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汉语“三思而后行”的“三思”,“君子有九思”的“九思”,成语“举一反三”,都很好地表达了《正义论》中的重要术语“considered judgement”的含义。因此,用深思判断(内省判断)来解读这个术语是恰当的。它是直觉论的重要手段,是笛卡尔推崇的理性主义重要哲学方法。罗尔斯在这一章对它做了比较系统的批评。在第一章最后一节,罗尔斯引入“自反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概念,用以讨论道德理论。罗尔斯花了相当篇幅来讨论正义理论的研究方法,涉及某些分析哲学的主张,比如弗雷格语言哲学、乔姆斯基生成句法理论等。他不点名地批评了艾耶尔等维也纳小组成员拒绝道德哲学的做法。罗尔斯把个体的正义感和道德能力的养成同其语法能力的生成相提并论。虽然罗尔斯通过脚注来表示,这一节的相关见解萌芽于1951年发表的一篇名为“伦理学纲要”的论文,但是这里的讨论显然受到了乔姆斯基生成句法理论的重大影响或启示。
【原文】 §9-1-p.40
【诠释】
为了防止误解,在此简单讨论一下道德理论的性质看来是可取的。本人将这样开展这项工作,先比较详细地解释自反均衡中的“深思判断”(
considered judgment
)概念,再说明引入这个概念的若干理由。
【原文】 §9-2-p.41
【评析】
1. 原文:“We ordinary have some desire to act in accord with pronouncements” (p.41).H本:“我们通常有一种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判断的欲望”(第36页)。H本将“pronouncements”译为“判断”,不很妥当。“pronouncements”一般有“宣称、宣布、告示”等意思;语句中短语“to act in accord with pronouncements”让人想起孔子所谓“听其言而观其行”,提倡君子要做到“言行一致”或“言行合一”。因此,“pronouncements”反而与“reasons”即“支持这些判断的各种理由”在意思上更加贴近一些。 新解:“我们通常意欲自己能做到言行一致。 ”
2. 原文:“We often do not know what to say,and sometimes find our minds unsettled” (p.41).H本:“我们在判断中常常不知所措或感到困难”(第37页)。H本没有很好地传达出罗尔斯在此想要表达的意思。因为原文提到了两种情况,一是“we often do not know what to say”,亦即“我们经常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二是“we sometimes find our minds unsettled”,亦即“我们有时感到自己的心里发虚”,它可以进一步引申为:“我们可能是说了或做了些什么,但是心里没有底儿,有点儿空落落的感觉,尤其是当我们说了谎或做错了事的时候。” 新解:“我们常常不知何言以对,有时感到自己心里空落落的。 ”
【诠释】
我们假定,在正常社会环境中,每个达到一定年龄且有着必要心智能力的人,都会发展出一种正义感。既在判断事物是否正义方面,又在以各种理由支持这些判断方面,我们获得了一项技能。而且,我们通常意欲自己能做到言行一致,并希望别人也是如此。显然,这种道德能力是极其复杂的。只要稍加留意我们准备做出的判断在数量上和变化上的潜在无限性,就足以明白这一点。我们常常不知何言以对,有时感到自己心里空落落的,如此事实并未减少我们拥有的这种能力的复杂性。
【原文】 §9-3-p.41
【评析】
1. 原文:“Institutions and actions” (p.41).H本:“制度和行为”(第37页)。 新解:“机构和活动 ”。请注意另一词组:“制度和法令”(institutions and acts),两个词组不能混淆在一起。
2. 原文:“Rather,what is required is a formulation of a set of principles which,when conjoined to our beliefs and knowledge of the circumstances,would lead us to make these judgements with their supporting reasons were we to apply these principles conscientiously and intelligently” (p.41).H本:“相反,不如说这里所需求的是一系列原则的概括。只要我们真诚和明智地采用这些原则,这些原则在与我们的信仰、我们对环境的知识结合起来时,将引导我们达到上述判断及其理由”(第37页)。H本总体上没有问题,但也有几个可改进之处:
(1)短语:“What is required is a formulation of a set of principles”.H本:“这里所需求的是一系列原则的概括”。然而“a formulation of a set of principles”解析为“提出一套原则”更加恰当。
(2)短语:“Knowledge of the circumstances”. 新解:“对各种情况的了解 ”或“ 了解各种情况 ”。它比“对环境的知识”更加精确些。
3. 原文:“We do not understand our sense of justice until we know in some systematic way covering a wider range of cases what these principles are (p.41).H本译为:“只有当我们已经系统地、在广泛的情况下都知道了这些原则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才算理解了我们自己的正义感”(第37页)。H本在这里有几个可商榷之处:
