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在价值领域,总是存在一些无法证明的直觉知识或直觉判断。逻辑实证主义否定它们的真理性,像艾耶尔那样把它们当作情绪表达而给予明确拒绝。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假,也没有客观有效性。关于它们的原因和结果只能从心理学和社会学上加以研究。这是一种彻底的自然主义知识论和真理观念。罗尔斯对此持保留态度。
罗尔斯在这一节讨论了直觉论的道德观念和正义观念,并且表示,任何一种道德理论和正义理论都多少具有直觉的成分。他倡导的公平正义理论也是如此。直觉论在知识论上同独断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任何道德理论和正义理论都有独断的因素,公平正义理论也是如此。罗尔斯对于直觉论的一定认可,可以为证明公平正义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一种知识论辩护。罗尔斯通过提出评判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标准,进而提出解决不同正义观念排序问题的办法,尝试克服直觉论的局限性,从而克服在正义观念上的多元论难题,以期找到一种令人信服的正义观念,作为整个正义理论的基础。因此,即使罗尔斯承认直觉论,也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直觉论。直觉论是其正义理论论证中试图给予克服的对象。
在这一节中,罗尔斯运用了许多经济学知识,尤其是一些数学知识,它们必须从社会科学角度而不是哲学角度给予解读。而在这一方面,H本和X本犯了不少类似的错误。
【原文】 §7-1-p.30
【评析】
1. 原文:“An irreducible family of first principles” (p.30).H本:“一组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则”(第27页);X本:“一批不可化约的基本原则”(第37页)。这里的词语“irreducible”是数理逻辑术语,意为“不可约的”“不可还原的”;短语“first principles”是哲学术语,可以解析为“第一原则”“第一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原理”。这里解读为“首要原则”,以示与公平正义的第一原则相区别。 新解:“一组不可约的首要原则 ”。
2. 原文:“A certain level of generality” (p.30).H本:“某种一般原则的水平”(第27页)。原文没有提到“原则”,当然不会有“某种一般原则的水平”。 新解:“一定程度的一般性 ”。
3. 原文:“Higher-order constructive criteria” (p.30).H本:“更高的建设性标准”(第27页)。 新解:“高阶的建设性标准”。
4. 原文:“Proper emphasis” (p.30).H本:“恰当地衡量”(第27页)。“proper emphasis”是“proper weight”的另一表达式。 新解:“适当权重”。
5. 原文:“In particular types of cases” (p.30).H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第27页)。 新解:“在特殊类型的案例中 ”。
6. 原文:“Priority rules” (p.30).H本:“更优先的规则”(第27页)。 新解:“优先性规则” 。
7. 原文:“Strike a balance” (p.30).H本:“决定衡量”(第27页) 新解:“求得平衡 ”。
【诠释】
本人将以与习惯约定其所是的样子相比更一般的方式来考察直觉论,也就是说,我把直觉论理解为这样一种学说:存在一组不可约的首要原则,我们务必通过追问以下问题来权衡那些原则:根据我们的深思判断,哪一个均衡是最为正义的?直觉论者坚持认为,一旦我们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般性,就不再有高阶的( higher-order )建设性标准,用来确定这些竞争性正义原则的适当权重。尽管道德事实的复杂性需要诸多不同原则,但是不存在解释它们或衡量它们的单一标准。因此,直觉论理论有两大特点:首先,它们由许多首要原则构成,这些原则可能互相冲突,在特殊类型的案例中会给出截然相反的指令;其次,它们没有包含用来衡量那些互相冲突的原则的明确方法和优先性规则:我们只是凭着直觉,依靠在我们看来是最为接近正确的东西( most nearly right )来求得平衡。纵使存在优先性规则,它们也被视为多少无足轻重的,不会对给出判断有实质性帮助。 [1] [2]
【原文】 §7-2-pp.30-31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谈到了直觉论的知识论基础,一种多元论和相对论的知识观念和真理观念。但他只是点到为止,没有充分展开这一论题。
20世纪30年代直觉论元伦理学代表人物有摩尔和罗斯。摩尔在《伦理学原理》(
Principia Ethica
)中主张,善是伦理学的最基本概念。善是简单的、无法定义的和非自然的(simple,indefinable and non-natural)。“假如有人问我,‘什么是善?’我的回答是,‘善就是善’,并且就这么结束。或者,假如有人问我‘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善不可定义’,并且就说这么多。”
[3]
摩尔表示,在认识到善的这些属性之后,哲学家们将拒绝“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4]
。但是正当和善可以被人直接把握、是自明的。罗尔斯在这里含蓄地提到了直觉伦理学的“知识论承诺”问题。他在其他地方提到了摩尔和罗斯,但在这里没有提及他们。
1. 原文:“Moral principles when suitably formulated express self-evident propositions about legitimate moral claims” (p.31).H本:“恰当概括的道德原则表达了合法的道德要求的自明命题”(第28页);X本“适当提出来的道德原则也表达了合法道德要求的不证自明的主题”(第38页)。
(1)短语:“Suitably formulated”.H本:“恰当概括的”;X本:“适当提出来的”。 新解:“得到恰当表述的”“得到恰当阐述的”或“得到恰当阐发的 ”。
(2)短语:“Self-evident propositions”.它是分析哲学的概念,意为“ 自明命题 ”或“ 不证自明的命题 ”。
(3)短语:“Legitimate moral claims”.一般解读为“ 正当合理的道德主张 ”或“ 正当的道德诉求 ”。
2. 原文:“These characteristic epistemological doctrines are not a necessary part of intuitionism as I understand it.Perhaps it would be better if we were to speak of intuitionism in this broad sense as pluralism.Still,a conception of justice can be pluralistic without requiring us to weigh its principles by intuition.It may contain the requisite priority rules” (p.31).H本:“这些具有认识论特征的观点并不是我所理解的直觉主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也许我最好还是在一种广义多元论的意义上谈论直觉主义。一种不要求我们靠直觉来衡量其原则的正义观也能是多元论的。它可能包含必要的优先规则”(第28页)。X本:“这些具有认识论特点的理论,不是我所理解的直觉主义的必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我们最好还是把这种广义的直觉主义说成是一种多元论。不过,某种正义观也可以是多元论的,它不需要我们依靠直觉去权衡它的原则。它可能包含有必不可少的优先规则”(第38页)。两个译本的解读大体上都说得过去,不过仍然有些细节可以优化。比如:
(1)短语:“These characteristic epistemological doctrines”.H本:“这些具有认识论特征的观点”显然不妥当;X本:“这些具有认识论特点的理论”也差强人意。 新解:“这些特定的知识论学说 ”。
(2)短语:“To speak of intuitionism in this broad sense as pluralism”.H本:“在一种广义多元论的意义上谈论直觉主义”;X本:“把这种广义的直觉主义说成是一种多元论”。H本的解读是错的,X本则是正确的。
3. 原文:“How far such a view is committed to certain epistemological theories is a separate question” (p.31).H本:“至于这样一种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承诺了某些认识论理论,则是另外的一个问题”(第28页);X本:“至于这种观点在多大程度上与某种认识论有关系,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第38页)。“知识论承诺”(epistemological commitment)是一个重要的分析哲学论题,在休谟和康德的知识论中就得到了全面讨论。X本没有解读出这个术语。就这个语句来说,H本的解读好于X本。
