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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古典效用论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题解】

古典效用论是罗尔斯批评的主要社会与政治理论,它以效用或利益极大化作为主要目标,忽视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允许为了维护多数人利益或总体社会利益而牺牲少数个体利益。效用论者把效用原则作为评估法律、政策的唯一原则,混淆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忽视社会公平,只要社会财富或利益总量增长,允许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的持续存在甚至扩大。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效用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社会主要制度将这样安排,从而达成全体社会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井然有序的,因而是正义的。”(p.20)因此,公平正义理论与效用正义理论的差异在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中得到显示。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不反对一般意义的效用、效益或效率,他认为,只强调效用、效益或效率的制度、法律和政策,以效用原则取代公平正义原则,实际上是不合乎正义的。

【原文】 §5-1-pp.19-20

【评析】

1. 原文:“I shall not survey these forms here,nor take account of the numerous refinements found in contemporary discussions” (pp.19-20).H本:“我不想总观这些形式,也不打算考虑当代讨论中出现的无数细致精巧的推论”(第17—18页);X本:“这里我不打算研究所有这些功利主义,也不打算考虑当代这方面讨论中的无数细微差别”(第24页)。H本把“survey”解读为“总观”,不够确切。这里的短语“the numerous refinements”指的是当代效用论对古典效用论的“ 诸多改进 ”,H本:“细致精巧的推论”与X本:“无数细微差别”,两个解读都不得要领。

2. 原文:“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contract view and utilitarianism remains essentially the same in all these cases” (p.20).H本:“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在所有情况中本质上都是一样的”(第18页);X本:“就各方面情况来看,我认为契约观点与功利主义之间的明显差异基本未变”(第24页)。H本把词语“contrast”解读为“对立”,不是很妥当。X本采取意译,用“显著差异”来解读“contrast”,虽然合乎罗尔斯写作的本意,但仍与原文有较大出入。所以笔者主张采用直译,即“ 对比 ”。因为罗尔斯接下来做的就是对比或比较工作。

3. 原文:“Society is rightly ordered,and therefore just,when its major institutions are arranged so as to achieve the greatest net balance of satisfaction summed over all the individuals belonging to it” (p.20).H本:“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第18页);X本:“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第24页)。另解:“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就这个语句的解读来说,X本好于其他两种解读。“rightly ordered”这个短语同罗尔斯喜爱使用的短语“良序的”(well-ordered)同义。短语“the greatest net balance”意为“最大净余额”。 新解:“如果社会主要制度将这样安排,从而达成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是井然有序的,因而是正义的。

【诠释】

效用论有多种形式,近些年来仍在发展当中。我不想在此考察效用论的这些形式,也不打算探讨效用论在当代讨论中随处可见的诸多改进。本人的目的是,研发一种正义理论,它将不仅取代一般效用论,而且取代所有这些不同变式的效用论。我相信,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契约论和效用论的对比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本人将以最简要的方式,对公平正义与大家熟悉的各种形式的直觉论、至善论和效用论进行比较,以揭示它们的根本差异。为了达此目的,本人在此描述的效用论,是一种严格的古典效用理论。它也许在西季威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易于理解的阐述。效用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社会主要制度将这样安排,从而达成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是井然有序的( rightly ordered ),因而是正义的。 [1]

【原文】 §5-2-pp.20-21

【评析】

罗尔斯在这个段落讨论了效用正义观念和效用原则,引用了高蒂尔的相关见解。近年来国内学界对高蒂尔伦理思想有一定关注。 有学者的评论很是中肯,有利于我们掌握罗尔斯和高蒂尔在个人契约与社会合作观念上的异同:“高蒂尔协议而致道德的契约理论是继罗尔斯之后西方又一重要的契约理论。它以追求个人效用极大化的理性为基本指向,并将道德建立在此种理性之上,从而解释了个人间合作行为得以产生的基本逻辑和相应的制约。”

