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p.3)。这是《正义论》中被引用最多的语句,也可能是引发争议最大的语句。有学者表示:“罗尔斯将正义确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或首要美德的思想,对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还有人称赞道:“以社会制度正义为主题,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鲜明特色。可以说,罗尔斯从理论渊源上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的传统。”
罗尔斯这个语句讲的正义是社会正义、制度正义或社会制度正义,但不是分配正义。当然它会影响到分配正义。有学者对此有确切的解释:“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第一美德’的真正本义在于:作为建构社会基本秩序和规范社会公共行为的制度体系,社会制度所应追求和可能达到的最高目标,首先且最终是社会制度安排本身的公平正义。”
一些批评者把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的正义解读为分配正义,科恩是代表人物。正如有学者指出那样,科恩(柯亨)认为:“分配正义既要考虑结构性手段又要考虑个人选择:只有通过用一种平等主义社会风尚(egalitarian ethos)来教育、训练和引导个人选择,才能实现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制度正义才会与他所设想的社会正义保持一致。柯亨由此论证说,罗尔斯将正义限制到社会的基本结构,完全忽视了个人选择在正义的落实中的作用,因此,在罗尔斯这里,正义的制度未必会导致正义的社会。这就是柯亨(科恩)对罗尔斯的理论提出的所谓‘基本结构异议’。”
有学者给出的回应是:“在指责罗尔斯对基本结构的规定具有‘致命的模糊性’、因此其理论发生了故障时,柯亨(科恩)不仅误解了罗尔斯对基本结构的强制性特征的理解,实际上也无视了基本结构在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构想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罗尔斯明确区分了适用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体的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制度首要德性的正义和个体行为选择的正义或“做事合乎正义”(to act justly)是两个不同层级的正义。科恩的指责混淆了作为社会制度之首要德性的正义和在个人生活计划中具有道德规范属性的正义。
在科恩的影响下,部分国内学者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解读为“分配正义是现存社会制度必须首先实现的价值”
。正如上面提示的那样,如此解读当然是有问题的。
分配正义主要是由第二正义原则处理的正义。在《正义论》第五章“分配份额”中,分配正义得到了全面讨论。萨缪尔·弗雷曼是罗尔斯最忠实的弟子,其专著《罗尔斯》第三章以“第二正义原则与分配正义”为题,该章分为五节来讨论与分配正义有关的第二正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它们分别是:公平均等机会、经济正义和差别原则、反对差别原则的意见、公平均等机会和差别原则、正当储蓄原则。
笔者认为,如果此类学者想要证明其解读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先要说服弗雷曼承认其在《罗尔斯》第三章中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是错误的。那种解读曲解了《正义论》关于正义之首要德性的见解,并且违背现代社会生活常识,它不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真实思想。
关于什么是正义,有一种解释颇有启示意义:“‘正义’是一个‘属’概念。人类历史上不同时期涌现出来的如‘秩序’、‘安全’、‘幸福’、‘美德’、‘人权’、‘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范畴,都可以看作是它的‘种’概 念。‘属’概念代表人类为了实现正义追求而在现实中加以落实的产物,它们是构建‘正义’丰碑的一块块基石。承认这一点意味着,‘正义’不再脱离现实,不再仅仅代表一种纯属‘应然’的想象和意愿,不再悬浮于人言人殊的虚幻境界。事实上,‘正义’总有自己不断生成着的尺度和成果,即‘实然’的过程和形态,它就在人类的历史实践过程中,一直被追求着、实现着。因此,我们无须在已有 的秩序、美德、人权、自由、公平等价值范畴之外,去寻找或构想一个与之无关的正义,而是可以通过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历史进程,来具体地理解正义范畴的内涵、外延及其类型。在一定条件下,正义可以就是指秩序、美德、权利等本身,并相信它们分别联系着人类正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侧面和不同程度。”
正义观念及其原则对各种法律和制度起着规制作用,对个体和团体的行为起着约束和调节作用,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起着引导作用。罗尔斯在这里提到了多种正义观念,有德性论的,有效用论的,有至善论的,有直觉论的,有契约论的,还有他本人提出的公平论的。其中,对个人拥有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之优先性的强调,是清晰而明确的。他特别提到,所有这些正义观念,都是有待检验的。我们要经过专门的比较研究,才能搞清楚谁优谁劣,或者,谁对谁错。罗尔斯在这一节还定义了“良序社会”,并提到了一种“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那种正义观念对社会有正面引导作用,并将规制和监管社会,成为“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思想。
【原文】 §1-1-pp.3-4
【评析】
1.
