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罗尔斯在这一节讨论了正义理论的中心思想。他对公平正义的设想基于一种“初始位置”假说。那个假说想要表示的是,任何理性人处在初始位置上都将找到一些正义原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他们将达成原始契约,就如何处理相互关系达成谅解。在各种可选的正义原则中,公平正义原则成为最佳选项。这种原始契约之所以能够达成,是因为立约各方或参与个体都是平等的。因此,所有个体平等是“初始位置”假说的核心内容。这是《正义论》的逻辑起点。
“所有人平等”观念让人想起佛教推崇的“众生平等”观念,后者表示所有生命皆平等,而不只是人际平等。“众生平等的本质涵义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之间的平等。”
这是一种众生法性平等,而非众生际遇平等、地位平等,表达了佛教徒对一切生命的珍视和尊重。虽然罗尔斯是无神论者,但是“他的一生和著述皆充满着厚重的宗教情调”
[1]
。这种宗教情调显然受到其普林斯顿导师斯退士推崇的佛教等东方神秘主义的影响,罗尔斯本人隐藏了与斯退士的师生关系,罗尔斯早年弟子托马斯·内格尔也尽量帮助导师隐藏那层关系,把罗尔斯打扮成基督教同情者,但是这些做法都是误导人的。
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达的平等思想局限于人际平等,没有达到众生平等,他的“初始位置”假说就是“人际平等”假说,但是忽视“在初始位置上人际平等”构想中的斯退士因素(亦即东方神秘主义因素)和黑格尔因素,将大大减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普遍性和深刻性。
这一节的标题“main idea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亦即“正义理论的宗旨”,可以解读为“正义理论的中心思想”,H本把它解读为“正义论的主要观念”(第9页)是不确切的。
【原文】 §3-1-p.10
【评析】
1. 原文:“The original contract” (p.10).H本:“原初契约”(第9页)。这个短语与“the original agreement”同义,意为“初始契约”或“初始合同”。H本的解读是正确的。
2. 原文:“The object of the original agreement” (p.10).H本:“原初契约的目标”(第9页)。 新解:“初始契约的对象 ”。
3. 原文:“Free and rational persons” (p.10).H本:“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第9页)。如此解读过于啰唆。 新解:“自由理性人 ”。
4. 原文:“The fundamental terms of their association” (p.10).H本:“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第9页)。 新解:“他们相互往来的基本条款 ”。
5. 原文:“These principles are to regulate all further agreements;they specify the kinds of social cooperation that can be entered into and the forms of government that can be established.This way of regarding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 shall call justice as fairness” (p.10).H本:“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第9页)。
(1)短语:“To regulate all further agreements”.H本:“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第9页)。 新解:“规制所有的后续契约 ”。“regulate”有“约束”和“规范”之意。
(2)单词:“Specify”.H本:“指定”(第9页)。语气过于强硬了些。 新解:“具体规定 ”。
(3)短语:“The kinds of social cooperation that can be entered into”.它与前面的短语“进入特殊社会”(to enter a particular society)相对应。H本:“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第9页)。 新解:“人们可以加入的各种社会合作。 ”
(4)短语:“The forms of government”.它与前面的短语“特殊政体”(particular form of government)相对应。H本:“政府形式”(第9页)。 新解:“各种政体 ”。
(5)短语:“Justice as fairness”.这是《正义论》最为核心的术语。国内学术界给予了多种不同的译名,比如“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平的正义”“公平即正义”“正义即公平”等。本书解读为“ 公平正义 ”,这符合中国普通读者对正义的基本理解,也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思想相契合,而且最为清楚明白、简明扼要。
【诠释】
本人想要阐述一种正义观念,它将概括世人熟知的可见于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并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
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不把初始契约设想为进入特定社会或建立特定政体的契约。更确切地说,其指导思路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初始契约的对象。处于人人平等的初始位置上(
in an initial position of equality
),为了促进自身利益
,自由理性人将接受这些原则,作为规定他们相互往来的基本条款。这些原则将规制所有的后续契约,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加入的各种社会合作和可以建立的各种政体。我称如此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为公平正义。
【原文】 §3-2-pp.10-11
【评析】
1. 原文:“Men are to decide in advance how they are to regulate their claims against one another and what is to be the foundation charter of their society” (p.10).H本:“人们要预先决定他们要如何调节彼此之间所提出的要求,决定他们社会的基本宪章”(第10页)。 新解:“人们要预先决定,他们将以何种方式规制和调节互相对立的诉求,什么将是社会的基本宪章。 ”
2. 原文:“Just as each person must decide by rational reflection what constitutes his good,that is,the system of ends which it is rational for him to pursue,so a group of persons must decide once and for all what is to count among them as just and unjust” (pp.10-11).H本:“正像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理性的反省来决定什么东西构成他的善——亦即他追求什么样的目标体系才是合理的一样,一个群体必须一劳永逸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第10页)。 新解:“正像每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反思来决定什么东西构成其自身之善,亦即他追求的系列目标是合理的一样,一群人必须一劳永逸地决定,在他们追求的系列目标当中,什么是合乎正义的,什么是不合乎正义的。 ”在这个语句中,H本将“them”译为“他们”不是很确切。此处这个语词表示的是上文提到的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这里要判决的不是人(persons),而是人的目标和愿望(their aims and purposes)。否则,这句话的后半句话,应当说成“谁是正义的,谁是不正义的”(Who is to count among them as just and unjust)才合乎逻辑。
【诠释】
我们于是可以设想,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通过参与共同行动(
in one joint act
),一起选择这样的原则,它们将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各种社会收益的划分。
人们要预先决定,他们将以何种方式规制和调节互相对立的诉求,什么将是社会的基本宪章。正像每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反思来决定什么东西构成自身之善,亦即他追求的系列目标是合理的一样,一群人必须一劳永逸地决定,在他们追求的系列目标当中,什么是合乎正义的,什么是不合乎正义的。假定理性人处在平等自由的状态下,并且假定现在这个抉择问题有了答案,那么,理性人的抉择决定着正义原则。
【原文】 §3-3-p.11
【评析】
1.
