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家是两眼瞪天的一类人,一般与普通读者保持着距离。初学者不太容易进入哲学领域。即使专家学者也经常抱怨自己读不懂某些哲学著作。一些哲学爱好者屡屡受挫,感叹要想读通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罗尔斯等人的原著,实在是太难啦。
然而,哲学家未必故意刁难初学者,他们只是难以适应哲学的讨论方式。令初学者望而生畏的,通常是专门的哲学术语。哲学术语不是日常用语。在学术著作中,哲学家偶尔提及日常生活,列举的生活实例,如果初学者没有系统理解,可能会有误导性。哲学爱好者阅读原著,先要掌握专门术语。在同一部哲学著作中,除了哲学术语,通常夹杂着其他学科的术语,有的是自然科学的,有的是社会科学的。假如读者阅读的是二手文献,而它们对原著有着较多误解,其中术语没有得到准确的呈现,那么它们定会加重读者的负担。误解导致误导,会把读者引向错误的方向。很多初学者在阅读哲学著作时深受其害而不自知。
借鉴诠释者和批评者在解读原著方面的成就,矫正和弥补前人理解关键哲学理念的错误或疏漏,更加精确地诠释原著,在读者与作者之间搭起畅通的桥梁,让原著更容易为读者所理解,在此基础上评估哲学家的学术得失,推进相关议题研究,是哲学研究的一种方式。
1971年《正义论》( A Theory of Justice )面世,作者为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1999年《正义论》修订版出版。根据哈佛大学出版社提供信息,截至2023年3月23日,英文版《正义论》已售出391272册,是该社创建以来发行量最大的学术著作。现在,它已被译成30多种语言,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建构了一种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
为核心命题的正义理论,其形式是哲学的,其内涵是社会科学的,涉及与道德、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相关的诸多核心议题。效用论以追求最大效用(幸福、福祉、价值或利益)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长期主导着英美政治思想史。罗尔斯正义理论,基于社会契约假设,旨在批评和取代效用论。
为了批评效用论,罗尔斯提出了一种针锋相对的主张:“在公平正义中,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正义的社会制度规定个人必须在什么范围内发展其目标,它既提供权利和机会框架,又提供实现满足的手段,只有在这个框架之内,只有通过使用这些手段,才能公平地追求这些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获取利益务必以违反正义为条件,那么这样的利益是没有价值的,正义的优先性由此而得到了解释。既然这些利益从一开始就没有价值,那么它们不得凌驾于正义的诸多主张之上。” [1] 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是追求最大利益,是创制和变革社会制度的首要目标。个人与团体设置的目标与实现的手段,也要遵循正义原则。
除了效用论正义观念,罗尔斯还批评了直觉论正义观念和至善论正义观念,对公平正义观念做了系统论证。他主张,“合乎正义”而非“追求利益”是社会实践的首要准则;“正当优先”而非“利益优先”是社会制度推崇的首要理念;“对等互利”而非“零和博弈”是分配社会合作收益与负担的首要方式。公平正义理论将令“极大化善理念不得默认地占据主导地位”。 [2]
罗尔斯在表述其见解时力争做到简洁明晰、准确可靠。也就是说,他遣词造句,具有相当高的精确度。他曾经说过:“原著是务必为人所知、所尊重的东西,其学说务必在其最佳形式里得到呈现。” [3] 因此,诠释者在解读文本时应当谨慎对待其中的核心术语和关键语句。那么,原有文本如何才能在另一种语言中以最佳形式得到呈现呢?比如,原文为英文的《正义论》如何才能在汉语文献中以最佳形式得到展示呢?这是一个严肃的诠释问题。
在不同语言的转换中,一些核心术语往往难以一一对应,诠释者须根据上下文或具体语境做出相应变通。在此意义上,不存在唯一的正确解读。在解读文本时,诠释者会对词语和词组给出不同解读。这不一定表明这些努力是错误的,而是表明文本解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就专业术语而言,这种开放性是有限的。人们在解读《正义论》时也是如此。
汉语世界在诠释与批评《正义论》上取得的成就是重大的。
比如,应奇教授称赞初次读到的《正义论》中译本颇有“简洁而凝重的质感”
。在没有英文原著参考的情况下,这是中国读者初读《正义论》汉语文献的第一印象。然而,就罗尔斯希望其学说务必在最佳形式里得到呈现而言,它仍然是令人遗憾的。一方面,现有汉语文献没有呈现这个著作本该是的样子,在一些关键术语、概念、命题、假设、原理的解读上存在偏差,既与作者希望“原著是务必为人所知、所尊重的”要求存在差距,又与普通读者预想的哲学经典该有的样子相去甚远。另一方面,目前尚且欠缺系统、全面、细致的汉语评注文本,严重妨碍汉语读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准确理解。即使到了今天,从现有汉语文献来看,《正义论》存在由错误诠释导致传播失真的情形,导致众多中文版研读者不得其门而入。
