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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初始位置和证明

The Original Position and Justification

【题解】

术语“original position”是《正义论》的最基本术语,决定着两个正义原则和公平正义论证的成败。它在《正义论》正文中一共出现了344次。从《正义论》两个版本的前言,到其正文的最后段落,罗尔斯都提到了这个术语。这表明,它是一个贯穿《正义论》始终的假说。这个术语的中文解读有多个版本。最为流行的解读是“原初状态”,1988年《正义论》H本第一版有“原始状态”和“原初状态”两种译法。1991年《正义论》X本解读为“原始状态”。2009年《正义论》H本修订版统一改为“原初状态”。

部分学者主张把“original position”解读为“原初地位” 。有的学者没有给出理由。有的学者则给出了理由:“‘状态’(state)一词含有变化的意味,例如,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而‘原初地位’则是对人的应然道德地位的一种与变化无涉的刻画方式。” 还有的学者赞同把“original position”解读为“原初立场”。 其理由是:“‘original position’或可译为‘原初立场’。原因在于,一者,原初立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原初状态,因为罗尔斯运用的社会契约区别于传统的契约论,原初立场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状态;二者,原初立场的确是一种‘与变化无涉的’方法论工具设置,但是‘原初地位’没有突出‘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作为契约代表们选择正义原则出发点的内涵。”

笔者认为,“original position”解读为“原初立场”和“原初地位”都不是很妥当。笔者给出的理由是,处在初始位置上的立约者是没有立场的,也是没有明确的地位的。即使他们有自己的倾向和偏好,但也是不清晰、不知情的。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

在公平正义中,人人平等的初始位置( original position of equality )遥相呼应于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这个初始位置当然既不可以看作是真实的历史情境( actual historical state of affairs ),更不可以看作原始的文化条件( primitive condition of culture )。它可以理解为纯粹假设的情境( purely hypothetical situation ),提出如此假设是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念。这一情境的本质特征( essential features )是:第一,谁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方位( his place in society ),既不知道自身的阶级位置( class position ),也不知道自身的社会等级( social status );第二,谁都不知道自己在自然资质分布和天赋能力分布上的运气,既不知道自身的智力如何,也不知道自身的体能如何,如此等等。我甚至假定,(身处初始位置上的)各方既不知道他们持有的善观念,也不知道各方存在的特殊心理倾向。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下被选中的。这保证了,在筛选原则的过程中,谁都没有因为自然机会的结果或社会环境的随机因素而获利或受损。因为所有人的位置(position,也可以解释为处境、状况)都大同小异,谁都无力设计出对自己的特殊条件有利( to favor his special condition )的原则,所以,正义原则便是公平协议或公平协商的结果。(p.11)

罗尔斯经常使用的另一个术语是“initial situation”,在《正义论》正文中出现了64次,一般解读为“初始场景”。这个术语中的“situation”有“情况、状况、形势、局面、位置”等含义。罗尔斯经常交替使用“original position”和“initial situation”,这种情况在《正义论》中出现了数十次。当他解释“original position”时,他说它就是“initial situation”,并强调它是“平等的”“initial situation”。

从罗尔斯的解释可知,在“original position”中,词语“position”既等同于词语“place”,又等同于词语“situation”,有“位置、地方、地点、处境、场所”的含义。相比之下,“状态”、“地位”和“立场”不是“position”的原始义,而是它的引申义。

由此来看,如果我们把“position”“place”和“situation”看作可以互换的同义词,那么它们不能解读为“立场”,因为“situation”和“place”不是立场;它们也不能解读为“地位”,因为“situation”也不是“地位”,它们更不能解读为“状态”,因为“place”不能解读为“状态”。“场所”和“位置”是“position”“place”和“situation”共同具有的含义。