【诠释】
其他一些争论也多与直觉论相关,比如,正当概念和善概念是不可分析的,得到恰当表述的道德原则表达了正当的道德诉求的自明命题,如此等等。不过,本人将搁置这些问题。这些特定知识论学说不是我所理解的直觉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这种广义直觉论说成多元论,也许会更好些。即使一种正义观念不要求我们凭直觉来衡量其原则,它仍然可以是多元论的。它可以包含必要的优先性规则。要想强调在平衡原则时直接诉诸我们的深思判断,以这种更一般的方式来考虑直觉论似乎是恰当的。至于这种观点对一些知识论理论做了多少承诺,则是另一个问题。
【原文】 §7-3-p.31
【评析】
1. 原文:“Not only are our everyday notions of this type but so perhaps are most philosophical doctrines” (p.31).H本:“不仅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直觉性概念,也许还包括大多数哲学理论”(第28页);X本:“不但有我们日常的这类观念,而且也许还有最富哲学意味的理论”(第38页)。X本把“most philosophical doctrines”解读为“最富哲学意味的理论”显然是错误的。它的正确意思是“绝大多数哲学学说”。
2. 原文:“One way of distinguishing between intuitionist views is by the level of generality of their principles.Common sense intuitionism takes the form of groups of rather specific precepts,each group applying to a particular problem of justice.There is a group of precepts which applies to the question of fair wages,another to that of taxation,still another to punishment,and so on” (p.31).H本:“区别各种直觉主义观点的一个办法是根据它们的原则的一般性程度。常识性的直觉主义采取多组相当具体的准则的形式,每一组都适用于一种特殊的正义问题。有的适用于公平工资的问题,有的适用于征税的问题,还有的适用于刑罚的问题等等”(第28页);X本:“区别各种直觉主义观点的一个办法,就是看它们的原则所达到的概括高度。常识性的直觉主义以若干类相当明确的准则的形式出现,每一类准则适用于某个具体的正义问题。一类准则适用于合理工资问题,另一类准则适用于税收问题,还有一类准则适用于惩罚问题,等等”(第38页)。
(1)短语:“The level of generality”.H本:“一般性程度”;X本:“概括高度”。H本的解读是正确的,X本则是错误的。
(2)短语:“The form of groups of rather specific precepts”.H本:“多组相当具体的准则的形式”;X本:“若干类相当明确的准则的形式”。H本的解读优于X本。
(3)短语:“Fair wages”.H本:“公平工资”;X本:“合理工资”。H本的解读是正确的。
(4)单词:“Taxation”.H本:“征税”;X本:“税收”。两个解读都成立,不过解读为“税收”更好些。
(5)单词:“Punishment”.H本:“刑罚”;X本:“惩罚”。 新解:“处罚 ”。
3. 原文:“In arriving at the notion of a fair wage,say,we are to balance somehow various competing criteria,for example,the claims of skill,training,effort,responsibility,and the hazards of the job,as well as to make some allowance for need” (p.31).H本:“比方说,在形成公平工资的概念中,我们要平衡那些多少有些冲突的标准——例如技术、训练、表现、职责、工作的危险程度等方面的要求,还要考虑到需求的因素”(第28页);X本:“比如说,如果要得到关于合理工资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考虑需要的问题,而且还要设法比较各种不同的标准,例如对技术、训练、勤奋、责任心、工作危险性等要求”(第38页)。
(1)短语:“To balance somehow various competing criteria”.H本:“平衡那些多少有些冲突的标准”;X本:“设法比较各种不同的标准”。两个解读都不是很准确。 新解:“设法平衡各种相互竞争的标准 ”。
(2)短语:“Skill,training,effort,responsibility,and the hazards of the job”.H本:“技术、训练、表现、职责、工作的危险程度”;X本:“技术、训练、勤奋、责任心、工作危险性等要求”。 新解:“技能、培训、勤奋、责任、工种危害因素 ”。其理由是,“skill”解读为“技能”比“技术”要恰当些;“the hazards of the job”是专业术语,解读为“工种危害因素”比“工作的危险程度”或“工作危险性”要好一些。坊间存有一份“各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一览表”,里面详细列举了不同工种的危害因素。
4. 原文:“No one presumably would decide by any one of these precepts alone,and some compromise between them must be struck.The determination of wages by existing institutions also represents,in effect,a particular weighting of these claims.This weighting,however,is normally influenced by the demands of different social interests and so by relative positions of power and influence” (p.31).H本:“大概没有人会仅仅根据这些准则中的一个来作决定,而是必须在这些准则之间做出某种平衡。现有制度对工资的决定实际上也就代表着对这些要求的一种特定衡量。然而,这种衡量一般都受到不同社会利益的各种要求的影响,也受到相对的权势地位的影响”(第28页)。X本:“大概不会有人仅仅根据这些准则中的任何一条来作出决定,而且必须从这些准则中找到一种兼顾的办法。按现有体制来确定工资,事实上也就是表示对这些要求作出某种评价。然而,这种评价还常要受到不同社会利益要求的影响,也要受到权势的相对地位的影响”(第38页)。
(1)短语:“Some compromise”.H本:“某种平衡”;X本:“一种兼顾的办法”。 新解:“某种妥协 ”。
(2)语句:“The determination of wages by existing institutions also repre-sents,in effect,a particular weighting of these claims”.H本:“现有制度对工资的决定实际上也就代表着对这些要求的一种特定衡量”;X本:“按现有体制来确定工资,事实上也就是表示对这些要求作出某种评价”。两个译本的解读都表述得含糊不清,且不准确。这个语句的关键短语在于“a particular weighting of these claims”,两个译本都没有正确解读这个短语。它的确切意思是“这些要求的某种特定权重”。 新解:“按现有制度来规定工资实际上也表现了这些要求的某种特定权重。 ”
(3)短语:“Relative positions of power and influence”.H本:“相对的权势地位”;X本:“权势的相对地位”。 新解:“权势之相对位置 ”。
5. 原文:“Those with more ability and education are prone to emphasize the claims of skill and training,whereas those lacking these advantages urge the claim of need.But not only are our everyday ideas of justice influenced by our own situation,they are also strongly colored by custom and current expectations” (p.31).H本:“那些较有技术和受过教育的人趋向于强调技术和训练方面的要求,而那些缺少这些优势的人们则强调需求的因素。而且不仅我们自己的处境在影响着我们的日常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也带有风俗和当前预期的色彩”(第28页)。X本:“有较大能力和受过较多教育的人,往往会强调对技术和训练的要求,而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则竭力提出对需要的要求。但是,我们日常的正义概念不但要受我们自己地位的影响,而且还带有习惯和现有期望的强烈色彩”(第38—39页)。H本的解读优于X本,虽然两个译本都存在不少问题。
