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罗尔斯在这一节比较了契约论正义观念和效用论正义观念,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两者的主要分歧。罗尔斯解释了“正义的首要性”或“正义的至上性”,把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确立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批评了效用原则,论证了“正当优先于善”的契约论政治哲学主张。其最大的学术成就是,论证了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的优先性排序,解决了伯林提出的“在善与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多元论难题。
我们只有掌握了罗尔斯的这一思想轨迹,才能确切了解他的伟大学术抱负,正确评估他对当代政治哲学的贡献。
拉菲尔表示:“罗尔斯也许会说,他的理论将允许遵循效用的某个决定,只要这个有用结果有利于处在各种境况中的所有人,尤其有利于处于最糟糕境况的人。如果这样,那么正如一般理解的那样,他把他的理论视为关于正当性(rightness)的理论,而不是关于正义性(justice)或公平性(fairness)的理论。不幸的是,他没有向我们提供一个标准去决定,在什么时候,效用胜过公平;在什么时候,效用没有胜过公平。我们不得不倒退到他想要消除的直觉论道德判断。” [1] 如此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当然是很有偏颇的。因为当罗尔斯对两个正义理论中的各个主要议题进行排序时,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罗尔斯从来没有承认过,拥有较大效用的原则优越于或优先于其他原则。效用本身并不具有正当属性。因此,拥有较高效率或较大效用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拥有较大的正当性或合法性。
有学者提到“正当优先于善”命题与古今之争的关系:“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当然是在古今之争的自觉意识下展开的,正当优先于善就体现了罗尔斯在古今之争中的根本立场。”
笔者认为,“正当优先于善”命题的主要论争对手是古典效用论。古典效用论在近代以来的盎格鲁—撒克逊政治思想传统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了贡斯当的古代人自由观念和现代人自由观念(pp.176—177),然而他至少在这个著作中没有明确表示过,他的正义理论与古今之争有什么关联。罗尔斯没有去理会施特劳斯及其弟子围绕古今之争的批评与讨论。即使布鲁姆对罗尔斯发起激进抨击,后者仍然无动于衷,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因此,把古今之争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扯上关系是比较勉强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谈论的“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正当优先于善”)论题,不能曲解为“权利优先于善”论题。因为这里的“right”不仅包含“权利的正当性”,而且包含“公共权力或制度的正当性”,并且我们应当在“正义的首要性”(primacy of justice)的框架下去理解后一个论题。在中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界,不少学者写了关于“权利优先于善”的学术论文,如果涉及罗尔斯相关见解的,“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一般被解读为“正当优先于善”。相比之下,如果它被解读为“权利优先于善”,则是一大误解。《正义论》只在一个地方即第40节谈到了“权利的优先性”(priority of the rights),它显然是在“正当优先于善”论题下的一个子论题。在“正当优先于善”和“权利优先于善”之间,隔着很大的理论层级。因此,如果把“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误读为“权利优先于善”,那将大大减低《正义论》的理论高度。另外,“正当优先于善”是一个伦理学命题,“正当优先于权益”是罗尔斯主张的一个政治哲学命题。罗尔斯正义理论将在后面的命题中得到更好的理解。也是基于后一个命题,笔者建议把“primary goods”解读为政治哲学意义的“初始权益”,而不是伦理学意义的“基本善”。罗尔斯正义理论完成了从伦理学向政治哲学的话语转向,这一点在“初始权益”理论的提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不过,为了保持学术术语的一致性,笔者仍然沿袭术语“基本善”来解读“primary goods”。
【原文】 §6-1-pp.24-2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重复了在《正义论》第一节提出的基本主张,论述了正当的优先性的含义:“对自由和权利的主张”优先于“对社会福利总量不断增长的渴望”。前者具体化为个体追求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后者具体化为国家和政府实施的社会普惠政策。他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被认为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不是分配正义的对象,而是分配正义的前提。在确立这个前提的条件下,分配正义的讨论才成为可能。罗尔斯这个命题讲的“首要价值”,是相对于效用论者把“效用”作为“首要价值”来说的。罗尔斯批评效用论者把“效用”或“对社会福利总量不断增长的渴望”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主张把“正义”或“对自由与权利的主张”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给予后者“以一定的优先性”,反对用个体享有的基本自由与各种社会利益做交易。因此,分配正义的发生,是在确立“对自由与权利的主张”之后才发生的。这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就提出的“正义的首要性”或“正义的至上性”,它们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同义的。因此,在这一点上,个别批评者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解读为“分配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肯定是错误的。他们把罗尔斯讨论的“社会正义”简单地理解为“国家正义”也是不确切的。
1. 原文:“It has seemed to many philosophers,and it appears to be supported by the convictions of common sense,that we distinguish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between the claims of liberty and right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desirability of increasing aggregate social welfare on the other;and that we give a certain priority,if not absolute weight,to the former” (p.24).H本:“在许多哲学家看来(并且得到常识性信念的支持),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绝对重要的话,也是看得更为优先的”(第22页);X本:“一方面是对自由权和权利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好处,把这两者作为一个原则问题加以区分,而对于前者,即使不是认为它绝对重要,也要予以某种优先考虑,在许多哲学家看来,我们是这样做的,对常识的信念似乎也赞成这种做法”(第30页)。
(1)短语:“A matter of principle”.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重要批评者德沃金专门写过一本书——《原则问题》(
Matter of Principle
,1981),我们不能推断德沃金一定读到过这个语句,但他对公民平等权利优先性的考虑是明确无误的。
令人遗憾的是,H本没有解读出“a matter of principle”的确切含义;令人欣慰的是,X本解读出了其确切含义。
(2)短语:“The desirability of increasing aggregate social welfare”.在原文中,“主张”(claim)和“渴望”(desirability)构成对应关系。H本:“对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X本:“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好处”。X本把“desirability”解读为“好处”,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个短语的含义。单词“desirability”有“可取性”“愿望”“心想事成”等含义。H本基本掌握了它的准确意思。
(3)短语:“A certain priority”.H本:“更为优先”;X本:“某种优先”。像前面一点一样,在原文中,“绝对的权重”(absolute weight)和“一定的优先”(certain priority)构成对应关系,“一定的优先”和“更为优先”当然不能等同。因此,X本在对“a certain priority”的解读上略好于H本。