原文:“In justice as fairness the original position of equality corresponds to the state of nature i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social contract”
(p.11).H本:“在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origianl position)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第10页);X本:“正义即公平理论中的平等的原始状态,是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一致的”(第13页)。这里的短语“original position”,H本:“原初状态”;X本:“原始状态”(第13页)。笔者认为,它是假定的初始起点。就像我们假定,所有人都处在相同的人生起跑线上一样,它是“初始起点”,既不是“原始状态”,也不是“原初状态”。它是一个假定的平等的社会活动平台,是理性个体展示美好人生的第一落脚点。处在那个位置上的个体,是比“家庭成员”还要原始的个体,因为家庭成员之间也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落差。它只是针对个体而言的。读者不能用“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概念来理解“original position”,因为它们根本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过反复比较,笔者认为,用“初始位置”来解读它会更加恰当些。公平正义以人人都居于平等的初始位置为首要理论假设。如果用“原初状态”来解读“original position”,就丧失了这种起点上的平等感。“原始状态”或“原初状态”既难以区分于“自然状态”,也难以摆脱对人们解读“original position”所带来的误导。罗尔斯讲“初始位置”(original position)和“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有着对应关系,但是两者不存在一致关系。“初始位置”假说已经完全过滤掉“自然状态”中“弱肉强食”“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等丛林法则。“自然状态”假说最早出现于《利维坦》中。在讨论契约理论传统代表性论著的一个脚注中,罗尔斯明确地把霍布斯的《利维坦》排除在外,虽然他提到了那个著作,但是没有给予真正的认可。这也从侧面表明“初始位置”概念和“自然状态”概念的本质差异。“原初状态”会把“平等的双方”拉回到“公道旁观者”的角色。相比之下,“初始位置”使“平等的双方”具有身临其境的“平等参与人”含义,克服了休谟和亚当·斯密的“公道旁观者”角色的局限性。这个术语指称的是理性个体涉及自身的“初始位置”,指定“理性双方”必须在“初始位置”上,而不是把自身排斥在外的无法知道自己的“初始位置”的“原初状态”。并且,“初始位置”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当事各方筛选公平正义及其正义原则提供条件。这些当事各方在人数设定上是不确定的,也许只需三五十人即可。因为它是简单的思想实验,是罗尔斯本人一再提到的简单假设,解读为“原初状态”等于复杂化了那个假设。因此,X本和H本的解读是可商榷的。尽管“原初状态”是深入人心的解法,但是我们认为,“初始位置”是“original position”的汉语正解。
2. 原文:“This original position is not,of course,thought of as an actual historical state of affairs,much less as a primitive condition of culture” (p.11).H本:“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第10页)。
(1)短语:“An actual historical state of affairs”.H本:“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第10页)。 新解:“一个真实的历史情形”。
(2)短语:“A primitive condition of culture”.H本:“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第10页);X本:“一种文化的原始状态”(第13页)。H本与原文出入较大。罗尔斯在这里没有提到“文明”(civilization),他只提到了“文化”(culture),而且也没有提到“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译者在这里加入了不少主观因素。新解:“一个原始的文化条件”。 整句新解:“这个初始位置当然既不可以看作一个真实的历史情形,更不可以看作一个原始的文化条件。”
3. 原文:“No one knows his place in society,his class position or social status,nor does anyone know his fortun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assets and abilities,his intelligence,strength,and the like” (p.11).H本:“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第10页)。罗尔斯解释“初始位置”时强调了两点,一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一无所知;二是人与自身的关系,人对自己的状况也一无所知。 新解:“第一,谁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无论是自身的阶级地位,还是自身的社会等级;第二,谁都不知道自己在自然资质分布和天赋能力分布上的运气,无论是自身的智力,还是自身的体能,如此等等 。”H本在解读这个语句时,漏掉了一个重要术语,即“His fortun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assets and abilities”中的“distribution”(分布)。这导致H本对这个语句后半句的误解。
4. 原文:“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re the result of a fair agreement or bargain” (p.11).H本:“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第10页)。 新解:“正义原则便是公平协议或公平交易(讨价还价)的结果。 ”罗尔斯强调,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没有人具有特殊性,没有人具有特别的权力。即使有那样的特殊性、权力或特权,但是没有任何人的特殊性、权力或特权能够置于他人的特殊性、权力或特权之上。因此,正义原则的获得,不是自上而下的过程,也不是权力的传递过程。在这里甚至不存在权力或特权的概念。
5. 原文:“Symmetry” (p.11).H本:“对称的”(第10页);X本:“对称”(第13页)。 新解:“差不多”“不相上下”。
6. 原文:“The original position is,one might say,the appropriate initial status quo” (p.11).H本:“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第10页);X本:“也可以说,这种原始状态就是合适的初始状态”(第13页)。关于短语“initial status quo”,H本:“原初状态”;X本:“初始状态”。笔者认为,罗尔斯的初始位置假设就是要为正义原则的证明找到恰当的逻辑起点。因此,“original position”指向的是具有唯一性或确定性的“初始位置”,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人们为了缔结契约而确定的“initial status quo”,“最初情景”是对它的诠释。 新解:“可以说,初始位置是如此恰当的最初情景。”
7. 原文:“The name does not mean that the concepts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are the same,any more than the phrase ‘poetry as metaphor’ means that the concepts of poetry and metaphor are the same” (p.11).H本:“这一名称并不意味着各种正义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像‘作为隐喻的诗’并不意味着诗的概念与隐喻是同一的一样”(第10—11页)。H本没有准确把握这个语句的含义。 新解:“正像短语‘隐喻诗’并不意味着‘诗’概念与‘隐喻’概念是同一个概念一样,‘公平正义’这一名称并不表示‘正义’概念和‘公平’概念是同一个概念 。”
【诠释】
在公平正义中,人人平等的初始位置遥相呼应于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这个初始位置当然既不可以看作一个真实的历史情境,更不可以看作一个原始的文化条件。它可以理解为某个纯粹假设情景(