【诠释】
照此理解,就存在着多种直觉论。不仅我们的日常观念是直觉论的,而且绝大多数哲学学说也是直觉论的。区分各种直觉论观点的一个办法是以其原则的一般性程度为依据。常识直觉论采取多组相当具体的规则形式,每一组规则适用于特殊的正义问题。有的适用于公平工资问题,有的适用于税收问题,还有的则适用于处罚问题,如此等等。比如说,在形成公平工资概念时,我们既要考虑需求因素,也要设法平衡各种相互竞争的标准,如技能、培训、勤奋、责任、工种危害因素等的要求。估计没有人会单凭这些准则中的任何一条准则来做决定,而是必须在它们之间达成某种折中。按现有制度来规定工资实际上也表现了这些要求的某种特定权重。然而,这种权重通常既受到不同社会利益要求的影响,也受到权势之相对位置的影响。因此,它可能不符合任何人持有的公平工资观念。因为利益不同的人倾向于强调有利于实现自己目的的标准,这种情形尤其可能是真的。比较能干且受过教育的人,倾向于强调技能和培训(
训练
)要求;缺少如此优势的人,则竭力强调需求的要求。我们的日常正义观念不仅受到自身所处情境的影响,而且受到习惯和当下预期的强烈影响。那么,我们用什么标准判定习惯本身的正义性和当下预期的合法性呢?为了达成某种程度的谅解和协议,那种谅解和协议将超越处理竞争性利益的就事论事办法,摆脱现有习惯和既定预期,就有必要采取更一般的方案,来确定这些准则的平衡,至少把那种平衡限定在一些较小的范围里。
【原文】 §7-4-p.32
【评析】
需要注意的是,当直觉论与具体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联结在一起时,它便涉及对各种社会政策及其目标的评价。在这一方面,直觉论往往以相关社会科学学说的面目出现。涉及的学术术语就不再是哲学性质的,而是社会科学性质的。如果我们仍然用哲学术语来解读这些属于社会科学的专业术语,就可能犯下错误。H本的解读错误大多与此有关。因为这是知识类型的错误,所以,它是一种系统性错误,由此造成的混乱是严重的。
1. 原文:“Then,given the desired weighting of these aims,and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setup,the precepts of fair wages,just taxation,and so on will receive their due emphasis” (p.32).H本:“那么,鉴于人们想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也鉴于现存的制度安排,公平工资和正义税收等方面的准则就会得到应有的重视”(第28—29页)。H本的译文存在可商榷之点:
(1)短语:“Given the desired weighting of these aims”.它可以解析为“ 给定这些目标的预期权重 ”,表示这些目标的权重是“给定的”(given),是不再变动的,是人们对它们的平衡已经完成了的,因此不能解析为“鉴于人们想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2)短语:“Just taxation”.它是专业术语,一般解读为 “ 公平征税 ”,而不是“正义税收”。当然,照字面解析,H本的解读也是成立的,只是不符合汉语习惯。
2. 原文:“We may follow a policy which has the effect of stressing skill and effort in the payment of wages,leaving the precept of need to be handed in some other fashion,perhaps by welfare transfers” (p.32).H本:“我们可能遵循一种在工资政策上强调技术和表现的政策,而用另一种方式(也许是福利救济)来处理生活需求问题”(第29页)。H本译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单词:“Skill”.一般解读为“ 技能 ”,而不是“技术”。“技能”是一个综合概念,而“技术”是一个工科概念。
(2)单词:“Effort”.一般解读为 “努力”“勤奋” ,不能解析为“表现”。
(3)短语:“Payment of wages”.一般解读为“ 工资支付 ”,而不能解读为“工资政策”。
(4)短语:“Precept of need”.一般解读为“ 需求准则 ”。H本把它解读为“生活需求问题”还是离原意较远。
(5)短语:“Welfare transfers”.一般解读为“ 福利转移支付 ”,而不是“福利救济”。
3. 原文:“An intuitionism of social ends provides a base for deciding whether the determination of fair wages makes sense in view of the taxes to be imposed” (p.32).H本:“对社会目标的一种直觉,为解决参照收税来决定公平工资是否合理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基础”(第29页)。
(1)短语:“An intuitionism of social ends”.H本解析为“对社会目标的一种直觉”。 新解:“一种有关社会目标的直觉论 ”。
(2)短语:“In view of the taxes to be imposed”.H本译为“参照收税”,漏掉了“to be imposed”即“要征收的”。 新解:“应当考虑要征收的各种税负 ”。
4. 原文:“How we weigh the precepts in one group is adjusted to how we weigh them in another” (p.32).H本:“我们如何衡量一组准则,要根据我们衡量另一组准则的情况来调整”(第29页)。 新解:“我们如何衡量在一个群体中执行的准则,要依据我们如何衡量在另一群体中执行的准则来调整。 ”
5. 原文:“We have moved beyond the narrow de facto compromise of interests to a wider view” (p.32).H本:“我们就从现实中较狭窄的利益调和达到了一种更为宽广的观点”(第29页)。 新解:“我们超越狭隘的就事论事的各种利益妥协,转向更广泛的视野。 ”
6. 原文:“Different weightings for these are not by any means trivial variations but often correspond to profoundly opposed political convictions” (p.32).H本:“对它们的不同衡量不是因为任何琐碎的手段差异,而是常常来自各种深刻对立的政治信念”(第29页)。笔者认为H本的这句话完全解读错了:
(1)短语:“Not by any means”.它的准确意思是 “决不”“丝毫不” ,原文中没有“手段差异”,是H本的误读。
(2)短语:“Trivial variations”.它的准确意思是“ 细微的变化 ”,可以引申为“ 细小的微调 ”。
(3)短语“Correspond to”.它的准确意思不是“来自……”,而是“ 对……做出回应 ”。
【诠释】
这样,我们就可以参照社会政策的某些目标来考虑正义问题。但是,这个方法可能要依靠直觉,因为它通常采取平衡各种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形式。比如,假如配置效益( allocative efficiency )、充分就业( full employment )、更多的国民收入( larger national income )以及更加平等的国民收入分配( its more equal distribution )被接受为社会目标,给定这些目标的预期权重,给定现存的制度设置,那么公平工资和公平征税等准则将获得应有的重视。为了实现更高效率和更大公平,我们不妨执行这样的政策,它强调技能和勤奋在工资支付中的作用,并用另一种方式,也许通过福利转移支付,去处理需求准则。一种有关社会目标的直觉论,为解决以下问题提供平台:在合理地决定公平工资时,是否应当考虑要征收的各种税负呢?我们如何衡量在一个群体中执行的准则,要依据我们如何衡量在另一群体中执行的准则来调整。这样,我们设法把某种融贯性( coherence )引入正义判断;我们超越狭隘的就事论事的各种利益妥协,转向更广泛的视野。当然,在衡量政策的高阶目标本身时,我们还是要诉诸直觉,给予这些目标以不同权重。我们这样做,绝不只是细小的( 可有可无的 )微调,而是往往对各种深刻对立的政治信念做出的回应。
【原文】 §7-5-p.32
【评析】
1. 原文:“Aggregative-distributive dichotomy” (p.32).H本:“总和—分配的二分法”(第29页);X本:“总合—分配二分法”(第40页)。 新解:“聚合—分布二分法” 。
2. 原文:“Aggregate well-being” (p.32)。H本:“福利总额”(第29页);X本:“总合福利”(第40页)。 新解:“聚合福利 ”。它表示福利分布不均衡,向着特定区域、行业或阶层聚合。虽然社会的福利总量不断提升,但是民众的总体幸福感并没有相应增加。