1. 原文:“Just as the well-being of a person is constructed from the series of satisfactions that are experienced at different moments in the course of his life,so in very much the same way the well-being of society is to be constructed from the fulfillment of the systems of desires of the many individuals who belong to it” (p.21).H本:“正像一个人的幸福是由在生命不同时刻经验到的一系列满足构成的,社会的幸福也是由属于它的许多个人的欲望体系的满足构成的”(第19页)。 新解:“正像个人幸福是由各种满足建构的那样,个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体验着那些满足,社会福祉是以非常相同的方式建构,它是由属于社会的许多个体的各种欲望的满足建构的。

2. 原文:“Principle of utility” (p.21).这个术语H本和X本都译为“功利原则”。 新解:“效用原则 ”。

3. 原文:“The principle of choice for an association of men is interpreted as an extens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hoice for one man.Social justice is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prudence applied to an aggregative conception of the welfare of the group” (p.21).H本:“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社会正义则是应用于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合理审慎(prudence)的原则”(第19页);X本:“适用于人们的团体的选择原则,被认为是适用于一个人的选择原则的延伸。社会正义是适用于某种集体综合福利观的合理审慎原则”(第26页)。就这个语句的解读来说,H本和X本各有千秋。

(1)短语:“Association of men”.H本:“人类社会”;X本:“人们的团体”,两个解读都不恰当。 新解:“合众联合体 ”。

(2)单词:“Extension”.H本:“扩大”;X本:“延伸”。X本的解读优于H本。

(3)短语:“Principle of rational prudence”. 新解:“理性谨慎原则” 。同理性人假说一起,这是斯密提出的经济学重要原则之一。H本和X本解读为“合理审慎原则”,值得商榷。

(4)短语:“An aggregative conception of the welfare of the group”.H本:“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X本:“某种集体综合福利观”。X本略好于H本,但是两者都把“the group”解读为“集体”,不是很恰当。

【诠释】

我们首先会留意到的是,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它容易让人假定,最合理的正义观念是效用正义观念。因为试想,每个正在实现自身利益的人,肯定会自由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我们现在可能愿意做出自我牺牲,以获取未来的较大利益。至少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既然个体可以非常恰当地行动,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尽可能地促进自己的合理目的,那么社会为何不能按照应用于群体的同样原则去行动,并因此认定,对个体是合理的东西,对群体也是正确的呢?正像个人幸福是由各种满足建构的那样,个体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体验着那些满足,社会福祉( well-being of society )是以非常相同的方式建构的,它是由属于社会的许多个体的各种欲望的满足建构的。就个体而言,原则要尽可能地促进个体自身的福祉( 善、权利和利益 ),满足个体自身的各种欲望;就社会而言,原则要尽可能地增进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由其成员欲望相加形成的总欲望。正像个体根据现在和将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和将来的收益一样,社会可以如此衡量不同个体的满足和不满足。经过这番思考,个体自然而然地获得效用原则:当社会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样的社会是安排恰当的。适用于合众联合体的选择原则被解释为适用于个体的选择原则的延伸。社会正义则是适用于群体福利综合观念的理性谨慎原则(§30)。 [2]

【原文】 §5-3-pp.21-22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讨论了伦理学的两个核心概念“正当”(the right)与“善”(the good)。他在《正义论》第三编更加充分地论证了正当与善的关系。国内学界对罗尔斯正当与善的关系理论多有评述,并发表了不少学术专著。 部分学者在讨论罗尔斯正义理论时,把“the good”解读为“好”,把“conception of the good”解读为“人生观”,给中文读者带来一些误导。比如,“一种关于他们人生观(conception of good)(表现为理性的生活计划)的能力……是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观的能力。只有拥有这种能力,人才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人生计划,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 毕竟,“人生观”和“善观念”是不可等同的;用“人生观”取代“善观念”,随意发挥罗尔斯关于正当与善的关系的见解,这种做法是欠妥的。在罗尔斯这里,“人生观”不是伦理学的主要概念,“正当”概念和“善”概念才是。