原文:“First virtue”
(p.3).H本:“首要德性”(第3页);X本:“第一美德”(第3页);另解一:“第一美德”
;另解二:“首要价值”
。这些解读各有侧重,但是这个术语解读为“首要价值”在准确性上要弱一些。笔者采纳H本解读:
“首要德性
”。
2. 原文:“Social institutions” (p.3).X本:“社会体制”(第3页)。因为罗尔斯在这里提出的假定是,正义是广义的所有社会制度,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等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而不只是“社会体制”。 新解:“社会制度 ”。
3.
原文:“A theory however elegant and economical must be rejected or revised if it is untrue”
(p.3).另解:“一种理论,无论多么雄辩和精致,若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其中单词“elegant”并无“雄辩”之意。
新解:“任何理论,无论多么精致而简洁,只要不是真实的,就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这句话带有维也纳小组成员、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1910-1989)的腔调,一开口就显得极其高调,好不盛气凌人,很有一种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感觉。艾耶尔认为,凡是不追求真理的理论都是与客观世界无关的理论,都只是一种情绪表达,与科学无关,所有的价值学说或道德理论都是如此。艾耶尔在1936年的“处女作”《语言、真理与逻辑》中系统阐述了这些主张。艾耶尔当时毕竟年轻,可以不负责任地口吐狂言。1952—1953年,罗尔斯本人曾经在牛津大学做博士后研究,艾耶尔正好在伦敦大学担任逻辑与精神哲学教授。虽然罗尔斯的合作导师是法哲学家哈特,但他多少受到包括艾耶尔在内当时分析哲学家的影响。1971年《正义论》发表时,罗尔斯已快50岁,按理不应当有如此轻狂之语。当然,他本人接下来马上表示,这些说法并不一定是自己的见解,他只是把它们搜集到一起一一呈现给读者,至于它们是否站得住脚,则有待后续研究与评判。后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直接讨论并且肯定回答了道德判断的真实性问题。
[1]
4. 原文:“Laws and institutions” (p.3).H本:“某些法律和制度”(第3页);X本:“法律和体制”(第4页)。H本的解析不够确切,容易让人产生“另一些法律和制度可以有例外”的误解。实际上,罗尔斯此处表达的是“所有或任一法律和制度”。X本把“institutions”一律解读为“体制”也显然不够精确。另外请注意罗尔斯写作的语序习惯和前后对称或对比。 新解:“各项法律和制度 ”或“ 任何法律和制度 ”。
5.
原文:“Laws and institutions no matter how efficient and well-arranged must be reformed or abolished if they are unjust”
(p.3).H本:“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第3页)。另解:“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行之有效和治之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革或者废除。”
新解:“各项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高效而有序,只要违背公正和正义,就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这里的“efficient”是“效率”意义的,而不是“有效性”意义的。它被另解为“行之有效”,容易让读者产生它具有“有效性”意义的误解。
6. 原文:“Each person possesses an inviolability founded on justice that even the welfare of society as a whole cannot override” (p.3).H本:“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第3页);X本:“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第4页)。X本的解读更加准确。
7. 原文:“For this reason justice denies that the loss of freedom for some is made right by a greater good shared by others” (p.3).H本:“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第3页);X本:“因此,正义否认某个人失去自由会由于别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第4页)。这是人们的社会经济利益与政治法律权利的比较,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政治法律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为代价,而让更多的人获得社会经济利益,也是不合乎正义的。H本的解析很到位。“a greater good”亦即“ 更多实利 ”,所谓“粮食换和平”和“粮食换自由”计划,主要是物质好处,尤其是眼前的经济利益。
8.