(4)短语:“Absolute weight”.H本:“绝对重要”;X本:“绝对重要”。 新解:“绝对权重 ”。
2. 原文:“Each member of society is thought to have an inviolability founded on justice or,as some say,on natural right,which even the welfare of every one else cannot override” (pp.24-25).H本:“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第22页);X本:“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具有某种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的基础就是正义,或者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其他任何人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自然权利”(第30页)。两个解读当中,H本要好一些。因为“which even the welfare of every one else cannot override”中的“which”讲的是“这种不可侵犯性”,而不是“自然权利”。在这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侵犯性”和“其他任何人的福利”形成对应关系,一个人的不可侵犯性优先于任一他人的福利,这是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而“基于正义”同“基于自然权利”并列。另参阅《正义论》第一节第一段话的相似表述(p.3)。所以,X本的解读在逻辑上讲不通。
需要指出的是,洛克、哈耶克和诺齐克都特别强调“自然权利”,是如上自由主义思想的坚定支持者。在这一点上,罗尔斯与他们没有本质差别。罗尔斯也主张自由(liberty)优先于利益(interest),或正当(right)优先于善(good)。因此,在反对效用论方面,罗尔斯和洛克、哈耶克和诺齐克是站在同一条线上的。罗尔斯和他们的分歧点在于,在承认每个人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件下,用什么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罗尔斯主张政府或国家的积极介入或适度干预,洛克、哈耶克和诺齐克等只相信自由市场,而不相信政府。他们把政府和国家的力量限制在最小或最弱的范围里。因为他们断定政府和国家在应对外在事物的变化方面,尤其在应对市场变化方面,并不强于理性个体。所以,罗尔斯在反对效用论之后,仍然要去解决效用论没有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均等提供并且共同促进普通公民的社会福利?罗尔斯认为,效用论只关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而不关心这些总量如何在社会成员当中得到公平的分配。这样的批评有点以偏概全。实际上,效用论一直有平民视角或底层视角,只是没有像罗尔斯那样明确地提出差别原则和“最少受惠者”概念。笔者认为,处理好上面的这些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思想贡献。
【诠释】
在许多哲学家看来,显然得到常识性信念支持的是,我们要把两件事情当作原则问题加以区别,第一件事情是对自由与权利的主张(
与正当相关
),第二件事情是对社会福利总量不断增长的渴望(
与善相关
);并且,我们即使没有给予前者以绝对权重,也必定给予前者以一定的优先地位。每个社会成员被视为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或者正如有人(
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和卢梭等人
)标榜的那样,每个社会成员具有基于自然权利(
天赋权利
)的不可侵犯性,甚至其他任何人的福利都不能凌驾于那种不可侵犯性之上。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个体视为同一个体而令其得失相抵,这样的推理是不成立的。因此,在正义社会里,基本自由是天经地义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既不屈服于政治交易,也不屈服于各种社会利益的演算。
【原文】 §6-2-p.25
【评析】
哈贝马斯等学者批评罗尔斯没有区分两类事物,一类是权利(rights),比如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另一类是物品(goods),比如财富和收入,各种岗位和就业机会。但是,这个批评难以成立。罗尔斯在这里明确区分了它们。他只是用“primary goods”一词把它们归为同一类可以由个体给予追求的理性人生目标,认为个体在设计人生规划时没有把它们明确区分开来。做出那个区分,并且赋予它们以不同的权重或价值地位,这正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贡献。
另外,休谟主张,正义原则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们会产生实际的效用。罗尔斯批评效用论者对待正义之效用的局限性。
1. 原文:“Justice as fairness attempts to account for these common sense convictions concerning the priority of justice by showing that they are the consequence of principles which would be chosen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These judgments reflect the rational preferences and the initial equ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p.25).H本:“公平的正义试图通过展示那些有关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正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推论,来解释这些常识性信念。这些判断反映了订约的各方合理的偏好和初始的平等”(第22页);X本:“正义即公平理论试图说明正义优先这种常识性信念,指出这种信念是在原始状态中可能会被选择的一些原则所产生的结果。这类判断反映了合理的选择和缔约各方的最初平等”(第30页)。H本的解读不是很简洁明了;X本在解读在语序上也有问题。
(1)单词:“Consequence”.H本:“推论”。 新解:“后果 ”。
(2)短语:“Rational preference”.H本:“合理的偏好”;X本:“合理的选择”。它为经济学术语。 新解:“理性偏好 ”。
2. 原文:“He maintains that common sense precepts of justice and notions of natural right have but a subordinate validity as secondary rules;they arise from the fact tha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ivilized society there is great social utility in following them for the most part and in permitting violations only under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p.25).H本:“他还是主张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次一级的规则具有一种虽然只是从属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来自以下事实:在文明社会中,遵循它们通常会带来巨大社会功利;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允许违背它们才会带来巨大社会功利”(第22页);X本:“他坚持认为,常识性的正义准则和自然权利概念作为次要准则只有从属的作用。这些准则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在文明社会的条件下,它们有很大的社会功利”(第30页)。
(1)短语:“A subordinate validity”.H本:“从属的有效性”;X本:“从属的作用”。 新解:“从属效力 ”。
(2)短语:“Secondary rules”.H本:“次一级的规则”;X本:“次要准则”。 新解:“次等规则 ”。
(3)短语:“They arise from the fact”.“they”指的是“这些规则”,这一点从“they”前面使用分号断开两个句子也可以看出,表明它们是并列句。H本把它解读为“这种有效性”显然误解了,因为“这种有效性”是不可数的。
(4)短语:“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ivilized society”.H本:“在文明社会中”,漏了“条件”的翻译。
(5)短语:“Social utility”.H本和X本都解读为“社会功利”,不是很妥当。“social utility”是确定术语,它的正确解读是“ 社会效用 ”。
3. 原文:“Even the excessive zeal with which we are apt to affirm these precepts and to appeal to these rights is itself granted a certain usefulness,since it counterbalances a natural human tendency to violate them in ways not sanctioned by utility” (p.25).H本:“甚至我们在肯定这些准则和诉诸这些权利时常常涌现的巨大热情本身也被看作是某种有用性,因为它化解了人们以功利原则不支持的方式违反它们的自然倾向”(第22—23页)。原文并没有提到功利原则,只讲到了非效用方式,或不被效用认可的方式。