purely hypothetical situation
),提出如此假设是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念。
这一情景(
初始场景
)的本质特征(
essential features
)是:第一,谁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无论是自身的阶级地位,还是自身的社会等级;第二,谁都不知道自己在自然资质分布和天赋能力分布上的运气,无论是自身的智力,还是自身的体能,如此等等。我甚至假定,(
身处初始位置的
)各方既不知道他们持有的善观念
,也不知道各方存在的特殊心理倾向。
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之后被选中的。这种情形保证,在筛选原则的过程中,谁都没有因为自然机会的结果或社会环境的随机因素而获利或受损。因为所有人的位置(
position,也可以解释为地位、处境、状况
)都大同小异,谁都无力设计出对自己的特殊条件有利(
to favor his special condition
)的原则,所以,正义原则便是公平协议或公平交易(
讨价还价
)(
fair agreement or bargain
)的结果。
给定(1)初始位置的各种环境(
circumstances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2)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都大同小异(
差不多
),那么对于两个道德人来说,亦即对于既有自身目的又有正义感的两个理性人来说,这个初始场景是公平的。可以说,初始位置是如此恰当的最初情景,在其中达成的根本契约(
fundamental agreements
)是公平的。它解析了“公平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名称的性质。“公平正义”传递了以下理念:因为正义原则是在某个初始场景中(
in an initial situation
)达成的,所以正义原则是公平的。正像短语“隐喻诗”(
poetry as metaphor
)并不意味着“诗”概念与“隐喻”概念是同一个概念一样,“公平正义”这一名称并不表示“正义”概念和“公平”概念是同一个概念。
【原文】 §3-4-pp.11-12
【评析】
1. 原文:“Justice as fairness begins,as I have said,with one of the most general of all choices which persons might make together,namely,with the choice of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a conception of justice which is to regulate all subsequent criticism and reform of institutions” (pp.11-12).H本:“正如我说过的,公平的正义以一种可能是大家一起作出的最一般的选择开始,亦即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要原则,这些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第11页)。 新解:“正如我说过的那样,公平正义始于人们一起给出的所有选项中最为普通的选项,也就是说,它始于选取某种正义观念为首要原则,以规制针对各种制度的所有后续批评和改造。”
2. 原文:“They are to choose a constitution and a legislature to enact laws,and so on” (p.12).H本:“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第11页)。 新解:“人们要筛选出某个宪法,还要筛选某个立法机关,用以颁布和施行法律,如此等等。”
【诠释】
正如我说过的那样,公平正义始于人们一起给出的所有选项中最为普通的选项,也就是说,它始于选取某个正义观念为首要原则,以规制针对各种制度的所有后续批评和改造。紧接着,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推测:在筛选好某个正义观念之后,人们要筛选出某个宪法,还要筛选某个立法机关,用以颁布和施行法律,如此等等,所有这些都须遵守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假如我们所处的社会情景(
social situation
)产生于我们假定同意的契约,我们借助于那个假定的契约订立了一套通用规则,那么我们所处的社会情景就是合乎正义的。而且,假定初始场景决定着一组正义原则(选中一个特殊正义观念),那么以下情形是真实的:每当社会制度满足这些原则时,与社会制度有所牵连的人就会相互表示,他们将按照他们同意的条款开展合作,只要他们是自由平等的人,他们建立相互尊重关系就是公平的。他们全会把那些安排视为满足其在某个初始场景下接受的各项约定,那个初始场景体现了对各种原则开展筛选工作的约束条款,那些条款已被广泛接受,并且是合理的。普遍承认这一事实,将为公开接受相应的正义原则提供基础。当然,在词语“自愿”的字面意义上,没有任何社会是人们自愿加入的合作系统;每个人发现,自己生来就置身于某个特定社会的某个特定位置当中(
each person finds himself placed at birth in some particular position in some particular society
),这一位置的性质真实地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不过,满足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将接近于是一个自愿社会,因为它符合自由平等者(
free and equal persons
)在公平条件下同意的原则。在此意义上,它的成员是自主的,他们接受的职责是自我强加的(
obligations they recognize self-imposed
)。
【原文】 §3-5-p.12
【评析】
关于自利者(egoist)的讨论,可参阅摩尔和高蒂尔的相关论著。摩尔表示:“自利论是这样一种学说,它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把追求自身最大幸福当作人生的最终目标。” [2] 高蒂尔则认为,假如像罗尔斯那样断定正义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正义是理性选择的组成部分。于是,“要么正义兼容于自利论,要么自利论不兼容于理性。假如第一种情形不成立,那么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第二种情形,亦即正义的理性要与抵制自利论的情形联系起来。这两种情形都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理性选择”。 [3]
1. 原文:“Mutually disinterested” (p.12).H本:“相互冷淡的”(第11页);X本:“互不关心的”(第14页)。两个解读都成立。这个短语也可以解析为“ 相互冷淡的、互不关切的 。”
2. 原文:“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parties are egoists,that is,individuals with only certain kinds of interests,say in wealth,prestige,and domination.But they are conceived as not taking an interest in one another's interests” (p.12).H本:“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的个人”(第11页);X本:“这并不是说各方都是利己主义者,就是说,都是对诸如财富、声望和统治怀有某种兴趣的个人。他们只是被看作是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的人”(第14—15页)。X本对这个语句的解读显然优于H本,但两者的解读皆有不足。
(1)短语:“Individuals with only certain kinds of interests,say in wealth,prestige,and domination”.H本:“即那种只是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这与英文原意出入较大。正确的解读是,各方是“ 只热衷于某类趣味的个体 ”,而不是“只关心自己的某些利益的个体”。
(2)单词:“Domination”.它是政治理论术语,与“权力”和“统治”高度相关,它的确切意思是“主导”或“支配”。佩迪特专门研究过“支配”问题,并提出“无支配自由”概念。他区分了“无干涉自由”和“无支配自由”,表示“无干涉自由和无支配自由具有本质差别,后者更接近人的本质。当我们讨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时,最终必定会触及无支配自由”
。
(3)短语:“Not taking an interest in one another's interests”.可以解读为“相互地对他人利益无感的”,“相互地漠视他人利益的”,“相互地不把他人利益当回事的”,“相互地心里没有装着别人利益的”,等等。
3.