3. 原文:“Distribution of advantages” (p.32).H本:“利益分配”(第29页);X本:“利益的分配”(第40页)。 新解:“优势分布 ”。两个译本的误读,同它们误读“聚合—分布二分法”有关。就这段话来说,两个译本把握了原文大意,但在专业术语的准确性上有待改进。
【诠释】
经由各种哲学观念生成的原则,是最为一般的原则。它们不仅旨在说明社会策略的目标,而且旨在指明这些原则的重点在于相应地决定这些目标的平衡。为明白起见,我们将讨论一种基于聚合—分布二分法的相当简单且为人熟知的观念。它有两个原则:首先,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在于,在满足最大净余额的意义上,产生最大的善;其次,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在于,均等地分布满足。当然,这两个原则都有“假使其余情况均相同( ceteris paribus )”这个附款。在如此情况下,第一个原则,即效用原则,作为效率标准,促使我们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生产大的总量( 效率是首要原则,发展是硬道理 );然而,第二个原则作为正义标准,限制追求聚合福利,拉平优势分布( 公平也是首要原则 )。
【原文】 §7-6-pp.32-33
【评析】
1. 原文:“This conception is intuitionist because no priority rule is provided for determining how these two principles are to be balanced against each other.Widely different weights are consistent with accepting these principles” (p.32).H本:“这个观点是直觉主义的,因为没有提供任何更优先的规则来决定这两个正义原则如何互相平衡。因此,对这些原则的接受容有非常不同的权衡”(第29页);X本:“这个概念是直觉主义概念,因为对于确定如何权衡这两条原则,这里并没有提供任何优先规则。极为不同的重点是与承认这两条原则相一致的”(第40页)。两个译本的解读还是存在明显问题:
(1)短语:“This conception”.H本:“这个观点”;X本:“这个概念”。 新解:“这种哲学观念 ”。
(2)短语:“Priority rule”.H本:“更优先的规则”;X本:“优先规则”。X本是正确的,H本的解读不够确切。 新解:“优先性规则 ”。
(3)短语:“How these two principles are to be balanced against each other”.H本:“两个正义原则如何互相平衡”;X本:“如何权衡这两条原则”。正确的解读应当是“ 这两个原则互相制衡的方式 ”。
(4)短语:“Widely different weights”.H本:“非常不同的权衡”;X本:“极为不同的重点”。 新解:“相差很大的权重 ”。
2. 原文:“For one thing,at different combinations of total satisfaction and degrees of equality,we presumably would give these principles different weights” (pp.32-33).H本:“首先,在满足总额与平等程度之间不同的组合方式上,我们可能会赋予这些原则不同的权重”(第29页);X本:“首先,在总满足和平等程度的不同结合上,我们大概会赋予这些原则以不同的重点”(第40页)。
(1)短语:“Total satisfaction”.H本:“满足总额”;X本:“总满足”。X本为正解。我们可以用函数来表示满足和均等程度的不同组合,但是我们不能用函数来表示“满足总额和平等程度之间的不同组合”,也不能用它来表示“总满足和平等程度的不同结合”。罗尔斯正是在后面进行了用函数来表示总体满意度和平等程度的不同组合的尝试。
(2)短语:“Different weights”.H本:“不同的权重”是正解。但是,X本:“不同的重点”则是错误的。
3. 原文:“If there is a large total satisfaction but it is unequally distributed,we would probably think it more urgent to increase equality than if the large aggregate well-being were already rather evenly shared” (p.33).H本:“如果存在一个很大的满足总额但却没有被平等地分配,那么我们可能会认为,相对于这一较大的总体福利已经被比较平均地分配的情况,增加平等是更为紧迫的事情”(第29页);X本:“如果存在一种巨大的总满足,但对这种满足的分配是不平等的,那么我们十有八九会认为,更紧迫的是扩大平等,而不是这种巨大的总福利是否业已平均地得到分享”(第40页)。在这里,H本没有掌握两个社会心理学术语:
(1)短语:“Total satisfaction”.H本:“满足总额”;X本:“总满足”。X本为正解。
(2)短语:“Aggregate well-being”.H本:“总体福利”;X本:“总福利”。 新解:“聚合福利 ”。
就这个语句来说,X本的解读好于H本。罗尔斯在这里表示的是,总满足和总福利是两个不同的衡量指标。有总福利的均衡分享,不一定带来总满足的均衡分布。为了实现总满足的均匀分布,就要采取除了聚合福利的均匀分享以外的其他社会和经济政策。这也是他的正义论不同于福利国家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方面。如果没有很好地解读前面两个术语,那么就会误解罗尔斯有关福利政策的思想。
【诠释】
因为这种哲学观念没有提供优先性规则,以决定这两个原则互相制衡的方式,所以它是直觉论的。接受这些原则容许相差很大的权重。毫无疑问,就绝大多数人事实上将如何平衡这两个原则的问题提出一些假定是很自然的。首先,在总满足和均等程度的不同组合上,我们可能给予这两个原则以不同的权重。例如,如果存在很大的总满足,但它分布不均匀,那么我们多半会认为,更加迫切的是增加总满足在分布上的均等程度,而不是大额度的聚合福利是否已经相当均匀地得到了分享。这一点可以用经济学家的无差异曲线技巧来予以更加形式的表述。
假设我们可以测量基本结构的特殊安排满足这些原则的程度,并设正X轴,表示总满足;设正Y轴,表示均等(后者可能被认为在完全相等的情况下有一个上限)。基本结构的某种安排满足这些原则的程度,现在可以用平面的一个点来表示。
【原文】 §7-7-pp.33-34
【评析】
在这个段落的解释中,图1和图2所标识的正X轴是“total welfare”,直译为“总福利”;另一概念“total satisfaction”亦即“总满足”是对“总福利”的表达。因为罗尔斯在这里用无差异曲线这样的数学方法来表达各个变量的相互关系。虽然它非常直观,但是,对于一些没有数学基础知识的中文解读者带来了不少困难。H本和X本就因此出现了诠释之细节错误。
1. 原文:“Indifference curves are formed by connecting points judged equally just” (p.33).H本:“无差别曲线是由连接同等正义的各点构成的”(第30页);X本:“把判断为同样正义的点连接起来,就构成了无差异曲线”(第41页)。虽然表述略有不同,H本和X本的解读都是正确的。 新解:“无差异曲线是由断定为均等地正义的连接点形成的。 ”
2. 原文:“The slope of the curve at any point expresses the relative weights of equality and total satisfaction at the combination the point represents;the changing slope along an indifference curve shows how the relative urgency of the principles shifts as they are more or less satisfied” (p.33).H本:“曲线在任何一点的斜率都表示着平等与满足在这一点所代表的结合中的相对分量,沿着一条无差别曲线变化着的斜率反映了在原则或多或少被满足时原则的相对紧迫性的变化情况”(第30页);X本:“曲线向任何一点的倾斜,表示由这个点所代表的结合点上平等和总满足的相对重要性;沿一条无差异曲线而变化的倾斜度,表示这些原则的相对迫切性是如何随着它们或多或少地得到满足而发生改变的”(第41页)。
(1)短语:“Relative weights”.H本:“相对分量”;X本:“相对重要性”。 新解:“相对权重 ”。
(2)短语:“Equality and total satisfaction”.H本:“平等和满足”;X本:“平等和总满足”。 新解:“均等和总满足 ”。
(3)短语:“How the relative urgency of the principles shifts as they are more or less satisfied”.两个译本都错误解读了语句中的“they”,把它读成“原则”。实际上它应当解读为“均等与总满足”。 新解:“当均等与总满足多少得到满足时,这两个原则(效用原则和均等原则)的相对紧迫性也随之发生变化。 ”