4. 原文:“Once we understand this,the apparent disparity between the utilitarian principle and the strength of these persuasions of justice is no longer a philosophical difficulty.Thus while the contract doctrine accepts our convictions about the priority of justice as on the whole sound,utilitarianism seeks to account for them as a socially useful illusion” (p.25).H本:“一旦我们理解到这一点,在功利原则和正义信念的力量之间的明显差别就不难在哲学上说明了。因此,契约论总体上认可我们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则试图把它们解释为对社会有用的幻象”(第23页)。
(1)短语:“Utilitarian principle”.它的意思是“效用原则”,略微区分于“效用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但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
(2)短语:“The strength of these persuasions of justice”.这个短语表达的是“正义的说服力、公信力,一种令人信服的力量”。“persuasions of justice”同前面的另一短语“these sentiments of justice”可以相互解析,都涉及“关于正义而持着带有情绪的想法或看法”,H本把“persuasions of justice”译为“正义信念”,减少了这个短语蕴含的情感和情绪因素。
【诠释】
公平正义试图说明有关正义优先性的这些常识性信念,指出这些信念是在初始位置上将被选中的原则的后果。这些判断反映订约各方的理性偏好和初始平等。虽然效用论者承认,他的学说严格说来冲突于这些正义的情操,但他仍然主张,常识性正义准则和自然权利概念作为次等规则具有从属效力;这些规则来自以下事实:在文明社会条件下,遵循它们通常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用(
这也是休谟的说法
)。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违反它们才会得到许可。一旦我们过分热衷于实证这些规则并且诉诸这些权利,那么如此热衷本身也被赋予一定的用处,因为它抵制人们以非效用方式违反规则的自然趋向。一旦我们理解了这一点,那么在效用原则和诸多正义公信力之间存在的表面差异,就不再是一个哲学难题。因此,尽管契约论总体上认可我们对正义优先性的确信,但是效用论试图把它们解析为对社会有用的幻觉。
【原文】 §6-3-pp.25-26
【评析】
1. 原文:“There is no reason to suppose that the principles which should regulate an association of men is simply an extens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hoice for one man.On the contrary:if we assume that the correct regulative principle for anything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that thing,and that the plurality of distinct persons with separate systems of ends is an essential feature of human societies,we should not expect the principles of social choice to be utilitarian” (p.25).H本:“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没有道理的。相反,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的”(第23页);X本:“没有理由认为支配人们团体的原则只是适用于个人的选择原则的延伸。相反,如果我们假定对任何事物的正确的支配原则决定于该事物的性质,同时假定具有各自系统目标的不同人们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我们就不应指望关于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的”(第31页)。
(1)单词:“Regulate”“Regulation”.它们根据上下文作不同解读,“规制”“规范”“调节”和“调整”是其基本含义,针对法律、法令、政策等存在上下层级关系的,解读为“规制”,比如“正义原则规制社会基本结构”;针对人际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解读为“规范”;针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解读为“调整”;针对事物关系的,解读为“调节”,比如“correct regulative principle”可解读为“ 正确的调节原则 ”。
(2)短语:“Association of men”.H本:“人类社团”;X本:“人们团体”。与“association of men”相似的表达式是“human community”(人类共同体),亦即“ 人类的联合体 ”,这让人想起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association of men”是超出单一个体或孤立个体活动意义的由众多的人组成的联合体。在观察社会世界时,罗尔斯强调以社会视角取代个人视角的必要性。社会选择原则不是个人选择原则的延伸,正义原则也不是个人正义感的延伸。公平正义是一种契约观点,它的逻辑起点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包含孤立个体在其中的合作社会、公民社会或文明人社会。所以,公平正义必定是超越个人视角的、反个人主义的。小到家庭,大到国家,都是 “association of men”。因此,它可以解读为“由众人组成之联合体”,亦即“ 合众联合体 ”。
(3)语句:“The plurality of distinct persons with separate systems of ends is an essential feature of human societies”.H本:“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这显然译错了。这句话讲的重点是“the plurality of distinct persons”,即“ 各不相同的人的多样性 ”,而不是“众多个人”。
2. 原文:“It has not been shown by anything said so far that the parties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 would not choose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to define the terms of social cooperation” (p.25).H本:“确实,我目前所讲的一切还没有证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会选择由功利原则来决定社会合作的条件”(第23页);X本:“迄今为止,还不曾有任何论述表明原始状态中的各方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来规定社会合作的条件”(第31页)。就这个语句的解读来说,X本显然好于H本。需要指出的是:
(1)短语:“Principle of utility”.H本和X本都解读为“功利原则”或“功利主义原则”。 新解:“效用原则 ”。
(2)短语:“Terms of social cooperation”.H本和X本皆解读为“社会合作的条件”。 新解:“社会合作的条款 ”。
3. 原文:“Deeper and more roundabout” (p.26).H本:“更深刻和更迂回的”(第23页);X本:“比较深刻和比较间接的”(第31页)。 新解:“更深入且更委婉地 ”。
4. 原文:“A derivation of this kind” (p.26).H本:“这样一些倾向”(第23页);X本:“这种偏向”(第31页)。 新解:“这样一种苗头 ”。
5. 原文:“From the standpoint of contract theory one cannot arrive at a principle of social choice merely by extending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prudence to the system of desires constructed by the impartial spectator” (p.26).H本:“从契约论的观点来看,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把合理审慎的原则扩大到用于由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建立的欲望体系来达到一种社会选择原则”(第23页);X本:“按照契约理论的观点,仅仅依靠把合理谨慎原则扩大应用于公正旁观者所构想的系统欲望,是不可能得到关于社会选择的原则的”(第32页)。
(1)短语:“Principle of rational prudence”. 新解:“理性谨慎原则 ”。