原文:“Rationality”
(p.12).H本:“合理性”(第11页);X本:“合理性”(第15页)。
新解:“理性
”。在这里罗尔斯从经济理论角度来解读术语“rationality”,“理性”而非“合理性”更加符合其意思。关于“理性”和“合理性”的关系,读者可参考以下解释:“‘合理’是指一种在主体间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态度和素质:愿意参与公平的合作。愿意在合作中遵守他人作为平等者通常也会同意的公共规则。‘合理的’(reasonable)与‘理性的’(rational)不同,后者是指单个主体对实现目标的高效手段作精心选择,或对总体生活计划中的不同目标作明智排序。”
在经济理论中,著名的有“理性选择理论”(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只可惜,H本把这个理论在整个《正义论》中全都解读为“合理的选择理论”。因此,H本对“rationality”和“rational”的理解从一开始就有待验证。并且,这种解读已经延续了多代学者。这是只关注哲学这个学科而忽视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自然结果。
4. 原文:“Taking the most effective means to given ends” (p.12).H本:“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达到既定的目标”(第11页);X本:“对特定的目标采取最有效的手段”(第15页)。H本和X本的解读都是正确的。两相比较,H本略好一些。 新解:“以最有效的手段达成既定的目标 。”
【诠释】
公平正义的另一个特点是,把处于初始场景(
initial situation
)中的各方(
parties
)设想为理性的(
rational
)和互不关切的。这并不意味着各方都是唯我的自利者(
egoists
),亦即,他们是只热衷于某类趣味的个体,比如,热衷于追逐财富、威望和主导(
wealth,prestige,and domination
)。不过,他们被视为彼此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的个体。
他们于是推测,就像不同宗教信仰者的目标都是相互对立的一样,甚至他们各自的精神目标都是相互对立的。并且,理性概念必须尽可能从狭义上予以诠释,亦即按照经济理论的标准解释,理性意味着“以最有效的手段达成既定的目标”。正如后面第25节将给出说明那样,我要对这个概念略作修订,但是我尽量不把某些有争议的伦理因素引入这个概念。初始场景须由被广泛接受的约定来规定。
【原文】 §3-6-pp.12-13
【评析】
1. 原文:“In working out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p.12).H本:“在确立公平的正义时”(第11页)。这个解读不是很确切。公平正义由罗尔斯研发,带有学术探索性,会产生理论争议,但他对它拥有知识专利。如果接受H本的解读,那么这种专利性大大减低。 新解:“在研发公平正义观念时”。
2. 原文:“The problem of choice” (p.13).H本:“选择问题”(第12页)。 新解:“筛选问题 ”。它就是应当筛选出什么样的正义原则的问题。描述初始位置和阐述筛选问题构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是他证明公平正义的重要理论前提工作。
3. 原文:“Offhand it hardly seems likely that persons who view themselves as equals,entitled to press their claims upon one another,would agree to a principle which may require lesser life prospects for some simply for the sake of a greater sum of advantages enjoyed by others” (p.13).H本:“因为这几乎马上就成为不可能的——那些认为他们都是平等的、都同样有资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是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第12页);X本:“自认地位相等、彼此有权迫使对方接受自己要求的人,会完全为了别人的更大利益而同意一种可能要求某些人牺牲自己一部分生活前景的原则,这从一开始就几乎是不大可能的”(第15页)。在解读这个语句的精确性方面,H本略逊于X本。
4. 原文:“Since each desires to protect his interests,his capacity to advance his conception of the good,no one has a reason to acquiesce in an enduring loss for himself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a greater net balance of satisfaction” (p.13).H本:“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保护他的利益,保护他提出自己的善的观念的能力,没有理由为达到一个较大的满意的净余额就可以默认自己持久的损失”(第12页);X本:“既然每个人都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保护他提出自己关于善的观念的资格,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为了带来满足的更大的净差额而默认自己的长期损失”(第15页)。X本的解读略胜一筹。但是,人们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阐明的是各自的善好观念或善观念。
5. 原文:“In the absence of strong and lasting benevolent impulses,a rational man would not accept a basic structure merely because it maximized the algebraic sum of advantages irrespective of its permanent effects on his own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p.13).H本:“在缺少强烈和持久的仁爱冲动的情况下,一个理智的人不会仅仅因为一个不顾及他的基本权利与利益的基本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就接受它”(第12页);X本:“如果没有强烈而持久的仁慈的冲动,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不顾某种基本结构对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长期影响,而仅仅由于这种结构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利益的代数和就去接受它”(第15页)。
(1)短语:“A rational man”.它是由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人”概念。H本把它解读为“一个理智的人”;X本则把它解读为“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够确切。
(2)短语:“Algebraic sum”.X本正确解读为“ 代数和 ”,而不是H本解读的“总额”。
(3)短语:“Permanent effects”.H本和X本都解读为“长期影响”,都不够确切,新解为“ 永久效应 ”。在社会基本结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对个体权利和利益产生的效应是“永久的”(permanent),而不只是“长期的”(long-term),往往是个体用其一生都无法改变的。X本对整个语句的解读更加确切一些。
6. 原文:“It seems that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 cooperation among equals for mutual advantage.It appears to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idea of reciprocity implicit in the notion of a well-ordered society” (p.13).H本:“这样看来,功利的原则就与平等互利的社会合作观念冲突了,也不符合隐含在一个良序的社会概念中的互惠观念”(第12页);X本:“由此可见,功利原则与同等人之间为了互利而进行社会合作这个概念似乎是不相容的。它同井然有序的社会这个概念所含有的互惠思想也似乎是不一致的”(第15页)。两个译本对这个语句的解读都存在不少问题。
(1)短语:“Principle of utility”.H本:“功利的原则”;X本也解读为“功利原则”,而它一般解读为“ 效用原则 ”。
(2)用“liberals”(自由人)和“rational man”(理性人)一样,“equals”有约定俗成的译名,意为“ 平等人 ”。H本:“平等”;X本:“同等人”,都不确切。
(3)短语:“Conception of social cooperation”.意为“社会合作观念”。H本:“ 社会合作观念 ”;X本:“社会合作概念”,H本是正确的。
(4)单词:“Reciprocity”.意为“
对等
”,H本和X本都解读为“互惠”。另外,有人解读为“相互性”
,皆可参考。
【诠释】
在研发公平正义观念时,一项主要任务显然是,确定哪些正义原则将在初始位置上被选中。我们为此须要略微详尽地描述这样的情况,细心阐述由它产生的筛选问题。本人将在后面章节着手处理这些事情。然而,有人会说,一旦正义原则被设想为产生于在平等状态下达成的某个初始合意(
original agreement
),是否接受效用原则就成为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
open question