3. 原文:“Thus,moving along either of the indifference curves in figure 1,we see that as equality decreases a larger and larger increase in the sum of satisfactions is required to compensate for a further decrease in equality” (pp.33-34).H本:“这样,沿着图1中的一条无差别曲线行进,我们就可以看到:随着平等的减少,满足的总额就需要不断增大以补偿这种减少”(第30页);X本:“因此,只要沿着图1中无差异曲线中的任何一条前进,我们就可看到,随着平等的减少,需要有越来越大的满足总量来补偿平等的进一步减少”(第41页)。 新解:“这样,沿着图1中的任意一条无差异曲线移动,我们就可以看到,随着均等的减少,就需要不断增加总满足,以补偿均等的进一步减少。 ”
图1
图2
【诠释】
很明显,某一点在另一点的东北方向是更好的安排:它在两个方面都占有优势。例如,图1中B点优于A点。无差异曲线是由断定为均等地正义的连接点形成的。因此,图1中的曲线Ⅰ由与曲线上的A点等额的点组成;曲线Ⅱ由与B点等额的点组成,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假设这些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并且彼此并不相交,否则它们所代表的判断将前后不一致。曲线向任意点的斜率表示,在由该点代表的组合上,均等和总满足的相对权重;沿着无差异曲线变化着的斜率反映了,当均等与总满足多少得到满足时,这两个原则( 效用原则和均等原则 )的相对紧迫性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样,沿着图1中的任意一条无差异曲线移动,我们就可以看到,随着均等的减少,就需要不断增加总满足,以补偿均等的进一步减少。
【原文】 §7-8-p.34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讨论各种权重的分布问题,主要是总体幸福感和均等权重的分布问题,因个体对给出不同加权值而有着很大差异。
1. 原文:“Moreover,very different weighting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se principles.Let figure 2 represent the judgments of two different persons.The solid lines depict the judgments of the one who gives a relatively strong weight to equality,while the dashed lines depict the judgments of the other who gives a relatively strong weight to total welfare.Thus while the first person ranks arrangement D equal with C,the second judges D superior.This conception of justice imposes no limitations on what are the correct weightings;and therefore it allows different persons to arrive at a different balance of principles” (p.34).H本:“而且,这些原则是容有差别很大的权衡的。假定图2代表着两个不同的人的判断,其中两条实线表示一个比较重视平等的人的判断,而两条虚线则表示一个比较重视福利总额的人的判断。这样,当第一个人同等估价D点与C点时,第二个人则判断D点要好些。所以,这种正义观在何为正确的评价这个问题上没有设置任何标准,因而允许不同的人达成不同的对原则的权衡”(第30页)。X本:“此外,十分不同的重点是与这些原则相一致的。设图2代表两个不同的人的判断。实线表示一个比较重视平等的人的判断,虚线表示另一个比较重视总福利的人的判断。这样,尽管第一个人把对D的安排看作和C同样重要,但第二个人则判断D优越。这种正义观对什么是正确的重点并未加以任何限制;因此,它允许不同的人可对原则作出不同的权衡”(第41页)。
(1)短语:“Very different weightings”.H本:“差别很大的权衡”;X本:“十分不同的重点”。两个解读都是不准确的。 新解:“各种差别很大的加权值 ”。
(2)短语:“Total welfare”.H本:“福利总额”。 新解:“总福利 ”。
(3)短语:“Correct weightings”.H本:“正确的评价”;X本:“正确的重点”。 新解:“正确的加权值 ”。
2. 原文:“Then at least they can agree to some scheme whereby their assignment of weights can be compromised” (p.34).H本:“他们至少能同意某种结构,这种结构能调和他们的不同意见”(第31页)。
(1)单词:“Scheme”.H本:“结构”。 新解:“办法”“计划” 或“ 方案 ”等,是人可以设想出来的东西。
(2)短语:“Their assignment of weights”.H本:“他们的不同意见”。 新解:“他们对各种权重的指配或分派 ”。
【诠释】
此外,各种差别很大的加权值与这些原则并行不悖。假定图2代表两个不同个体的判断。两条实线描绘的判断是,一个个体给均等福利以较大权重。两条虚线描绘的判断是,另一个个体给总福利以较大权重。因此,当第一个个体给D点和C点以等价对待时,第二个个体则断定D点优于C点。这种正义观念没有对什么是正确的加权值作任何限定;因此,它允许不同个体对原则作不同权衡。然而,这样的直觉论观念若能帮助我们基于反思做出深思判断,它就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它至少可以选出重要的标准,比如说,把那个标准当作我们细心判断社会正义的明确的坐标轴。直觉论者希望,一旦这些坐标轴或原则被确定,人们实际上将会多少近似地平衡它们,至少当他们是公道的、不过分在乎自身利益的时候,他们就会那样做。若不如此,那么他们至少可以同意某个方案,去调和他们对各种权重的指配或分派。
【原文】 §7-9-p.34
【评析】
1. 原文:“It is essential to observe that the intuitionist does not deny that we can describe how we balance competing principles,or how any one man does so,supposing that we weigh them differently.The intuitionist grants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se weights can be depicted by indifference curves.Knowing the description of these weights,the judgments which will be made can be foreseen” (p.34).H本:“注意到下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直觉主义者并不否认我们能够描述我们是如何平衡各种冲突原则的,或者,假使人们对这些原则的权衡各不相同,他也不否定我们能描述任何一个人的权衡方式。直觉主义者承认用无差别曲线描述这些权衡的可能性。知道了这些描述,我们就可以预测将做出什么判断”(第31页)。X本:“最重要的是要看到;直觉主义者并不否认我们能够说明我们怎样去权衡不同的原则,或者,在我们对这些原则给予不同的侧重点时;任何一个人怎样去对它们进行权衡。直觉主义者承认,可以用无差异曲线来表示这些重点。只要知道这些重点的性质,就能预见到将会作出什么判断”(第42页)。由于两个译本没有正确解读语词“权重”(weights),导致对整个语句的误读。 新解:“必须注意的是,直觉论者并不否认,假定我们给予各种竞争性原则以不同的权重,那么我们就可以描述我们平衡各种竞争性原则的方式,或者任何人平衡各种竞争性原则的方式。直觉论者承认这样一种可能性,这些权重可以用无差异曲线来描述。一旦我们知道这些权重的描述,那么我们就可以预见将要做出的判断。 ”
2. 原文:“In this sense these judgments have a consistent and definite structure.Of course,it may be claimed that in the assignment of weights we are guided,without being aware of it,by certain further standards or by how best to realize a certain end.Perhaps the weights we assign are those which would result if we were to apply these standards or to pursue this end.Admittedly any given balancing of principles is subject to interpretation in this way” (p.34).H本:“在此意义上,这些判断有一种一贯和确定的结构。当然,人们可以断言,在赋予原则不同权重的过程中我们会无意识地受到某些进一步的标准,或如何最好地实现某个目标的想法支配。也许,我们所赋予的权重恰恰是我们运用这些标准或追求这一目标就会产生的结果。虽然任何既定的原则平衡都可以这样来解释”(第31页)。X本:“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判断具有一种一致的明确结构。当然,有人可能会认为,我们在确定重点时不知不觉地受到某种更高标准的支配,或者受到怎样去最充分地实现某种目标这一思想的支配。如果我们要运用这些标准,或追求这个目标,那么我们所确定的重点就是最后可能得到的重点。无可否认,任何已知的对原则的权衡都要服从这种解释”(第42页)。两个译本都没有很好地把握原文的意思。