何以如此?从客观上讲,不可靠的学术资料是影响大部分国内学者在罗尔斯研究上止步不前,并且误导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们当然不是指罗尔斯本人及其批评者撰写的原版政治哲学著作存在可靠性问题,而是译介过来的相关汉语文本存在可靠性问题。这是翻译的不准确性问题,而不是翻译的不确定性问题。
比如,《正义论》中有个说法颇能打动人心:“我们有文明处事、礼貌待人的自然义务(natural duty of civility),既不死扣社会安排的差错,作为张口就来的抗拒理由,也不深挖难免会有的规则漏洞,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捷径。” [4] 单词“civility”有“礼尚往来、以礼待人、文明礼貌、举止得体、彬彬有礼”等含义,与《正义论》结束句词组“grace and self-command”(优雅而自制)形成呼应关系。笔者把“civility”解读为“礼尚往来、文明处事、礼貌待人”。罗尔斯说人有“文明处事、礼貌待人”的自然义务。他没有教导世人如何做“公民”,而是劝勉世人如何“文明处事、礼貌待人”,亦即如何做“文明人”。“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论语·里仁》)“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十五》)“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以载道”、“礼仪之邦”等道德理念作为文化教化和道德训导内容贯穿于中华文明之中。《正义论》也强调做一个文明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精明不等于文明。精明原本无可厚非。媒体曝光的贪官污吏大多是精明人,但精明人未必是文明人。法院裁决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涉案“公民”也未必是文明人。笔者发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以“civility”作为理性道德人亦即文明人(通情达理者)的自然义务所表达的伦理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高度吻合。在以擅长投机取巧为荣的世道,如此微言大义是振聋发聩的,擅长利用制度、法律和政策漏洞的唯利是图者未必理会。然而,由于“civility”被解读为“公民”,我们于是读到了这样的语句:“我们有一种公民的自然义务,既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
如此解读是误读,丢掉了原语句的劝勉意味和警世作用。
一些学术术语,比如“best approximation”(最佳逼近)、“best allocation”(最佳配置)、“biological population”(生物种群)、“distributive effect”(分布效应)、“genetic diversity”(遗传多样性)、“moderate scarcity”(适度匮乏)、“neurotic compulsion”(神经质强迫症)、“non-comparing groups”(非比较组)、“political economy”(政治经济学)、“public goods”(公共物品)、“rational choice”(理性选择)、“rational preference”(理性偏好)、“severe deprivation”(严重剥夺)、“median”(中位数)、“time preference”(时间偏好)、“unfair advantage”(不公平的优势)等,在《正义论》不同中文版本中存在出入较大的解读,有的解读显然是错的。甚至像 “rule of law”(法治)和“weight”(权重)等常用术语也难得找到准确的中文表达。
一些重要思想家及其作品的人名和书名也频繁被误译、误读。比如,俄国思想家赫尔岑(Herzen)摇身一变为“赫曾”,阿克顿的《自由史论》(
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
)变成《历史自由及其他》,布坎南的《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
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Public Goods
)被误译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和供给》,齐夫的《语义分析》(
Semantic Analysis
)变成《语言分析》,卢斯和雷法的《博弈与决策》(
Games and Decisions
)被误解为《策略与决策》,莱宾斯坦的《经济落后与经济增长》(
Economic Backwardness and Economic Growth
)变成《经济复苏与经济增长》,如此等等。