1. 原文:“A morally worthy person” (p.21).H本“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第19页);X本:“道德高尚的人”(第26页)。H本胜出。一个人“有道德价值”,不一定是“道德高尚的”。在罗尔斯看来,拥有正义感和拥有道德能力的人,就是“有道德价值的”人。相比之下,“道德高尚的人”可能得具备普通个体难以企及的其他条件。

2. 原文:“The good is defined independently from the right,and then the right is defined as that which maximizes the good (pp.21-22).H本:“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的东西”(第19—20页);X本:“脱离正当而独立地对善作出规定,然后把正当规定为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善”(第26页)。罗尔斯在这里讨论的是关于正当与善的定义和联系。X本照顾了两者的联系但忽视了它们的定义;H本照顾了两者的定义,但没有确切地表达两者的联系。短语“maximizes the good”有固定译法,就是“ 极大化善 ”,而不是X本的“最大限度地扩大善”。

3. 原文:“Institutions and acts” (p.22).H本:“制度和行为”(第20页);X本:“体制和行动”(第26页)。 新解:“制度和法令 ”。它们是政治和法律常用术语。

4. 原文:“A rider needed when the maximal class is not a singleton” (p.22).H本:“当这种对象不止一个时,就需要有一个附加条款”(第20页)。 新解:“当这个最大类不是单态时,就需要有一个附加条件 。”“最大类”和“单态”都是数学术语。

【诠释】

这种想法经过反复推敲而变得更具吸引力。“正当”( the right )和“善”( the good )是伦理学的两个核心概念。本人认为,“有道德价值的人”概念就由它们推演而来。因此,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大致取决于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把它们联系起来的最简便方式看似由目的论理论做出:首先,对善的界定要独立于正当,然后,正当可以定义为极大化善。 更确切地说,只要那些制度和法令能够产生最大的善( the most good ),或者,它们至少能够像任何其他实际可能的制度和法令一样产生同样大的善(当这个最大类不是单态时,就需要有一个附加条件),那么它们便是正当的。因为目的论理论看似体现了理性观念,它们具有强烈的直观吸引力。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理性就是极大化某物;在道德上,理性必须极大化善( 凡事只求最大利益、最大善或最大价值 )。的确,它容易诱使人们断定,以下情形是自明的:事情应当如此安排,以导致最大的善。

【原文】 §5-4-p.22

【评析】

1. 原文:“Ranked in value” (p.22).H本:“价值的承认和排列”(第20页);X本:“价值地位”(第27页)。 新解:“价值排序 ”。

2. 原文:“A maximizing principle” (p.22).H本:“一种最大值原则”(第20页);X本:“一种最大限度原则”(第27页)。两个都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个术语。 新解:“极大化原则”

【诠释】

记住以下一点是重要的:目的论理论独立于正当来定义善。这意味着两点:(1)目的论理论先把我们关于哪些事物是善好的( as to which things are good )这种深思判断(我们的价值判断)解析为由常识即可直观辨识的单独一类判断,它接着假定,正当是极大化特定的善。(2)目的论理论使人无须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各种事物的善好( goodness )与否。例如,如果快乐被说成是唯一的善,那么可想而知,承认快乐,对快乐进行价值排序,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没有设定任何正当标准,或者,没有设定我们通常认为的此类标准。假如对各种善的分配也被看作一个善,也许是一个高阶的善( 排名靠前的善 ),假如目的论理论指示我们去创造最大的善(包括在他人当中进行分配的善),那么我们就不再持有古典意义的目的论观点。正如人们凭着直觉便可知的那样,分配问题离不开正当概念,因此,目的论理论缺少某个独立的善定义。古典目的论理论的明晰性和简洁性多半源自以下事实:古典目的论理论把我们的道德判断分为两类:第一类道德判断被单独予以说明,然后用极大化原则( maximizing principle )把第二类道德判断与第一类道德判断联系起来。