原文:“It does not allow that the sacrifices imposed on a few are outweighed by the larger sum of advantages enjoyed by many”
(p.3).H本:“(正义)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第3页);X本:“它不承认强加给少数人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第4页)。另解:“正义不允许以多数人分享较大好处之名而把牺牲强加于少数人身上。”
X本的解读优于H本的解读。H本把短语“are outweighed by”解读为“绰绰有余地补偿”是错误的。我们经常听到一种说法是,“为了大家愿意牺牲小家”。但是,从这里提出的这种正义观念来看,那个说法是不合乎正义的。这是一种多数人社会经济利益与少数人社会经济利益的比较,以多胜少,以大欺小,未必是正义的。它也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批评多数裁决原则的理由,而那个原则与效用论的社会利益总量极大化原则是一致的。
新解:“正义不允许用许多人享有的较多优势去抵消强加于少许几个人的牺牲。
”
9.
原文:“The rights secured by justice are not subject to political bargaining or to the calculus of social interests”
(p.4).H本:“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各种权衡”(第3页)。另解:“由正义所确保的权利不容做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算计。”
(1)短语:“To be subject to”.意思为“屈服于”“屈就于”“服从于”,表现事物之间的先后顺序或高低之别。
(2)短语:“Political bargaining”.表示“政治交易”,主要是政治权力交易。这是要高度警惕的。
(3)短语:“The calculus of social interests”.“calculus”也可以理解为“计较”“计算”“算计”或“盘算”。这个短语表达了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思想。
罗尔斯这句话表达了(每一个体享有的)私权优先于公权、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权力的思想,也是正当优先于善的正义观念涉及的一个重要议题。另解的解读有所偏颇。这个语句讲的是,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谁先谁后的问题,而不是个体权利是否容许政治交易或经济利益算计的问题。
新解:“正义保障的权利,既不屈就于政治交易,也不屈就于各种社会利益的算计。 ”
10. 原文:“Erroneous theory” (p.4).H本:“有错误的理论”(第3页)。 新解:“有瑕疵的理论 ”。
11.
原文:“Being first virtues of human activities,truth and justice are uncompromising”
(p.4).H本:“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第4页);X本:“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一美德,真实和正义都是不可调和的”(第4页)。H本的解析有点儿过了,而X本的解读则是不确切的。单词“uncompromising”解读为“
不容妥协
”比“不可调和”要确切一些。“真理和正义的不容妥协”同“公民自由的确定不移”构成呼应关系。正如竺可桢所谓“只问是非,不计利害”
那样,正义和真理一样是实打实的,在追求真理和正义道路上,是不可讨价还价或打折扣的。
【诠释】
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 first virtue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任何理论,无论多么精致而简洁( elegant and economical ),只要不是真实的( 查无实据 ),就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地,各项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高效而有序( efficient and well-arranged ),只要违背公正和正义,就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inviolability ),甚至整个社会福祉( welfare of society as a whole )都不可凌驾于其上。因此,正义否认,一个人丧失自由会令他人获得更多实利而变成正当的。正义不允许用许多人享有的较多优势( 或利益 )去抵消强加于少许几个人的牺牲。所以,在正义社会里,平等公民持有的各项自由权利是确定不移的;正义保障的权利,既不屈就于政治交易,也不屈就于各种社会利益的算计( 个体的权利既优先于政治权力,又优先于社会利益 )。我们默许有瑕疵的理论的唯一原因是,目前尚且欠缺更好的理论,同样地,我们之所以容忍有违正义之事,是因为我们不得不用它来规避更大的不公和不义。作为人类活动的两个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都是不容妥协的。
【原文】 §1-2-p.4
【评析】
1.
