阅米德《效率、平等与产权》( Efficiency ,Equality and the Owner ship of Property),伦敦:阿兰与阿尔文出版社1964年版,尤其是第五章。——原注[米德的这个著作有两个中文译本。参阅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以及米德《效率、平等与财产所有权》,沈国华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詹姆斯·米德(James E.Meade,1907-1995)是当代英国经济学家,代表作有《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有开创性研究,与瑞典经济学家贝蒂尔·奥林一起获得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另外,《正义论》修订版的另一脚注(pp.241-242,No.12)也提到了该术语的出处。 YDa2pdE/bilid1oE+sT3xPYKQV+hAaA+vF4WyYmqn2fcpPxj85j66WXuLuoh0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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