(2)短语:“Impartial spectator”. 新解:“公道的旁观者 ”。
6. 原文:“To do this is not to take seriously the plurality and distinctness of individuals,nor to recognize as the basis of justice that to which men would consent” (p.26).H本:“这样做没有认真地对待个体的多样性和区别,没有把人们将一致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第23页);X本:“要得到这种原则,就不能认真看待个人差异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认人们可能会赞同的东西就是正义的基础”(第32页)。
(1)短语:“To do this”.H本:“这样做”;X本:“要得到这种原则”。H本的解读略逊于X本更恰当。
(2)短语:“Plurality and distinction of individuals”.H本:“个体的多样性和区别”;X本:“个人差异的多样性”。 新解:“个体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
7. 原文:“A curious anomaly” (p.26).H本:“一种奇怪的反常现象”(第23页);X本:“一种奇怪的不正常现象”(第32页)。两个解读都是正确的,解读为“反常现象”更符合科学哲学用语习惯。反常是科学哲学给予认真研究的一种现象,波普尔、拉卡托斯、库恩、蒯因等有重要贡献,罗尔斯用这些术语来讨论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表明他是一名分析哲学或科学哲学意义的哲学家。
8. 原文:“Liberty and freedom of thought” (p.26).H本:“思想自由和公民自由”(第23页)。“公民自由”是H本译文衍生的,原文并没有提到。
【诠释】
第二个对比是:鉴于效用论者把个人选择原则延伸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契约观念,认为社会选择原则,因而两个正义原则本身是初始协议的对象。没有理由认为,规范合众联合体(
association of men
)的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延伸。相反,如果我们断定,适用于任何事物的正确调节原则,取决于该事物的性质,并且如果我们断定,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目的,各不相同的人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本质特点,那么,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原则是效用论的。诚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说法表明,处于初始位置的各方不会选择效用原则来规定社会合作的条款。这是本人将在后面考察的一大难题。完全可能的是,有人当下以为,某种形式的效用原则将被采纳,因此,契约论最终将更深入且更委婉地证明效用论。虽然边沁和埃奇沃思没有系统地予以阐发,但是事实上,在他们那儿有时已经隐约透露出这样一种苗头。据我所知,在西季威克那里,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2]
现在本人将简单假定,在初始位置上,人们将拒绝效用原则,出于前面已作概述的各种理由,他们将采纳本人前面已提及的两个正义原则。无论如何,从契约论观点来看,仅仅借助于推广理性谨慎原则,把它应用于由公道的旁观者建构的欲望体系,我们还无法抵达社会选择原则。我们想要得到这个原则,就不能认真对待个体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不能把人们一致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我们可以在此发现一种奇特的反常现象。一种习以为常的看法是,效用论看重个人的独特个性(
individualistic
),这种看法肯定有几分道理。效用论者是自由权利和思想自由的坚强捍卫者,他们主张,社会之善(
利益和价值
)由个体具备的各种优势(
利益
)所构成。然而,效用论(
实际上
)并不强调独特的个性,至少通过较为自然的反馈过程来实现的效用论——亦即通过把所有欲望合而为一,把适用于个人的选择原则应用于社会——并不强调独特的个性。
由此可见,第二个对照是与第一个对照相联系的,因为正是这种合而为一的做法(
抹去所有个体个性差异的做法
),以及以它为基础的原则,使得以正义作保障的权利受制于各种社会利益的演算。
【原文】 §6-4-pp.26-27
【评析】
罗尔斯明确表示,公平正义观念不以追求极大化的善为目的,因此它同效用正义观念是对立的。效用论者对于最大效用的追求是不可取的,因为那个最大值只是人类行为的偶然结果,不是人类理性行为的合理目的。
1. 原文:“The rightness of institutions and acts” (p.26).H本:“制度和行为的正当”(第24页);X本:“体制和行动是否正当”(第32页)。两个译本都出了差错,即把“acts”(法令)误读为“行为”或“行动”。 新解:“各项制度和法令的正当性 ”。
2.
原文:“All ethical doctrines worth our attention take consequences into account in judging rightness.One which did not would simply be irrational,crazy”
(p.26).H本:“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须在判断正当时考虑结果,不这样做的伦理学理论是不合理和疯狂的”(第24页);H本(第一版):“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须在判断正当时考虑结果,不这样做的伦理学理论是奇怪的和不可理喻的”(第29页)。另解:“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要在评判正当的时候考虑后果因素,否则就是不可理喻的奇谈怪论。”
笔者认为,就这个语句来说,H本(第一版)的解读要好于其修订版。另解者有着更好的解读,显然受到了H本第一版的影响。
(1)这里的“正当性”(rightness)是“各种制度和法令”的正当性,这里的“各种后果”(consequences)也是由推行“各种制度和法令”引起的。
(2)句子:“One which did not would simply be irrational,crazy”.H本:“不这样做的伦理学理论是不合理和疯狂的”(第24页);X本:“如果有哪个伦理学理论不是这样做,那么它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愚蠢的理论”(第32页)。“irrational”解析为“不合理的”,太弱;将“crazy”解析为“疯狂的”或“愚蠢的”,则过强。另外,两个译本都没有传达出“simple”一词在这里所起的强调作用。 新解:“所有值得我们关注的伦理学理论,在判断正当性时,都会把各种后果考虑进去。任一理论若不如此,则毫无道理,简直不可理喻。 ”
【诠释】
本人现在想要讨论的最后一个对比是:效用论是一种目的论理论(
teleological theory
),公平正义则不是一种目的论理论。
顾名思义,公平正义是一种道义论理论(
deontological theory
)。它既没有独立于正当来具体规定善,也没有把正当解析为极大化的善(
maximizing the good
)[值得一提的是:道义论理论被定义为非目的论理论(
non-teleological theories
),而未被定义为把制度和法令的正当性刻画为独立于其后果的观点。所有值得我们关注的伦理学理论,在判断(
制度和法令的
)正当性时,都会把各种后果考虑进去。任一理论若不如此,则毫无道理,简直不可理喻。]公平正义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意义的道义论。因为假如在初始位置上,人们将选择平等的自由原则,为了每个人的利益,约束人们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制度将极大化善(本人与效用论者一起假定,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当然,产生最大的善,并非绝无可能,但它只是一个巧合。关于实现最大满足问题,决不会在公平正义中产生;这个极大值原则,是完全派不上用场的。
【原文】 §6-5-p.27
【评析】
1. 原文:“In calculating the greatest balance of satisfaction it does not matter,except indirectly,what the desires are for.We are to arrange institutions so as to obtain the greatest sum of satisfactions;we ask no questions about their source or quality but only how their satisfaction would affect the total of well-being” (p.27).H本:“在计算满足的最大余额时这些欲望是什么样的欲望并不重要(除了具有间接的重要性以外)。我们要把制度安排得能获得最大限制的满足,并不问这些欲望的来源和性质,而只管它们的满足会怎样影响幸福的总量”(第24页);X本:“我们对体制的安排,要以获得满足的最大总量为目的;对于这些满足来自何方,性质如何,我们并不提出任何问题,我们所要问的只是这些欲望的满足将会怎样影响总的福利”(第33页)。H本和X本的解读存在多个可商榷之处:
(1)短语:“Their source or quality”.“their”不能解读为“这些满足的”,而应解读为“这些欲望的”。“quality”不能解读为“性质”,而应解读为“质量”。如“生活质量”(quality of life)是社会学术语,森和努斯鲍姆主编了以此为题的论文集。