3. 原文:“He contends that there exists no expressible ethical conception which underlies these weights.A geometrical figure or a mathematical function may describe them,but there are no constructive moral criteria that establish their reasonableness” (p.34).H本:“他争辩说不存在任何明确的作为这些权衡方式之根据的伦理学观念。可以用一种几何图形或数学函数描述这些衡量,但没有任何确立其合理性的建设性道德标准”(第31页)。X本:“直觉主义者认为,不存在任何可以表达出来的、作为这些重点的基础的伦理观、可以用一个几何图形或一个数学函数来说明这些重点,但并不存在任何推定的、可以证明其合理性的道德标准”(第42页)。
(1)短语:“These weights”.H本:“这些权衡方式”;X本:“这些重点”。 新解:“这些权重 ”。
(2)单词:“Constructive”.H本:“建设性”;X本:“推定的”。它的正确解读是“ 建设性的 ”,H本是正确的。
(3)短语:“Establish their reasonableness”.H本:“确立其合理性”;X本:“证明其合理性”。H本是正确的。
4. 原文:“Intuitionism holds that in our judgments of social justice we must eventually reach a plurality of first principles in regard to which we can only say that it seems to us more correct to balance them this way rather than that” (p.34).H本:“直觉主义坚持主张:在我们有关社会正义的判断中,我们最后必然会达到一批最初原则,对于它们,我们只能说,这种平衡在我们看来比另一种平衡要正确一些”(第31页)。X本:“直觉主义认为,在我们对社会的判断中,最后大概都会碰到基本原则的多元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能说,用这种方法而不是用另一种方法来权衡原则,对我们来说似乎更正确一些”(第42页)。
(1)短语:“Our judgments of social justice”.H本:“我们有关社会正义的判断”;X本:“我们对社会的判断”。H本的解读是正确的,X本漏译了“正义”。
(2)短语:“A plurality of first principles”.H本:“一批最初原则”;X本:“基本原则的多元性问题”。 新解:“多个首要原则 ”。
【诠释】
必须注意的是,直觉论者并不否认,假定我们给予各种竞争性原则以不同的权重,那么我们就可以描述我们平衡各种竞争性原则的方式,或者任何人平衡各种竞争性原则的方式。直觉论者承认这样一种可能性,这些权重可以用无差异曲线来描述。一旦我们知道这些权重的描述,那么我们就可以预见将要做出的判断。在此意义上,这些判断具有融贯而确定的结构。当然,有人断言,在赋予原则不同权重的过程中,我们不知不觉地受到某些进一步标准的引导,或者,我们受到实现某个目标的最佳方法的指导。也许,我们赋予的权重,正是当我们应用这些标准或追求这个目标时将产生的东西。须要承认的是,任何既定的原则平衡都受制于这种解释。但是,直觉论者断言,实际上不存在这样的解释。他争辩说,不存在任何可以明晰表达的伦理观念来为这些权重奠定基础。几何图形或数学函数可以描述这些权重,但是,不存在任何确立其合理性(
reasonableness
)的建设性的道德标准。直觉论者坚信,在关于社会正义的判断上,我们终将遭遇多个首要原则。我们对此只能说,在我们看来,用此方法比用彼方法来权衡这些原则要正确一些。
【原文】 §7-10-pp.34-35
【评析】
从前文可知,罗尔斯肯定许多哲学学说是直觉论的。直觉论必定是多元论的。按照直觉论的要求,在最高层次上,多个首要原则在价值上是并列的且冲突的。正义理论研究也不可能完全摆脱直觉论的影响。在这个段落里,罗尔斯站在直觉论者的立场,提出了直觉论正义观念的某种合理性。但是,他最终提出了直觉论及其批评者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个可识别的伦理原则”观念的模糊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要解决直觉论的这个难题,给不同的首要原则以明晰的权重排序。这可以说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学术贡献。
1. 原文:“We cannot take for granted that there must be a complete derivation of our judgments of social justice from recognizably ethical principles” (p.35).H本:“我们确实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我们对社会正义的判断全部是从可认识的伦理学原则获得的”(第31页);X本:“我们决不可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们对社会正义的判断必然会完全偏离可以得到公认的伦理原则”(第42页)。两个译本都没有准确地理解这个语句:
(1)短语:“A complete derivation”.H本没有准确地解读出来;X本:“完全偏离”。 新解:“完全推导 ”。这是逻辑术语。
(2)单词:“Recognizably”.H本:“可认识的”;X本:“可以得到公认的”。 新解:“可识别的 ”。
(3)短语:“Ethical principles”.H本:“伦理学原则”。X本:“ 伦理原则 ”。X本的解读是正确的。
2. 原文:“A plurality of competing principles” (p.35).H本:“一批互相冲突的原则”(第31页);X本:“不同原则的多元性”(第43页)。两个解读都不到位。 新解:“多种竞争性原则 ”。
3. 原文:“The only way therefore to dispute intuitionism is to set forth the recognizably ethical criteria that account for the weights which,in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we think appropriate to give to the plurality of principles.A refutation of intuitionism consists in presenting the sort of constructive criteria that are said not to exist.To be sure,the notion of a recognizably ethical principle is vague,although it is easy to give many examples drawn from tradition and common sense.But it is pointless to discuss this matter in the abstract.The intuitionist and his critic will have to settle this question once the latter has put forward his more systematic account” (p.35).H本:“因此,同直觉主义争辩的唯一办法就是建立一些可认识的伦理学标准,这些标准可以解释我们所赋予各种原则的、我们在深思熟虑判断中认为是恰当的权重。要反驳直觉主义者,就需提出一种据他们说是不存在的建设性标准。诚然,可认识的伦理学原则这一概念是含糊的,虽然从传统和常识给出许多实例是容易的,但是抽象地讨论此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直觉主义者及其批评者都必须在批评者提出他的较系统的建设性解释时解决这个问题”(第31页)。X本:“因此;驳斥直觉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提出可以得到公认的说明重点的伦理标准,而根据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我们认为重视原则的多元性是适宜的。驳斥直觉主义就是要提出据说并不存在的那些推定的标准。诚然,公认的伦理原则这个概念是模糊不清的,虽然要从传统和常识中举出许多例子来是很容易的。但是,抽象地讨论这个问题毫无意义。一旦批评直觉主义者的人提出了更系统的说明,直觉主义者和批评他们的人将不得不解决这个问题”(第43页)。两个译本在对这个段落的解读上存在许多可商榷之处,它们的错误各不相同,相比之下,X本的问题要多一些。与X本对于首句的解读相比,H本的解读要好一些。 新解:“与直觉论一争高下的唯一办法,就是提出一些可识别的伦理学标准,用来解释这样一些权重,我们认为,借助于深思判断(反复推敲),我们赋予多个首要原则以这些权重是适当的。 ”
