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罗尔斯在这一节第一次阐发了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正义原则被称为自由原则,第二正义原则被称为平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在阐发第一正义原则时,罗尔斯第一次提出“基本自由”概念。罗尔斯后来在《正义论》的另一处,并在《政治自由主义》《公平正义新论》《罗尔斯论文全集》等著作中对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不同表述,但是基本含义是相似的。弗雷曼认为,第一正义原则讨论的自由,就是基本自由。他表示:“第一正义原则的主要思想是,存在着一些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它们比另一些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更加重要,它们对规定有关自由而平等的人的道德理念是必不可少的。”
国内学者对两个正义原则多有批评。
比如,有学者认为,《正义论》所要证明的“不过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平等主义论者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
。他认为自己有“最为正确的表述”:“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是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是比例平等)。”
相比之下,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和证明都是错误的,如此解读和批评是值得商榷的。
【原文】 §11-1-p.52
【评析】
1. 原文:“First formulation” (p.52).H本:“首次概括”(第47页)。 新解:“初次构想 ”。
2. 原文:“The final statement” (p.52).H本:“最后陈述”(第47页)。H本的解读准确无误。
“初次构想”和“最后陈述”是遥相呼应的。前者是“试探性的”阐述,后者是“确定性的”陈述。从前者到后者,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认识过程。希望读者在阅读罗尔斯原著时能够领会其在遣词造句方面的谨慎和细致。
【诠释】
我现在将以某个临时条款形式陈述本人假定各方将在初始位置上同意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些原则的初次构想是试探性的。当我们继续前行时,我将考虑这些原则的若干构想,并逐步给出后面的最后陈述。我相信这样做可以让这项展示以自然的方式进行。
(鉴于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的重要性,笔者保留了其英文原文。)
【原文】 §11-2-p.53
The first statement of the two principles reads as follows.
First: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scheme of liberties for others (p.53).
【评析】
1. 原文:“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p.53). 新解:“每个人都将持有平等的权利 ”。
2. 原文:“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p.53). 新解:“一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 ”,而不是“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
3. 原文:“A similar scheme of liberties for others” (p.53). 新解:“其他人皆享有的一组类似自由 ”,而不是“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解读这个语句的关键词是“scheme”。它的准确意思是“组”或“套”,而不是“体系”,相似于数学上的“集”或“集合”(set)。
【诠释】
关于两个正义原则,首次陈述如下:
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都将持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一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它们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一组类似自由。
【原文】 §11-3-p.53
Second: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they are both(a)reasonably expected to be to everyone's advantage,and(b)attached to positions and offices open to all (p.53).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提出的“各种位置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主张,同亚当·斯密提出的“各种职业生涯向有才能的人开放”主张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同效用正义理论的重大区分之一。罗尔斯的这一主张表明,他在考虑就业问题时,把公平放在第一位;斯密在考虑就业问题时,则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因为有才能者谋取各种位置和职位,将带来最佳效用。但是,“各种位置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亦即公平不一定带来最佳效用。所以,只要赞成“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会承认自由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那些有才能者必定优先取得各种位置和职位。这样就须否定罗尔斯提出的“各种位置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主张。当然这里的重要一点是如何理解“各种位置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假如罗尔斯承认不同才能的人取得不同的位置和职位,那么,它就不矛盾于斯密关于“各种职业生涯向有才能的人开放”的主张,并且笔者倾向于接受最后这一种解读。
1. 原文:“To be to everyone's advantage” (p.53).H本:“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第47页)。 新解:“符合每个人的优势和利益 ”。
2. 原文:“Attached to positions and offices” (p.53).H本:“依系于地位和职务”(第47页)。 新解:“附设的各种位置和职位 ”。
【诠释】
第二正义原则:各种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将这样安排:(a)合理地期待它们符合每个人的优势和利益;(b)附设的各种位置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
【原文】 §11-4-p.53
There are two ambiguous phrases in the second principle,namely “everyone's advantage”and “open to all.”Determining their sense more exactly will lead to a second formulation of the principle in §13.The final vers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is given in §46;§39 considers the rendering of the first principle (p.53).
