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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义的主体

The Subject of Justice

【题解】

这一节讨论正义的主体,尤其是正义的首要主体,亦即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的主体可以理解为正义的载体。罗尔斯列出了正义的三大主体,它们分别是:(1)社会的基本结构;(2)人际合作来往的规则;(3)国际法。其中,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首要主体,也是《正义论》研究的主要对象。

那么,罗尔斯为何使用“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而不用其他表达式来表示“正义的首要主体”呢?笔者的回答是,这个短语中的“subject”同时有“主题、主体、对象、问题”的含义,而且在《正义论》正文的相关讨论中,当它以“subject of justice”表达式出现时,是各有侧重的。但是,“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的含义是明确的,亦即“正义的首要主体”。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承载正义的首要主体;主要社会制度则是接受正义原则规制的首要载体。这些含义蕴含于罗尔斯表述的以下语句中:“正义的首要主体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这样一些主要社会制度,它们既用来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用来决定来自社会合作的优势和利益划分。我理解的主要制度,是政治宪法、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安排。所以,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私有制、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简而言之,主要制度规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前景——他们可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首要主体,是因为基本结构的各种效应是如此深不可测,且始终如此。”(p.7)像X本一样,H本将“the subject of justice”解读为“正义的主题”,它有时把“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解读为“正义的主要对象”(第3页)。其他还有许多类似解读,都不是很恰当。

【原文】 §2-1-pp.6-7

【评析】

1. 原文:“Social systems” (p.6).H本:“社会体系”(第6页)。 新解:“社会系统 ”。这一概念由帕累托提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显然借用了这一概念。

2. 原文:“Particular actions of many kinds” (p.6).H本:“多种特殊行为”(第6页)。 新解:“多种特殊活动 ”。

3. 原文:“Decisions,judgments,and imputations” (p.6).H本:“决定、判断、责难”(第6页)。 新解:“决定、判决和归责 ”。这三个放在一起是法律术语。其中“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原文:“Our topic,however,is that of social justice.For us 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 is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p.6).H本:“然而,我们现在的题目是社会的正义。对我们来说,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第6页)。

(1)短语:“Our topic”.H本:“我们现在的题目”(第6页)。不妥。写作可以用“题目”,讨论还是用“ 话题 ”比较好些。

(2)短语:“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H本:“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第6页);X本:“正义的基本主题”(第7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探讨了三个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基本结构、合作往来的规则和国际法(万国法)” 。《正义论》对前两个讨论较多,尤其是第一个主体,亦即“社会的基本结构”,几乎贯穿《正义论》始终。 新解:“正义的首要主体 ”。

5. 原文:“The major social institutions” (p.6).X本:“主要的社会体制”(第7页)。 新解:“主要社会制度 ”。

6. 原文:“The division of advantages from social cooperation” (p.6).H本:“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第6页)。 新解:“来自社会合作的优势划分或利益划分。

7. 原文:“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and the principal economic and social arrangements” (p.6).H本:“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第6页);X本:“政治构成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第7页)。H本的解读是正确的。

8. 原文:“Private property in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p.6).H本:“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第6页);X本:“生产资料中的私有财产”(第7页)。 新解:“生产资料私有制 ”。

9. 原文:“Political system” (p.7).H本:“政治体制”(第6页);X本:“政治制度”(第8页)。 新解:“政治系统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到了三个系统,它们分别是政治系统(political system)、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和经济系统(economic system),并且他经常把三个系统,尤其是后两个系统放在一起讨论,它们一起构成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结构”。这是他分析社会正义问题的重要框架。

10. 原文:“It is these inequalities,presumably inevitable in the basic structure of any society,to which the 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 must in the first instance apply” (p.7).H本:“社会正义原则必须首先加以应用的正是这些不平等,它们也许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第6页)。 新解:“这些不平等一定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难以避免。

11. 原文:“The basic structure is 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 because its effects are so profound and present from the start” (p.7).H本:“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要作为我们这里所说的正义的首要主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从一开始就出现”(第6页)。 新解:“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首要主体,是因为基本结构的各种效应如此深不可测,且始终如此。 ”如下解读也可参考:“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12. 原文:“The intuitive notion here is that this structure contains various social positions and that men born into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different expectations of life determined,in part,by the political system as well as by economic and social circumstances.In this way the institutions of society favor certain starting places over others.These are especially deep inequalities” (p.7).H本:“在此直觉的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出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样,社会制度就使得某些起点比另一些起点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第6页)。 新解:“由此产生的直觉想法是:基本结构包含着各种社会位置,出生于不同社会位置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预期,这些预期部分取决于政治系统、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样,社会的各种制度就使某些起点比其他起点更受人喜爱。这些是极其深刻的不平等。