因此,“original position”提供的不是“原初立场”,也不是“原初地位”,而是“初始位置”。所有立约人都处于相似的位置上,用无知之幕掩盖他们可能具有的身份、出身、地位、立场和姿态。因此,“original position”是“初始位置”。罗尔斯设定,所有人的初始位置是无条件地平等的。“初始位置”应当是“original position”的最佳解读。做出如此说明之后,“初始位置”是可以接受的。

因此,“初始位置”是一个有着明确内涵的概念,它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所处的假想性处境。它不是一种模糊的或模棱两可的状态,而是一种特殊情况,它保证各方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每个人的优势、利益和欲望都受到平等的尊重或对待。每个人可以畅所欲言,可以持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哲学学说和道德信念,保持自己的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因此,“初始位置”赋予个体以最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所有人自由平等地参与各种社会政治活动的公共平台。而设定这一平台的首要目的是确立规范人们社会政治活动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

“初始位置”是作为契约论之最新发展的正义理论的第一假设,正义理论的所有论题都是在“初始位置”中构想出来的。“初始位置”假设抹去了所有个体的人际差异。各方在同一位置上筛选各种可能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他们最终选中了公平正义和两个正义原则,因为它们最符合处于初始位置上的各方的人性假说。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初始位置”是《正义论》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没有“初始位置”假设,《正义论》的整个构思将是不成立的。

另外,这一节标题术语“justification”一般解读为“证成”“证明”“合理性证明”或“正当性论证”。有学者不恰当地把它简单解读为“辩护”,并且不恰当地用“公共辩护”来表示对某个正义观念的证明。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公平正义的证明要求具备五个条件,其中一个是“the publicity condition”(p.115),笔者认为,它应当解读为“公开性条件”而不是“公共性条件”。罗尔斯表示:“公开性条件的关键在于,各方当事人把正义观念作为公开承认的并且完全有效的社会生活道德总则来评价。”(p.115)有学者把“the publicity condition”解读为“公共性条件”并提出“公共辩护”之说。 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观点来看,它们是不成立的。“公共性条件”和“公开性条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内涵完全不同。公开性条件比公共性条件的要求更高一些。因为人们完全可以借口公共性条件的要求而不去满足公开性条件的要求。比如,行政许可法的三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而不是“公共、公平、公正”。

罗尔斯在讨论“公开性条件”时,追溯了它在康德法哲学中的起源。他在《正义论》(修订版)第115页的脚注中表示:“康德的‘道德律’概念显然有公开性含义。”(p.115 No.8)并且,他在那里直接引用了康德的两个说法。(1)“公共法权是这些法律的总和,它们要求 被普遍公开地制定 ,以产生法权国家。”(2)“在任何一个国家中,任何法权都不 可经由秘密保管而被默许地和阴险地包括在内 (No right in a state can be tacitly and treacherously included by a secret reservation),至少人们主张其属于宪法之组成部分的法权不可如此被包括在内,因为包括在宪法中的所有法条,都须视为某个公共意志的产物。因此,假如宪法允许叛乱,它就得 公开宣布 这项法权,并明确说明其落实方式。”(p.115 No.8)并且,罗尔斯评论道:“本人认为,康德打算把这一条件应用于某个社会正义观念。”(p.115 No.8)重点号为笔者所加,它们明确地表示,无论康德还是罗尔斯,他们讨论的是“公开性”而不是“公共性”。由此进一步表明,“公开性条件”是罗尔斯公平正义之证明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所以,“公共辩护”一说,既严重误解罗尔斯正义理论,也完全背离罗尔斯关于正义观念证明的条件设定,是不成立的。

【原文】 §4-1-pp.15-16

【评析】

1. 原文:“One conception of justice is more reasonable than another,or justifiable with respect to it,if rational persons in the initial situation would choose its principles over those of the other for the role of justice” (pp.15-16).H本:“如果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状态中选出某种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或者说可以证明它是正义的”(第14页)。 新解:“如果理性人在初始场景中会选择某一正义观念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正义观念的原则来发挥正义的作用,那么这个正义观念比其他正义观念更加合理,或者说,相对于其他正义观念来说,它能够得到正当证明。