【原文】 §5-5-pp.22-23

【评析】

1. 原文:“Teleological doctrines differ,pretty clearly,according to how 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 is specified.If it is taken as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excellence in the various forms of culture,we have what may be called perfectionism” (p.22).H本:“显然,根据说明善的观念的不同方式,目的论理论也是不同的。如果善被看作是使人的优越性通过各种不同文明形式得以实现,我们就有了所谓的完善论”(第20页);X本:“相当明显的是,目的论按照它们对关于善的观念的说明方式而有所不同。如果把关于善的观念看作是在各种文化形态中实现人的优点,那么这也许就是所谓至善论了”(第27页)。

(1)短语:“Human excellence”.这个短语的关键词是“excellence”。H本在这里把它解读为“优越性”,在《正义论》第七章把它解读为“美德”(第349页),但都不确切;X本把它解读为“优点”也不够恰当。所谓“human excellence”,罗尔斯强调的是“ 人类卓越价值 ”,有学者解读为“人类的卓越目标” 也可以参考。因此两个译本都没有对它做出确切解读。

(2)短语:“In the various forms of culture”.H本:“通过各种不同文明形式”,与原文意思出入较大。 新解:“在各种文化形式中 ”。

(3)单词:“Perfectionism”.这是一个伦理学术语,H本:“完善论”(第22页);X本:“至善论”(第27页)。依罗尔斯关于正义论的讨论来看,用“ 至善论 ”来解读要好一些。

2. 原文:“Hedonism” (p.22).关于这个术语,汉语有不同译法,比如“享乐主义”“ 快乐主义 ”“ 快乐论” 等。

3. 原文:“I shall understand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in its classical form as defining the good as the satisfaction of desire,or perhaps better,as the satisfaction of rational desire.This accords with the view in all essentials and provides,I believe,a fair interpretation of it” (pp.22-23).H本“我将把古典的功利原则理解为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我相信,这一说法在所有要点上都符合功利主义观点,给出了对它的一个公平解释”(第20页);X本:“我将把古典的功利原则理解为把善规定为欲望的满足,或者也许更多地是合理欲望的满足。这基本上是同这种观点一致的。而且我认为,它还对这种观点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第27—28页)。H本胜出。其中插入语“or perhaps better”最好解读为“ 也许更好的说法是 ”。短语“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in its classical form”解读为“ 古典效用原则 ”会更好些。

4. 原文:“The appropriate terms of social cooperation are settled by whatever in the circumstances will achieve the greatest sum of satisfaction of the rational desires of individuals.It is impossible to deny the initial plausibility and attractiveness of this conception” (p.23).H本:“不管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不容否认,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人的”(第20页);X本:“在此情况下,无论什么事情,只要能使个人的合理欲望获得最大总量的满足,就都可以用来决定社会合作的适当条件。无可否认,这种观念初看起来似乎有理,有其吸引人之处”(第28页)。单词“plausibility”有两个近义词,一是“truthlikeness”(似真性);二是“likelihood”(似然性),它的意思为“合理性、似然性、貌似有理”。 新解:“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它们只要能够促成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也就拟好了社会合作的适当条款。我们不可否认这种善观念的初始似然性和迷人性。

【诠释】

显然,按照具体规定善观念的方式,各种目的论学说也各有千秋。如果善被视为在各种文化形式中得到实现的人类卓越价值,那么我们就有了所谓的至善论。这个概念可见于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尼采( Nietzsche )等人的论著。如果善被定义为快乐,我们就有了快乐论( 或享乐论 );如果善被定义为幸福,我们就有了幸福论( eudaimonism,与它同义的另一个词是eudaemonism ),如此等等。本人理解的古典效用原则主张,善是欲望的满足,也许更好的说法是,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我相信,这一说法在所有要点上都符合古典效用论观点,给古典效用论作了公平诠释。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它们只要能够促成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也就拟好了社会合作的适当条款。我们不可否认这种善观念的初始似然性和迷人性。

【原文】 §5-6-p.23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把“善”和“利益”置于相同的位置来讨论,它们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

1. 原文:“The utilitarian view of justice” (p.23).H本 “功利主义观点”(第21页)。 新解:“效用论的正义观点 ”。