【评析】
1. 原文:“A second formulation” (p.53).H本:“第二个概括”(第47页)。 新解:“第二种表述 ”。
2. 原文:“The final version” (p.53).H本:“最后陈述”(第47页)。 新解:“最终版本 ”。H本显然把这一短语同前面的另一短语“最后陈述”(final statement)混淆在一起了。
3. 原文:“The rendering of the first principle” (p.53).H本:“给出第一个原则”(第47页)。 新解:“第一正义原则的演绎 ”。
【诠释】
第二正义原则存在含义模糊的两个短语,即“每个人的优势和利益”( everyone's advantage )和“向所有人开放”( open to all )。为了更加准确地确定它们的含义,本人将在第13节导出对这个原则的第二种表述。第46节将给出两个正义原则的最终版本;第39节则将探讨对第一正义原则的演绎。
【原文】 §11-5-p.53
【评析】
在这里罗尔斯明确地把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作为第一正义原则规范的基本自由之一,也就是说,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的政治权利或政治自由之一,它们不是第二正义原则分配的对象。这也明确表示,罗尔斯正义理论并不从根本上否定私有制度。就此而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既否定个人应得,又肯定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这就显得自相矛盾而难以在逻辑上自洽。并且,罗尔斯区分了个人财产权和个人拥有的某种特殊财产权,比如生产资料。他认为后者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pp.53—54)。这让他的权利理论显得更加前后矛盾。
1. 原文:“Define and secure the equal basic liberties” (p.53).H本:“确定保障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第47页)。 新解:“界定和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 ”。原文没有“公民的”。
2. 原文:“The basic liberties are given by a list of such liberties” (p.53).H本:“基本自由是一系列的这种自由”(第47页)。 新解:“基本自由是由关于这些自由的一份清单给定的。 ”H本略去了原文中的“given by”,大大误解了罗尔斯在文中的原意。其意思是“关于这些自由的一份清单”给出了“这些基本自由”。
3. 原文:“Freedom of the person” (p.53).H本:“个人的自由”(第47页)。 新解:“人身自由 ”。
4. 原文:“Integrity of the person” (p.53).H本:“个人完整性”(第47页)。 新解:“人身完整 ”。
【诠释】
正如本人说过那样,这些原则主要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将管控对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指派( assigning ),规制对各种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社会优势和经济优势 )的分配( distribution )。构想这些原则的预设前提是,为了正义理论的目的,社会结构可以被看作存在两个多少不同的部分,第一正义原则适用于一个部分,第二正义原则适用于另一个部分。于是,我们做出以下区分,第一正义原则界定和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的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第二正义原则规定和确立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的各个方面。现在,留意以下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基本自由是由关于这些自由的一份清单给定的。这份清单主要有:政治自由( political liberty )(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assembly );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 liberty of conscience and freedom of thought );人身自由( freedom of the person ),包括不受精神压迫和身体攻击与肢解的自由(人身完整);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且根据法治概念的规定免于任意拘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根据第一正义原则,这些自由都是平等的。
【原文】 §11-6-p.53
【评析】
H本没有很好地解读下面这个语句。其关键一点在于,罗尔斯期望的良序社会,人们对平等的社会位置的追求,超过了对不平等的政治地位的追求。因此,《正义论》正文中经常出现的词汇“positions”最好解读为“位置”,而不是“地位”。即使公民拥有权威,那也是在制度设置意义上的“权限”,而非“权力”,并且受到责任的严格限制。因此,在解读《正义论》时,我们必须承认两种政治文明之间的巨大差异。
1. 原文:“Differences in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p.53).H本:“权威、责任方面的差距”(第48页)。 新解:“权限差别和责任差别 ”。
2. 原文:“It must be to everyone's advantage” (p.53).H本:“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第48页)。 新解:“它必须符合每个人的优势或利益 ”。
3. 原文:“Positions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must be accessible to all” (p.53).H本:“权威与负责地位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第48页)。 新解:“由权限和责任构成的各种位置必须是所有人都可以谋取的 ”。
4. 原文:“One applies the second principle by holding positions open” (p.53).H本:“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第48页)。 新解:“人们通过保持各种位置的开放来运用第二正义原则 ”。
【诠释】
第二正义原则大体上既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也用来设计各种组织,以利用权限差别和责任差别。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一定是平等的,但是它必须符合每个人的优势或利益,与此同时,由权限和责任构成的各种位置必须是所有人都可以谋取的。人们通过保持各种位置的开放来运用第二正义原则,然后,在此约束下,安排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以使每个人都从中受益。
【原文】 §11-7-pp.53-54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否认拥有某种财产的权利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也许是照顾到了不同社会基本制度的差别。私有制度长期允许一些阶级不拥有任何财产。
1. 原文:“To give a complete specification of these liberties” (p.54).H本:“完整地列出这些自由”(第48页)。 新解:“完整地具体规定这些自由 ”。
2. 原文:“Independently from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social,economic,and technological—of a given society” (p.54).H本:“脱离一个特定社会的种种特殊的社会,经济与技术情况”(第48页)。 新解:“脱离任一给定社会的特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 ”。
【诠释】
两个正义原则将按照顺序排列,第一正义原则排在第二正义原则之前。这一排序意味着,侵犯受第一正义原则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不能依据更大的社会优势和经济优势( 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而得到正当辩护或合理补偿。这些自由存在适用的中心范围,只有当它们与其他基本自由发生冲突时,它们才能在那个范围之内受到限制和做出妥协。由于这些自由在相互冲突时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这些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但不管它们如何调整以形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一旦脱离任一给定社会的特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想要完整地具体规定这些自由将是困难的,也许是不可能的。它假定,这份清单的一般形式可以设计得非常精确,以支持这个正义观念。当然,没有列在这份清单上的自由,例如,拥有某种财产(比如生产资料)的权利和自由放任学说所理解的契约自由( freedom of contract )不属于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因此,它们不受第一正义原则之优先性的保护。最后,关于第二正义原则,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由权限和责任构成的各种位置,都必须既符合基本自由,又符合机会均等。
【原文】 §11-8-p.54
【评析】
1. 原文:“Rather specific” (p.54).H本:“相当专门的”(第48页)。 新解:“相当特殊的 ”。
2. 原文:“Rests on” (p.54).H本:“依赖于”(第48页)。 新解:“取决于 ”。
3. 原文:“A special case” (p.54).H本:“一个具体实例”(第48页);H本第一版:“一个专门方面”(第62页)。 新解:“一个特例 ”。
【诠释】
两个正义原则在内容上是相当特殊的,接受它们取决于某些假设,本人最终定会试着解析和证明这些假设。就目前而言,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原则是某个较为一般的正义观念的一个特例,这个观念可以表述如下:
【原文】 §11-9-p.54
All social values—liberty and opportunity,income and wealth,and the social bases of self-respect—are to be distributed equally unless an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any,or all,of these values is to everyone's advantage (p.54).