2. 原文:“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 (p.16).H本:“合理选择的理论”(第14页)。 新解:“理性选择理论” 。这是一个经济学术语。罗尔斯对术语“reasonable”和 “rational”有明确区分,前者表示“合理的”;后者表示“理性的”。当然在不作刻意区分的普通用法中,两个术语可以通用。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适用于个体的理性选择理论主要讨论个人的理性人生规划,实现的目标和手段。适用于社会的理性选择理论主要讨论集体的理性选择计划,实现目标和手段。前者围绕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而展开,后者围绕国家制度的设计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而展开,其中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手段。

【诠释】

本人说过,初始位置是这样一个恰当的初始场景( initial status quo ),它保证在其中达成的诸多根本合意( fundamental agreements )是公平的。 这个事实产生了“公平正义”这一说法。显然,我想要表达的言下之意是,如果理性人在初始场景中会选择某一正义观念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正义观念的原则来发挥正义的作用,那么这个正义观念比其他正义观念更加合理,或者说,相对于其他正义观念来说,它能够得到正当证明。各种正义观念,将按照处于特定条件下人们的可接受度来排序。照此理解,证明问题要通过提出这样的审慎( deliberation )问题来解决:我们务必弄清楚的是,在给定的契约条件下,采纳哪些原则是理性的( rational )。这就把正义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 )联系了起来。

【原文】 §4-2-p.16

【评析】

原文:“A problem of rational decision has a definite answer only if we know the belief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their relations with respect to one another,the alternatives between which they are to choose,the procedure whereby they make up their minds,and so on” (p.16).H本:“只有我们知道了各方的信仰和利益、他们的相互联系、可供他们选择的各种对象、他们做出决定的程序等等,一个合理选择的问题才会有一个确定的答案”(第14页);X本:“只有我们知道了各方的信仰和利益,知道了他们的相互关系,他们将要作出的取舍,以及使他们下定决心的过程,等等,合理决定的问题才能有明确的答案”(第19页)。就这个语句来说,X本的解读好于H本。这个理性选择的对象比较特殊,它是对某些与自己利益事关重大的原则的筛选。这是罗尔斯设计“初始位置”的目的。

【诠释】

假如如此思考证明问题( problem of justification )的方式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就得详细描述这个筛选问题的性质。只有我们知道各方的确信和利益、他们的彼此关系、他们可选的选项( 指各种备选原则 )、他们做出决定的流程,如此等等,理性选择问题才会有明确的答案。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原则也相应地被人们所接受。为了实现正义理论的目的,本人提出“初始位置”( original position )概念,它将对这个最初筛选场景( this initial choice situation )做出最为可取的哲学诠释( the most philosophically favored interpretation )。

【原文】 §4-3-p.16

【评析】

原文:“The main traditional conceptions of social justice” (p.16).H本:“一些主要的传统社会正义观念”(第15页)。按照字面看,H本的解读似乎没有毛病。但是,如果不对照英文原文,短语“传统社会正义观念”会让人产生歧义,以为存在与之对应的“现代社会正义观念”(conceptions of justice in modern society)。其实这里的重心是“社会正义观念”(conceptions of social justice),只是它们是“传统的”,但是这里的“传统的”并不与“现代的”相对应;相反,它们本身就是一些“现代的”社会正义观念,它们主要是效用正义观念、直觉正义观念和至善正义观念。公平正义是它们的主要挑战者,它们也是《正义论》批评的主要正义观念。