13. 原文:“These principles,then,regulate the choice of a political constitution and the main element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 (p.7).H本:“所以,这些原则调节着对一种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选择”(第6页)。H本的解读是不准确的。

(1)短语:“The choice of a political constitution”.它是第一正义原则规制的对象。因为“ 政治宪法的选择 ”通常是一次性的或非经常性的,所以正义原则“ 规制 政治宪法的选择”,而非“调节着政治宪法的选择”。

(2)短语:“The main element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H本:“主要经济、社会体制”。 新解:“经济社会系统的要素 ”。它们是第二正义原则调整的对象。

(3)我们把本句做出拆解,就可以得到如下解读:正义原则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 规制政治宪法的选择 ”(regulate the choice of a political constitution);二是“ 调节经济社会系统的要素 ”(regulate the main element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H本在如此基本方面的误读导致对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误解。笔者发现,这种误解和误读不是偶发的,而是系统性的,甚至自始至终的。

14. 原文:“The justice of a social scheme depends essentially on how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are assigned and on the economic opportunities and social conditions in the various sectors of society” (p.7).H本:“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第6页)。另解:“一个社会体制正义本质上取决于如何分配根本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社会各部门中存在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新解:“一个社会方案正义与否,本质上既取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方式,又取决于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诠释】

我们会说,许多不同类别的事物是合乎正义的或违反正义的,不仅诸多法律、制度和社会系统( laws,institutions,and social systems )如此,而且多种特殊活动,包括决定、判决和归责,也是如此。我们还说,个体的态度、心性乃至其为人本身,是合乎正义的或违反正义的。尽管如此,我们所讨论的话题仍然是社会正义( social justice )。我们认为,正义的首要主体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 is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更准确地说,是这样一些主要社会制度,它们既用来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用来决定来自社会合作的优势划分或利益划分( division of advantages from social cooperation )。我理解的主要制度,是政治宪法、主要经济制度与社会制度。所以,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性市场、生产资料私有制、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简而言之,主要制度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他们渴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首要主体,是因为基本结构的各种效应如此深不可测,且始终如此( present from the start )。由此产生的直觉想法是:基本结构包含着各种社会位置( social positions ),出生于不同社会位置的人( men born into different positions ),有着不同的生活预期( expectations of life ),这些预期部分取决于政治系统、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样,社会各种制度就使某些起点比其他起点更加受人喜爱。这些是极其深刻的不平等。它们是随处可见的,而且影响人们的最初人生境遇( initial chances of life );然而,人们不能通过诉诸“值得”或“应得”观念( notions of merit or desert )为这类不平等作正当性辩护。这些不平等一定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难以避免。所以,这些原则既规制政治宪法的选择,也调节经济社会系统的要素。一个社会方案正义与否,本质上既取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方式,又取决于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原文】 §2-2-p.7

【评析】

部分学者对上一段落和这个段落的意思理解有偏差:“仔细研读一下《正义论》可以发现,罗尔斯讲的正义既不与私人联合体,例如企业相关,也不与范围较小的社会群体,例如社区相关,而只与社会基本制度相关。社会基本制度指的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它们包括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等。” 罗尔斯原话是:“这些原则或许不适用于私人联谊活动的规则和习惯,不适用于较小的社会团体(social groups)的规则和习惯。它们也许无关于各种约定俗成的(informal,非正式的)日常生活习俗;它们也许说明不了自愿合作安排或制订契约过程的公正性或公平性(fairness)。”这里的“私人联谊活动或私人社团”(private associations)不能解读为“企业”。“较小的社会团体”也不能解读为“社区”。罗尔斯在这里既没有讨论“企业”,也没有讨论“社区”。部分学者的解读难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如果把“企业”排除在外,“竞争性的市场”何以可能?如果把“社区”排除在外,“良序社会”何以可能?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另一个地方明确表示,在正义原则指导下,政府当然要对企业和私人社团进行监管和调节:“本人还假定,存在着公平的(而不是形式的)均等机会。这意味着,除了维持社会的日常开支以外,政府还试图通过补贴私立学校,或者建立公立学校体系,保证具有类似禀赋和动机的个体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文化机会。政府还执行和保证在经济活动和自由择业方面的机会平等。这是通过监管公司和私人社团的活动,防止对较为理想的位置设置垄断限制和障碍来实现的。最后,政府通过家庭津贴、疾病和就业特别补助,或更系统地通过分级收入补助(所谓的负所得税)等手段,确保社会最低保障。”(p.243)按照某些学者的解释,正义原则适用于家庭,却不适用于企业和社区。这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因此,这类解读违反社会生活常识,与罗尔斯本人所持正义理论相去甚远。