2. 原文:“Except indirectly” (p.23).X本:“除了间接影响外”(第28页)。 新解:“除了间接在乎外”或“除了间接重视外 ”。

3. 原文:“Allocate” (p.23).H本:“分配”(第21页);X本:“分配”(第28页)。 新解:“配置 ”。比如说,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

4. 原文:“The claims of desert” (p.23).H本:“应得主张”(第21页);X本:“赏罚要求”(第28页)。 新解:“应得诉求 ”。

5. 原文:“The greatest balance of satisfaction” (p.23).H本:“最大满足余额”(第21页);X本:“满足的最大差额”(第28页)。 新解:“满足的最大余额 ”。

6. 原文:“There is no reason in principle why the greater gains of some should not compensate for the lesser loses of others;or more importantly,why the violation of liberty of a few might not be made right by the greater good shared by many” (p.23).H本:“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来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第21页);X本:“从原则上说,没有理由不以某些人的有余去补另一些人的不足;或者更重要的是,没有理由可以不去用许多人共同享有的较大利益来纠正少数人的自由权所遭到的破坏”(第28页)。H本没有掌握这段话的确切意思。原文意思是,不是“没有理由否认”,而是“没有理由说明”两个具体问题。

7. 原文:“It simply happens that” (p.23).H本没有解读这个短语。 新解:“只是碰巧 ”。

8. 原文:“In a reasonably advanced stage of civilization” (p.23).H本:“在一个合理的文明发展阶段”(第21页);X本:“在文明的相当高级阶段”(第28页)。X本的解读是正确的,H本则有偏差。 新解:“在某个相当高级的文明阶段。

9. 原文:“The strictness of common sense precepts of justice” (p.23).H本:“严格的常识性正义准则”(第21页);X本:“正义的常识性准则的严格性”(第28—29页)。X本要好一些。

10. 原文:“Propensities to injustice and to socially injurious actions” (p.23).H本:“人们的不正义倾向和损害社会的行为”(第21页)。H本漏掉了后一个“倾向”。罗尔斯原文表示,人有两个倾向:(1)不合乎正义做事的倾向,亦即,违反正义的倾向;(2)危害社会的活动倾向,或者,对社会有害的活动倾向。 新解:“违反正义的倾向和对社会有害的活动倾向。

11. 原文:“To affirm this strictness as a first principle of morals is a mistake” (p.23).H本:“把这类严格准则作为道德的一个首要原则是错误的”(第21页)。但是,这句话的重心不是“这类严格准则”,而是“正义准则的严格性”。因此,H本的解读存在误解。 新解:“将这种严格性作为道德首要原则加以确认是错误的。

12. 原文:“System of desires” (p.23).H本:“欲望体系”(第21页);X本:“一系列欲望”(第29页)。 新解:“各种愿望”。 X本的解读更加符合汉语习惯。

13. 原文:“Net balance” (p.23).H本:“净余额”(第21页);X本:“净差额”(第29页)。H本是更准确的。

【诠释】

(讲了善观念之后,我们接着讲正义观念。)效用论的正义观点( 与公平正义观念对比 )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除了间接在乎外,它既不在乎个体在流逝的岁月里如何分配他的各种满足,也不在乎在各种个体中间如何分配各种满足的那个总量。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只要产生最大满足,都是正确的分配。 社会必须配置它的满足手段,无论它们是权利和义务,还是机会和特权,或者是各种形式的财富,以尽可能地达到这个满足总量的最大值。 但是,任何一种分配形式本身都不好于任何其他的分配形式,除非优先考虑更加平等的分配,才能打破僵局。 诚然,某些常识性正义准则,特别是涉及维护自由与权利的准则,或者表达应得诉求的准则,看起来冲突于这一断言。但是,从效用论的立场来看,这些准则及其表面严格的特性可以解释为:它们是这样的准则,经验表明,如果想要极大化利益总额,就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准则,除非在例外条件下才能违背它们。 不过,像所有其他准则一样,正义准则派生于实现满足的最大余额这一目的。 因此,原则上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有些人的较大收益将不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小损失;或者更重要的是,为什么侵害若干人的自由将不能通过许多人分享的较大利益而变成正当的。只是碰巧,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少在某个相当高级的文明阶段,利益的最大总量( greatest sum of interests )不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毫无疑问,常识性正义准则的严格性,对人们违反正义的倾向和对社会有害的活动倾向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效用论者认为,将这种严格性作为道德首要原则加以确认是错误的。因为正像个体尽量实现自身的各种愿望是合理的,社会尽量增加所有成员满足的净余额是正确的。