原文:“No doubt they are expressed too strongly”
(p.4).H本:“它们在语气上无疑是表现得过于强烈了一点”(第4页);X本:“毫无疑问,这些主张是太有力了”(第4页)。H本解读略胜于X本解读。从这句话可知,这些提法并不都是罗尔斯本人的主张,他只是把它们随意列举出来。这些说法是相互冲突的。其中,第一种说法亦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常被人引用,并且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它是罗尔斯本人的主张。G.A.科恩一直是这么认为的。
[2]
也有学者表示:“这一论断的含义就是:分配正义是现存社会制度必须首先实现的价值。”
但是这样的解读值得商榷。其实,结合上下文可知,它是每个人或大多数人可能具有的“直观确信”之一。罗尔斯是反对直觉论正义观念的。他认为,这些说法有点言过其实,也就是讲得太过绝对了,所以,有检讨它们合理与否的必要。它们有可能被证实,也有可能被证伪。当然,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结尾处肯定了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的论断。笔者认为,重要的不在于这些断言是什么,而在于它们是如何得到论证的。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或“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解读为“分配正义是现存社会制度的首先实现的价值”,不仅大大狭隘化了罗尔斯讨论的正义的适用范围,而且把正义的首要问题还原为分配正义问题,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大误解。
新解:“毫无疑问,它们表达得太过强烈了。
”
2. 原文:“Intuitive conviction” (p.4).H本:“直觉的确信”(第4页);X本:“直觉信仰”(第4页)。 新解:“直观信念 ”。
3. 原文:“In any event I wish to inquire whether these contentions or others similar to them are sound,and if so how they can be accounted for” (p.4).H本:“但不管怎样,我希望探讨这些论点或别的类似观点是否健全,它们是否能够被如此说明”(第4页);X本:“无论如何,我希望研究一下这些论点或与其类似的其他论点是否正确,如果它们是正确的,那么又怎样才能对它们加以说明”(第4页)。在这个语句的解读上,X本比H本要好很多。
4. 原文:“A system of cooperation” (p.4).H本:“合作体系”(第4页);X本:“合作制度”(第4页)。 新解:“合作系统 ”。它可以是一组合作,一个合作系统,等等。罗尔斯在这里强调,社会要有合作,合作要由规则来约束,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而不强调社会是体系、组织或机构,后者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去填充,必定占有大量公共资源。另外,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谈到了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
5. 原文:“These rules specify a system of cooperation designed to advance the good of those taking part in it” (p.4).H本:“这些规范标志着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第4页);X本:“这些准则明确规定了一种旨在促进参加合作的人的利益的合作制度”(第4页)。H本把语词“specify”解读为“标志着”是错误的,X本解读为“明确规定”则是正确的。显然,其意思是,合作系统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社会合作参与者的利益。
6.
原文:“A society is 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
(p.4).H本:“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事业”(第4页);X本:“社会是一个促进相互利益的合作事业”(第4页)。另有学者解读为:“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得益的合作事业”
和“社会是……人们为了相互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合作性事业”
。这些解读的可商榷之处有:“cooperative venture”一般解读为“合作企业”。不过联系上下语境,它在这里解读为“
合作场所
”,更加符合中文读者去理解罗尔斯设定的社会概念。H本:“合作事业”缺乏依据。短语“mutual advantage”,可解读为“
相互优势
”,进而引申为“
优势互补且寻求互利
”。因此,X本的解读好一些;H本:“共同利益”则不妥。罗尔斯在这里强调,社会既会给人带来利益和机会,也会给人带来风险和负担。而且,没有参与,就不得分享收益;没有参与,就不用分担风险。每个人要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来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这是关于社会合作的基本观念。
新解:“社会是优势互补且寻求互利的合作场所。
”
7. 原文:“It is typically marked by a conflict as well as by an identity of interests” (p.4).H本:“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第4页);X本:“它不仅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矛盾冲突的特征”(第4页)。H本和X本都没有很好地解读这个语句。 新解:“它典型地既存在利益一致,也存在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应用伦理,比如行政伦理、管理伦理、工程伦理的核心术语。