1. 原文:“I shall not consider the justice of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practices generally,nor except in passing the justice of the law of nations and of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58)” (p.7).H本:“我不想普遍地考虑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正义。也不想考虑国际法的正义和国际关系的正义(只是在第58节顺便谈一下)”(第6—7页)。 新解:“除了第58节顺便提及国际法正义和国际关系正义之外,我一般不考虑关于各项制度和各种社会惯例的正义。”

2. 原文:“Therefore,if one supposes that the concept of justice applies whenever there is an allotment of something rationally regarded as advantageous or disadvantageous,then we are interested in only one instance of its application” (p.7).H本:“因此,即便有人假定正义的概念适用于一切有利害关系的分配,我们也只感兴趣于其中的一种”(第7页)。 新解:“因此,如果有人假定,凡是合理配给某个事物存在利弊得失的地方,正义概念便有了用武之地,那么我们只对其适用的一种情形感兴趣。”

3. 原文:“Private associations” (p.7).H本:“私人联合体”(第7页);X本:“私人团体”(第8页)。 新解:“私人联谊活动 ”。这个短语也可以解读为“私人往来”“私人结社”“私人社团”。

4. 原文:“Less comprehensive social groups” (p.7).H本:“范围较小的社会群体”(第7页);X本:“不那么广泛的社会集团”(第8页)。 新解:“不太兼容并包的社会群体”或“较小的社会团体”。

5. 原文:“The conditions for the law of nations may require different principles arrived at in a somewhat different way” (p.7).H本:“对于国际法来说,也可能需要以多少不同的方式达到不同的原则”(第7页)。 新解:“国际法的条件也许要求不同的原则,各国会以相当不同的方式施行那些原则。”

【诠释】

我们的研究范围受到两个方式的限制。首先,本人关心正义问题的某个特殊情形。除了第58节顺便提及国际法(万国法)正义和国际关系正义之外,我一般不考虑关于各项制度和各种社会惯例的正义。因此,如果有人假定,凡是合理配给某个事物存在利弊得失的地方,正义概念便有了用武之地,那么我们只对其适用的一种情形感兴趣。没有理由事先判定,满足基本结构的原则适用于所有情况。这些原则或许不适用于私人联谊活动的规则和习惯,不适用于不太兼容并包的社会群体的规则和习惯。它们也许无关于各种约定俗成的日常生活习俗;它们也许说明不了自愿合作安排或制订契约过程的公正性或公平性( fairness )。国际法( law of nations )的条件也许要求不同的原则,各国会以相当不同的方式施行那些原则。如若可能,我只要做到以下一点便已感到心满意足:为暂被理解为与其他社会隔离的封闭制度的社会基本结构,提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念。毋庸赘言,这一特殊情形的意义是明显的。我们理所当然地推定,一旦我们有了针对这种情形的某个站得住脚的理论( sound theory ),其他正义问题就能借助于它迎刃而解。经过适当修正之后,这种理论将是解决其他正义问题的关键。

【原文】 §2-3-pp.7-8

【评析】

有学者对短语“perfectly just”提出两个解法,一是“极度正义”;二是“完全正义”。笔者认为,前者是一个新颖解法,值得采纳。比如说:“罗尔斯所属意的差异原则严格地说是一种极大化原则,它要求弱势者的利益增加达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对境况良好者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再增加他们的利益。罗尔斯认为这是最好的安排,他称之为极度正义(perfectly just)方案。” 当然,“perfectly just”解读为“完全正义”也是正确的。