)。从一开始就几乎不大可能的是,自以为平等的人、有资格互相提出诉求的人,将同意以下原则:只是为了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让另一些人面对更加糟糕的生活前景。既然每个人都希望维护自身的利益,确保促进自身善观念的能力,那么谁都没有理由为了实现较大的满足净余额而默认自己的持续损失。如果没有强烈而持久的仁慈冲动,那么理性人不会仅仅因为基本结构极大化各种优势的代数和却不顾其对自身基本权利和利益产生相应的永久效应而接受它。因此,效用原则看起来不相容于为了追求互利而在平等人之中存在的社会合作观念。它看起来不符合隐含在良序社会观念中的对等理念。无论如何,本人将一探究竟,并予以论证。
【原文】 §3-7-pp.13-14
【评析】
1. 原文:“I shall maintain instead that the persons in the initial situation would choose two rather different principles:the first requires equality in the assignment of basic rights and duties,while the second holds that 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for example inequalities of wealth and authority,are just only if they result in compensating benefits for everyone,and in particular for the least 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p.13).H本:“作为替代,我要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第12页);X本:“我相反认为,原始状态中的人可能会选择两种颇为不同的原则。第一种原则要求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种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它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第15—16页)。
(1)短语:“Initial situation”.H本:“原初状态”;X本:“原始状态”。 新解:“初始场景 ”。两个译本在这里把它同另一术语“original position”混淆了,“initial situation”在《正义论》正文中出现了66次,“original position”则出现了343次,虽然前者出现频率远不如后者,但它仍然是有着自己含义的术语,不应被后者取代。因此,虽然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罗尔斯经常在《正义论》正文中同时提到两个术语,还是给出区分会更好些。
(2)句子:“The first requires equality in the assignment of basic rights and duties”.H本:“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X本:“第一种原则要求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依H本和X本的解读,第一个原则的重心是不清晰的。罗尔斯在这里表达的重心是明确的,就是“平等”(equality),既不是“分配”(assignment),也不是“基本权利和义务”(basic rights and duties)。这里的“平等”一词不是副词“equally”、不是形容词“equal”、不是动词“equalize”,而是名词。它是第一正义原则的焦点。
(3)短语:“Inequalities of wealth and authority”.H本:“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X本:“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两个译本的解读容易产生误解。因为“authority”指称的不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力”,而是社会和经济意义上的“权限”“权威”“威信”“威望”等。第二个原则讨论的不是权力的不平等,而是与社会经济意义的岗位、职位、地位、荣誉有关的职权、权限的不平等。两个译本在“authority”上的解读,混同了两个正义原则。
(4)短语:“The least 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本书解读为“ 最不具优势的社会成员 ”。这个短语也可以解读为“ 最没有优势的社会成员 ”。H本:“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X本:“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对应英文短语是“the least benefited members of society”;“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对应英文短语是“the most dis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所以,两个译本的解读都不够确切。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经常交替使用这些短语,但是当他使用这些短语时,它们所指称的对象是略有不同的。
(5)X本把“two rather different principles”解读为“两种颇为不同的正义原则”不是很妥当,H本的解读是正确的,即“ 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 ”。
2. 原文:“These principles rule out justifying institutions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hardships of some are offset by a greater good in the aggregate” (p.13).H本:“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第12页);X本:“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从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第16页)。两个译本显然没有准确理解这个语句。
(1)单词:“Offset”.它一般解读为“抵消,弥补,补偿”。但它在这里的确切意思是“ 抵消 ”,而没有“补偿”的意思。
(2)短语:“A greater good in the aggregate”.它的确切意思是:“ 在总体上的更大利益 ”,主要是指“总体上的更大经济收益”。它是效用原则的一种表述。
(3)这个语句出现了《正义论》的重要术语“justifying”,它的一般动词形式是“justify”,名词形式是“justification”。鉴于这个术语对于正确理解《正义论》的重要性,笔者一般把它解读为“ 证明 ”,而不是一些学者主张的“ 证成 ”或“ 辩护 ”。那个术语的一般含义是“对某个观念、主张、制度的正当性的辩护”。笔者主张更多从科学意义上解读《正义论》,把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论证过程,看作科学证明过程。罗尔斯试图在艾耶尔等分析哲学家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且否定价值的客观性之后,推翻分析哲学家关于情感世界、价值领域、道德领域或正义领域没有真理的断言,系统论证一套严格的公平正义理论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用“证成”或“辩护”而非“证明”来解读“justify”,将大大减低罗尔斯的学术抱负,也将改变罗尔斯学术研究的方向。
3. 原文:“It may be expedient but it is not just that some should have less in order that others may prosper” (p.13).H本:“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方便的,但不是正义的”(第12页);X本:“为体制辩护可能是很方便的,但要求某些人为了别人的兴旺发达而使自己蒙受损失,这毕竟是不正义的”(第16页)。两个译本的解读都不是很贴切。 新解:“或许便利但不合乎正义的做法是:为了一些人的发达而令其他人的所得更少些。 ”
4. 原文:“But there is no injustice in the greater benefits earned by a few provided that the situation of persons not so fortunate is thereby improved” (p.13).H本:“但是,假如另一些并不如此走运的人们的处境由此也得到改善的话,在这样一些人赚来的较大利益中就没有什么不正义”(第12页);X本:“不过,如果一些人获得较大的利益能使某些人的不那么幸运的状况因此而得到改善,那就不存在不正义问题”(第16页)。
(1)H本和X本的解读都没有特别留意原文中的数字概念,“a few”表示的是“少数几个”而不是“一些人”。
(2)短语:“The situation of persons not so fortunate”.H本:“另一些并不如此走运的人们”;X本:“某些人的不那么幸运的状况”,两个译本的解读都有疏漏,其确切的意思应当是“ 不那么幸运者的处境 ”。
5. 原文:“Since everyone's well-being depends upon a scheme of cooperation without which no one could have a satisfactory life,the division of advantages should be such as to draw forth the willing cooperation of everyone taking part in it,including those less well situated” (p.13).H本:“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第12页);X本:“既然每个人的福利决定于合作安排,而如果没有这种安排,任何人都不可能过上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那么,利益的分配就应该能够促成每个人都参加的那种自愿合作,包括那些状况比较不利的人”(第16页)。 新解:“因为每个人的幸福皆有赖于某种合作,没有那样的合作,就没有人能够过上称心如意的生活,所以,应当这样划分优势,以促成每个参加者包括处境较差者的自愿合作。 ”