还有一些重要术语,比如“original position”“reflective equilibrium”“primary goods”“goodness”和“reciprocity”等,也需要给出新的解释。当然,《正义论》中文文献涉及术语、人名、书名误读只是一个方面,更多误解不是个别单词或术语层面的,而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整体把握层面的。它要求解读者具备长期的综合性学术积累和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正义论》中文解读者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即使到了今天,解读者也未必达到这个要求。这是中文读者在阅读时频繁受挫的重要原因。
“在未以最佳形式获得评判之前,无论什么学说,都是没有定论的学说。”
这是罗尔斯转引密尔评论西季威克的一句话,它同样适用于汉语世界的《正义论》诠释与批评。诠释者基于原文版本进行再创作,再精明的观察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翻译或解读难免有差错。如果它们是个别现象,将是情有可原的。问题在于,这样的差错在《正义论》相关汉语文献中是随处可见的。这是一个系统性风险。而且,这个风险一直存在着,已经对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研究,尤其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中国学者和学生长期置身于如此风险当中,却要摸索《正义论》的深邃思想,难免迷失前进的方向。消除误解和误读,把准确、可靠而真实的罗尔斯正义理论呈现给中文读者。这正是我们当前想要完成的任务。
经典是人类思想的精华,是给心灵留下深刻印迹、令人终生忘怀的作品;经典是读者不得不阅读、批评者不得不谈论、研究者不得不援引的深刻影响人类进步的文献,是人类文明万一遭受毁灭性灾难之后最想恢复的记忆片段。简而言之,经典是在有修养的共同体记忆中存留下来的屈指可数的文献。
然而,经典被误读是难免的,甚至经典是经常被误读的。蒯因(W.V.Quine)认为:“彻底的翻译几乎是一个不可思议的问题,对于同一种语言不可能进行两次彻底翻译。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当我们在思考彻底翻译可能的感觉材料的限度时,不确定性是不容置疑的。”
[5]
他进而表示:“我的翻译的不确定性命题针对意义进行批评的主要目的是澄清误解,但结果不是虚无主义。翻译仍然存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不确定性的意思不是没有可接受的翻译,而是有很多翻译。”
我们不能从翻译的不确定性推断出,经典就是用来误读的。它只是表明,同一个经典有多种译本是必然的和必要的。
翻译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不同于翻译的不准确性(inaccuracy of translation)。以前者来替后者作辩解是不成立的。不准确的翻译就是错误的翻译,它只是意味着存在更好、更准确的翻译。解读经典,正本清源、还其本来面目是必要的。当然,除了准确地阅读原著、诠释经典,我们更要以批评的眼光去看原著、读经典。对古典作品如此,对当代作品也应如此。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提出的“校勘、训诂、贯通”哲学评注方法在这里得到了全面应用。这是我们开展当前这项汉语哲学自我诊疗工作的学理依据。我们对原著、经典尝试新理解,在几成定论的地方寻求更加准确的解释。当然,新尝试仍然有风险,谁都不敢保证自己的解读是万无一失的。
因此,这是一项“我注六经”式的评注工作。一方面,《正义论》原有文本摆在那儿,它们容许评注者自由发挥的空间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评注者在评注时难免把自己的主观理解甚至误解强加于原著。笔者的做法是,以《正义论》英文文本为依据,参照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和标准术语(包括一定的数学和自然科学知识),进行逐段、逐句甚至逐字的核实、对比、诠释和评析,把相关文献的疏漏、疑点和歧义揭示出来,做到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把《正义论》讲明、讲通和讲透,通过细致诠释、对比和评析已有文献,准确呈现《正义论》的本来面目,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正义理论读本。
我的目标是,追溯《正义论》涉及议题与西方哲学、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诸多领域的思想关联,尝试对每个术语、语句、段落和章节给出准确诠释和必要评析,对关键术语和原则做出新的解读,呈现公平正义观念与效用论正义观念、直觉论正义观念、至善论正义观念的异同,评析当代西方学者围绕正义理论不同论题展开的争议,评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贡献和局限。我也将评估中国学者在解读《正义论》方面的贡献与局限,以期准确、细致、系统、全面地评注《正义论》。
接下来,我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涉及评注对象亦即《正义论》各种版本、评注策略和编排格式。
(一)版本说明
1971年,《正义论》英文第一版出版,它就是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1988年,《正义论》中文第一版出版,译者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简称“H本第一版”)。