(1)短语:“The recognizably ethical criteria”.H本:“可认识的伦理学标准”;X本:“公认的伦理标准”。 新解:“可识别的或明确的伦理标准 ”。
(2)短语:“The plurality of principles”.H本:“各种原则”;X本:“原则的多元性”。 新解:“多个原则 ”。
(3)短语:“Presenting the sort of constructive criteria that are said not to exist”.H本:“提出一种据他们说是不存在的建设性标准”;X本:“提出据说并不存在的那些推定的标准”。 新解:“提出这种据说尚未存在的建设性标准 ”。
(4)短语:“The notion of a recognizably ethical principle”.H本:“可认识的伦理学原则这一概念”;X本:“公认的伦理原则这个概念”。 新解:“‘一个可识别的伦理原则’观念 ”。
【诠释】
于是,直觉论学说并非骨子里就是不讲道理的。它的确可能为真。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一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我们的社会正义判断将从可识别的伦理原则中完全推导出来。相反,直觉论者相信,虽然我们尝试充分解释我们的判断,但是,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既使得如此尝试成为泡影,又使得多种竞争性原则的存在成为必然。直觉论者争辩说,企图超越这些原则,要么流于琐碎和肤浅,比如所谓社会正义就在于令每个人得其应得,要么走向悖谬和过度简单化( falsehood and oversimplification ),比如有人以效用原则搞定一切。因此,与直觉论一争高下的唯一办法,就是提出一些可识别的( 明确的 )伦理学标准,用来解释这样一些权重,我们认为,借助于深思判断,我们赋予多个首要原则以这些权重是适当的。要想反驳直觉论,就必须提出这种据说尚未存在的建设性标准。诚然,虽然列举来自传统和常识的许多实例是容易的,但是“一个可识别的伦理原则”观念是模糊的。不过,抽象讨论这个问题无甚意义。当批评者提出更加系统的解释时,直觉论者及其批评者都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原文】 §7-11-pp.35-36
【评析】
罗尔斯最终表示,即使被效用论者判定为首要原则的效用原则也是直觉论的。罗尔斯通过反驳效用论,进而反驳直觉论,建立了以公平正义及其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正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的理论优势只有在同其他正义理论的比较当中才能得到明确的展示。
1. 原文:“For example,one could maintain,as Moore did,that personal affection and human understanding,the creation and the contemplation of beauty,and the gaining and appreciation of knowledge are the chief good things,along with pleasure” (p.35).H本“例如,一个人可以像摩尔一样坚持认为:个人的爱和人类的理智、美的创造和观照、知识的获得和欣赏,和快乐一样,都是主要的善的事物”(第32页);X本:“例如,人们可能会像穆尔那样认为,人的感情和相互谅解,美的创造和对美的体察,知识的获得和领会,同快乐一起成了头等的好事”(第43页)。两个译本对这个语句的解读存在多个可点评之处:
(1)短语:“Personal affection”.H本:“个人的爱”;X本:“人的感情”。 新解:“个人的感情 ”。
(2)短语:“Human understanding”.H本:“人的理智”;X本:“相互体谅”。这是哲学术语。洛克写过一本同名著作《人类理解论》(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笔者建议解读为“ 人类理解力 ”。当然,H本的解读无可挑剔。
(3)短语:“The creation and the contemplation of beauty”.H本:“美的创造和观照”;X本:“美的创造和对美的体察”。H本略胜一筹。 新解:“创造美和凝视美 ”。
(4)短语:“The gaining and appreciation of knowledge”.H本:“知识的获得和欣赏”;X本:“知识的获得和领会”。X本更加符合原意。 新解:“获得知识和领悟知识 ”,即《论语》所谓的“温故而知新”。
(5)短语:“The chief good things”.H本:“主要的善的事物”;X本:“头等的好事”。H本的解读缺乏烟火味;X本是正确的。
(6)短语:“Along with pleasure”.H本:“和快乐一样”;X本:“ 和快乐一起 ”。X本是正确的。
2. 原文:“One might also maintain(as Moore did not)that these are the sole intrinsic goods.Since these values are specified independently from the right,we have a teleological theory of a perfectionist type if the right is defined as maximizing the good.Yet in estimating what yields the most good,the theory may hold that these values have to be balanced against each other by intuition:it may say that there are no substantive criteria for guidance here.Often,however,intuitionist theories are deontological” (p.35).H本:“一个人也可以与摩尔不同,坚持认为这些是唯一的内在善。由于这些价值是独立于正当来指定的,如果正当被定义为最大量地增加善,我们就有一种完善论类型的目的论。但在评价是什么东西产生最大善时,这一理论可能还是坚持认为必须靠直觉来衡量这些价值,它可能说,在此,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标准可供指导。然而,直觉主义理论常常是义务论的”(第32页)。X本:“但人们也可能认为(穆尔则不如此),这些都是唯一的实际的善。既然对这些价值的规定不随正当而转移,而如果对正当的规定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善,那就是属于至善论类型的目的论了。然而,在判断是什么产生最大的善时,这种理论也许会认为,这些价值必须按直觉来予以权衡:它可能会说,这里并不存在真正的指导标准。然而,直觉主义理论又往往是义务论”(第43页)。 新解:“人们也可能坚信(而摩尔没有坚信),这些是仅有的固有之善。由于这些价值独立于正当而得到规定,如果正当被定义为极大化的善,那么我们将拥有一种至善论类型的目的论。然而,在估计是什么产生最大的善时,该理论可能认为,这些价值必须通过直觉来实现相互平衡:它可能说,这里不存在实质性指导标准。然而,直觉论理论通常是道义论的。 ”