【评析】
H本(2009年修订版):“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这些价值的任一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第48页)。
H本(1988年第一版):“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第62页)。
H本(1988年第一版):“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第303页)。
另解:“所有社会的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另解者表示,那个引文引自H本(1988年第一版)第292页,笔者在该页没有找到这个语句。这是一个误引。如上所示,这个语句的确切出处是第303页。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修订版中删去了另解者引用的这个语句。罗尔斯在其修订版同一页提到:“一般正义观念的弊端在于,它缺乏两个正义原则按顺序排列的明确结构。”(p.267)公平正义观念恰好克服了一般正义观念的这个弊端,以至于他说:“我们只要留意以下一点就已足够:当我们谈论非理想理论时,我们不会直接回到一般正义观念上来。”(p.26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平正义观念完全胜过一般正义观念。把一般正义观念混同于公平正义观念,以罗尔斯本人并不赞同的一般正义观念来反驳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的论断是不成立的。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详解,笔者将在《正义论》第46节最后一个段落的评注中予以更加细致的讨论。
另外,罗尔斯明确表示,这种一般正义观念,不是他本人主张的公平正义观念。罗尔斯对一般正义观念持“搁置”态度。个别批评者把罗尔斯搁置的一般正义观念当作罗尔斯主张的公平正义观念,混同了一般正义观念和公平正义观念,对罗尔斯正义观念的误解就难以避免。
原文:“An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any,or all,of these values is to everyone's advantage” (p.54).H本:“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第48页)。 新解:“不平等地分配这些价值的任一价值或所有价值,将符合每个人的优势或利益。 ”
【诠释】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当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地分配这些价值的任一价值或所有价值,将符合每个人的优势或利益。
【原文】 §11-10-p.54
【评析】
原文:“Injustice,then,is simply inequalities that are not to the benefit of all” (p.54).H本:“不正义就只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第48页)。 新解:“不正义就是不符合所有人利益的各种不平等。 ”这里的“inequalities”是以复数形式呈现的,不是特指的,因此它们不是“那种不平等”,而是“ 各种不平等 ”。
【诠释】
因此,不正义就是不符合所有人利益的各种不平等。当然,这种正义观念极其模糊,需要做些诠释。
【原文】 §11-11-pp.54-5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阐述了关于基本善的见解,H本的相关解读有待验证。罗尔斯在这里明确区分了社会基本善(social primary goods)和自然基本善(natural primary goods)。但是H本完全抹去了这种区分。在谈到“基本善”清单时,罗尔斯对“自尊”有不同表述,有时说那份清单包括“自尊”,有时说那份清单包括“自尊的社会基础”。
有学者提出:“理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关键还在于他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概念。权利、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包含在他的基本善概念里,这些善可以称之为社会善。当然,我们也可以说,空气、水等也是基本善,但这是自然性的基本善,不在需要政府调节的范围内。”
笔者认为,这种对自然基本善的理解是错误的。我们接下来便可知,空气和水不是“自然性的基本善”或“自然基本善”。罗尔斯的原话是:“其他基本善,如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都是自然基本善;尽管拥有自然基本善受到基本结构的影响,但是它们并不直接受基本结构的控制。”(p.54)由于H本的误读,如果没有参照《正义论》英文原著,中文读者大多不知道罗尔斯原来还有一个自然基本善理论。虽然部分学者提到了“自然性的基本善”亦即“自然基本善”,但是这种理解同样是不全面的。因为自然基本善是每一个体的先天能力。罗尔斯列举了“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而不是“空气或水”之类的纯粹自然之物。“自然基本善”是依附于个体的东西,而不是外在于个体的东西。个体具有的“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也会受到基本结构亦即社会基本制度的影响,但是后者不能直接控制前者。至于空气和水,是否受到基本结构的影响或控制,罗尔斯并没有讨论过。
另外,还有学者在解读差别原则时表示:“差异原则由平等分配和经济效率两个要素综合而成:首先静态地假定社会效用总值固定,则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等同于完全的平均分配,因此罗尔斯设定平均分配是理想分配方案的基准点。随着放松总的社会效用固定这一约束条件,则经济效率原则会推动平均分配转化为遵循差异原则的分配:在依据经济效率原则而有差异的分配方案中,最低收入者的效用要高于平均分配时的人均效用。因此,对最低收入者来说,差异原则比平均分配是一种更优的方案。”
然而,如此解读也是不准确的。
第一,差别原则的调节对象不是社会效用总值的平均分配或平等分配,不是对平均分配或平等分配的改进,而是在承认社会总效用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处境较好的社会成员和处境较差的社会成员,其各自收益不会因为总效用的增长而下降。差别原则不是基于平均分配或平等分配的原则,它甚至不涉及“社会总效用的平均分配或平等分配”。因此,如上解读是错误的。
第二,差别原则基于一个康德哲学命题:“人是目的,而不仅仅被当作手段。”“ 它们向我们保证,我们的利益,不会为了某个较大的利益而被忽视或被践踏;它们还向我们保证,即使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我们的利益也不会被忽视或被践踏。” (pp.426-427)在“人是目的”的意义上,处境较好者与处境较差者是被同等对待的。在承认这个哲学原则的前提下,差别原则要对处于不同社会位置的社会阶层的预期进行调节。