1. 原文:“Jealous virtue” (p.8).H本:“嫉妒的德性”(第7页)。 新解:“令人羡慕的德性”。

2. 原文:“Strict compliance” (p.8).H本:“ 严格的服从 ”(第7页);X本:“严格遵守”(第9页)。X本的解读更恰当一些。

3. 原文:“The latter studies the principles that govern how we are to deal with injustice.It comprises such topics as the theory of punishment,the doctrine of just war,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various ways of opposing unjust regimes,ranging from civil disobedience and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to militant resistance and revolution” (p.8).H本:“部分服从理论研究那些用以规定我们应如何对待不正义的原则,它包括诸如惩罚理论、正义战争理论、反对不正义政权的各种方式的证明,从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良心拒绝(conscientious objection)到军事抵抗与革命这样一些主题”(第7页)。 新解:“部分遵守理论研究的原则,主导着我们将如何对待非正义。它既包括惩罚理论和正义战争学说等话题,又包括替公民抗命、良心拒绝、武装抵抗和革命反叛等反对不义政权的各种方式作正当辩护等话题 。”H本没有准确地领会语句中“govern”的含义,它有“统治、支配、主导”等意思。

4. 原文:“Also included here are questions of compensatory justice and of weighing one form of institutional injustice against another” (p.8).H本:“它也包括补偿的正义和相对于另一种制度来衡量某种制度的非正义性的问题”(第7页)。 新解:“它还包括补偿正义问题,用一种制度非正义衡量另一种制度非正义问题 。”罗尔斯这里谈到两种非正义制度的权衡或比较。H本没有确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

【诠释】

我们还要给讨论设定另一个限制:本人着墨最多的部分,是用来规制良序社会的正义原则。假定人人做事合乎正义,尽其天职( 本分 )地维护正义制度。尽管正义可能像休谟( Hume )声称的那样是一种谨慎的、令人羡慕的德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追问,极其正义的社会,将是什么样的社会( what a perfectly just society would be like )。 于是,我首先考虑本人所谓的严格遵守( strict compliance )理论,它对应于部分遵守( partial compliance )理论(§25,§39)。部分遵守理论研究的原则,主导着我们将如何对待非正义( injustice )。它既包括惩罚理论和正义战争学说等话题,又包括替公民抗命( civil disobedience,文明抵制 )、良心拒绝(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武装抵抗和革命反叛( militant resistance and revolution )等反对不义政权的各种方式作正当辩护等话题,它还包括补偿正义( compensatory justice )问题,用一种制度非正义去衡量另一种制度非正义问题。显然,部分遵守理论面临的大多是迫切而紧急的问题,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问题。我相信,我们从某种理想的理论( ideal theory )出发的理由是,它为系统把握这些较为迫切的问题提供了唯一基础。例如,关于公民抗命的讨论就依赖于这一理论(§§55—59)。至少本人认为,我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一种较为深刻的理解,极其正义社会的性质和目标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

【原文】 §2-4-p.8

【评析】

1. 原文:“It would be premature” (p.8).H本:“略嫌过早”(第8页)。 新解:“显得有点幼稚”。

2. 原文:“The main elements of this structure” (p.8).H本:“这一结构的主要成分的制度”(第8页)。 新解:“基本结构的主要因素”。

3. 原文:“Perfectly general” (p.8).H本:“具有完善的一般性”(第8页)。 新解:“极为普通的 ”。这个词组有“稀松平常”之意。我们可以评价一个人:“a perfectly general person”(一个非常普通的人)。

4. 原文:“The most important cases of social justice” (p.8).H本:“社会正义的最重要领域”(第8页)。 新解:“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情形”或者“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案例”。

【诠释】

现在,不可否认的是,基本结构概念多少有些模糊不清。它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制度及其要素并非总是一目了然的。不过,在此为这个问题而烦恼就显得有点幼稚。我着手讨论的原则,将应用于凭直觉便知是基本结构的那一部分;我接着尝试扩大这些原则的应用范围,它们将覆盖看似是基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尽管这样的可能性不大,也许,这些原则是极为普通的。它们只要运用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情形就已经足够。需要记住的是,适用于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念,值得因其自身缘故而拥有。它不会因其原则未能处处令世人满意而遭到抛弃。