【原文】 §5-7-pp.23-24

【评析】

在这个段落里,罗尔斯提到了“理性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rational choice)、“公道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和“同理心或同情共感认同”(sympathetic identification)。这是休谟和斯密做出重要贡献的三个方面。我们既可以看到休谟和斯密在效用思想史上的地位,也可以看到罗尔斯正义理论同两人相关思想的密切联系。因为罗尔斯想要改造的重要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而它的重要奠基者是休谟和斯密,他们分别从伦理学和经济学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该理论。拉菲尔认为,罗尔斯把“公道的旁观者”理论视作其正义理论的“竞争对手”。“在其重要著作《正义论》中,罗尔斯把公道的旁观者写成效用理论支持社会利益的工具,那种理论把社会利益当作单一个体的个人利益。” [3] 这个评价是恰当的。

1. 原文:“To adopt for society as a whole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choice for one man” (p.24).H本:“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适用的合理选择原则”(第21页);X本:“为整个社会采用适合于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第29页)。就这个短语而言,X本的解读优于H本,虽然两个译本都把“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choice”解读为“合理选择原则”并不妥当。它的正解是“ 理性选择原则 ”。这是哲学社会科学界尤其经济学界的通识。现在只有个别哲学学者使用“合理选择原则”。 新解:“采纳适用于个体的理性选择原则,并将其应用于整个社会。

2. 原文:“The history of utilitarian thought” (p.24).H本:“功利主义发展史”(第21页)。H本在解读原文的细节或精确性上差强人意。 新解:“效用论思想史 ”或“ 功利主义思想史 ”。

3. 原文:“One coherent system of desire” (p.24).H本:“一个融贯的欲望体系”(第21页);X本:“一个必要的合乎逻辑的欲望系统”(第29页)。两个解读都不符合汉语习惯表达。 新解:“一组融贯的欲望 ”。

4. 原文:“Construction” (p.24).H本:“过程”(第21页);X本:“结合”(第29页)。 新解:“建构 ”。罗尔斯后来明确表示,追随于康德之后,自己是一名道德建构主义者,这个术语应解读为“建构”。这里的 原文:“it is by this construction that many persons are fused into one”. 既不能像H本那样解读为“正是通过这样的过程,许多人被融合成了一个人”,也不能像X本那样解读为“正是由于这种结合,许多人就融合成了一个人”;而应解读为“ 正是通过如此建构,许多个体就这样合而为一 ”。

5. 原文:“Appropriate weight” (p.24).H本:“恰当地估价”(第22页);X本:“适当比重”(第29页)。 新解:“适当权重 ”。

6. 原文:“On this conception of society separate individuals are thought of as so many different lines along which rights and duties are to be assigned and scarce means of satisfaction allocated in accordance with rules so as to give the greatest fulfillment of wants” (p.24).H本:“按照这种社会观,分离的个人就设想为多种不同群类,应依据群类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规则分配稀缺的满足手段,以便实现需求的最大满足”(第22页);X本:“按照这种社会观,不同的个人被看作是许多不同的尺度,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多的满足手段都要用这些尺度按章予以确定和分配,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第29页)。

(1)就整个语句来说,X本的解读不可信,H本的解读也差强人意。

(2)短语:“Separate individuals”.H本:“分离的个人”;X本:“不同的个人”,皆不妥当。 新解:“孤立的个体 ”。这是哲学社会科学常用术语。