6. 原文:“The two principles mentioned seem to be a fair basis on which those better endowed,or more fortunate in their social position,neither of which we can be said to deserve,could expect the willing cooperation of others when some workable scheme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of the welfare of all” (p.13).H本:“上述两个原则看来是一种公平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那些天赋较高、社会地位较好的人们(对这两者我们都不能说是他们应得的),就能期望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人福利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也会自愿加入这个体系”(第12页);X本:“然而,只有提出合理的条件,才能指望做到这一点。上面提到的那两种原则,似乎是一种公平的协议,在这种协议的基础上,那些得天独厚的人,或社会状况比较幸运的人(不能说我们得到这两种有利条件是理所当然的),就可以指望在某种切实可行的安排成为所有人的福利的必要条件时得到别人的自愿合作”(第16页)。短语“some workable scheme”对应于前面的“a scheme of cooperation”,它的确切意思是“某个可行的合作方案”,它既不是H本解读的“某个可行的体系”,也不是X本解读的“某种切实可行的安排”,其正解是:“ 某个可行计划 ”或“ 某个可行方案 ”。
7. 原文:“Once we decide to look for a conception of justice that prevents the use of the accidents of natural endowment and the contingencies of social circumstance as counters in a quest fo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we are led to these principles” (p.14).H本:“一旦我们决定寻找这样一种正义观,它防止人们在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时把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用作筹码,那么我们就被引导到这些原则”(第12页);X本:“有一种正义观不把天赋和社会环境的随机性所造成的偶然情况作为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资本。一旦我们决定去寻找这种正义观,我们就是向这些原则前进了”(第16页)。
(1)短语:“The accidents of natural endowment and the contingencies of social circumstance”.H本:“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X本:“天赋和社会环境的随机性”,两个译本的解读都不够完整。它的确切意思是“ 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和社会环境的随机因素 ”。罗尔斯在《正义论》写作过程中,经常把两个相似的事物放在一起讨论,形成一种对应关系。请读者在阅读时小心留意,这对于正确理解《正义论》至关重要。因为这种写作技巧几乎呈现于《正义论》的每个重要话题中。了解了这一点将大大减低阅读《正义论》的难度系数。
(2)单词:“Counters”.H本把它解读为“筹码”,比X本把它解读为“资本”要好一些。
8. 原文:“They express the result of leaving aside those aspects of the social world that seem arbitrary from a moral point of view” (p.14).H本:“它们体现了把那些从道德观点看来是任意专横的社会因素排除到一边的思想”(第12页);X本:“这些原则表明,它们最后抛弃了那些从某种道德观点看似乎是社会生活中的带有随机性的那些方面”(第16页)。两个译本都没有确切地解读这个语句。H本把单词“arbitrary”解读为“任意专横的”是不确切的。这个词表示“任意的、武断的”,但这里没有“专横的”意思。H本把“those aspects of the social world”解读为“那些社会因素”;X本把“social world”解读为“社会生活”,两个解读都不确切。罗尔斯在这里表达的意思是,两个正义原则将撇开社会世界看重的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和社会条件的随机因素所带来的结果,因为那些偶然因素和随机因素都是任意的,如果专注于社会世界中的这些任意因素,那么正义原则将无法被人们所普遍承认,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自然天赋或社会条件的特殊性为借口而拒绝正义原则。 新解:“它们表明,搁置从道德角度看在社会世界中似乎是任意的那些方面将会是什么样子 。”
【诠释】
与之相反,本人将主张,处在初始场景中的人,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人人平等;第二个原则主张,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例如财富不平等和职权(
权限
)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个体,尤其是最不具优势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基于如下依据来证明各种制度的正当性:它们(
指各种制度
)用在总体上的更大利益来抵消给一些人造成的困苦(
hardship
)。
或许便利但不合乎正义的做法是:为了一些人的发达而令其他人的所得更少些。不过,以下情形没有违反正义:少数几个赚得较多,不那么幸运的人的处境因此也有所改善。一个直觉的想法是,因为每个人的幸福皆有赖于某种合作,没有那样的合作,就没有人能够过上称心如意的生活,所以,应当这样划分优势,以促成每个参与者包括处境较差者的自愿合作。上述两个正义原则好像是一个公平的平台,因为某个可行合作方案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禀赋较高的人,或者在社会位置方面运气较好的人——没人能告诉我们说这些是他们应得的——借助那个平台,期待着其他人的自愿合作。
一旦我们决定寻找某个正义观念,它防止把自然禀赋的偶然因素(
accidents of natural endowment
)和社会环境的随机因素(
contingencies of social circumstance
)当作追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筹码,我们就会被引导到这些原则上来。它们表明,搁置从道德角度看在社会世界中似乎是任意的那些方面将会是什么样子。
【原文】 §3-8-p.14
【评析】
1. 原文:“The problem of the choice of principles,however,is extremely difficult” (p.14).H本:“然而,原则的选择是极其困难的问题”(第12页);X本:“然而,选择原则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第16页)。两个译本都准确地解读了这个语句。 新解:“然而,原则的筛选是一大难题。 ”可引申为“ 然而,对各种原则做出筛选和取舍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 ”。
2. 原文:“(1)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itial situation and of the problem of choice posed there,and(2)a set of principles which,it is argued,would be agreed to” (p.14).H本:“(1)一种对最初状态(the initial situation)及其间的选择问题的解释;(2)对一组将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的论证”(第13页)。X本:“(1)对原始状态和这一状态造成的选择问题所作的解释,和(2)据说可能会得到一致同意的一系列原则”(第17页)。就第一个部分的解读来说,X本优于H本;就第二个部分的解读来说,H本优于X本。
3. 原文:“Or some variant thereof” (p.14).H本:“或其变化形式”(第13页);X本:“或某种与此不同的理论”(第17页)。 新解:“或者它的某个变体 。”
4. 原文:“The concept of the initial contractual situation may seem reasonable” (p.14).H本:“原初的契约境况(situation)可能被看作是合理的”(第13页);X本:“原始契约的状态概念看来可能是合理的”(第17页)。H本在语句中漏掉了“概念”,导致这句话变得难以理解。在对这个语句的解读上,X本胜过H本。