第三,用“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等同于完全的平均分配”来解释差别原则的做法是不成立的。罗尔斯表示:“ 经济学可能希望把差别原则称作极大化极小准则,但出于几个原因,本人谨慎地避免使用这个名称。” (p.72)所以,采用罗尔斯本人明确反对的术语和主张来解释差别原则,可能从一开始就是错的。
第四,就“罗尔斯设定平均分配是理想分配方案的基准点”来说,其具体出处是:“ 试想某一假定的初始安排,在这个安排中,所有社会基本善,都得到均等的分配:每一个体都拥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都得到均等的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各种改进提供了一个基准。” (pp.54-55)这个“基准”旨在实现基本制度的“各种改进”,但主要不借助于“差别原则”来实现“各种改进”。与平等自由原则、公平机会均等原则相比,差别原则是排在最后的。
第五,差别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差别原则没有背离效率原则,只是对效率原则作了必要约束,或者是改进了的效率原则。“ 通过指出判断基本结构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的某个特定位置,差别原则消除了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在平等自由和公平机会均等所要求的制度框架下,当且仅当处境较好者拥有的较高预期作为提高最无优势的社会成员的预期计划的一部分时,他们拥有较高预期是正义的。 ”(p.64)因此,差别原则是一个有利于处于不同社会位置的各方利益原则,而不是只有利于处境最糟糕者利益的原则。差别原则无法从命题“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等同于完全的平均分配”中得到辩护。因为“完全平等的分配”很可能违反“处境较好者拥有的较高预期”,即使它符合那种较高预期,它也只能是一个例外。差别原则只是“最低收入者”的处境得到适当改善的原则,其前提是,处境较高者的处境并没有因此而变得糟糕。
第六,关于“在依据经济效率原则而有差异的分配方案中,最低收入者的效用要高于平均分配时的人均效用”,罗尔斯在《正义论》第27节讨论平均效用时谈到了人均效用(average per capita utility,p.141)。但是,人均效用与差别原则无关。罗尔斯表示:“ 只要这些不平等改善了每个人的处境,包括最不利者的处境,只要它们符合平等自由和公平机会,基本结构就应该允许这些不平等。因为各方以所有社会基本善的平等分配为起点,所以可以说,最少受惠者拥有否决权。由此我们就抵达了差别原则。把平等作为比较的基础,收益较多者必须基于对获利最少者是正当的条款去获益。 ”(p.131)部分学者显然对这个引文做了错误理解。我们在《正义论》原文中没有找到支持“最低收入者的效用要高于平均分配时的人均效用”的理由。罗尔斯仍然强调,差别原则以承认平等权利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为前提,所以,最少受惠者拥有的否决权,并没有否定平等自由原则和公平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是的:“ 把平等作为比较的基础,收益较多者必须基于对获利最少者是正当的条款去获益。 ”所谓“基于对获利最少者是正当的条款去获益”,就是在获益时,收益较大者既不得违反前面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又不得损害最少受惠者的合理预期。它没有涉及“最低收入者的效用要高于平均分配时的人均效用”。
第七,有学者认为:“对最低收入者来说,差异原则比平均分配是一种更优的方案。”它看似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结论,但实际上不是罗尔斯的结论,且它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差别原则不得违反平等自由原则和公平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的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只要有利于改善最低收入者的处境,那样的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差别原则并没有同平均分配(原则)进行比较。罗尔斯的确是反对平均分配的,但不是因为差别原则优于平均分配。他在《正义论》中谈到“平均分配”的地方是:“ 比如,凯恩斯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本,绝不可能产生于财富平均分配的社会。他说道,19世纪社会是这样安排的,以便把增加的收入交到最不可能消费它的人手中。这些新近富裕起来的人,不是崛起于大手大脚的大额花费。他们偏好投资赋予的权力,而不热衷于直接消费的享乐。正是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使得资本的迅速积累和每个人一般生活水平或多或少的稳步提高成为可能。” (p.263)他以凯恩斯观点来反对平均分配,其理由不是因为差别原则优于平均分配,而是因为平均分配不利于财富的积累和创造,也不利于“每个人一般生活水平或多或少的稳步提高成为可能”。同平均分配相比,差别原则仍然是有效率的。
我们的结论是, 差别原则没有违反效率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讨论,是理性个体的视角,探讨的是良序社会中的公民希望实现的基本人生目标或人生价值。罗尔斯有时把“社会基本善”与“社会价值”相提并论。比如,他说:“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 (p.54)这里的“所有的社会价值”与“社会基本善”的内容完全一致。准确了解自然基本善,有助于更好地掌握社会基本善,进而全面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观念。
鉴于社会基本善理论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占据的核心位置,我们可以想象,罗尔斯正义理论在H本中确实被误读了。这种误读的直接后果是,在“社会基本善”观念的主导之下,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汉语学界,还没有人专门讨论过罗尔斯的自然基本善理论,也谈不上深入研究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理论。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只是在这里区分了社会基本善和自然基本善。在《正义论》中的其他地方,他讨论的基本善一般指的是社会基本善。有学者表示,知识也应当成为社会基本善,成为分配正义的重要调节对象。“当前的分配正义理论并未将知识纳入其中,实际上,知识与财富、机会等社会基本善在社会正义的层面上具有同等重要性。”
笔者认为,如果知识成为社会基本善,那么技术和技能也应成为社会基本善。这将会导致基本善指数的无限扩充。罗尔斯列举数种社会基本善是合理的。