(1)短语:“In some systematic way”. 新解:“借助某种系统方法 ”。H本没有表达出这层意思。
(2)短语:“Covering a wider range of cases”. 新解:“涵盖着更大范围案例 ”。H本解析为“在广泛的情况下”,不够确切。H本把“cases”解析为“情况”也讲得通。不过笔者认为,它解析为“案例”更加符合原意。罗尔斯在此表达的意思无非是,我们是通过某个系统方法来了解原则的,那个方法涵盖着较为广大范围的案例。通过系统方法,剖析各种案例,我们就知道了正义原则是什么。我们只有了解到正义原则是什么,才能更加深刻地领悟自己的正义感。
4.下面这段话出现于《正义论》第一版中,其修订版中已经删除:“只有对我们的日常判断和做出这些判断的自然倾向的一种不可靠的了解才能掩盖下述事实: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应当被看作是有复杂结构的,它们所涉及的概念需要给以严格的研究。”
【诠释】
现在,个体可以这样思考道德理论,一开始(我强调这一观点的预备性质),它是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尝试;或者,就当下情形而言,他可以把正义理论视为对我们的正义感的描述。这种描述并不简单意指,罗列一组关于我们拟提供的机构和活动的判断,以及提交这些判断时附加的支撑理由。确切地说,我们务必做的事情是提出一套原则。只要我们愿意真诚而明智地采用这些原则,当它们与我们的信仰、我们对各种情况的了解相结合时,它们将引导我们形成这些判断及其支撑理由。当我们的日常判断符合一种正义观念的原则时,这种正义观念就具体规定着我们的道德敏感性。这些原则能够成为论证相应判断的部分前提。直到我们借助于涵盖更大范围案例的某种系统方法,了解到这些原则究竟是什么之后,我们才算理解自己的正义感。
【原文】 §9-4-pp.41-42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对道德理性人持有的正义感与讲母语者持有的语法感进行了比较。如果存在乔姆斯基所谓的“生成句法”,那么必定存在罗尔斯本人主张的道德理性人的正义感。规则是死板的,而生命是鲜活的。我们把它看作罗尔斯对艾耶尔断定“道德命题是道德主体的情绪表达”的有力反驳,并且看作对他本人推崇的康德式建构主义道德学说的有力辩护。
1. 原文:“A useful comparison here is with the problem of describing the sense of grammaticalness that we have for the sentences of our native language” (p.41).H本:“在此,与描述我们对母语句子的语法感的问题做一比较是有益的”(第37页)。 新解:“不妨在此对[正义感与]我们持有适用于母语语句的语法感的描述问题做个有益的比较 。”H本漏掉了短语“have for”。
2. 原文:“In this case the aim is to characterizing the ability to recognize well-formed sentences by formulating clearly expressed principles which make the same discriminations as the native speaker” (p.41).H本:“这种描述的目的是要通过概括出一些明确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判定句子是否符合语法时要能够做出和以该语言为母语的人同样的判断——从而描绘认出结构正确语句的能力的特征”(第37页)。H本这段译文的主要问题包括:
(1)短语:“Well-formed sentences”.它是语言学术语,不能解析为“结构正确语句”,而应解析为“ 格式良好的语句 ”。它同罗尔斯讲的“well-ordered society”,亦即“秩序良序的社会”“良序社会”,在语词构造上相似。
(2)短语:“Clearly expressed principles”. 新解:“明确表达的原则 ”。它不是“一些明确的原则”,而是衡量言说者说出的话是否明确、清楚明白的原则,这里的重点是“expressed”,亦即言说者说出来的话怎么样,而不是“明确的原则”。
(3)短语:“The same discriminations”.H本:“同样的判断”。 新解:“相同的辨别”。 它主要指讲母语者与不讲母语者在语言表达上的微妙差异。这种差异借助一定的语法规则也能被辨别或区分出来。但是,有更多差异是规则难以识别的。
3. 原文:“In moral theory” (p.41).H本:“在道德哲学中”(第37页)。 新解:“在道德理论中” 。
【诠释】
不妨在此对[正义感与]我们持有适用于母语语句的语法感的描述问题做个有益的比较。
在这种情况下,其目的是,通过提出某些明确表达的原则,那些原则能够做出如母语言说者相同的辨别,具体规定识别格式良好的语句能力的特征。众所周知,这项任务需要一些理论构想,它们远远超出我们拥有的明确语法知识的特殊规则范围。在道德理论中,大概存在类似情况。没有理由认为,我们的正义感能够恰当地由大家熟悉的常识性准则来规定,或者,我们的正义感可以从更加明确的学习原则推导出来。要想正确解释道德能力,肯定会涉及原则和理论构想,它们远远超出在日常生活中引用的规范和标准;最后,它可能还需要相当艰深的数学知识。这样,初始位置观念和在初始位置上就原则达成协议的观念,就不会显得过于复杂或者没有必要。实际上,这些观念相当简单,只是用来开个头而已。
【原文】 §9-5-p.42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讨论了什么是“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它一般解读为“深思判断”。有人把它解读为“慎思判断”。这一解读容易与术语“deliberative judgments”混同起来。