1991年,《正义论》中文第一版另一译本出版,译者为谢延光,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简称“X本”)。
1999年,《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出版,它就是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009年,《正义论》中文版修订版出版,译者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简称“H本”)。
除非另有说明,评注中《正义论》英文版以1999年修订版为主,文中注明英文版原文页码,一般指1999年修订版页码。
(二)评注策略
笔者以中国古典注疏方式逐字解读《正义论》。采取的策略是,以1999年英文修订版为蓝本,哲学的归哲学,科学的归科学,常识的归常识,细心解释罗尔斯论证的每个细节,借鉴国内外已有成果,通过以段落为单位,逐句比较不同文献呈现的思想以及在关键术语上存在的解读差异,矫正中文文献的相关错误,准确呈现《正义论》涉及的哲学、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管理、心理和高等数学等相关专业术语和专门知识,提供可靠的《正义论》中文评注文本。
在完成对《正义论》前两章评注之后,笔者发现,也许受限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研究者的知识储备、专业构成和语文能力,H本和X本存在的差错各有不同,但无实质差别。鉴于H本是目前《正义论》中文版合法版权载体,笔者以H本为主要考察对象,同时参考中国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在脚注中有明确注明。
(三)编排格式
为汉语世界的正义理论提供精确的评注文本,是一项细致而琐碎的计划。为了让这项计划变得名副其实,笔者采取某种标准的编排格式。每一节解读由四部分构成:【题解】、【原文】、【评析】与【诠释】。其中,【评析】与【诠释】是主体部分。
1.关于【题解】,笔者对《正义论》每一章节主要思想和讨论专题做简要介绍和评价。在如此做的过程中,笔者尽量对重要术语和概念进行必要的思想史溯源,评估不同解读的得失。
2.关于【原文】,笔者以《正义论》1999年英文修订版的每一个段落为单位,作为文本诠释的对象和依据。笔者在必要时提及1971年英文第一版,以揭示罗尔斯在《正义论》修订版中的必要修订。除了两个序言,《正义论》正文有9章87节。在标注【原文】时,我们只呈现评注对应的节、段落和页码。于是,
修订版序言第一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RE-1-p.xi;
修订版序言第二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RE-2-p.xi;
第一版序言第一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PR-1-p.xvii;
第一版序言第二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PR-2-pp.xvii-xviii;
修订版第一章开场白及页码的标注是:CH-I-p.3;
修订版第二章开场白及页码的标注是:CH-II-p.47;依此类推。
修订版第一节第一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1-1-pp.3-4;
修订版第一节第二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1-2-p.4;依此类推。
修订版第二节第一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2-1-pp.6-7;
修订版第二节第二段落及页码的标注是:§2-2-p.7;依此类推。
因此,修订版最后段落的标注是:§87-19-p.514。
3.关于【评析】,笔者对照英文版的原文段落,比较与英文段落对应的已有中文段落。笔者逐句对照,通过比较研究,发现英文文本与中文文献之间的契合度,找出其中存在的显著差异,解释产生差异的原因。凡有误读,即给出纠正。凡有异议,皆尝试新解。【评析】着重考查每个语句、语词的准确含义和表达细节,主要为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只要阅读【诠释】部分即可。
4.关于【诠释】,笔者对照英文原文,对难以确定含义的语句,参照国内外研究成果,尤其是罗尔斯弟子和同事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诠释。罗尔斯独创了一套政治哲学话语,除了哲学以外,有些术语借鉴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鉴于研究者对正义理论专业术语存在不同理解,为了保持学术研究的一致性,除了对个别术语提出自己理解,笔者遵循学术界通用的专业术语。同一术语在不同语境中往往会有不同的呈现形式,笔者注意到这种差异,力争保持术语的相对一致性。