【原文】 §2-5-pp.8-9

【评析】

1. 原文:“A conception of social justice,then,is to be regarded as providing in the first instance a standard whereby the distributive aspects of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are to be assessed” (p.8).H本:“这样,一种社会正义观将在一开始就被视作是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而提供的一个标准”(第8页)。 新解:“这样,社会正义观念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提供着某个标准,依此评估社会基本结构之诸多分布方面 。”依照H本的解读,用某个社会正义观念标准来确定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显然言过其实,不符合罗尔斯的真实意思。

2. 原文:“Weights” (p.9).H本:“分量”(第8页);X本:“重要程度”(第10页)。 新解:“权重 ”。作为常用术语,“weight”在《正义论》中一共出现了106次。H本和X本两个译本偶尔才将“weight”解读为“ 权重 ”,这给准确解读《正义论》带来了混乱。

3. 原文:“A social ideal in turn is connected with a conception of society,a vision of the way in which the aims and purposes of social cooperation are to be understood” (p.9).H本:“一个社会理想又联系着一种社会观,一种对社会合作目标的理解”(第8页)。H本语句中漏掉了“ 愿景 ”(vision)和“ 愿望 ”(purposes),也漏掉了“ 社会合作的方式 ”。因此,其整个解读不成立。 新解:“一个社会理想反过来联系着某种社会观念,关于社会合作方式的某个愿景,社会合作的目标和愿望,借助于社会合作方式而为世人所知晓。

4. 原文:“We should not lose sight of the special role of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or of the primary subject to which they apply” (p.9).H本:“我们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的特定作用或它们适用的主要对象”(第8页)。 新解:“我们既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的特定作用,也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适用的首要主体。 ”短语:“The primary subject”(p.9).H本:“主要对象”(第8页)。 新解:“首要主体 ”。

【诠释】

这样,社会正义观念( conception of social justice )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提供着某个标准,依此评估社会基本结构之诸多分布方面( distributive aspects of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尽管如此,这个标准不可混同于规定其他德性的那些原则。因为基本结构,以及一般而言的各种社会安排,可能主张正义或压制正义,追求效率或不追求效率,崇尚自由或限制自由,如此等等。全面的社会正义观念,为基本结构的所有德性规定着各种原则,加上这些德性发生冲突时的各自权重,就不只是一个正义观念而已;它而且是一个社会理想。这些正义原则只是这个正义观念的一部分,也许是最重要的部分。一个社会理想反过来联系着某种社会观念,关于社会合作方式的某个愿景,社会合作的目标和愿望,借助于社会合作方式而为世人所知晓。以有关人类生活自然需求和机会的不同观点为背景,各种正义观念是不同社会观念的产物。因此,为了充分理解某个正义观念,我们必须弄清使它产生的社会合作观念( conception of social cooperation )。但在这样做时,我们既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的特定作用,也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适用的首要主体。

【原文】 §2-6-p.9

【评析】

1. 原文:“In these preliminary remarks I have distinguished the concept of justice as meaning a proper balance between competing claims from a conception of justice as a set of related principles for identifying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which determine this balance” (p.9).H本:“在这些预备性的评论中,我把意味着在竞争要求之间的一种恰当平衡的正义概念(concept)与正义观念(conception)区别开来,后者是把决定这种平衡的有关考虑统一起来的一系列原则”(第8页)。

(1)短语:“Preliminary remarks”.X本:“开场白”(第10页);H本:“预备性的评论”(第8页)。 新解:“初步评述”。

(2)短语:“Identifying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which determine this balance”.H本:“把决定这种平衡的有关考虑统一起来”(第8页)。 新解:“确认决定这种平衡之切题考虑因素 。”这里的单词“identifying”当解读为“ 确认 ”而非“统一”。

(3)短语:“A set of related principles”.H本:“一系列原则”(第8页)。 新解:“一组相关原则 ”。罗尔斯用“相关的”(related)语词来限定“一组原则”,表示这些原则是密切相关的,而不是孤自独立的。H本漏掉了这个限定词。

2. 原文:“Reasonably complete” (p.9).H本:“比较完整的”(第8页)。 新解:“较为全面的 ”。

3. 原文:“This theory is not offered as a description of ordinary meanings but as an account of certain distributive principles for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p.9).H本:“这一理论不是要提供一种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某些分配原则的通常意义的描述,而是要解释它们”(第8页)。 新解:“这一理论不是要描述社会基本结构的各种通常意义,而是要说明为社会基本结构确立的某些分配原则 。”H本的解读是指代不清的,“要解释它们”中指称的“它们”不知何物。