1. 原文:“Our moral capacities are most likely to be displayed without distortion” (p.42).H本:“我们的道德能力最能够不受曲解地体现在这些判断之中”(第37页)。 新解:“我们的道德能力尽可能不失真地体现在这些判断之中。 ”
2. 原文:“Considered judgments are simply those rendered under conditions favorable to the exercise of the sense of justice” (p.42).H本:“‘深思熟虑的判断’只是那些有利于运用正义感的条件下做出的判断”(第38页)。 新解:“深思判断只在有利于实践正义感的条件下方可产生。 ”
3. 原文:“Once we regard the sense of justice as a mental capacity,as involving the exercise of thought,the relevant judgments are those given under conditions favorable for deliberation and judgment in general” (p.42).H本:“一旦我们把正义感看作一种精神能力,涉及到思想的运用,那么,相关的判断就是那些在有利于一般的思考和判断的条件下做出的判断”(第38页)。 新解:“一旦我们把正义感看作一种心智能力,涉及思想的运用,那么,切题的判断一般是在有利于慎思和判断条件下做出的判断。 ”
【诠释】
到此为止,虽然本人还没有对“深思判断”(
considered judgments
)说过什么,但是,正如本人暗示的那样,它们作为这样的判断而被引入,即我们的道德能力尽可能不失真地(
without distortion
)体现在这些判断之中。这样,在决定哪些判断将予以考虑时,我们可以合理地选择某些判断,而排除其他判断。例如,我们会排除犹豫不决地做出的判断,或者,我们会排除我们不抱信心地做出的判断。同样,假如我们在迷惑不解时做出判断,假如我们在担惊受怕时做出判断,或者,假如我们在患得患失时做出判断,那么我们都会把它们统统排除掉。所有这些判断都可能存在差错,可能受到我们对自身利益过分专注的影响。深思判断只在有利于实践正义感的条件下方可产生。因此,它们产生于这样的环境,在那里,犯下错误找不到寻常借口或解析。
人们设定,那个做出判断的人,拥有做出正确决定的能力、机会和欲望(或至少没有不这样做的欲望)。而且,确认这些判断的标准不是任意的;它们实际上类似于挑选出任何“深思判断”的标准。一旦我们把正义感看作一种心智能力(
mental capacity
),涉及思想的运用,那么,切题的判断一般是在有利于慎思和判断条件下做出的判断。
【原文】 §9-6-pp.42-43
【评析】
1. 原文:“Reflective equilibrium” (p.42).H本:“反思的平衡”(第38页)。从表面上看,这个概念受到康德和黑格尔思辨哲学“反思”(reflection)概念的影响。H本也正是如此来解读这个概念的。但是,罗尔斯明确表示它是受到康德道德哲学严重影响的哲学术语。康德道德哲学主要有两点,一是强调人的主体性亦即自律;二是强调理性是判断一切事物的至上权威。因此,康德的“reflection”是以主体为中心而开展的自我反省活动,这个概念最好解读为中文对应术语“自反性”(reflectivity),而不是“反思”。同样地,“reflective relation”是数学术语,要解读为“自反关系”,而不是“反思关系”。罗尔斯正是从“自反关系”来讨论“reflective equilibrium”亦即“自反均衡”的。当然罗尔斯偷偷借用黑格尔思想,甚至挪用黑格尔构想《逻辑学》的方法来构想《正义论》,那又是另一回事。至少在公开表示的《正义论》中,黑格尔是一位负面的哲学家,罗尔斯对他没有什么好印象。因此,他不可能采用黑格尔的术语来阐述自己的重要哲学方法论概念。“自反性”是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数学中有着广泛应用的概念。在经济学和数学中,有着严格的数学表达式来展示它。此外,“equilibrium”是一个博弈论概念,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之中,指经济事物的有关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相对静止状态。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又称非合作博弈均衡,是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术语,以约翰·纳什(John Nash)命名。在博弈过程中,无论对方选择什么策略,博弈一方都会选择某个确定的支配性策略。如果两个博弈者的策略组合分别构成各自的支配性策略,那么这个组合就被定义为纳什均衡。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中也讨论过博弈论的囚徒困境问题。他认为,“reflective equilibrium”是 一种合作博弈均衡 。这是解决囚徒困境的最佳方法,也是比纳什均衡更好的方法。罗尔斯提出的概念“reflective equilibrium”,既有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因素,也有康德道德哲学的因素,还有博弈论的因素,而且后者是决定性的。就这个概念中的“reflective”部分而言,现代经济学的博弈论因素要多一些。因此,罗尔斯使用这个术语,带有较多科学意味。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将这个概念解读为“ 自反均衡 ”。罗尔斯接下来解释了提出这个概念的理由,印证了我们的解读亦即“自反均衡”好于“反思平衡”等解读。