罗尔斯早年求学于普林斯顿大学,长期任教于哈佛大学。他有语言洁癖,在构思正义理论过程中,想要提供一个完备、精确、简洁而连贯的正义理论。作为一部政治哲学、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经典,《正义论》是被今天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认真研读借鉴并且“翻烂了的”著作。基于如上判断,笔者以《正义论》英文原著和中文版本为对象,比较、校勘和评析不同版本,不放过任何疑点,纠正这个著作受到误解的方方面面,重现罗尔斯在术语、文法和修辞方面做出的努力,展示其正义理论的思想完备性和逻辑自洽性,呈现这部哲学经典的思想魅力。我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正义论》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汉语学术译典。
因此,这是一项针对汉语世界解读《正义论》的正本清源工作,也是一次寻求新解的探索。回到罗尔斯,从原著开始,从源头开始,对《正义论》开展重新解读,既是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需要,也是发展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重新解读《正义论》,也许能给汉语政治哲学、法哲学和道德哲学带来一番新气象。
学术探索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
的过程。探索者质疑看似确定的真理,澄清模糊不清的观点,纠正自相矛盾的命题,把事物的本相呈现出来。这也是哲学研究的方法。哲学原理应当精确而明晰,结论不一定令人信服,但所述命题应做到完备、精确、简洁而连贯。《正义论》正是这样一部哲学著作。
需要指出的是,《正义论》并非无可挑剔,罗尔斯在其中表达的某些政治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比如,他过分美化以英美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制度为原型的社会制度,把它设计为一种由自由平等、民主理性、有正义感的公民联合建立的所谓良序社会。他对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缺乏必要的反思和批判态度,为西方国家干预别国内政提供理论支持和哲学论证。他肯定人权高于主权之说,标榜自由民主国家之间不存在战争风险,战争只存在于自由民主国家和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或者只存在于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由于主要围绕效用论、直觉论、至善论和契约论等英美政治和道德思想史中个别流派的正义观念展开讨论,《正义论》带有显著的康德式主观唯心论色彩,在整体上缺乏历史感。罗尔斯对现代国家的理解是缺乏民族、历史、文化与传统支撑的,这是他的政治哲学的最大弱点。尽管罗尔斯通过提出差别原则对社会中弱势阶层表现出深刻同情,但是差别原则只起着阶级利益冲突的调和作用,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私有制根源。罗尔斯缺乏质疑和挑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学术抱负和理论勇气。当然,我们也须承认,这个作品在出版之后在世界哲学社会科学界引起持久争论和讨论,它的确触及到了当代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问题。罗尔斯明确地给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尽管它们未必令人信服,但是他面对这些难题的勇气与决心值得充分肯定。
借鉴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优秀文化和文明成就,建设自由平等民主理性的现代文明社会,激励人民群众创造物质财富和追求美好生活,合理调节不同阶层和群体的财产和收入,优先保障基层民众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福祉,为全体人民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和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进步潮流”
,贡献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思想与智慧,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使命。伟大思想家的精神遗产属于整个人类,也属于中国人民。像马克思和杜威一样,罗尔斯是影响现代中国社会变革的重要政治思想家。准确诠释和中肯批评《正义论》,是完成这个使命的重要环节。