【诠释】

那么,我们如何确定它是最为可取的诠释呢?本人认为,假如做到以下一点,它就是最为可取的诠释:在某些条件下,将被选中的正义原则存在着有关同意的某个广泛的衡量标准( broad measure of agreement )。想要证明对初始场景的某个特殊描述,就是要表明,它相融于这些被大家共同分享的预设。 我们要从某些世人广泛接受的假定( presumptions ),而不是某些薄弱的( weak,有“差强人意”的意思 )假定,去论证较为具体的结论。有些假定看似乏味而琐碎,但是每个假定本身都应当是自然的、有道理的。 契约论方法的目的在于证明,这些假定对可以接受的正义原则共同施加着有意义的约束。一个理想的结果便是:这些条件决定着一组特定原则( 表示哪些原则可以被选取,哪些原则要被淘汰 );但是,只要它们足以给这些主要的传统的社会正义观念排出一个前后顺序,我便已经颇感满足。

【原文】 §4-4-pp.16-17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关于正义原则之论证的讨论受到哈贝马斯和德沃金等人的批评,哈贝马斯认为,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和接受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罗尔斯显然把两者混同了。德沃金则认为,在初始位置上订立的契约不同于真正的契约,不具有约束力。在初始位置上理性人接受的正义原则,也不是真正的实践原则,不具有约束力。它们不能具体应用于人们的社会惯例,它们都只是虚拟的,不是真实的契约,也不是真实的原则。

原文:“It should be impossible to tailor principles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one's own case” (p.16).H本:“而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看来也是能得到广泛同意的”(第15页);X本:“不能让原则来适应一个人自己的情况,这一点也似乎得到了广泛的同意”(第20页)。罗尔斯在此表示的意思类似于,宪法不可能为元首一人量身定制,德意志宪法不可能为希特勒一人量身定制,俄罗斯宪法不可能为普金一人量身定制,等等。

【诠释】

因此,人们不应被用来刻画初始位置之特点的有点不寻常的条件所误导。这里的理念只是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以下设定似乎是合理的:强加于正义原则论证的限定条件,也是强加于正义原则本身的限定条件。这样,看似合理且可以普遍接受的是,在筛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由于自然运气( natural fortune )或社会环境( social circumstances )的缘故而获利或受损。看起来还得到广泛同意的一点是,各项原则皆不可能只为某一个体自身情况量身定做。我们还应当进一步保证,任一个体持有的特殊癖好、趣味和善观念,全都影响不了将被采用的原则。其目的在于排除这样一些原则,提议接受它们看似合理,但是只要人们了解一些与正义立场无关的事情,它们就少有成功的希望( 它们不可能被世人普遍接受 )。例如,假如一个人知道自己富有,那么他发现提出以下原则是合理的:为了执行福利政策而加征各种税赋是有违正义的;假如一个人知道自己贫穷,他就很有可能提出相反的原则。为了表示所需的限定条件,人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形:在其中,谁都不知道此类信息。谁都不知道令其产生纷争和抱有成见的偶然因素。于是乎,我们以自然方式抵达无知之幕。我们只要记住,初始位置只是表示给予论证设限的意思,它就不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概念。可以这么说,在任何时候,只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明正义原则符合这些限定条件,我们就能进入初始位置。

【原文】 §4-5-p.17

【评析】

1. 原文:“Obviously the purpose of these conditions is to represent equality between human beings as moral persons,as creatures having a conception of their good and capable of a sense of justice” (p.17).H本:“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第15页)。H本的解读烦琐且不准确。它主要表现为:

(1)短语:“Equality between human beings...as creatures”.H本:“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不是很确切。罗尔斯这里写着的明明是“creatures”,是鲜活的“ 生命 ”或“ 生灵 ”,而不是“存在物”。罗尔斯是康德的“信徒”,H本把他解读成唯物主义者,显然是错了。

(2)短语:“Equality between human beings”.H本:“人类之间……的平等”。其解读本没有错,只是不够简练;更好的表述是“ 人际平等 ”。

(3)短语:“Moral persons”.H本:“道德主体”,也不够确切。其正解是“ 有道德的个体 ”或“ 有道德的人 ”。后面的“既有善观念又有正义感的生命”是对“有道德的个体”的解释。