2. 原文:“Considered judgements are no doubt subject to certain irregularities and distortions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y are rendered under favorable circumstances” (p.42).H本:“深思熟虑的判断尽管是在有利的环境中做出的,但无疑还是受到了某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和曲解”(第38页)。在这里,深思判断要受到两个因素约束:
(1)短语:“Certain irregularities”. 新解:“一些不合乎常规的事物 ”。也可以解析为科学哲学意义上的“ 异常现象 ”(abnormal phenomena),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系统地论证了科学研究中的“反常现象”。
(2)单词:“Distortions”. 新解:“失真现象 ”。即便把“certain irre-gularities”解析为“某些偶然因素”,在这里也有“深思熟虑的判断受到了某些偶然因素的影响”的意思,但是在这同一句话中,没有“深思熟虑的判断受到了某些偶然因素的……曲解”的意思,因此,H本的解析是不确切的。 新解:“尽管深思判断产生于有利的环境,但是它们无疑要受到某些异常现象和失真现象的干扰。 ”
【诠释】
本人现在转向讨论“自反均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
)概念。提出这个概念的理由如下。按照道德哲学的暂定目标,我们不妨说,公平正义是这样一种假设,它假定,在初始位置上被选中的原则,等同于与我们的深思判断(
发自内心的深思熟虑的判断
)相匹配的原则,所以,这些原则描述了我们的正义感。但是,这个解释显然过于简单。在描述我们的正义感时,必须容许这样一种可能性:尽管深思判断产生于有利的环境,但是它们无疑要受到某些异常现象和失真现象的干扰。当一个人的正义感被别人做出令人折服而直捣人心的解析时(比如,那个解析体现了各种合理而自然的假设),他很可能会修正自己的判断,使之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即使那个理论(
公平正义理论
)与其现有判断并不完全契合。假如他能就那些背离找到某个解释,那些背离败坏他对初始判断的信心(
纷扰他的初心
),假如呈现在他面前的正义观念引发他现在能够接受的判断,那么,他极有可能修正自己原有的判断。从道德理论的立场看,对个体拥有的正义感的最佳解析,不是他在考察任一正义观念之前就有的、与其判断相契合的解析,而是同他在自反均衡中做出的判断相匹配的解析。就我们所知,这是个体权衡所提出的各种正义观念之后达到的情形。他要么修正判断,使之符合其中的一种正义观念;要么不忘初心,坚守最初的信念(和相应的正义观念)。
【原文】 §9-7-p.43
【评析】
1. 原文:“This is much pretty what I shall do” (p.43).H本:“这差不多就是我所要做的”(第39页)。 新解:“这正是我要做的事情” 。
2. 原文:“In light of these remarks,justice as fairness can be understood as saying that the two principles previously mentioned would be chosen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 in preference to other traditional conceptions of justice,for example,those of utility and perfection;and that these principles give a better match with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on reflection than these recognized alternatives.Thus justice as fairness moves us closer to the philosophical ideal;it does not,of course,achieve it” (p.43).H本:“根据这些评论,我们就可以这样来理解公平的正义:它认为,前面述及的两个原则将在原初状态中被认为比别的传统正义观——例如功利论和完善论的正义观——更可取而被人们选择,以及这些原则比那些别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更符合我们经过反思达到的深思熟虑判断。这样,公平的正义就使我们更接近于哲学的理想,当然,它并没有达到这一理想”(第39页)。“those of utility and perfection”应解读为“ 效用原则和至善原则 ”,而不是“功利论和完善论的正义观”。罗尔斯第一点讲的是公平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优先于其他正义观念的原则,比如效用论的效用原则和至善论的至善原则。
【诠释】
然而,自反均衡存在多种诠释。这是一个一直变化的概念。它的变化取决于两种情况:(1)向任何个体呈现的,除了一些微小出入之外,是与其现有判断多少匹配的描述;(2)向任何个体呈现的是所有可能的描述,他或许尽量让其判断以及证明判断的全部哲学论据与所有可能的描述相契合。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要如实描述个体持有的正义感,虽然允许清出某些不合乎常规的现象;在后一种情况下,任何个体持有的正义感,既可能发生彻底的变化,也可能不发生彻底的变化。显然,在道德哲学上,任何个体关心的,正是第二种意义的自反均衡。诚然,人们是否能达到这种状态是可质疑的。因为,即使所有可能的描述和切题的哲学论证都得到了恰当的界定(这是难以做到的),我们也不可能逐一考察它们。我们能做的最多是,学习和思考通过道德哲学传统而为我们已知的各种正义观念以及正在我们面前呈现的其他正义观念。这正是我要做的事情,因为在提出公平正义观念时,本人将把公平正义原则和论据与其他几个大家熟知的观点作比较。根据这些评论,公平正义可以照此理解:(1)前面提及的两个正义原则在初始位置上将优先于其他传统正义观念的原则——比如效用原则和至善原则——而被选中;(2)它们比这些可以识别的候选原则更加符合我们基于自反(反思)做出的深思判断。这样,公平正义观念使我们更加接近哲学理想;当然,它还没有实现这一理想。