现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的一大特点是,人类共同处于价值多元、利益多元、身份多元、文化多元、生活方式多元的多元现代性当中。人既追求真、善、美,也渴望亲情、友情、爱情,更向往自由、平等、正义。它们是人类的基本价值。正如李德顺教授总结的那样,在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上,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在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古代的等级制人身依附阶段以后,近代和现代社会所面对的正义模式,事实上形成了‘以自由为核心的正义观’与‘以公平为核心的正义观’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是整个资本主义历史所证实的核心价值观念。后者则是社会主义所据以立论并追求的价值观念。二者之间具有历史发展的先后阶段性联系,而非彼此对抗、绝对排斥的关系。”
两种正义模式有竞争甚至斗争,但会长期并存。至于哪个模式更具优势,罗尔斯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他宽容地表示:“究竟某种形式的产权民主制度,还是自由的社会主义政体,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对这个问题持开放态度。解答这个问题,要留给各种历史条件,留给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
[6]
这是一种理性而务实的态度。
2002年,罗尔斯、诺齐克(Robert Nozick)和黑尔(Richard Hare)在同一年去世。黑尔在回顾一生时说过一番令人心碎的话。他说自己迷迷糊糊做了一个奇怪的梦,仿佛正站在一座云雾缭绕的山顶,感到自己诸事顺遂,人生圆满,不仅因为自己成功登上了山顶,而且因为实现了一生的抱负,找到了解答道德难题的理性方法。正当他感到得意忘形时,转瞬之间,云雾散去,山顶上到处都是其他哲学家的坟墓。所有这些大大小小的哲学家,曾经都与他一样,个个胸怀壮志,以为自己完成了人生的夙愿。他于是幡然大悟,原来那只是一场梦。所谓人生圆满,只是幻觉而已。 [7] 黑尔的临终感言颇有庄子哲学意味。不过,罗尔斯、诺齐克和黑尔等人设想的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不是虚幻的,他们留下的理性主义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思想是重要的哲学遗产。
生存,还是毁灭?在人类面临重大生存风险的当下,哲学研习者应当有所作为。他们必须告诉世界人民,竞争与冲突、你死我活的对抗甚至战争,不再是理性的人类生存与交往方式,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享合作与共谋发展才是人间正道。世上总是热爱和平的人多;对叫嚣战争的,我们总是有办法对付的。我们相信,只要摆正姿态,研习经典,总会有正向的收获,对人类向着圆满的目标前行,总会有积极的启示。
政治哲学属于伦理学,是不同主体之存在、行为和动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道德考量。人类越是进入文明状态,就越需要这种道德考量。在充满不确定的动荡年代,人们渴望从哲学经典中寻求思想指导。政治哲学是许多高校开设的通识课程之一,是把哲学研习者和未来的政治从业者紧密联结在一起的一门学科。作为政治哲学的经典,《正义论》是哈佛大学学生借阅最多的著作之一,也是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参考书。不盲从,不迷信,有借鉴,有批评,呈现经典原本有的样子,是我们对待《正义论》的态度。希望这项工作对大家研读《正义论》有所帮助。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8.
[2]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514.
[3] 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Barbara Herman(e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xvi.另参阅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编者的话”第8页。
[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312.
[5] 蒯因:“再论翻译的不确定性”,胡庭树译,《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另参阅W.V.Quine,“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1.67,No.6,Mar.26.1970,pp.178-183;and W.V.Quine,“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Agai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1.84,No.1,Jan.1987,pp.5-10。
[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pp.xv-xvi.
[7] Richard Hare,“A Philosophical Autobiography”, Utilitas ,2002(14),p.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