5. 原文:“The most appropriate conception of this situation” (p.14).H本:“关于这种境况的最适当观念”(第13页);X本:“最合适的原始状态观”(第17页)。罗尔斯在这里分别提到了“概念”(concept)和“观念”(conception)。他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概念”是在学者或读者之间通用的某个思想对象,“观念”则是只为个别学者所单独持有的主张。比如,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是一个“观念”即“公平正义观念”,但不是一个“概念”即“公平正义概念”;正义和公平是两个“概念”,但不是两个“观念”。只有在阅读原著时仔细加以区分,我们才能领会罗尔斯想要表达的确切意思。H本和X本都存在混用“概念”(concept)和“观念”(conception)的情况。
6. 原文:“The contract doctrine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to these views” (p.14).H本:“契约论提供了一个替换功利主义等观点的选择对象”(第13页);X本:“契约论也就为这些观点提供了一种替代的观点”(第17页)。H本的解读不如X本更明晰。
【诠释】
然而,原则的筛选是一大难题。我不期望本人给出的答案足以令每个人信服。因此,从一开始就值得注意的是:像其他契约论观点一样,公平正义将由两个部分组成:(1)一个诠释,诠释初始场景,以及诠释由初始场景引发的筛选问题;
(2)一组原则,如若得到论证,那些原则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任一个体可以接受这个理论的第一部分(或者它的某个变体),却不接受其第二部分;反之亦然。虽然(
理性立约人或各方
)提出的某些特定原则会遭到否决,但是这个初始契约情境(
initial contract situation
)概念看起来可能是合理的。诚然,我想要主张的是:(
契约论者提出的
)最适当的初始场景观念必定导致与效用论(
功利论
)和至善论(
perfectionism
)截然相反的原则,因此,这种契约论提供了替换这些观点的可选项(
可以取代前行原则的正义原则
)。虽然人们承认,契约论方法是研究伦理学理论并提出基本假定的有用方法,但是他们仍然可以对上述论断表示异议。
【原文】 §3-9-p.14
【评析】
1. 原文:“The terms ‘utility’ and ‘utilitarianism’ are surely no exception” (p.14).H本:“‘功利’(utility)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当然也不例外”(第13页);X本:“‘功利’和‘功利主义’这两个词当然也不会例外”(第17页)。这里的术语“utility”一般解读为“效用”而非“功利”。 新解:“术语‘效用’和‘效用论’当然也不例外。 ”
2. 原文:“In particular,the content of the relevant agreement is not to enter a given society or to adopt a given form of government,but to accept certain moral principles” (p.14).H本:“特别是我的正义论中的契约并不是要由此进入一个特定的社会,或采取一种特定的政体,而只是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第13页);X本:“尤其是,有关协议的内容不是为了加入某个特定的社会,也不是为了采用某种特定政体,而是为了接受某些道德原则”(第17页)。H本把“the content of the relevant agreement”解读为“我的正义论中的契约”值得商榷;X本的解读则是正确的。 新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相关合意的内容,既不是想要进入既定的社会,也不是想要采纳既定的政体,它只是想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而已。 ”
【诠释】
公平正义是我所倡导的契约论的范例。有人或许反对术语“契约”( contract )及其相关表达式,但本人认为它是非常适用的。许多语词存在从一开始就容易引起混乱的歧义。术语“效用”( utility )和“效用论”( utilitarianism )当然也不例外。它们也存在不怀好意的批评家津津乐道的各种不幸歧义;但是,对于准备研究效用论学说( utilitarian doctrine )的人来说,它们是足够清晰的。用于道德理论的术语“契约”也是如此。本人曾经说过,人们想要理解“契约”,就须记住以下一点:它是一个有点儿抽象的术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相关合意的内容( content of relevant agreement ),既不是想要进入既定的社会,也不是想要采纳既定的政体,它只是想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 )而已。除此之外,在契约中给出的承诺是纯粹假设的。契约论观点认为,在明确规定的初始场景中,某些原则将得到承认。
【原文】 §3-10-pp.14-15
【评析】
理性选择理论是现代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想要继续把伦理学与经济学紧密地绑在一起,让正义理论成为“理性选择理论的最重要部分”。于是,正义理论也将是经济理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表达了罗尔斯要用自己的正义理论去改造经济理论的野心。这是一次用哲学假设改造经济理论假设的重要尝试。关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与哈桑伊理性选择理论的关系,高蒂尔作过专门评论:“约翰·罗尔斯一直认为‘正义理论也许是理性选择理论最重要的部分’。约翰·哈桑伊则明确地把伦理学视为理性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但是同它们的结果所担保的相比,这些断言是言过其实的。罗尔斯和哈桑伊都没有发展出在道德行为和理性选择之间的深刻联系,那种联系正是我们要捍卫的。” [4]
1. 原文:“The contract terminology” (p.14).H本:“契约论术语”(第13页);X本:“契约这个术语”(第17页)。 新解:“这套契约论术语 ”。
2.
原文:“The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
(p.15).H本:“合理选择理论”(第13页);X本:“合理选择理论”(第17页)。两个译本把这个短语都解读为“合理选择理论”是不恰当的。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中,“
理性选择理论
”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译名。
3. 原文:“Principles of justice deal with conflicting claims upon the advantages won by social cooperation;they apply to the relations among several persons or groups” (p.15).H本:“正义的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它们适用于在若干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第13页);X本:“正义原则还处理对社会合作所取得的利益而提出的相互冲突的要求;这些原则也适用于不同个人与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第17—18页)。 新解:“正义原则将适用于处理由社会合作赢得的各种优势的冲突性诉求;正义原则也适用于处理某些个人关系或团体关系 。”
4. 原文:“The word ‘contract’ suggests this plurality as well as the condition that the appropriate division of advantages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principles acceptable to all parties” (p.15).H本:“‘契约’一词暗示着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复数,暗示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第13页);X本:“‘契约’这个词不但提出了利益的恰当分配必须根据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这样的条件,而且也提出了这个多元性问题”(第18页)。
(1)短语:“This plurality”.H本:“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复数”,把“plurality”解读为“复数”显然不适当;X本:“这个多元性问题”,这个解读比H本的解读要好一些。本书解读为“ 这种多样性 ”或“ 这种多元性 ”。
(2)短语:“Appropriate division of advantages”.H本:“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即“利益的恰当划分”;X本:“利益的恰当分配”。 新解:“各种优势和利益的适当划分。 ”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比较优势和分工优势是两个常见术语,它们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罗尔斯在这里主张,正义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理性选择理论中,比较优势和分工优势理论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罗尔斯在这里很自然地提到,他主张的正义原则也可以应用于处理各种优势的恰当划分问题。像“理性选择理论”一样,H本和X本不了解罗尔斯讨论“appropriate division of advantages”的背景知识,把它解读成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 各种优势和利益的恰当划分 ”无关的东西,结果误导了读者。
5.