哈佛大学研究人员最近发表以“异质社会的社会利益困境”为题的研究成果。他们发现,异质群体可以强烈促进亲社会行为的演变,存在造成广泛的财富不平等的可能性,甚至到了损害最贫穷人口的地步。这个发现证明了差别原则的正确性,亦即“制度干预对于在异质社会中维持公平结果往往是必不可少的” [1] ,从而回应了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对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的批评。
1. 原文:“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distributes certain primary goods,that is,things that every rational man is presumed to want” (p.54).H本:“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的善(primary goods)——即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第48页)。 新解:“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着一定的基本善,也就是说,基本善被假定为每个理性人都想要得到的好东西。 ”罗尔斯在这里明确用“东西”(things)指代“certain primary goods”,表明它们不是“某些基本的善”,而是一些可以数的好东西,是一些社会基本善。
2. 原文:“The chief primary goods at the disposition of society are rights,liberties,and opportunities,and income and wealth.Later on in Part Three the primary good of self-respect has a central place” (p.54).H本:“这些社会掌握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自尊这种基本善将占有一中心的地位)”(第48—49页)。 新解:“由社会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自尊这个基本善将居于中心位置)。 ”这个语句关于基本善的要素在《正义论》第一版的表述是“权利和自由、权力(power)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罗尔斯在修订版中删去了“权力”。
3. 原文:“These are the social primary goods.Other primary goods such as health and vigor,intelligence and imagination,are natural goods;although their possession is influenced by the basic structure,they are not so directly under its control” (p.54).H本:“这些善是基本的社会善。别的基本善像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都是自然赋予的,虽然对它们的占有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它们并不在社会的直接控制下”(第49页)。 新解:“这些是社会基本善。其他基本善,如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则是自然基本善;尽管拥有自然基本善,要受到基本结构的影响,但是自然基本善并不那么直接地受到基本结构的控制。 ”
4. 原文:“If certain inequalities of wealth and differences in authority would make everyone better off than in this hypothetical starting situation,then they accord with the general conception” (p.55).H本:“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威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都比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的一般观念”(第49页)。 新解:“如果某些财富不平等和职权差别会使每一个体的生活都比这一假设的起始情况要好一些,那么它们符合这种一般正义观念。 ”
(1)短语:“Certain inequalities of wealth and differences in authority”.新解为“ 某些财富不平等和权限差别 ”。这个短语在《正义论》第一版的表述是“certain inequalities of wealth and organizational powers”(Original edition,p.62),H本第一版解读为“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第62页)。正解是“ 财富和组织权力的某些不平等 ”。“财富不平等”和“权限差别”是在社会中显著存在的两种不平等,前者主要表现为经济收入不平等;后者主要表现为社会地位不平等。H本把那个短语解读为“某些财富和权威的不平等”与原意相差甚远。
(2)短语:“The general conception”.新解为“ 这种一般正义观念 ”,而非“我们的一般观念”。罗尔斯在这里讨论的是“ 这种一般正义观念 ”,而不是“我们的一般观念”。这个短语的误译对中国读者造成一定的误导。
【诠释】
作为第一步,假设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着一定的基本善,也就是说,基本善被假定为每个理性人都想要得到的好东西。无论个体持有的理性人生规划是什么,这些基本善通常都是有用的。为了简单起见,假设由社会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自尊这个基本善将居于中心位置)。这些是社会基本善。其他基本善,如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则是自然基本善;尽管拥有自然基本善,要受到基本结构的影响,但是自然基本善并不那么直接地受到基本结构的控制。于是,试想某一假定的初始安排,在这个安排中,所有社会基本善都得到均等分配:每一个体都拥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都得到均等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各种改进提供了基准。如果某些财富不平等和权限差别会使每一个体的生活都比这一假设的起始情况要好一些,那么它们符合这种一般正义观念。
【原文】 §11-12-p.5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对一般正义观念和公平正义观念做了比较。他表示,个体获得社会基本善,仍然要遵循正当的优先性原则。一般正义观念可能违反优先性规则。比如,一般正义观念没有明确反对以下做法:“当经济回报显著时,人们似乎愿意放弃某些政治权利。”(p.55)但是,公平正义观念明确反对如此做法,明确地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的排序规则。一般正义观念对那个排序规则没有明确交代,所以它是“极其模糊的”。这种模糊性没有通过罗尔斯的解释得到消除,而是通过罗尔斯的揭示得到了澄清。它表明,一般正义观念和公平正义观念存在差异,而不是所谓的罗尔斯对一般正义观念是完全赞成的:“罗尔斯并非‘不赞同这种一般的正义观’,而只是认为它需做进一步的解释。”