(2)短语:“Their satisfaction”.这个短语解析为“它们的满足”,也就是“这些欲望的满足”。在这一点上,H本和X本都是正确的。
(3)短语:“The total of well-being”.它类似于我们现在讲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幸福感”,解读为“ 总体幸福感 ”比“幸福的总量”或“总的福利”要好些。
2. 原文:“If men take a certain pleasure in discriminating against one another,in subjecting others to a lesser liberty as a means of enhancing their self-respect,then the satisfaction of these desires must be weighed in our deliberations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sity,or whatever,along with other desires.If society decides to deny them fulfillment,or to suppress them,it is because they tend to be socially destructive and a greater welfare can be achieved in other ways” (p.27).H本:“如果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在损害别人自由以提高自己尊严的行为中得到某种快乐,那么,对这些欲望的满足,我们也必须根据它们的强度或别的什么因素,把它们和别的欲望放到一起在我们的慎思中加以衡量。如果社会决定拒绝满足它们,或压制它们,这是因为它们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倾向,以及能通过别的途径达到一种较大福利”(第24页);X本:“如果人们以相互歧视为乐,使别人得到较少的自由作为提高他们的自尊的手段,那我们就必须和对其他欲望一样,根据它们的强烈程度等等,对它们是否应该得到满足,予以审慎的考虑。如果社会决定对这些欲望不予满足,甚或予以压制,那是团为它们对社会具有破坏性倾向,因为更大的福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第33页)。
(1)罗尔斯在原文中讲到,一些人找乐子,不仅以相互歧视为乐,而且以令别人丧失自由为乐。
(2)短语:“Subjecting others to a lesser liberty”.H本:“损害别人自由”,在语气上过于强硬。这个短语表达的意思不是让人完全丧失自由,而是“逼迫他人处于较低自由状态”。
【诠释】
我们可以对这种联系做进一步探讨。按照效用论的观点,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有一定的价值,在决定什么是正当时,必须把这些价值考虑进去。在计算满足的最大净余额时,除了间接价值以外,这些欲望是什么并不重要。
我们安排制度,旨在获取满足的最大总额;我们不问这些欲望的来源或质量,只问这些欲望的满足会如何影响总体幸福感。社会福利直接且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满意程度或不满意程度。因此,假如人们在互相歧视中和在逼迫他人处于较低自由状态中找乐子,以此作为增强自尊的手段,那么,我们就须根据这些欲望的强度等因素,把它们和其他欲望放到一起,对它们是否应该得到满足在我们的慎思中加以权衡。如果社会决定拒绝这些欲望,或者压制这些欲望,那是因为它们往往具有社会破坏性(对社会有害的性质和作用),因为更大的福利可以通过其他途经来获得。
【原文】 §6-6-pp.27-28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表达了一个重要思想:“在公平正义中,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也就是说,所有的善,都要合乎公平正义;所有的善,都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去获取。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合乎公平正义”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人们对“基本善”的追求也是如此,也要遵循正当优先于善的准则。在这一点上,国内有些学者存在误解。
另外,“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不可简单地解读为“权利优先于善”,在这一点上,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存在着误解。
1. 原文:“An individual who finds that he enjoys seeing others in positions of lesser liberty understands that he has no claim whatever to this enjoyment” (p.27).H本:“一个发现他很欣赏别人的不自由的人,会懂得他对这种欣赏没有任何权利”(第24页);X本:“一个以看到别人处于较少自由权地位为乐的人知道,他们没有任何以此为乐的权利”(第33页)。X本的解读显然优于H本。 新解:“有人看到别人陷于不太自由的境地而喜形于色,他知道自己并不享有如此喜乐的权利。 ”
2. 原文:“Deprivations” (p.27).H本:“不自由”(第24页)。此词的意思是缺失、丧失、穷困潦倒,往往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遭遇的不幸,尤其指权利、自由和机会的丧失。 新解:“剥夺 ”。
3. 原文:“The principles of right,and so of justice,put limits on which satisfactions have value;they impose restrictions on what are reasonable conceptions of one's good” (p.27).H本:“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限定了哪些满足有价值,在何为一个人的合理善观念方面也给出了限制”(第25页)。 新解:“正当原则,以及正义原则,决定哪些满足是有价值的。它们还对个人持有什么样的善观念是合理的做出限制。 ”
4. 原文:“A just social system defines the scope within which individuals must develop their aims,and it provides a framework of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and the means of satisfaction within and by the use of which these ends may be equitably pursued” (p.28).H本:“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第25页);X本:“正义的社会制度规定了个人追求自己目标所不能超越的范围,这个制度提供了一系列权利和机会,也提供了满足的手段,遵循这些手段,使用这些手段,就可以公平地去追求这些目标”(第34页)。H本和X本的解读都存在一些差错。问题主要在于对后半句的理解上。
(1)短语:“A framework of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and the means of satisfaction”.H本:“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这个短语涉及两类事物,一是“一个权利和机会框架”;二是“满足的手段”,它们无法纳入同一框架之中。因此,那个框架只是由各种权利和机会组成的框架,不包括“满足的手段”。在这一点上,X本解读正确。但X本把“a framework of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解读为“一系列权利和机会”,则较为勉强。
(2)短语:“Within and by the use of which these ends may be equitably pursued”.H本和X本在解读这个语句的后半句时都犯了错误。X本错误地解读为“遵循这些手段,使用这些手段,就可以公平地去追求这些目标”。“遵循这些手段”这个说法本身就不符合汉语习惯。这里的“within and by the use of which”分解为“within which and by the use of which”就好理解了。像前面一样,这里涉及的是两个对象,一个是权利和机会的框架;另一个是用来满足欲望的手段。因此,其正解是:“ 只有在此框架之内,只有通过使用这些手段,才能公平地追求这些目标 ”。相比之下,H本显然没有掌握这个后半句的意思。
【诠释】
另一方面,在公平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平等自由原则,并且在接受这一原则时,他们对自己的特殊目标一无所知。因此,他们明确同意,他们的善观念务必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他们至少不提出直接违反正义原则的诉求。有人看到别人陷于不太自由的(
窘迫困顿
)境地而喜形于色,他知道自己并不享有如此喜乐的权利。他从别人各种剥夺中得到的快乐本身就是错误的,这种满足违反他在初始位置上同意的原则。正当原则,以及正义原则,决定哪些满足是有价值的。它们还对个人持有什么样的善观念是合理的做出限制。在制订计划和决定志向时,人们必须考虑这些规定和限定。所以,在公平正义中,我们不把人的倾向和癖好——无论它们是什么——视为既定的,然后寻找满足它们的最佳方式。确切地说,正义原则从一开始就限制人的欲望和倾向,这些原则具体规定人追求各种目标不得逾越的边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说法来表达这一思想:在公平正义中,正当概念优先于善概念。正义的社会制度规定,个人必须在什么范围内发展其目标,它既提供权利和机会框架,又提供实现满足的手段,只有在此框架之内,只有通过使用这些手段,才能公平地追求这些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获取利益务必以违反正义为条件,那么这样的利益是没有价值的,正义的优先性因此而得到了解释。既然这些利益从一开始就没有价值,那么它们不得凌驾于正义的诸多主张之上。