2. 原文:“Systems of ends are not ranked in value” (p.17).H本:“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高下的形式排列的”(第15页);X本:“目标系统在价值观中不分等级”(第21页)。 新解:“各组目标不得依价值大小进行排列。

3. 原文:“Each man is presumed to have the requisite ability to understand and to act upon whatever principles are adopted” (p.17).H本:“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能力来理解所采用的任何原则并根据它们来行动”(第15页);X本:“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对所采纳的任何原则具有必要的理解能力和按这些原则行动的能力”(第21页)。 新解:“预设每个人都有必要的能力去理解被采用的原则,并依照这些原则来行动。

4. 原文:“Together with the veil of ignorance,these conditions define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s those which rational persons concerned to advance their interests would consent to as equals when none are known to be advantaged or disadvantaged by social and natural contingencies” (p.17).H本:“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第15页);X本:“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一起,在已知没有任何人由于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的情况下,把正义原则规定为关心增进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作为平等的人而可能同意的原则”(第21页)。这个语句比较啰唆,但是它的基本意思是清楚的,就是作为理性人,我们都希望借助于原则来增进自己的利益和善;而作为平等人,我们不知道自然突发事件和社会随机变化对自己是福是祸。因此,初始位置和无知之幕一起确定了我们应当采纳的原则,那些原则将撇开那些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随机因素,就是假定大家都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是指在撇开那些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随机因素外是平等的。 新解:“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一起确定了,正义原则是想要增进自身利益的理性人同意的原则。因为作为平等人,谁都不知道,社会随机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对自身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

【诠释】

以下假定看似是合理的:处在初始位置上的各方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依照程序去筛选原则;每个人都可以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原则的理由,如此等等。显然,这些条件 旨在体现作为有道德的个体的人际平等,体现作为既持有善好观念又怀有正义情怀的生命的人际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两方面是相似的:第一,各组目标不得依照价值大小进行排列( 它是反效用论的,反对效用优先的 );第二,预设每个人都有必要的能力去理解被采用的原则,并依照这些原则行动。 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一起确定了,正义原则是想要增进自身利益的理性人同意的原则。因为作为平等人,谁都不知道,社会随机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对自己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

【原文】 §4-6-pp.17-18

【评析】

1. 原文:“Impartial judgement” (p.18).H本:“不偏不倚的判断”(第16页);X本“公正的判断”(第21页)。 新解:“公道的判断 ”。“impartial”这个术语有“不偏不倚的”和“公道的”含义。它在休谟和斯密那里得到了很好的讨论。罗尔斯对那个讨论多有引用和评论。这也印证了罗尔斯正义论同休谟和斯密正义理论的相关性。

2. 原文:“Provisional fixed points” (p.18).H本:“暂时确定之点”(第16页)。 新解:“临时不动点 ”。它涉及“自反均衡”假说。其他还有“暂时的定点”“暂定不动点”等解读。

3. 原文:“But we have much less assurance as to what is the correct distribution of wealth and authority” (p.18).H本:“但我们在怎样正确地划分财富和权力的问题上的确信却要少得多”(第16页);X本:“但对什么是财富和权力的正确分配,我们就不那么有把握了”(第21页)。X本的解读要好于H本的解读。另外,短语“wealth and authority”解读为“ 财富和权限 ”更好些。罗尔斯一再强调,财富和权限不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遵循一定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的结果。在这个重要问题上,稍不留神,就会导致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误解。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他的初始位置学说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理论是完全对立的。这也是哈耶克一再攻击罗尔斯的原因,后来的诺齐克也是如此。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多余的,是违反人性的。