【原文】 §9-8-pp.43-44
【评析】
1. 原文:“I shall not even ask whether the principles that characterize one person's considered judgments are the same as those that characterize another's” (p.44).H本:“我甚至不想探讨某一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有的原则是否和另外一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之特有的原则相同”(第39页)。 新解:“我甚至不想探讨以下问题:规定一个个体深思判断的原则,是否等同于规定另一个个体深思判断的原则? ”
2. 原文:“Or if not,that their judgments divide along a few main lines represented by the family of traditional doctrines that I shall discuss.(Indeed,one person may find himself torn between opposing conceptions at the same time.)” (p.44).H本:“如果不同的话,他们的判断便是沿着我将讨论的传统理论的一些主要路线而分野的(的确,一个人可能发现自己在同一时刻被两种对立的观点所纠缠)”(第39页)。 新解:“如果它们是不同的,那么本人断定,他们的判断将沿着我即将讨论的这组传统学说的若干主线来划分(事实上,一个人可能会因同时陷入两种对立的正义观念而感到左右为难)。 ”
3. 原文:“Of course we cannot know how these conceptions vary,or even whether they do,until we have a better account of their structure” (p.44).H本:“我们当然要等较好地解释了这些观点的结构之后才能知道它们是如何不同的,或者有没有不同”(第39页)。 新解:“当然,除非我们更好地掌握了这些正义观念的结构,否则的话,我们不知道它们是如何不同的,我们甚至不知道它们是否有所不同。 ”
4. 原文:“And this we now lack,even in the case of one man,or homogeneous group of men” (p.44).H本:“我们现在正缺少这种解释,甚至在一个人或一群相似的人的情况中也是如此”(第39页)。 新解:“我们现在缺乏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结构,甚至对一个个体或一群相似个体持有的正义观念的结构也一无所知。 ”
5. 原文:“So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book,the views of the reader and the author are the only ones that count.The opinions of others are used only to clear our own heads” (p.44).H本:“这样,对于本书的目的来说,它仅仅考虑读者和作者的观点,其他人的意见只用来澄清我们的思想”(第39页)。 新解:“因此,就本书的目的来说,读者和作者的观点才是最重要的,其他人的意见只用来理清我们的头绪。 ”
【诠释】
如此解释自反均衡,会直接导致许多其他问题。例如,(在哲学理想的意义上)自反均衡真的存在吗?若存在,它是独一无二的吗?假定它是独一无二的,它能够实现吗?也许,我们最初的判断,或自反( 内省 )过程本身(或两者一起),影响了我们最后抵达的驻点(如果有的话)。然而,在此揣摩这些问题是徒劳的,它们远远超出了我们的能力之所及。我甚至不想探讨以下问题:规定一个个体深思判断的原则,是否等同于规定另一个个体深思判断的原则?本人断定,这些原则对处于自反均衡中的判断者来说是大致相同的。如果它们是不同的,那么本人断定,他们的判断将沿着我即将讨论的这组传统学说的若干主线来划分(事实上,一个人可能会因同时陷入两种对立的正义观念而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人们持有的正义观念最终表明是大相迥异的,那么他们持有这些正义观念的方式是头等重要的。当然,除非我们更好地掌握了这些正义观念的结构,否则的话,我们不知道它们是如何不同的,我们甚至不知道它们是否有所不同。我们现在缺乏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结构,甚至对一个个体或一群相似个体持有的正义观念的结构一无所知。如果我们能描述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的正义感,我们就会有通往正义理论的良好开端。我们不妨假定,每个人都有一套完整的道德观念形式。因此,就本书的目的来说,读者和作者的观点才是最重要的,其他人的意见只用来理清我们的头绪。
【原文】 §9-9-pp.44-45
【评析】
这一段落可以看作罗尔斯对20世纪以艾耶尔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关于真理、价值、正义、道德等观念的批评,他的脚注中有意地引向古代希腊哲学,但是他批评的对象显然是20世纪的分析哲学有关道德理论或正义理论的批评。当年维也纳小组的“拒斥理论”非常有名,罗尔斯不可能视而不见。罗尔斯接下来的讨论证明了这一点,他在这里明确表示他的正义理论起源于斯密的《道德情操论》。
1.