【原文】 §6-7-p.28
【评析】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直接提到“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地方寥寥可数。他对权利优先性的重视不如对正当优先性的重视。正当的优先性是《正义论》的核心议题,权利的优先性是那个核心议题的组成部分。《正义论》要处理的最大难题,是正当与善的关系。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独特解决方案,既揭示了他的公平正义理论与其他正义理论,尤其是古典的效用正义论存在的重大分歧,也彰显了该理论相对于其他理论所具有的巨大优点。因此,当有人说“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时,他已经接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地带。
正确解决“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就是自始至终地贯彻“正当优先于善”的观念。因此,罗尔斯才会说:“正当优先于善,是公平正义的一大特点。”(p.28)当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也承认“正当与善相同余”。
1. 原文:“It imposes certain criteria on the design of the basic structure as a whole;these arrangements must not tend to generate propensities and attitudes contrary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that is,to certain principles which are given from the first a definite content)and they must insure that just institutions are stable” (p.28).H本:“它给总的基本结构的设计提供了某些确定的标准,规定制度的安排决不能有违反从一开始就有确定内容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倾向,它们必须保证正义的制度是稳固的”(第25页);X本:“它对整个基本结构的设计规定了某些标准;这些安排决不可有助于产生违反正义的两个原则(即违反从一开始就被赋予具体内容的原则)的倾向和态度,它们必须保证正义体制的稳定”(第34页)。X本的解读显然优于H本。
2. 原文:“Thus certain initial bounds are placed upon what is good and what forms of character are morally worthy,and so upon what kinds of persons men should be” (p.28).H本:“这样,在什么是善、什么样的性格是有道德价值的、人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上就确立了某些最初的界限”(第25页);X本:“这就给什么是好的,什么是道德高尚的品格,以及应该做什么样的人,划定了初步界限”(第34页)。在这个语句的解读上,X本优于H本。虽然笔者对X本把“what forms of character are morally worthy”解读为“什么是道德高尚的品格”并不认同,但是,H本把它解读为“什么样的性格是有道德价值的”肯定是不准确的。两个译本很好地解读了短语“certain initial bounds”,一个解读为“初步界限”;另一个解读为“某些最初的界限”,但是笔者主张用“ 一定的底线 ”来解读它,这样可能更加符合中国读者的用语习惯和思维习惯。
3. 原文:“This restriction is largely formal” (p.28).H本:“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的”(第25页);X本:“这种限制主要是形式上的限制”(第34页)。 新解:“这种限制多半是形式的。”
4. 原文:“It is simply a feature of utilitarian doctrine that it relies very heavily upon the natural facts and contingencies of human life in determining what forms of moral character are to be encouraged in a just society” (p.28).H本:“以下情况只是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个特征:它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第25页)。 新解:“效用论学说的一大特点是,在决定正义社会应当鼓励什么样的道德品格时,它非常倚重人类生活的自然事实和随机因素。 ”
5. 原文:“The moral ideal of justice as fairness is more deeply embedded in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the ethical theory” (p.28).H本:“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则较深刻地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第25页)。 新解:“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则深深地根植于这种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
6. 原文:“This is characteristic of natural rights views(contractarian tradition)in comparison with the theory of utility” (p.28).H本:“这正是自然权利观点(契约论传统)对立于功利理论的一个特点”(第25页)。 新解:“与效用理论相比,这正是各种自然权利观点(也是契约论传统)的独特品性。”
【诠释】
正当优先于善(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 )是公平正义的一大特点。它对整个基本结构的设计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这些安排决不可有助于产生违背两个正义原则(即违反从一开始就被赋予具体内容的原则)的倾向和态度,它们必须保证正义的制度是稳定的。因此,什么是善好的?什么样的品格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些问题都有一定的底线。于是,每一种正义理论都要予以某些限制,假如它的首要原则要想在既定条件下确立起来,那么那些限制是必要的。效用论排除这样一些欲望和倾向,即使它们得到鼓励和允许,它们在当时情况下将产生较少的满足净余额。不过这种限制多半是形式的,由于对情况缺乏详细了解,它不能确切说明这些欲望和倾向到底是什么。这本身不是对效用论的反驳。效用论学说的一大特点是,在决定正义社会应当鼓励什么样的道德品格时,它非常倚重人类生活的自然事实和随机因素。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则深深地根植于这种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与效用理论相比,这正是各种自然权利观点(也是契约论传统)的独特品性。
【原文】 §6-8-pp.28-29
【评析】
通过对不同译本的比较,读者可以理解它们对同一文本的不同解读。解读的差异体现了译者的不同知识背影和学术修养,也反映了译者的不同思维习惯和语言习惯。
1. 原文:“The kind of utilitarianism espoused by Hume would not serve my purpose” (p.28).H本:“的确,休谟阐述的那种功利主义并不适合于我的目的”(第26页);X本:“休谟赞同的那种功利主义,对我的论题可能是不适用的”(第35页)。在这个普通语句的解读上,两个译本各有疏漏。
(1)短语:“Espoused by”.H本:“阐述的”;X本:“赞同的”。这个词组意为“ 推崇的、赞同的、拥护的、赞赏的” 。因此,H本的解读不是很妥当。
(2)短语:“My purpose”.X本:“我的论题”。不妥当。
2. 原文:“The principles of fidelity and allegiance both have the same foundation in utility,and therefore that nothing is gained from basing political obligation on an original contract” (p.29).H本:“忠实和忠诚(fidelity and allegiance)的原则有着同样的功利基础,因此,没有任何必要将政治义务建立在原始契约的基础之上”(第26页);X本:“尽职与效忠的原则都具有相同的功利基础,因此,把政治义务建立在某种原始协议的基础上,是什么也得不到的”(第35页)。
(1)单词:“Fidelity”.它也有忠诚的意思,但主要表达忠实、忠贞之意,主要表现为对丈夫、妻子或恋人的忠实、忠贞。H本:“忠实”;X本:“尽责”。H本略胜一筹。
(2)单词:“Allegiance”.H本:“忠诚”;X本:“效忠”。它同“fidelity”意思相近,主要表示对政党、宗教、统治者的忠诚、效忠、拥戴。两个解读都可以。
