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在这一章里,罗尔斯全面阐发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正如弗雷曼指出那样: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念,即“公平正义”观念,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念:保护平等的基本自由,给予平等的基本自由以优先性,那些基本自由使个体能够自由地实践其良知,决定其价值,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去生活。尊重个体享有的基本自由的政府和社会,也尊重个人选择,宽容地对待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宽容地对待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推崇自由,提倡经济关系方面的自由市场(与计划经济相比),尊重个人自由选择机会和职业,为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提供最起码的社会保障(social minimum)。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崇尚民主,提供平等的政治权利,寻求建立教育和职业选择的均等机会。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提倡平等,努力维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建立“公平均等机会”,通过给予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以极大化其利益为目标来决定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都可以纳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
正义原则是其正义理论最为核心的部分,也可以说,第二章是《正义论》最重要的一章。现有中文版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存在较大偏差或出入,造成一般读者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困难。
【原文】 CH-II-p.47
【评析】
作为《正义论》第二章的引论,这一段话主要交代了罗尔斯接下来将做的主要学术工作。笔者认为,罗尔斯在交代自己的研究任务时所使用的几个名词化动词值得注意。它们分别是“interpretation”“formulation”和“argument”。首先,请注意词语interpretation,这是欧洲大陆人文主义哲学最常见的研究方法,可以说是其主要方法。罗尔斯是分析哲学家,但他也使用了欧洲大陆人文主义哲学的这个方法。当然,他对词语“诠释”(interpretation)和词语“解析”(explanation)区分使用是有原因的。因为正义理论只是哲学假说;它不是科学假说;它首先是哲学意义上的纯粹主观的构想或建构。这里的主要概念和观念是作者主观想象的产物。因此,适用于这些思想产物,首先是解读或理解的哲学事情,然后才可能是检验它们是否符合逻辑、符合事实、符合统计数据等科学的事情。如果说存在着两类假说,一类是合理的哲学假说;另一类是理性的科学假说。那么,正义理论首先要成为一种合理的哲学假说,然后才想着它是否能够成为理性的科学假说。其次,在《正义论》中,词语“interpretation”最好被译为“阐释”“解读”或“诠释”。“interpretation”是解读(reading)、领悟(understanding)、思考(thinking),偏于主观理解(subjective understanding),与作者或解释者个人的主观体验(experiences)、感觉(feelings)、主张(claims)联系在一起,是哲学人文学科常用方法;相比之下,“explanation”是基于观察的说明、解析、陈述,偏于客观说明,或者用公式、数据、事实来证明,与解析者的主观看法或想法不是本质性关系,主要是用事实说话,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常见方法。比如,诺齐克写过哲学著作《哲学的解析》(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 ,1983)。在哲学上,“explanation”即解析,是一组陈述(set of statements)。一般来说,解析有三种类型:因果解析(causal explanations)、演绎法解析(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和统计解析(statistical explanation)。最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做的主要工作,不是解析,而是阐释。在哲学上,阐释主要面对的不是发生的事实(facts)、事件(events)或事态(state of affairs),而是研究者提出的观念(conceptions)、概念(concepts)、观点(views)或理念(ideas)等。比如,“初始场景”(initial situation)不是客观事实,而是理论假设、虚拟观念或主观想法。所以,罗尔斯主要用阐释(interpretation)来解读或理解它们。并且,当他进行如此解读时,允许一定的任意性和随意性,甚至带上强烈的主观色彩。但是,罗尔斯毕竟是分析哲学家,所以在解读《正义论》中经常出现的术语interpretation时,笔者一般译为“诠释”,而非“解释”。笔者认为,词语“interpretation”对我们理解整个罗尔斯政治哲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在原创性哲学研究中,interpretation往往先于explanation。至于阐释即interpretation是否站得住脚,是否得到其他学者认可,则是另一回事。
1. 原文:“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itial situation” (p.47).H本:“一种最初状态的解释”(第42页)。 新解:“诠释初始场景 ”。
2. 原文:“A formulation of the various principles available for choice there” (p.47).H本:“一种可供其间选择的不同原则的概述”(第42页)。 新解:“构想在初始场景下可供选择的各种原则 ”。笔者认为,将语词“formulation”解析为“概述”值得商榷。因为语词“formulation”,一般释义为“(药品、化妆品等的)配方,剂型;配方产品;(政策、计划等的)制定,构想;(想法的)阐述方式,表达方法;等”。罗尔斯在这里使用“formulation”,即使将它往“述”方向上解析,其意思也不是“概述”,而是“充分阐述”或“论述”。其实,罗尔斯本人交代得很清楚,《正义论》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在初始位置上人们可供选择的各种原则。至于它们能否最终被选中,也是罗尔斯关心的问题。但是他首先关心的是,在初始场景中可能会存在哪些原则可供人们选择。因此,这里的formulation,不是对那些可能原则进行“概述”的意思,而是把它们“设想”“构想”或“制定”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主观想象力占有一定比重。也就是说,在制定(formulation)原则的过程中,个人的、主观的、想象的成分也是有的。因此,语词“formulation”在这里释义为“制定”或“构想”比较恰当。并且,与“初始场景”假设相呼应,它释义为“构想”,最符合《正义论》的特定语境。
3. 原文:“A variety of topics” (p.47).H本:“一些不同的题目”(第42页)。 新解:“多个话题 ”。
4. 原文:“Institutions as subjects of justice” (p.47).H本:“作为正义的主题的制度”(第42页)。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在这里用复数形式来表达其思想。在第一章中,我们就遇到关于“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的解析问题。笔者推测,这里的“subjects”解读为“诸多主体”会更好些。像H本那样,如果“institutions as subjects of justice”被解读“作为正义的主题的制度”,那么,制度只是作为正义问题来研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如果它被解析为“作为正义之诸多主体的各种制度”,那将明确我们对各种制度在正义研究中占据核心地位的认知。从这一点来看,结合《正义论》的写作意图,正如在《正义论》第一章中,笔者把“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p.3)解析为“正义的首要主体”那样,笔者主张把institutions as subjects of justice解析为“ 作为正义之诸多主体的各种制度 ”。罗尔斯接下来也明确表示,正义的首要主体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5. 原文:“In each case” (p.47).H本:“所有这些讨论”(第42页)。 新解:“在每一种情况下”。
【诠释】
正义理论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1)诠释初始场景和构想在初始场景下可供选择的各种原则;(2)确定在这些原则中的哪些原则将被实际采用的论点。在这一章里,本人将分别讨论适用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体的若干原则,并且解析它们的意义。
这样,本人目前关心的只是正义论第一部分的一个方面。
我要到下一章才会阐释初始场景
,着手论证在此予以考虑的原则将得到实际承认。我为此将讨论以下多个话题:作为正义之诸多主体的各种制度、形式正义概念、三种程序正义、善理论的地位、在什么意义上正义原则推崇平等,如此等等。在每一种情况下,其目标都是旨在解析诸多正义原则的意义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