原文:“To recall an eighteenth century title”
(p.44).H本:“重复一个18世纪的题目”(第40页)。H本没有弄明白罗尔斯在这里讲的是什么。
新解:“让人回想起一部18世纪著作的书名。
”它指的是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
2. 原文:“Contingent assumptions and general facts” (p.44).H本:“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第40页)。 新解:“或有假设和一般事实 ”。
3. 原文:“This is the conception of the subject adopt by most classical writers through Sidgwick” (pp.44-45).H本:“这是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季威克的英国经典作家们对此学科的看法”(第40页)。这个原文语句中的“the subject”解析为“此学科”不很妥当;把它解析为前面提到的与“道德情操理论”或“正义论”相关的论题会更好些。也就是说,它是“论题”或“主题”。此外,H本的解析正好把原文的意思理解反了。这里的“through Sidgwick”,不是表示“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季威克”,而是“直到西季威克”。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英国古典作家中,西季威克不是起点,而是终点。包括西季威克在内,在他之前的绝大多数英国古典作家,比如休谟、斯密、密尔、边沁等都持有关于该主题的相似观念。 新解:“这是直到西季威克的绝大多数英国古典作家都采纳的针对该主题的观念。 ”
【诠释】
本人想要强调的是,至少在初始阶段,正义理论只是一个理论。它是一种道德情操理论(让人回想起一部18世纪著作的书名),旨在确立指导我们持有的道德能力的原则,更确切地说,旨在确立指导我们持有的正义感的原则。存在一组确定的事实,一个推测性原则,即我们在自反均衡中做出的深思判断,能对照它们而得到检验。正义理论,和其他理论一样,要受到相同方法规则的约束。定义与意义分析并不占据特殊地位:定义只是建立理论之一般结构的手段,一旦整个框架设计出来,定义就失去其突出地位,它们伴随理论本身的兴衰而兴衰。无论如何,仅仅基于逻辑真理(
真值
)和定义来建立一种实质性正义理论,显然是不可能的。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作何理解,是一个过于薄弱的基础。道德哲学应当如其所愿地自由运用或有假设和一般事实。没有别的办法能够解释,我们在自反均衡中经由内省而做出的判断。这是直到西季威克的绝大多数英国古典作家都采纳的针对该主题的观念,我没有看到背离它的理由。
【原文】 §9-10-p.4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讨论了逻辑和数学的发展对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贡献,这种发展不仅有利于知识论的意义和真理研究,而且有利于伦理学的道德观念研究。在这一点上,他与艾耶尔等逻辑实证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
1. 原文:“If we can find an accurate account of our moral conceptions,then questions of meaning and justification may prove much easier to answer” (p.45).H本:“如果我们能准确地解释我们的道德观念,意义和证明的问题也就会容易回答得多”(第40页)。 新解:“如果我们能够准确解释我们的道德观念,意义问题和证明问题就更容易得到解决。”
2. 原文:“Note,for example,the extraordinary deepening of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and justification of statements in logic and mathematics made possible by developments since Frege and Cantor” (p.45).H本:“例如,我们可以注意到,由于弗雷格和康托以来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大大加深对逻辑和数学中陈述的意义和证明的理解”(第40页)。 新解:“例如,请注意,鉴于自从弗雷格和康托以来的诸多发展,我们大大深化了对在逻辑和数学中的命题意义和命题证明的理解。 ”
3. 原文:“A knowledge of the fundamental structures of logic and set theory and their relation to mathematics has transformed the philosophy of these subjects in a way that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linguistic investigations never could” (p.45).H本:“对逻辑和集合论的基本结构及其与数学的联系的知识,以一种概念分析和语言研究决不可能有的方式改变了这些领域的哲学”(第40页)。 新解:“逻辑和集合论的基本结构及其数学关系知识,以一种概念分析和语言研究无法做到的方式,改变了这些学科的哲学。 ”罗尔斯肯定现代数理逻辑对道德哲学的影响。
4. 原文:“One has only 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the division of theories into those which are decidable and complete,undecidable yet complete,and neither complete nor decidable” (p.45).H本:“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和完全的、不可决定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第40页)。 新解:“我们只需观察把各种理论划分为可判定的完备理论、不可判定的完备理论和不可判定的不完备理论三种理论类型的效应。 ”