(3)语句:“Nothing is gained from basing political obligation on an original contract”.H本:“没有任何必要将政治义务建立在原始契约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X本把它解读为“把政治义务建立在某种原始协议的基础上,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则显得有点过了。短语“nothing is gained”解读为“ 得不到什么好处 ”比“什么也得不到”要妥当些。罗尔斯在这里表达的休谟的主张是,政治职责的基础不在于初始协议,而在于对君主、国家、政党的忠诚。如果政治家抛弃忠诚,而与人大谈初始协议,那么他将得不到什么好处。这是休谟反对契约论的重要论证。
3. 原文:“Locke's doctrine represents,for Hume,an unnecessary shuffle:one might as well appeal directly to utility.But all Hume seems to mean by utility is the general interests and necessities of society” (p.29).H本:“在休谟看来,洛克的契约论代表一种不必要的混淆,一个人也可以直接地诉诸功利。但休谟所说的功利看来只不过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必要性”(第26页);X本:“在休谟看来,洛克的理论代表了一种不必要的混乱:一个人还是以直接求助于功利为好。但是,休谟所说的功利,似乎就是社会的普通利益和需要”(第35页)。
(1)单词:“Shuffle”.H本和X本分别解读为“混淆”和“混乱”。 新解 :“ 搪塞 ”“ 推诿 ”“ 敷衍 ”。意思是“把事情搞乱,以图蒙混过关”。用冯钢教授的杭州话讲,“洛克轧是轧非,毛估估想蒙混过关,没门儿”。
(2)单词:“Utility”.笔者一般把它解读为“ 效用 ”而非“功利”。
(3)短语:“General interests”和单词“necessaries”.它们都是专门术语。前者意为“ 普遍利益 ”,后者意为“ 必需品 ”。H本把“necessaries of society”(社会必需品)解析为“社会的必要性”不妥。
4. 原文:“But then Hume assumes that each man stands to gain,as judged by his long-term advantage,when law and government conform to the precepts founded on utility.No mention is made of the gains of some outweighing the disadvantages of others” (p.29).H本:“但是休谟认为,每个人从他的长远利益来看,当法律和政府符合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准则时,都一定会受益。休谟没有一句话提到一些人的所得在量上多于另一些人的损失的情形”(第26页);X本:“但是,休谟接着又认为,如果法律和政府遵守以功利为基础的准则,那么从一个人的长远利益看,他一定会得到好处。至于一些人的所得超过了另一些人的所失,这一点则没有提到”(第35页)。
(1)短语:“Long-term advantage”.这是经济学术语,意思是“ 长期优势 ”。两个译本都解读为“长期利益”,值得商榷。
(2)短语:“Conform to”.H本:“符合”;X本:“遵守”。X本的解读优于H本。
(3)单词:“Outweighing”.这个词汇表达的意思不是做量上比较,而是人与人的得失何者更加重要,更应当被认真对待或认真评估。这也是后来德沃金提出“认真对待权利”概念,强调政府治下的每一个公民权利都应当被平等对待的重要原因。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和德沃金立场一致。休谟没有从量上比较人际得失,根本没有提出这个观点,所以罗尔斯认定他不是古典效用论者。
5. 原文:“Common good” (p.29).H本:“共同利益”(第26页);X本:“共同的善”(第35页)。它和前文提到的“社会普遍利益和必需品”(general interests and necessaries of society)是同义的。因此,X本的解读是不恰当的。它在同一个段落的另一语句中将“common good”解读为“共同利益”则是正确的。
6. 原文:“When they are to everyone's interests” (p.29).H本:“当制度适合于所有人的利益时”(第26页);X本:“只要体制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第35页)。“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和“适合于所有人的利益”在语义上是有所不同的。 新解:“当制度符合每个人的利益时 ”。
7. 原文:“For the role of equal rights in Locke is precisely to ensure that the only permissible departures from the state of nature are those which respect these rights and serve the common interest” (p.29).H本:“在洛克那里,平等权利的作用正在于保证对自然状态的唯一被允许的脱离是那些尊重这些权利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脱离”(第26页);X本:“因为在洛克的理论中,平等权利的作用就是保证唯一可以允许的背离自然状态的行动只能是尊重这些权利和为共同利益服务的行动”(第36页)。这里的“those”很关键,H本:“那些……脱离”;X本:“那些……行动”。 新解:“那些……人” 。脱离自然状态的,既不是“脱离”本身,也不是什么“行动”,他们是“人”,是“那些尊重这些权利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人”,也就是罗尔斯接下来提到的“理性人”。因此,两个译本解读得既啰唆又没有准确传达原文的意思。 新解:“在洛克那里,平等权利的作用正是在于保证,唯一允许脱离自然状态的是尊重平等权利且服务于共同利益的人。 ”
8. 原文:“Hume nowhere disputes the propriety of these constraints” (p.29).H本:“休谟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争论这些限制是否适当”(第26页)。 新解:“休谟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对这些限制的适当性表示过异议。 ”
【诠释】
在着手比较公平正义和效用论时,我心中牢记的只是古典效用学说。它既是边沁和西季威克的观点,也是效用论经济学家埃奇沃思和庇古的观点。休谟推崇的那种效用论,不符合本人的目的;事实上,它严格说来算不得是效用论。例如,在反对洛克契约论的著名论证中,休谟坚持认为,忠实原则和忠诚原则在效用上有着相同的基础,因此,奠基于初始协议的政治职责将得不到什么好处。在休谟看来,洛克学说代表某种不必要的搪塞:人们不妨直接诉诸效用。
但是休谟所说的效用,似乎都是指社会普遍利益和必需品。忠实原则和忠诚原则在以下意义上派生自效用原则:除非这些原则得到普遍尊重,否则,就不可能维持社会秩序。不过,休谟认为,当法律与政府遵循奠基于效用的准则时,每个人都会从对自身长期优势的判断中获益。他没有提及一些人的收益抵过其他人的损失。因此,在休谟看来,效用似乎等同于某种形式的共同利益;至少从长远来看,当制度符合每个人的利益时,它们就满足效用的要求。假如对休谟作如上解析是正确的,那么休谟的主张和正义的优先性就不存在冲突,和洛克契约论也就不存在矛盾了。在洛克那里,平等权利的作用正是在于保证,唯一允许脱离自然状态的是尊重平等权利且服务于共同利益的人。显然,洛克所赞成的自然状态的所有转变(
改造
)都满足这个条件;并且,在平等状态下,所有关心促进自身目标的理性人,都会同意那样的转变。休谟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对这些限制的适当性表示过异议。当休谟批评洛克契约论时,他从未否认其基本论点,甚至看似承认其基本论点。
【原文】 §6-9-pp.29-30
【评析】
1. 原文:“The merit of the classical view as formulated by Bentham,Edgeworth,and Sidgwick is that it clearly recognizes what is at stake,namely,the relative priority of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of the rights derived from these principles” (p.29).H本:“由边沁、埃奇沃思和西季威克所概括的古典功利观点的长处是它清楚地认识到那个关键性的东西:正义原则和由这些原则确立的权利的相对优先”(第26页);X本:“边沁、埃奇沃思和西奇威克所提出的这个古典观点的优点是:它显然认识到了什么是得失攸关的大事,就是说,认识到了正义原则和从这些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的相对优先问题”(第36页)。这里涉及罗尔斯的两个重要观念:一个是“正义原则的相对优先性”,另一个是“由正义原则派生的权利的相对优先性”。后者提到的权利不是“正义原则确立的权利”,因为无论是正义原则的相对优先性,还是权利的相对优先性,都是由理性人确立起来的。所以,两个译本的解读都是不确切的。