4. 原文:“The concept of justice I take to be defined,then,by the role of its principles in assigning rights and duties and in defining the appropriate division of social advantages.A conception of justice is an interpretation of this role” (p.9).H本:“这样,我认为,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第8页)。 新解:“因此,我通过正义原则的两个作用来定义正义概念,一是正义原则在指定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作用,二是正义原则在确定适当划分社会优势或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正义观念是对这种作用的诠释 。”

【诠释】

在这些初步评述中,本人区分了正义概念和正义观念,前者意指寻求在两个竞争性主张或求偿权( competing claims )之间的某种恰当平衡,后者意指用来确认决定这种平衡之切题考虑因素(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的一组相关原则。我也承认,尽管本人提出的正义理论无疑要扩展正义的普通意义,但是正义只是社会理想的一部分。这一理论不是要描述社会基本结构的各种通常意义,而是要说明为社会基本结构确立的某些分配原则。本人认为,(1)任何较为全面的伦理学理论都须包含用来解决这一根本问题的原则;(2)不管那些原则是什么,它们都构成这一伦理学的正义学说。因此,我通过正义原则的两个作用来定义正义概念,一是正义原则在指定权利和义务( assigning rights and duties )方面的作用,二是正义原则在确定适当划分社会优势或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正义观念是对这种作用的诠释。

【原文】 §2-7-pp.9-10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同西方政治哲学史重要源头古代希腊哲学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联系起来,尤其强调它与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连续性。

1. 原文:“It is evident that this definition is framed to apply to actions,and persons are thought to be just insofar as they have,as one of the permanent elements of their character,a steady and effective desire to act justly” (pp.9-10).H本:“显然,这一定义是适用于行为的,就人们在他们的性格中有一种对正当行为的稳固有效的欲望而言,他们被认为是正义的”(第9页)。 新解:“显然,这个定义是为了适用于各种行为而制定的。就像人们在性格上持有某个持久的品质那样,只要人们对做事合乎正义保有持续而有效的渴望,他们就被认为是正义的 。”

2. 原文:“Aristotle's definition clearly presupposes,however,an account of what properly belongs to a person and of what is due to him.Now such entitlements are,I believe,very often derived from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to which they give rise” (p.10).H本:“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先假定了什么是应属于谁的,什么是他应得的份额的解释。而这些应得的权利(entitlements),我相信都通常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产生的合法期望”(第9页)。 新解:“不过,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明确地预先设定了,什么恰好属于某个人,以及什么是那个人应得的。本人于是相信,这些应得权利通常来自社会制度,并且它们是由社会制度产生的法定预期 。”

3. 原文:“There is no reason to think that Aristotle would disagree with this,and certainly he has a conception of social justice to account for these claims” (p.10).H本:“亚里士多德无疑不会反对这一说法,他肯定有一种可以解释这些要求的社会正义观”(第9页)。 新解:“没有理由认为,亚里士多德会对此表示异议,他的确持有考虑这些主张或诉求的某个社会正义观念 。”

【诠释】

这一路径看似并不完全符合传统。但是本人认为,它没有背离传统。亚里士多德曾经赋予正义以特殊含义:正义就是远离贪婪( pleonexia ),从中衍生出绝大多数业已为世人熟知的说法。(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正义就是要避免通过攫取原本属于他人的东西——他人的财物、奖赏、职位等,或者拒绝他人应得的东西——诸如履行诺言、偿还债务、表达尊敬等——而为自己谋取利益。 显然,这个定义是为了适用于各种行为( actions )而制定的。就像人们在性格上持有某个持久的品质那样,只要人们对做事合乎正义( to act justly )保有持续而有效的渴望,他们就被认为是正义的。不过,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明确地预先设定了,什么恰好属于某个人,以及什么是那个人应得的。本人于是相信,这些应得权利( entitlements )通常来自社会制度,并且它们是由社会制度产生的法定预期(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没有理由认为,亚里士多德会对此表示异议,他的确持有考虑这些主张或诉求( claims,求偿权 )的某个社会正义观念。本人所采纳的定义,打算直接运用于一种最重要的情形,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所以,与这种传统观念( traditional notion )不存在冲突。 ZxiAdlXhMZoqaoh99gMpjBokncEWRESIxNRWg1XzbohAOMV0xhID+Oad5ESY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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