【诠释】

不过,想要证明关于初始位置的某个特殊描述,就要做好另一件事情。那就是要了解,被选中的原则是否与我们埋藏于内心的正义信念相匹配,是否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推广( 弘扬、传递 )我们的正义信念。我们会留意到,采用这些原则,能否让我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做出相同的判断,我们现在凭着直觉对它们做出判断,并且我们对它们抱有最大的确信;或者,假如我们现在的判断是犹疑不决的,那么这些原则能否提供我们经过反省之后加以肯定的解决办法。我们确信,有些问题必须予以明确回答。例如,我们深信,宗教迫害( religious intolerance )和种族歧视( racial discrimination )是有违正义的,我们认为,我们细心考察这些事情,得出我们认定为公道的判断,那个判断不太可能因为我们对自身利益的过分关注而失真。这些信念是我们推测任何正义观念都必须向其看齐的临时不动点。 不过,关于什么是财富和权限的正确分配,我们就没有那么确信啦。我们也许正在设法消除自己的疑惑。所以,我们会考察关于初始位置的某种诠释,然后借助于原则的力量,协调我们最坚定不移的信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原文】 §4-7-p.18

【评析】

1. 原文:“We work from both ends” (p.18).H本:“我们是从两端进行的”(第16页);X本:“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第22页)。 新解:“我们要做到两头兼顾。

2. 原文:“We begin by describing it so that it represents generally shared and preferably weak conditions.We then see if these conditions are strong enough to yield a significant set of principles” (p.18).H本:“开始我们这样描述它,使它体现那些普遍享有和弱得可取的条件,然后我们看这些条件是否足以强到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第16页);X本:“首先,我们的说明要能体现普遍具有的、即使有缺陷也是比较可取的条件。然后,我们再来看一看这些条件是不是还能产生一批重要的原则”(第22页)。短语:“Preferably weak”.H本:“弱得可取的”;X本:“即使有缺陷也是比较可取的”。两种解读都不准确。首先,罗尔斯这里讨论的是某些条件的“强或弱”(strong or weak)。因为它根本没有出现表示“弱”的任何意思,所以,X本的解读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其次,H本虽然有表达“弱”的意思,即“弱得可取”,但它不是道地的中文表述方式。我们可以说“傻得可爱”(too simple,too young),但不能说“弱得可取”。在整个汉语世界,“弱得可取”是H本的独创表达式,但这显然不“可取”。如果不对照原文,读者无法理解它想要表达的确切意思。“preferably weak”中的“preferably”有“最好”“宁可”“更可取地”含义。如果用它来修饰后面的形容词“薄弱的”(weak),结合上下文,笔者把“preferably weak”解读为“ 偏弱的 ”“ 最好弱一点的 ”或“ 宁可弱一点的 ”。

3. 原文:“If not,we look for further premises equally reasonable.But if so,and these principles match our considered convictions of justice,then so far well and good” (p.18).H本:“如果不能,我们就以同样合理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前提。但如果能,且这些原则适合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信念,那么到目前为止一切就都进行得很顺利”(第16页);X本:“如果不能,我们再去寻找另外的同样合理的前提。但如果能,而所产生的原则又符合我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信念,那就一切顺利”(第22页)。X本的解读优于H本。 新解:“如果这些条件还不够充分,那么我们以同样的合理方式挖掘更深一层的前提。如果这些条件足够充分,并且这些原则与我们埋藏于内心的正义信念相匹配,那就一切进展顺利。