8. 原文:“There is an identity of interests since social cooperation makes possible a better life for all than any would have if each were to live solely by his own efforts.The is a conflict of interests since persons are not indifferent as to how the greater benefits produced by their collaboration are distributed,for in order to pursue their ends they each prefer a larger to a lesser share” (p.4).H本:“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因为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仅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第4页);X本:“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有了共同的利益。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失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第4—5页)。对于个体来说,财富总是越多越好,收入总是越高越好。人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且总想极大化自己的利益。这种想法原本无可厚非。只是当人们追求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仲裁者和调解者来仲裁或调解。它必须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体现出公共性和公道性。 新解:“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上比只靠自己努力而独自生存的生活更好的生活。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人们对由协作创造的较大利益应当如何分配并非无动于衷。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每个人都想分到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 ”
【诠释】
这些提法
看似表达了我们对正义首要性(
primacy of justice,正义至上
)的直观信念。毫无疑问,它们表达得太过强烈了。不管怎样,本人希望探讨这些论断或其他类似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如果它们站得住脚,那么我将说明其理由。为了达此目的,就有必要研发一种正义理论,借助于这一理论,这些断言(
assertions
)就可以得到诠释和评价。本人将从考虑正义原则的作用开始。为了明确几点想法,我们假定,社会是由一些个体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个体在相互关系中承认某些行为规则具有约束力,他们大多遵守那些规则。我们进一步假定,那些规则具体规定某个合作系统,设计那些规则,旨在增进那个合作系统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虽然社会是优势互补且寻求互利的合作场所,但是它典型地既存在利益一致,也存在利益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上比只靠自己努力而独自生存的生活更好的生活。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人们对由协作创造的较大利益应当如何分配并非无动于衷。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每个人都想分到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于是,就需要一组原则(
set of principles
)来取舍决定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并就恰当的分配份额达成协议。
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原则。它们提供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指派权利和义务的办法;它们还规定了对由社会合作所带来收益的恰当分配和负担的恰当分摊。
【原文】 §1-3-pp.4-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谈到了良序社会的特点,一个为所有公民所熟悉并且共享的正义观念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居于核心位置。这让我们看到了良序社会与波普尔的“开放社会”的高度相似性。虽然罗尔斯很少谈到波普尔的思想,由于波普尔与哈耶克具有高度的思想关联,这也让我们看到了罗尔斯良序社会理论与哈耶克宪政秩序与社会理论的潜在联系。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到,虽然罗尔斯与哈耶克有着重大的思想分歧,但是他们都属于自由主义传统。学术界大多只看到他们的分歧,而很少看到他们的共识,揭示那些共识,更有利于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这也许是罗尔斯本人后来一直强调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的重要性的原因。并且在这里,比较研究罗尔斯根本宪章思想与哈耶克自由宪章思想,也是有益的。我们的结论是,罗尔斯与哈耶克的思想分歧,或者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思想分歧,没有人们预估的那么大。
1. 原文:“A society is well-ordered when it is not only designed to advance the good of its members but when it is also effectively regulated by a 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 (p.4).H本:“一个社会,当它不仅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共的正义观调节时,它就是一个良序的(well-ordered)社会”(第4页);X本:“一个社会之所以井然有序,不仅是因为它的宗旨是促进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也因为它受到普遍正义观念的有效支配”(第5页)。