我们通过阅读罗尔斯的解释可知,罗尔斯并不赞成这种观念。命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公平正义观念的首要命题。这个命题蕴含着罗尔斯对包括一般正义观念在内各种正义观念的批评。罗尔斯在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一般正义观念的错误是:第一,通过放弃一些基本自由,人们可以从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充分补偿。第二,对何种不平等是允许的,这种一般正义观念未做任何限定。第三,当经济回报显著时,人们似乎愿意放弃某些政治权利。与一般正义观念相比,效用正义观念“明确抓住了要害,亦即正义原则的相对优先性和派生自这些原则的权利的相对优先性”(p.26)。因此,一般正义观念甚至还不如效用正义观念。在处理正义与效用的关系上,古典效用论把效用的最大化解读为正义。罗尔斯反对效用论的如此处理方式。他批评效用正义观念愿意牺牲公平来成就效用的最大化,背离差别原则。因此,正义的首要性命题既反对一般正义观念,又反对效用正义观念。当然,其主要批评对象是效用正义观念。
1. 原文:“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imposes no restrictions on what sort of inequalities are permissible” (p.55).H本:“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做出任何规定”(第49页);H本第一版:“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做出任何规定”(第63页)。H本第一版的误译是明显的。第一版原文没有“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而只有“这种一般正义观念”。“这种一般正义观念”不是罗尔斯本人主张的正义观念,它是有严重缺陷的。 新解:“对何种不平等是允许的,这种一般正义观念未作任何限定。 ”
2. 原文:“We need not suppose anything so drastic as consenting to a condition of slavery” (p.55).H本:“我们不需要去假定某种类似奴隶制那样极端的事情”(第49页)。 新解:“我们不必设想,诸如赞同奴隶制条件之类的极端事情。 ”
【诠释】
现在,至少存在理论可能性的一种情形是,通过放弃一些基本自由,人们可以从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充分补偿。对何种不平等是允许的,这种一般正义观念未做任何限定;它只要求改善每个人的状况。我们不必设想,诸如赞同奴隶制条件之类的极端事情。我们只需设想,当经济回报显著时,人们似乎愿意放弃某些政治权利。
但是,两个正义原则排除了这种交易;因为两个正义原则是按照顺序排列的,除非在可使罪责减轻的情况下,否则不允许在基本自由与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易(参阅§26和§29)。
【原文】 §11-13-p.5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讨论了两个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先后次序。这种区分是重要的,他试图表明,这是两个不能相互交易的领域。罗尔斯尤其反对以牺牲政治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两个正义原则的排序排除了这种交易。而一般正义观念可以容许或默许这种交易。
1. 原文:“For the most part,I shall leave aside 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and examine instead the two principles in serial order” (p.55).H本:“在大多数地方,我将把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搁置一边,而是考察处于先后次序中的那两个原则”(第49页)。 新解:“本人将在多数情况下搁置这种一般正义观念,而按照顺序来验证两个正义原则。 ”
2. 原文:“Matter of priorities” (p.55).H本:“优先的问题”(第49页)。 新解:“各种优先性问题 ”。
3. 原文:“One is led to attend throughout to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absolute weight of liberty with respec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as defined by the lexical order of the two principles,would be reasonable” (p.55).H本:“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这是由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决定的)将是合理的”(第49页)。 新解:“人们务必始终注意以下情形:根据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顺序,相对于社会优势和经济优势,自由拥有绝对权重将是合理的。 ”
4. 原文:“Offhand,this ranking appears extreme and too special a case to be of much interest;but there is more justification for it than would appear at first sight” (p.55).H本:“这种排列初看起来是极端的,是一种过于特殊的情况,以致不会引起人们多大的兴趣,但这只是初步的印象,对这种排列我们可以有更多的证明”(第49页)。 新解:“顺便说一下,这一排序显得极端且过于特殊,难以激起人们的兴致;但与如此初步印象相比,它有着值得予以赞同的更多证明。 ”
5. 原文:“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libertie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marks a difference among primary social goods that suggests an important division in the social system.Of course,the distinctions drawn and the ordering proposed are at best only approximations.There are surely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y fail” (p.55).H本:“在基本的权利自由和经济社会利益之间所作的区分反映了社会基本善之间的不同。它暗示着对社会体系的一种重要划分。当然,这种划分和次序至多只是一个近似,肯定有一些它们要在其中归于无效的情形”(第49页)。 新解:“一边是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另一边是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者的区别标志着在基本社会善当中存在的区别,这一区别表明,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着重要的区分。当然,如此给出的区别和排序最多只是一些近似值。的确存在这些区别和排序失灵的情况。 ”