4. 原文:“Reflective equilibrium” (p.18).H本:“反思的平衡”(第16页);X本:“反思平衡”(第22页)。 新解:“自反均衡 ”。首先,这是哲学术语,它与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提出的“反思”(reflection)概念有一定关系。不过,它主要源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哲学领域有关经验知识一般化的问题,亦即知识判断的争论,涉及科学归纳、后天习得活动,也就是说,人的知识获得是否取决于先天知识结构。乔姆斯基提出生成语法理论,福多提出“心灵模块理论”和“思想语言假说”。他们都属于自然主义知识论,对前面的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认为如果没有某种先天知识结构,归纳活动或后天学习就是不可能的。罗尔斯在这里没有充分展开这个论题,但是他的讨论显然不是经验主义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他在此借用的“自反均衡”理论,由美国哲学家古德曼在《事实、虚构和预测》一书中首次提出。乔姆斯基的生成语法理论和福多心灵模块理论的自然主义知识论与之一脉相承。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写过一本《自反性现代化》。在整个语言学界,术语“reflective”译成“自反的”是通则。鉴于古德曼、罗尔斯、乔姆斯基等人都属于相同年代,并且是讨论相似话题的哲学家或语言学家,本书把“reflective equilibrium”解读为“自反均衡”。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在此借用古德曼术语“自反均衡”及其解释,在含义上没有任何新意,但他把它应用到对正义原则的论证中,表示我们筛选正义原则也是反复比较和研究的过程。另外,从罗尔斯在脚注中的解释来看,自反均衡不局限于哲学领域。

5. 原文:“Yet for the time being we have done what we can to render coherent and to justify our convictions of social justice.We have reached a concep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p.18).H本:“但至少目前我们还是做了为达到首尾一致和证明我们有关社会正义的信念所能做的事情。我们得到了一种原初状态的观念”(第17页)。 新解:“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完成的事情是,我们能够既达到前后融贯,又证明我们对社会正义的确信。我们于是得到了某个初始位置观念 。”

【诠释】

为了最恰当地描述这个初始场景,我们要做到两头兼顾。我们不妨从如此描述入手:它体现为人人皆可具备的并且偏弱的若干条件。然后,我们想要知道,这些条件是否强大到足以产生一组重要原则。如果这些条件还不够充分,那么我们以同样的合理方式挖掘更深一层的前提。如果这些条件足够充分,并且这些原则与我们埋藏于内心的正义信念相匹配,那就一切进展顺利。不过,可以预料的是,存在着一些未必尽如人意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有所取舍。我们要么修改初始场景的诠释,要么修改我们的现有判断,因为即使我们把判断暂时视为不动点,它们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如此反复:有时修订达成契约情境的条件;有时撤回我们的判断,使之与原则相契合。我们预料,我们终将达到关于初始场景的这样一种描述,它既表达合理的条件,又产生与我们的深思判断相匹配的原则,那些判断已经得到及时修正和调整。我称这个情形为自反均衡。 它是均衡的,因为最终我们的原则和判断实现了重合( coincide );它是自反性的,因为我们知道自身判断与什么原则相契合,我们知道这些原则得以产生的前提。于是乎,一切事情都安排得稳妥有序。但是,这种均衡未必是稳定的。一方面,它容易被强加于契约情境的条件的进一步检验所打破。另一方面,它容易被一些特殊案例( particular cases,特殊情况 )所打破,那些案例导致我们修改自己的判断。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完成的事情是,我们能够既达到前后融贯,又证明我们对社会正义的确信。我们于是得到了某个初始位置观念( concep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

【原文】 §4-8-pp.18-19

【评析】

原文:“It represents the attempt to accommodate within one scheme both reasonable philosophical conditions on principles as well as our considered judgments of justice” (pp.18-19).H本:“这种解释体现了要把关于原则的合理哲学条件和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容纳在一个体系之中的努力”(第17页)。 新解:“它表现了如下尝试:把有关各项原则的各种合理哲学条件和我们对正义所持的诸多深思判断在同一框架之内予以协调起来。 ”短语“to accommodate within one scheme”意为“ 在同一框架之内予以协调起来 ”,而不是“容纳在一个体系之中”。