原文:“The condition of publicity for principles of justice is also connoted by the contract phraseology”
(p.15).H本:“‘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共性”(第13页);X本:“正义原则的公开性条件也包含在契约用语中”(第18页)。短语H本和X本都没有很好地解读这个语句,但是X本要好于H本。这个语句表示的意思是,借助于契约措辞、行话或用语,正义原则具备公开性条件,可以广泛传播而广为人知。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公开性条件”有更加详尽的讨论。
6. 原文:“It is characteristic of contract theories to stress the public nature of political principles” (p.15).H本:“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共性正是契约理论的特点”(第13页);X本:“契约理论的特点是突出了政治原则的公开性”(第18页)。短语:“the public nature of political principles”解读为“ 政治原则的公开性 ”好于“政治原则的公共性”。因此,在这一点上,X本好于H本。
7. 原文:“Expressing the tie with this line of thought helps to define ideas and accords with natural piety” (p.15).H本:“通过体现与这种思想脉络的联系就有助于明确观念且符合自然的虔诚(natural piety)”(第13页);X本:“揭示与这种思想的联系,有助于确定概念,也符合自然诚信”(第18页)。H本和X本对这个语句的解读出入较大,肯定有一个是不恰当的。在这里,短语:“This line of thought”.H本:“这种思想脉络”;X本:“这种思想”。它实际上是对前面一句“契约论有着悠久的传统”的复述,可以意译为“ 这个思想传承 ”。另外,短语“define ideas”应解读为“ 明晰某些理念 ”而非“确定概念”。因此,与X本的解读相比,H本的解读更加符合原意。
【诠释】
这套契约论术语的一大优点是,它表达了以下观点:正义原则可以理解为理性人选中的原则,各种正义观念都可以用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正义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最重要的部分(
most significant part
)。而且,正义原则将适用于处理由社会合作赢得的各种优势的冲突性诉求;正义原则也适用于处理某些个人关系或团体关系。“契约”一词,既暗示这种多元性,也表明这样的条件,各种优势和利益的适当划分须要符合各方皆能接受的原则。契约论的措辞还表明,正义原则具备公开性条件。因此,如果正义原则是某个契约的产物,那么一些公民有所耳闻的(
知情、了解、被告知的
)原则就是其他公民遵循的原则。
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开性,正是契约论的一大特点。最后,契约理论具有悠久的传统。阐明与这个思想传承的联系,有助于明晰某些理念,并与自然虔诚(
natural piety
)保持一致。因此,使用术语“契约”存在几大优势。只要小心谨慎,这个术语就不会令人产生误解。
【原文】 §3-11-p.15
【评析】
1. 原文:“Ethical system” (p.15).H本:“伦理学体系”(第15页);X本:“伦理体系”(第18页)。H本的解读优于X本的解读。
2. 原文:“A system including principles for all the virtues and not only for justice” (p.15).H本:“包括所有德性原则而不只是包括正义原则的体系”(第14页);X本:“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第18页)。X本的解读更胜一筹。
3. 原文:“Obviously if justice as fairness succeeds reasonably well,a next step would be to study the more general view suggested by the name ‘rightness as fairness’” (p.15).H本:“如果对‘公平的正义’的探讨进行得合理而成功,下一步就是研究‘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一词所暗示的较普遍的观点”(第14页);X本:“如果正义即公平这种提法能够站得住脚,那么下一步就是研究‘正当即公平’这个提法所表明的更普遍的观点”(第18页)。短语“succeeds reasonably well”表示“相当成功”,可以意译为“ 是讲得通的 ”,而不是H本解读的“合理而成功”。短语“the more general view”应解读为“ 更一般的观点 ”,而非“较普遍的观点”或“更普遍的观点”。
4. 原文:“We must recognize the limited scope of justice as fairness and of the general type of view that it exemplifies.How far its conclusions must be revised once these other matters are understood cannot be decided in advance” (p.15).H本:“我们必须承认公平的正义和它体现的一般类型的观点的有限范围。我们不可能预先决定一旦别的问题被理解了,对公平的正义的结论须如何作出修正”(第14页);X本:“我们必须承认,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一旦对这些不同的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解,那么必须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它的结论,这是事先无法决定的”(第18页)。 新解:“我们必须承认公平正义的有限范围,我们必须承认以公平正义为例所呈现的此类一般观点的有限范围。我们无法事先确定,一旦这些其他问题为世人所理解,我们务必在多大程度上修正公平正义的结论。 ”
【诠释】
最后评述一下。公平正义不是一个全面的(
complete,面面俱到的
)契约论。因为清楚的是,这个契约论理念(
contractarian idea
)可以扩大到去选择一个多少完整的伦理学体系,就是说,去选择一个囊括所有德性原则而不只是正义原则的伦理学体系。现在,在通常情况下,本人只想探讨正义原则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原则;我不想系统地讨论诸多德性。显然,假如公平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是讲得通的,那么本人将进而研究由“公平正当”(
rightness as fairness
)这一提法所暗示的更一般的观点。但是,甚至这个较为宏大的理论也包容不了所有道德关系,因为它看似只涉及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未曾考察我们对待动物和其他自然事物的方式。
本人并不认为,契约概念有办法解决这些无疑是头等重要的问题,我不得不放弃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公平正义的有限范围,我们必须承认以公平正义为例所呈现的此类一般观点的有限范围。我们无法事先确定,一旦这些其他问题为世人所理解,我们务必在多大程度上修正公平正义的结论。
[1] John Rawls, A Brief Inquiry into the Meaning of Sin and Faith,With “On My Religion” ,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Joshua Cohen and Thomas Nagel,“Introduction”,p.5.
[2] G.E.Moore, Principia Ethica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3,p.76.
[3] David Gauthier,“The Incompleat Egoist”,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delivered at Stanford University,10th May,1983,p.68.
[4] 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