2. 原文:“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imposition of disadvantages on a few can be outweighed by a greater sum of advantages enjoyed by others;or whether the weight of justice requires an equal liberty for all and permits only those economic and social inequalities which are to each person's interests” (p.29).H本:“问题是:对一些人的损害是否能够被一种其他人享受较大的利益总额绰绰有余地抵消,或者,正义是否要求一种对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且只允许那些有利于所有人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存在”(第26页);X本:“问题是,一些人蒙受损失是否会由于另一些人更大的利益总量而变得不重要起来;或者说,强调正义是否就是要求人人都能得到平等自由权,而只有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的那些经济和社会不平等才是可以允许的”(第36页)。
因为这个语句涉及罗尔斯批评的效用正义观念的要害,值得认真推敲。要想准确解析这句话,理解几个语词和短语的对应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它们是“强加于……”(imposition of)和“享受着……”(enjoyed by)、“个别人”(a few)和“其他人”(others)、“不利因素”(disadvantages)和“更多有利因素”(a greater sum of advantages)、“要求”(requires)和“允许”(permits)、“平等自由”(equal liberty)和“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economic and social inequalities)。基于上面诸多对应关系,笔者做出如下评析:
(1)短语:“The imposition of disadvantages on a few”.H本:“对一些人的损害”;X本:“一些人蒙受损失”。两者都体现不出那种强制性或迫不得已,也表达不出受损的人只是“极少数”“个别人”或“少许人”,而不是“与多数人相对的少数人”或含糊的“一些人”,因此它应当解析为“ 强加于个别人的损失 ”,而不是“对一些人的损害”。
(2)短语:“A few”.两个译本把它解读为“一些人”,不够确切。
(3)短语:“Can be outweighed by”.它表示“ 可以被抵消 ”或“变得不重要起来”,而不是“可以被绰绰有余地抵消”。在这一点上,X本优于H本。
(4)短语:“A greater sum of advantages”.H本:“较大的利益总额”;X本:“更大的利益总量”。 新解:“较大优势总量 ”更加符合文本本意,且更加贴近汉语用语习惯。
(5)短语:“The weight of justice”. 新解:“正义的权重 ”。两个译本漏掉了短语“the weight of justice”中的“weight”,大大减弱了这句话要表达的含义。“weight”一般指物的权重、重量、分量、重要性,此处可以引申为“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询问,正义有多大的重量?公平正义所推崇的正义的优先地位,和某些公共权力甚至特权相比,哪一个更加重要,或者更有力量?2017年有一部国产电视剧,片名就叫《正义的重量》,非常符合“the weight of justice”的意思。
3. 原文:“Implicit in the contrasts between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and justice as fairness is a difference in the underlying conceptions of society” (p.29).H本:“在古典的功利主义和公平的正义之间的对照中隐含着一种根本的社会观的差别”(第26页);X本:“在对古典功利主义和正义即公平理论所作的比较中,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在一些基本的社会观之间存在着某种差异”(第36页)。罗尔斯在这里强调它们是两种针锋相对的社会观念。X本的解读显然优于H本。
4. 原文:“In the one we think of a well-ordered society as a scheme of cooperation for reciprocal advantage regulated by principles which persons would choose in an initial situation that is fair,in the other as the efficient administr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to maximize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system of desire constructed by the impartial spectator from the many individual systems of desires accepted as given.The comparison with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n its more natural derivation brings out this contrast” (pp.29-30).H本:“在我们的理论里,我们把一个良序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在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中,组织良好的社会则被设想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不偏不倚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建构起来的欲望体系的满足。与古典功利主义的较自然的推论的比较,使我们看清了这一对照”(第26—27页);X本:“一方面,我们把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看作是一种促进互利的合作安排,而支配这种安排的就是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可能会选择的一些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又把这种社会看作是对用来最大限度地满足欲望系统的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而这些欲望是正义的旁观者根据许多个人已知的欲望系统构想出来的。只要与古典功利主义的自然偏向比较一下,这种差异也就显示出来了”(第36页)。
(1)短语:“In the one...in the other...”.H本:“在我们的理论里……而在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中”;X本:“一方面……另一方面”。笔者认为,“in the one”应当指“in the one of the underlying conceptions of society”,即“ 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观念 ”,而不是指“在我们的理论中”;同样地,“in the other”应当指“in the other of the underlying conceptions of society”,即“ 按照古典效用论的基本社会观念 ”,而不是指“在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中”。如果说H本解读得不够确切,那么X本则完全解读错了。
(2)短语:“Scheme of cooperation”.H本:“合作体系”;X本:“合作安排”。 新解:“合作计划 ”。
(3)短语:“Reciprocal advantage”.H本:“互利互惠”;X本:“互利”。 新解:“对等优势 ”。
【诠释】
边沁、埃奇沃思和西季威克论述的古典效用论的优点是,它明确抓住了要害,亦即正义原则的相对优先性和派生自这些原则的诸多权利( rights )的相对优先性。问题是,强加于个别人的不利因素是否能被他人享有的较大优势( 或利益 )总量所抵消;或者,正义的权重是否大到要求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并且只允许那些符合每个人利益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在古典效用论和公平正义的对比中,隐含着在一些基本社会观念方面的某种差异。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观念,我们把良序社会看作为了追求对等优势而实行的一项合作计划,对等优势受到人们在初始位置上选择的原则的调节,那样的社会是公平社会;按照古典效用论的基本社会观念,良序社会被视为对用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种欲望的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那些欲望是公道的观察者根据众多既定的个体欲望构想出来的。通过从其较为自然的源头上来比较古典效用论,我们作了如上对比。
[1] D.D.Raphael: Concepts of Justice ,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p.212.
[2] 参阅边沁《国际法原理》(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载约翰·波林(John Bowring)编《边沁著作选》,第1篇论文,爱丁堡,1838—1843年版,第2卷,第537页。参阅埃奇沃思《数学心理学》,第52—56页,以及埃奇沃思“纯税收理论”(“Pure Theory of Taxation”)的开头几页,载于《经济学杂志》第7卷,1897年,他在那里较为简明地提出了同样的论证。另请参阅《正义论》第28节。——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