【诠释】

当然,我实际上没有按照这一流程开展研究。不过,当我们想要诠释初始位置的时候,我仍然会把它看作如此假定的自反过程( such a hypothetical course of reflection )的结果。它表现了如下尝试:把有关各项原则的各种合理哲学条件( reasonable philosophical conditions on principles )和我们对正义所持的诸多深思判断( our considered judgements of justice )在同一框架之内予以协调起来。在对初始位置做出合意诠释的过程中,无论在一般正义观念( general conceptions )的传统意义上,还是在某些特殊信念( particular convictions )的传统意义上,都不存在令方法变得自明的某一个点。本人提出的正义原则未必是必然真理,正义原则也未必来自必然真理。一个正义观念既无法演绎于关于原则的某些自明前提( self-evident premises ),又无法演绎于约束各项原则的某些条件( conditions on principles );相反,关于一个正义观念的证明,既事关许多考虑因素的互相支持,又事关每一件事情都符合某个融贯的观点。

【原文】 §4-9-p.19

【评析】

罗尔斯承认,初始位置是虚拟的,但不是虚假的。虚拟是分析手段,目的在于更好地解释道德关系。初始位置的设定是推导正义原则的手段。我们只有在假定存在初始位置的条件下,才能设想置身于其中的理性个体筛选正义原则的可能性。其他任何条件都将导致筛选正义原则的失败。因此,初始位置是确定的甚至唯一的,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哲学的起点或阿基米德点。罗尔斯借此预设了针对后来德沃金等哲学家提出的可能批评的回应。就像许多数学公式一样,通过预设条件,使得某个证明得以成立。罗尔斯关于初始位置的讨论,就是为证明正义原则而提出的预设条件。哈贝马斯明确地表示,接受或同意不等于证明。因此,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是存在问题的。

1. 原文:“It is natural to ask why,if this agreement is never actually entered into,we should take any interest in these principles,moral or otherwise” (p.19).H本:“人们自然会问,既然这种一致同意决不是现实的,我们为什么还要对这些道德原则或非道德原则感兴趣呢?”(第17页);X本:“人们自然要问:如果实际上决不会达成这种协议,那么我们为什么还会对道德原则或其他原则感到兴趣呢?”(第23页)。X本的解读更加符合原意。这个问题正是美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家德沃金向罗尔斯提出的。德沃金认为,正义论阐明的正义原则都是虚拟的、非实际意义的,不具有执行能力。因为在初始位置上的理性人签订的所有契约都是虚拟的契约,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

2. 原文:“These constraints express what we are prepared to regard as limits on fair terms of social cooperation” (p.19).H本:“这些约束条件体现了对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所施加的限制”(第17页)。 新解:“这些约束条件表明,我们所要准备的东西,就是对社会合作公平条款的限定(limits)。”短语:“Fair terms of social cooperation”.宜解读为“社会合作公平条款 ”。

【诠释】

总而言之,我们想要说的是,有些正义原则之所以得到证明,是因为在平等的初始位置上,它们将获得人们的一致同意。本人一直强调,初始位置是纯粹假设的。有人自然会问,既然这种一致同意实际上绝不会发生,我们为什么还要对这些原则——无论是道德原则,还是别的原则——感兴趣呢?其答案是,体现在初始位置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接受的条件。或者,假如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那么哲学反思也许会说服我们去接受它们。关于契约情境的每一方面都能给出支持的理由。这样,我们要做的是,经过必要考虑,把我们认为合理的用来约束原则的诸多条件,汇聚成一个观念。这些约束条件表明,我们所要准备的东西,就是对社会合作公平条款( fair terms of social cooperation )的限定( limits )。因此,看待初始位置观念的方式之一,就是把它看作一种解析手段( expository device ),它总结这些条件的意义,帮助我们推导出它们的结果。另一方面,初始位置观念也是一个精致的直观观念,我们通过它更加清楚地明确这样一个立场,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能够最佳地诠释道德关系。我们需要一个能从远处观察自身目标的观念:关于初始位置的直观观念,将成就我们的此等美事。 ZeiWjM9XKBHO1Fq1RDORSKag+7TgpWNRQh+/FmAVtE0kH+uTeSJcsVc2jE8gd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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