【诠释】
本人将在多数情况下搁置这种一般正义观念,而按照顺序来验证两个正义原则。如此做法的优点是,我们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各种优先性问题,并试着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人们务必始终注意以下情形:根据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顺序,相对于社会优势和经济优势(
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自由拥有绝对权重将是合理的。顺便说一下,这一排序显得极端且过于特殊,难以激起人们的兴致;但与如此初步印象相比,它有着值得予以赞同的更多证明(
正当理由
)。无论如何,我都会坚持这一排序(§82)。此外,一边是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另一边是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者的区别标志着在基本社会善当中存在的区别,这一区别表明,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着重要的区分。当然,如此给出的区别和排序最多只是一些近似值。的确存在这些区别和排序失灵的情况。但是,清晰绘制出某个合理正义观念的主线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如何,在许多情况下,按照顺序排列的两个正义原则都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原文】 §11-14-pp.55-56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解释了什么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它们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没有人可以例外,没有人比别人多,也没有人比别人少。
1. 原文:“The fact that the two principles apply to institutions has certain consequences” (p.55).H本:“这两个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事实引出了某些推论”(第49页)。 新解:“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制度,这一事实产生了一定后果。 ”
2. 原文:“Liberty is a certain pattern of social forms” (pp.55-56).H本:“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样式”(第49—50页)。 新解:“自由是各种社会形态的某一特定样式。 ”
3. 原文:“The first principle simply requires that certain sorts of rules,those defining basic liberties,apply to everyone equally and that they allow the most extensive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a like liberty for all” (p.56).H本:“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某些规范(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第50页)。 新解:“第一正义原则只是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界定基本自由的若干规则,务必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并且要求,那些规则务必许可这种最广泛的自由兼容于所有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 ”
4. 原文:“The only reason for circumscribing basic liberties and making them less extensive is that otherwise they would interfere with one another” (p.56).H本:“限制基本的自由和使它们不那么广泛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如果不这样,它们就会相互妨碍”(第50页)。 新解:“限制基本自由并使其不那么广泛的唯一理由是,否则的话,它们会相互干扰。 ”
【诠释】
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制度,这一事实产生了一定后果。首先,通过这些原则得以指称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基本结构的公开规则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人是否自由,取决于社会主要制度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各种社会形态的某一特定样式。第一正义原则只是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界定基本自由的若干规则,务必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并且它还要求,那些规则务必许可最广泛的自由兼容于所有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限制基本自由并使其不那么广泛的唯一理由是,否则的话,它们会相互干扰( 相互抵触 )。
【原文】 §11-15-p.56
【评析】
1. 原文:“Since it applies to institutional forms,the second principle(or rather the first part of it)refers to the expectations of representative individuals” (p.56).H本:“由于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第二个原则(或毋宁说是它的第一部分)就要参考代表人的期望来说明”(第50页)。 新解:“由于它适用于各种制度形式,第二正义原则(不如说其第一部分)涉及代表人的预期。 ”