3. 原文:“In the definitive presentation of Ross,the distribution of good things according to moral worth(distributive justice)is included among the goods to be advanced;and while the principle to produce the most good ranks as a first principle,it is but one such principle which must be balanced by intuition against the claims of the other prima facie principles.The distinctive feature,then,of intuitionistic views is not their being teleological or deontological,but the especially prominent place that they give to the appeal to our intuitive capacities unguided by constructive and recognizably ethical criteria.Intuitionism denies that there exists any useful and explicit solution to the priority problem.I now turn to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is topic” (pp.35-36).H本:“罗斯明确地表示:根据道德价值对善的事物进行的分配(即分配的正义)也属于要被促进的善,而产生最大善的原则是被列为一个最先原则,它是一个只能靠直觉来相对于别的自明(prima facie)原则进行衡量的原则。所以,直觉主义观点的鲜明特征并不在于它们是目的论的还是义务论的,而在于它们特别强调我们那些不受可认识的建设性伦理标准指导的直觉能力。对于优先问题,直觉主义否认存在着任何有用和明确的答案。我现在就想简要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第32页)。X本:“按照罗斯的权威性论述,根据道德价值(分配的正义)对美好事物进行的分配,包含在将要予以扩大的善之中;虽然产生最大的善的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但它只是一个必须依靠直觉同所有其他有效原则的要求取得平衡的原则。因此,直觉主义观点的显著特征不在于它们是目的论的观点还是义务论的观点,而在于它们特别突出了求助于我们的直觉能力的做法,而这种直觉能力不是推定的和公认的伦理标准所能控制的。直觉主义不承认对优先问题有任何有效的明确的解决办法。现在,我们就着手简短地讨论这个问题”(第43—44页)。总体而言,两个译本都没有准确呈现这个语句的意思。 新解:“罗斯明确表示:根据道德价值来分配各种美好的事物(分配正义)包含在有待增进的这些善之中;虽然产生最大善的原则被列为首要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必须借助于直觉与其他自明原则的主张相平衡。因此,直觉论观点的显著特征,不在于它们是目的论的或道义论的,而在于它们给予我们诉诸的直觉能力以独特地位,使这些能力不受建设性的和公认的道德标准的指导。在处理优先性问题方面,直觉论否认存在任何有用而明确的解决方案。本人现在就简要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
(1)短语:“The definitive presentation”.X本:“权威性论述”肯定不妥;H本:“ 明确地表示 ”,要好一些。
(2)短语:“The goods to be advanced”.H本:“要被促进的善”;X本:“将要予以扩大的善”。H本解读得更好一些。
(3)短语:“First principle”.H本:“最先原则”;X本:“基本原则”。由于这个术语多次出现于文本中,H本在前面把这个术语解读为“最初原则”(第27页)或“首要原则”(第21页)。在同一章中,同一术语就出现三种不同的译名,表明H本在对待译名上不是很严谨。相比之下,X本一般把“first principle”解读为“基本原则”。 新解:“首要原则 ”。
(4)短语:“Prima facie principles”.H本:“ 自明原则 ”;X本:“有效原则”。H本是正确的。
【诠释】
人们可能会问,直觉论理论究竟是目的论的还是道义论的?它们可能是二者之一。任何一种伦理学观点,在许多方面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仰赖于直觉。例如,一个人可以像摩尔(
Moore
)一样坚持认为,个人的感情和人类理解力,创造美和凝视美,获得知识和领悟知识,与幸福快乐一起,是头等好事。
人们也可能坚信(而摩尔没有坚信),这些是仅有的固有之善(
或内在价值
)。由于这些价值独立于正当而得到规定,如果正当被定义为极大化的善(
价值、权利或利益
),那么我们将拥有一种至善论类型的目的论。然而,在评估是什么产生最大的善(
价值
)时,该理论可能认为,这些价值必须通过直觉来实现相互平衡:它可能说,这里不存在实质性指导标准。然而,直觉论理论通常是道义论的。罗斯(
Ross
)明确表示:根据道德价值来分配各种美好事物(
各种善
)(分配正义)包含在有待增进的这些善之中;虽然产生最大善的原则被列为首要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必须借助于直觉与其他自明原则的主张相平衡。
因此,直觉论观点的显著特征,不在于它们是目的论的或道义论的,而在于它们给予我们诉诸的直觉能力以独特地位,使这些能力不受建设性的和公认的道德标准的指引。在处理优先性问题方面,直觉论否认存在任何有用而明确的解决方案。本人现在就简要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 这种直觉论可见于巴里《政治论证》( Political Argument ),伦敦:劳特利奇与基根—保罗出版社1965年版,第4—8页,尤其是第286页及以后;布兰特:《伦理学概论》,新泽西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普兰梯利—霍尔出版社1959年版,第404、426、429页及以后,在那里效用原则与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尼古拉斯·雷舍尔(Nicholas Rescher):《分配正义》,纽约:波布斯—米内尔出版社1966年版,第34—51、115—121页,该书从有效平均(effective average)概念导出类似限制。诺齐克(Robert Nozick)讨论了在阐发这种直觉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参阅诺齐克“道德遵循和道德结构”(“Moral Complications and Moral Structures”),《自然法论坛》1968年第13卷。传统直觉论包括若干知识论论题,例如道德原则的自明性和必然性论题,其代表性论著有摩尔(G.E.Moore)《伦理学原理》,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03年版,特别是第一章和第六章;普里查德(H.A.Prichard)的论文和讲演,收录于普里查德《道德职责》,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49年版,尤其是第一篇论文:“道德哲学是建立在错误之上的吗?”(“Does Moral Philosophy Rest on a Mistake?”,1912);罗斯(W.D.Ross):《正当与善》( Right and the Good ),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30年版,特别是第一、第二章;罗斯:《伦理学基础》,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33年版。亦参阅普莱斯(Richard Price)在18世纪撰写的论著:《道德原则问题评析》第3版,1787年版,拉菲尔(D.D.Raphael)编,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48年版。有关古典直觉论的新近讨论,参阅麦克洛斯基(H.J.McCloskey)《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海牙:马提尼—尼尔霍夫出版社1969年版。——原注
[2] 直觉论在知识论上最终会陷入主观相对主义和怀疑论。即使真理存在,也只是相对的。在价值领域,人们只能跟着感觉走。价值多元论是直觉论的另一个后果。因此,当我们读到如下语句时,伯林的自由学说既是典型的价值多元论的,也是典型的直觉论的:“这种进退两难在逻辑上是不可解决的:我们既不能牺牲自由,又不能牺牲捍卫自由所需的组织,也不能牺牲最低限度的福利。”(伯林:《论自由》,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同样地,当我们读到罗蒂关于“正义是较大的忠诚”(justice as larger loyality)的论证时,我们会产生相同的感觉:“假如我们更坦然地表示我们是种族中心论的,而更少专有地表现为博爱论的,那么我们西方人为了设法使每一个人都更像我们自己而使用的那种修辞学将会得到提高。如下说法将变得更加可取:我们西方人在这里看到的好像是停止蓄奴、教育妇女、分离宗教和政治等的结果。这种情况发生于我们开始把某些民族差异看作随意的而不是充满道德意义的时候。假如你们试着以那种方式来对待它们,那么你们可能也会有那些结果。”(Richard Rorty, Philosophy as Cultural Polit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55)
[3] G.E.Moore, Principia Ethica ,Revised Edition,Thomas Baldwin,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58
[4] G.E.Moore,Preface to Principia Ethica ,Revised Edition,Thomas Baldwin,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