(3)短语:“Different lines”.H本:“不同群类”;X本:“不同群类”。在哲学社会科学中没有“群类”之说。“lines”有界别和行业的意思。 新解:“不同的界别 ”。

7. 原文:“In each case there is a single person whose system of desires determines the best allocation of limited means” (p.24).H本:“在这些情况中都是一个单独的人出现,他的欲望体系决定着有限资源的最好分配”(第22页);X本:“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只有单独一个人,他的系统欲望决定了有限手段的最佳分配”(第29页)。

(1)短语:“Best allocation”.H本:“最好的分配”;X本:“最佳分配”。显然,“分配”和“配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最佳配置 ”是经济学术语。其另一表达式为“optimum allocation”。

(2)短语:“The best allocation of limited means”.H本:“有限资源的最佳分配”(第21页)。 新解:“有限手段的最佳配置 ”。

8. 原文:“This view of social cooperation is the consequence of extending to society the principle of choice for one man,and then,to make this extension work,conflating all persons into one through the imaginative acts of the impartial sympathetic spectator” (p.24),H本:“这种社会合作观是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的结果,然后,为了使这种扩展生效,就通过不偏不倚和同情的观察者的想象把所有的人合成为一个人”(第22页);X本:“这种关于社会合作的观点,是把适用于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大应用于社会,然后为了实现这种扩大应用,通过公正而富有同情心的旁观者富有想象力的行动,把所有的人融合成一个人的结果”(第30页)。这里的术语“acts”,X本解读为“行动”,不是很恰当;H本则根本没有解读。它的准确含义是“ 法令 ”。因此,短语“imaginative acts”不能解读为“富有想象力的行动”,而应解读为“ 充满想象力的法令 ”。所以,H本对这个语句的解读是不可信的,X本的解读也存在不足。

【诠释】

理解效用论的最自然方式(当然不是唯一方式),就是采纳适用于个体的理性选择原则,并将其应用于整个社会。一旦这一点得到了承认,在效用论思想史上,公道观察者的立场及其对同情共感的强调也就变得易于理解。因为公道旁观者观念和同情共感认同引导我们的想象力,正是借助于公道旁观者观念、借助于运用共情认同,把适用于个体的原则应用于社会。正是这个旁观者被设想为对所有个体的欲望进行必要组合,使之成为一组融贯的欲望;正是通过如此建构,许多个体就这样合而为一。被赋予同情心和想象力之类理想力量的这个观察者,是完全理性的个体,他认同和体验别人的欲望,仿佛这些欲望就是他自己的欲望。通过这种方式,他了解这些欲望的强度,评估它们在一系列欲望中的适当权重。然后,通过规制社会系统的规则,这位理想立法者将尝试尽量满足这些欲望。按照这种社会观念,孤立的个体,被设想为属于许多不同的界别;各种权利和义务按界别进行指定;实现满足的稀缺手段( 主要是生产资料 )则按照规则予以配给,给予各种需求以最大满足。因此,在性质上,这个理想立法者做出的决定,既类似于考虑怎样通过生产具体产品来获取最大利润的企业家做出的决定,又类似于考虑怎样通过购买特定商品来得到最大满足的消费者做出的决定。在每个情况下,只存在单一个体,他的系列欲望决定着有限手段的最佳配置。正确的决定本质上是有效管理问题。这种关于社会合作的观点,是把适用于个体的选择原则延伸到社会的结果,然后,为了使这种延伸生效,就要通过公道而充满同情心的观察者制定的充满想象力的法令,把所有人融为一体,大家合而为一,成为一个单一个体。因此,效用论没有认真对待人际差别。