5. 原文:“The problem of meaning and truth in logic and mathematics is profoundly altered by the discovery of logical systems illustrating these concepts” (p.45).H本:“说明这些概念的逻辑体系的发现深刻地改变了逻辑和数学中意义与真理的问题”(第40页)。 新解:“通过发现阐明这些概念的逻辑系统,逻辑和数学中的意义和真理问题发生了深刻变化。 ”
6. 原文:“Once the substantive content of moral conceptions is better understood,a similar transformation may occur.It is possible that convincing answers to questions of the meaning and justification of moral judgments can be found in no other way” (p.45).H本:“一旦道德观念的实质性内容得到较好的理解,一种类似的变化也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是合理的:对道德判断的意义和证明的问题,不可能用别的方式找到有说服力的答案”(第40页)。 新解:“一旦各种道德观念的实质性内容得到更好的理解,也可能发生某种类似的变化。以下情形是可能的:关于道德判断的意义和证明问题,无法用其他方式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 ”
【诠释】
而且,如果我们能够准确解释我们的道德观念,意义问题和证明问题( questions of meaning and justification )就更容易得到解决。有些问题的确可能不再是真正的问题( real questions )。例如,请注意,鉴于自从弗雷格( Frege )和康托( Cantor )以来的诸多发展,我们大大深化了对在逻辑和数学中的命题意义和命题证明的理解。逻辑和集合论( logic and set theory )的基本结构及其数学关系知识,以一种概念分析和语言研究(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linguistic investigations )无法做到的方式,改变了这些学科的哲学。我们只需观察把各种理论划分为可判定的完备理论( decidable and complete )、不可判定的完备理论( undecidable yet complete )和不可判定的不完备理论( neither complete nor decidabe )三种理论类型的效应。通过发现阐明这些概念的逻辑系统,逻辑和数学中的意义和真理问题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旦各种道德观念的实质性内容得到更好的理解,也可能发生某种类似的变化。以下情形是可能的:关于道德判断的意义和证明问题,无法用其他方式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
【原文】 §9-11-pp.45-46
【评析】
原文:“The real question at any given time is which of the views already proposed is the best approximation overall” (p.45).H本:“不论何时,真正的问题是已提出的观点中哪一个在各方面都最好地接近真实”(第41页)。H本的解析存在几个可商榷之处:
(1)短语:“At any given time”.不能解析为“不论何时”,而应解析为“ 在任一给定时间 ”或“ 在某个给定时间 ”,这是用来设定时间条件的一种比较严谨的表达方式。
(2)短语:“Best approximation”是一个数学概念,有着确定的中文译名。它一般不解析为“最好地接近真实”,而是解释为“ 最佳逼近 ”。这里的“逼近”概念与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提出的“逼真”概念异曲同工。
(3)单词:“Overall”.不能解析为“在各个方面”,而应解析为“ 总体上 ”“ 大体上 ”等。
【诠释】
所以,我想要强调一下,关于我们的实质性道德观念(
our substantial moral conceptions
)的研究占据着中心位置。不过,一旦我们认识到实质性道德观念的复杂性,那么我们就得承认以下事实:目前的各种理论都是初步的、存在严重缺陷的。如若它们揭示和接近我们的判断的大致轮廓,那么我们就得容忍一些简化做法。通过反例提出反对意见,要小心翼翼地去做,因为那些反例能够告诉我们的只是我们已知的东西,亦即我们的理论在什么地方出了差错。重要的在于发现错误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所有的理论在某些地方都可能是错误的。
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任一给定时间,在已经提出的各种观点中,哪个观点在总体上是最佳逼近。为了明确这一点,掌握各种竞争性理论的结构无疑是必要的。正是因为这个理由,我尝试参照各种正义观念的基本直觉观念来划分它们和讨论它们,因为这些观念揭示了各个正义观念的主要差异。
【原文】 §9-12-p.46
【评析】
罗尔斯把话说得比较委婉,但是也非常明确,就是通过发展契约论,用公平正义理论取代以往所有的正义理论,他尤其把批评的矛头指向效用正义理论。
1. 原文:“In presenting justice as fairness I shall contrast it with utilitarianism” (p.46).H本:“在陈述公平的正义时,我将把它与功利主义相对照”(第41页)。 新解:“在呈现公平正义时,本人将把它与效用论作比较。 ”
2. 原文:“An expository device” (p.46).H本:“揭示手段”(第41页)。 新解:“解析策略 ”。
【诠释】
在呈现公平正义时,本人将把它与效用论作比较。这样做有多个理由,部分是作为一种解析策略,部分是由于效用论观点的几个变式( variants ),效用论观点长期以来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并将继续如此。尽管效用论容易引起持续的疑虑,但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我相信,想要说明这种特殊情况,就要依靠以下事实:既具有清晰性和系统性的比较优点,又能减少那些疑虑,如此建设性的替代理论尚未问世。直觉论是非建设性的,至善论则是不可接受的。本人猜想,得到适当研发的契约论,也许能填补这一空白。我以为,公平正义就是朝着这个方向做出的一次尝试。