2. 原文:“Neither principle applies to distributions of particular goods to particular individuals who may be identified by their proper names” (p.56).H本:“两个原则不适用于把具体的物品分配给具体的我们可以叫出名字的人的情况”(第50页)。 新解:“两个正义原则都不适用于将特定物品分配给以其专名可以得到确认的特定个体。 ”
3. 原文:“The situation where someone is considering how to allocate certain commodities to needy persons who are known to him is no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p.56).H本:“那种某人要考虑怎样把某些东西分配给他认识的需求者的情况,也不在我们的原则运用范围之内”(第50页)。 新解:“有人正在考虑如何将某些有用之物或者商品分发给他认识的需求者。这种情况不在两个正义原则适用的范围之内。 ”
4. 原文:“We must not assume that there is much similarity from the standpoint of justice between an administrative allotment of goods to specific persons and the appropriate design of society.Our common sense intuitions for the former may be a poor guide to the latter” (p.56).H本:“我们决不要犯这样的错误:以为从正义的角度看,一种对特定的人进行的管理性的利益分配和社会制度的恰当设计之间会有很多相似之处。适用于前者的常识性直觉对后者可能是一种贫乏的指导”(第50页)。 新解:“我们不必假定,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在把各项权益给予特定个体的行政配置与适当的社会设计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我们对前者的常识直觉可能是对后者的拙劣指导。 ”
(1)短语:“An administrative allotment of goods”.这里的“goods”不只是“利益”,而且包括地位、职位、岗位、权利、收入、财富,甚至人的尊严和荣誉等,罗尔斯虽然没有说它们是社会基本善,但是肯定与社会基本善密切相关,并且通过社会基本制度来进行分配。 新解:“对各项权益的行政配置 ”。
(2)短语:“The appropriate design of society”.新解为“ 适当的社会设计 ”,而非“社会制度的恰当设计”。
(3)短语:“A poor guide”.新解为“ 拙劣指导 ”,而非“贫乏指导”。
【诠释】
此外,每当原则涉及人,要求每个人都从不平等中获益时,这个人是持有由基本结构明确的各种社会位置或职位的代表人。因此,在应用第二正义原则时,本人假定这样一种可能性,它将对幸福的预期指派给持有这些位置的代表人。从他们的社会处境来看,这种预期预示着他们的生活前景。一般来说,代表人的预期取决于整个基本结构对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预期是相互联系的:通过提高某一位置代表人的前景,我们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处于其他位置的代表人的前景。由于它适用于各种制度形式,第二正义原则(不如说其第一部分)涉及代表人的预期。正如本人将在后面(§14)讨论的那样,两个正义原则都不适用于将特定物品分配给以其专名可以得到确认的特定个体。有人正在考虑如何将某些有用之物或者商品(
commodities
)分发给他认识的需求者。这种情况不在两个正义原则适用的范围之内。它们(
两个正义原则
)旨在规范基本制度的安排。我们不必假定,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在把各项权益
给予特定个体的行政配置与适当的社会设计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我们对前者的常识直觉可能是对后者的拙劣指导。
【原文】 §11-16-p.56
【评析】
1. 原文:“One is not allowed to justify differences in income or in positions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n the ground that the disadvantages of those in one position are outweighed by the greater advantages of those in another” (p.56).H本:“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威性地位或责任性地位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第50页)。 新解:“任何人不得以一方所处的较少优势被另一方持有的较多优势所超过为理由,来证明收入差异或权责位置差异的正当性。 ”
2. 原文:“Much less can infringements of liberty be counterbalanced in this way” (p.56).H本:“更不能说对自由的侵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第50页)。 新解:“更不能用这种方式来抵消对自由的侵犯。 ”H本没有准确把握这个语句的意思。
3. 原文:“The principles must be specified so that they yield a determinate conclusion” (p.56).H本:“对原则的说明必须使它们能产生一个确定的结论”(第50页)。 新解:“这些原则必须具体化,以便得出明确的结论。 ”
【诠释】
现在,第二正义原则坚持认为,每个人都能从基本结构允许的不平等中获益。这意味着,对于被这种结构定义为相关代表人的每个人来说,以下情形定然是合理的:当他给予持续关切时,他更加偏好带有不平等的前景,而非更加喜爱没有不平等的前景。任何人不得以一方所处的较少优势被另一方持有的较多优势所超过为理由,来证明收入差异或权责位置差异的正当性,更不能用这种方式来抵消对自由的侵犯。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若把平等的初始安排作为基准,将存在令所有人皆受益的无限多方式。那么,我们如何在这些可能方式中做出选择呢?这些原则必须具体化,以便得出明确的结论。本人现在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1] Alex McAvoy,Benjamin Allen and Martin A.Nowak,“Social goods dilemmas in heterogeneous societies”, Nature Human Behaviour ,Vol.4,Issue 8,2020,pp.819-83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