[1] 本人认为,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的《伦理学方法》( Methods of Ethics )(第7版,伦敦,1907年版)集效用论道德理论发展之大成。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iy )(伦敦,1883年版)把效用理论应用于经济和社会正义问题,是《福利经济学》( Economics of Welfare )(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20年版)作者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的先驱。西季威克的《伦理学史纲》( Outlines of the History of Ethics )(第5版伦敦,1902年版)包含效用理论传统的简史。我们可以追随于他之后,有点儿武断地认为,这一传统始于莎夫茨伯利(Shaftesbury)的《德性与美德之探究》( Inquiry Concerning Virtue and Merit )(1711年版)和哈奇逊(Hutcheson)的《道德善恶之探究》( Inquiry Concerning Moral Good and Evil )(1725年版)。哈奇逊看似是清晰阐述效用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的第一人。他在《道德善恶之探究》第3节第8段写道:“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以同样方式带来悲惨的行为是最坏的行为。”在18世纪,这方面的主要著作有休谟(Hume)的《人性论》(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1739年版)和《道德原理探究》( I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1751年版),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道德情操论》( Theory of the Moral Sentments )(1759年版);边沁(Bentham)的《道德与立法原理》(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789年版)。在19世纪,既有以《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 )(1863年版)为代表的密尔著作,也有埃奇沃思(F.Y.Edgeworth)的《数学心理学》( Mathematical Psychics )(伦敦,1888年版)。近些年来,效用论研究有了聚焦于协同(coordination)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公开性(publicity)问题的不同动向。这个动向发端于如下论文:哈罗德(R.F.Harrod):“修正的效用论”,《心灵》1936年第45卷;马博特(J.D.Babbott):“惩罚”,《心灵》1939年第48卷;乔纳森·哈里森(Jonathan Harrison):“效用论、普遍化和我们恪守正义的义务”,《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1952—1953年第53卷;厄姆森(J.O.Urmson):“解读密尔哲学”,《哲学季刊》1953年第3卷。并参阅斯马特(J.J.C.Smart)“极端的和有限的效用论”,《哲学季刊》1956年第6卷;斯马特:《效用伦理学体系纲要》,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有关这些问题的探讨,参阅大卫· 莱昂斯(David Lyons)《效用论的形式与局限》,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5年版;阿伦·吉伯德《效用论与合作》,学术讲演,哈佛大学,1971年版。这些著作提出的问题是重要的,但是我将不考虑与本人想要讨论的更加基本的分配问题没有直接关联的论述。最后,我们还应留意哈桑伊(J.C.Harsanyi)的论文,特别是哈桑伊“福利经济学和风险承担理论当中的基数效用”,《政治经济学杂志》1953年;哈桑伊:“基数福利,个人主义伦理和效用人际比较”,《政治经济学杂志》1955年;布兰特(R.B.Brandt):“规则效用论形式的若干优点”,《科罗拉多大学学报》1967年,科罗拉多布尔德。另请参阅《正义论》第27—28节。——原注

[2] 有关这一点,参阅高蒂尔(D.P.Gauthier)《实践推理》( Practical Reasoning ),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3年版,第126页及以后。该书阐述了高蒂尔在“宪法自由和正义概念”(“Constitutional Liberty and Concept of Justice”)一文中提出的见解,该文收录于弗雷德里希(C.J.Friedrich)和查普曼(J.W.Chapman)编《规范,卷六:正义》,纽约:阿塞顿出版社1963年版,第124页及以后,那个见解反过来与作为一种高阶行政决定的正义理念(idea of justice as a higher orde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相联系。参阅罗尔斯“公平正义”,《哲学评论》1958年,第185—187页。有关明确肯定这种延伸的效用论者的参考文献,参阅《正义论》第30节注37。培里(R.B.Berry)说过,社会整合原则(principle of social integration)有别于个人整合原则(principle of personal integration),参阅培里《价值通论》( General Theory of Value ),纽约:朗曼出版社1926年版,第674—677页。他把忽视这个事实的错误归于涂尔干(Emile Durkheim)和持有类似观点的人。培里的社会整合观念源自一种共享的支配性仁慈愿望。参阅《正义论》第24节。——原注

[3] D.D.Raphael, The Impartial Spectator:Adam Smith's Moral Philosophy ,Oxford and New York:Clarendon Press of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3-44. b/3Kh4qAg29GPj/N+Tv6tfPkeTq1lC6Jd7O2EHyN9qX4FlZu5THYsXby+yMjb5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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