【原文】 §9-13-p.46
【评析】
在《正义论》第一章最后一段,罗尔斯对正义论三个核心概念做了简要总结。它们分别是:正义原则、优先性规则和初始位置观念。另外,罗尔斯在这一章涉及正义理论中的关键概念“good”(善好的)或“the good”(善)。这两个词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解读,在伦理学中一般解读为“善”;在经济学中解读为“产品”;在日常用语中解读为“利益”“实惠”“价值”“好”或“好东西”等。笔者根据具体语境和上下文,对这两个概念做出重新解读。其中,“the good”解读为“善”;“good”解读为“善好的”。
1. 原文:“Primitiveness” (p.46).H本:“原始性”(第41页)。 新解:“初步性 ”。表示“刚起步的,不完备的,幼稚的”,借用网络术语,就是“too young,too simple”。
2. 原文:“We should view a theory of justice as a guiding framework designed to focus our moral sensibilities and to put before our intuitive capacities more limited and manageable questions for judgment” (p.46).H本:“我们应当把正义论看作一种指导性结构,用来集中我们的道德感受,在我们的直觉能力面前提出较有限和较易处理的问题以便判断”(第41页)。 新解:“我们应当把正义理论视为一个指导框架,设计这个框架,旨在聚焦我们的道德鉴别能力,把更加受限和更易处理的问题摆在我们的直觉能力面前以待判断。 ”
3. 原文:“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dentify certain considerations as morally relevant” (p.46).H本:“正义的原则统一了在道德上相关的某些考虑”(第41页)。 新解:“正义原则认定有些思考在道德上是切题的或有意义的。 ”
4. 原文:“If the scheme as a whole seems on reflection to clarify and to order our thoughts,and if it tends to reduce disagreements and to bring divergent convictions more in line,then it has done all that one may reasonably ask” (p.46).H本:“如果这整个体系看来是想通过反思澄清和整理我们的思想,如果它倾向于减少分歧和使歧义的信念较为一致,那它就做了一个人可以合理地要求它做的全部事情”(第41页)。H本存在几个小问题:
(1)短语:“The scheme as a whole”.H本:“这整个体系”。 新解:“整个计划 ”。
(2)短语:“It tends to”.不能解析为“它倾向于”,而应解析为“ 它有助于 ”。
(3)短语:“To bring divergent convictions more in line”.不能解析为“使歧义的信念较为一致”。如果照此解析,那么在现实世界,这是任何一种学说或任何一股力量都做不到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如此。但是它能够做到的一点是:“ 有助于缓和不同信念的纷争 ”。面对纷扰的世界,大家都以为自己的信念是真的。努力缓和紧张气氛,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想要做的工作。
5. 原文:“The priority rules indicate the appropriate precedence when these conflict” (p.46).H本:“优先规则指示出这些考虑冲突时恰当的优先性”(第41页)。 新解:“当这些思考产生冲突时,优先性规则便指出了适当的优先地位。 ”
6. 原文:“While the concep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defines the underlying idea which is to inform our deliberations” (p.46).H本:“原初状态的概念则确定了要展示我们的思考的根本观念”(第41页)。 新解:“初始位置观念则确定了这样的根本性理念,那个理念将影响我们的慎思活动。 ”
7. 原文:“Understood as parts of a framework that does indeed seem to help,the numerous simplifications may be regarded as provisionally justified” (p.46).H本:“其中的许多简化,作为一种看来的确是有益的结构的部分,可以被看作暂时已得到了证明”(第41页)。 新解:“大量简化处理,可以理解为一个框架的若干部分,看起来确实给人以帮助,可以视为暂时得到证明了的部分。 ”
【诠释】
当然,我提出的这种契约论,也将遭受我们刚才提到的那些指责。它毫无例外地带有印在既有道德理论上的初步性。例如,令人沮丧的是,关于优先性规则,现在能说的还非常少;词典式排序或许能很好地应付某些重要案例,但它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尽管如此,正像本人经常做的那样,我们可以自如地运用简化手段。我们应当把正义理论视为一个指导框架,设计这个框架,旨在聚焦我们的道德鉴别能力,把更加受限和更易处理的问题摆在我们的直觉能力面前以待判断。正义原则认定有些思考在道德上是切题的或有意义的;当这些思考产生冲突时,优先性规则便指出了( 哪种思考具有 )适当的优先地位;初始位置观念则确定了这样的根本性( 奠基性 )理念,那个理念将影响我们的慎思活动。经过举一反三、反复推敲,如果整个计划看起来将澄清和整理我们的想法,如果它有助于减少意见分歧,有助于缓和不同信念的纷争,那么它做了人们可以合理要求它做的所有事情。大量简化处理( simplifications ),可以理解为一个框架的若干部分,看起来确实给人以帮助,可以视为暂时得到证明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