(1)短语:“Effectively regulated by”.H本把这个短语解读为“有效地受着……调节”是不正确的;X本把它解读为“有效支配”也不确当。它的确切意思是“ 有效地规制于 ”。“规制”有“监管、规范、约束、限制、调节”等含义。在对这个语句的解读上,X本比H本略好一些。
(2)短语:“A 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H本:“一种公共的正义观”。 新解:“某个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 ”。为什么“public”要解读为“公开且公共的”而非“公共的”。笔者在后文还会有专门讨论,罗尔斯本人专门讨论过公平正义和正义原则的“公开性条件”。
2. 原文:“If men's inclination to self-interest makes their vigilance against one another” (pp.4-5).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出于自利和自保的考虑,防人之心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这是霍布斯提出的基本人性假说,也是他的利维坦学说的出发点。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人甚至只要活着就行,比如在奴隶制度条件下的奴隶就是这样。人出于自利和自保的考虑,愿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力和利益。在某些恶劣条件下,比如在霍布斯设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朝不保夕的自然状态下,人的合作或结盟,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有了自利倾向,就会有纷争、有异议,就会有心中的不平,于是,各种社会动荡就产生了。
3. 原文:“Public sense of justice” (p.5).像上一句话中的“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一样,这里的“public”有特定含义,它表示人们拥有的正义感不是个别的、私下的或暗中的,而是展示在大家面前的,是公开地表现或表达出来的,是人们在公开场所可以看到,也可以感受到的,最起码要装得有那么回事或是那么回事。罗尔斯后来在“正义感”那一章中专门讨论了“ 公开性条件 ”。当然,如果它能够表现得像休谟和斯密等人设想的刚正不阿、中正无私或依法办事那样的公道品质,那么将更加令人欣喜。罗尔斯在《正义论》第八章专门讨论了道德人格的发展问题。
4. 原文:“Secure association” (p.5).H本:“牢固的合作”(第4页);X本:“巩固的团体”(第5页)。两个译本的解析都不是很恰当。本书解读为“安全往来”或“安全关联”。它有“辅车相依、唇亡齿寒”之意,可以作较弱意义的 “安全往来”“安全联防”“安全联合”“安全联络” 理解。在最弱意义上,它有“每个人都要保一方水土静好,管好自己家乡安宁”的意思。在其强意义上,它不仅要保障自己家乡的安全,而且要保障陌生他乡的安全。“secure association”还谈不上“牢固的合作”,甚至都谈不上“信得过”,它只是一种出于安全、平安考虑的关联和对接,一种“出门在外,没事就好”的状态。它的确切意思是,安全往来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基本尺度,在由人把持的地盘上,一个人只要在该地盘行走,就要保障其安全。
5. 原文:“Among individuals with disparate aims and purposes” (p.5).H本:“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第4页)。这个解析很精妙,比较难得。这里的言下之意是,这些目的和愿望因人而异,很可能相互冲突,不一定不合理,很可能难以实现,但我们要允许各人臆想天开、不着边际地去畅想自己的目标和愿望,这里有一种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的意思。当然,这样的目标和愿望,想想就行,不必当真。并且,有一样东西很重要,那就是正义。
6. 原文:“Civic friendship” (p.5).H本:“公民友谊”(第4页);X本:“公民友谊”(第5页)。H本和X本的如此解析压缩了友谊的范围。罗尔斯在这里强调,这种友情、情谊是人民自愿的,非强制的,有友善、善意、互信因素在里面的。所谓“三观”正,社会风气正,人的价值观正,政治法律制度和习惯正,体面的文明的社会才能建立起来。罗尔斯首先强调,人人都要有正义感。没有正义感,一切都无从谈起,任何建设性事情都不可能实现,即使做了也会半途而废。 新解:“民间友谊 ”。
7. 原文:“General desire for justice” (p.5).H本:“对正义的普遍欲望”(第4页);X本:“要求正义的普遍欲望”(第5页)。在这里,把“desire”解读为“渴望”而非“欲望”要恰当一些。罗尔斯在此表示,人人都渴望正义,人人都离不开正义,当然这样的渴望是摆在明面上的,是可以公开申明的,也是可以在有争议时寻求司法裁判或公共仲裁的。当你遭遇诸多不公时,你便要渴望正义;当你有足以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实力、力量或影响力,包括知识、能力、财富、权力时,你要实践正义,当你与他人产生根本利益冲突时,你要恪守正义,只有这样,你方可畅行于世间大道。但实际上,你真正拥有的只是正义感,其他一切都由它而来去,也因它而起落。因为你并不代表正义,你甚至不拥有正义,你只是遵循一定的正义原则,或做事合乎正义。仅此而已。
8. 原文:“One may think of a 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 as constituting the fundamental charter of a well-ordered human association” (p.5).H本:“我们可以认为,一种公共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第4页);X本:“人们可以把普遍正义观看作是一个井然有序的人类团体的基本宪章”(第5页)。
(1)X本把短语“a 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解读为“普遍正义观念”,不妥当;H本把它解读为“一种公共的正义观”,略好一些,更恰当的解读是“ 某种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 ”。这是可以放到公共论坛公开谈论的正义观念,它不一定让每个人都赞同,但它必定让每个人知道且无法拒绝。 新解:“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 ”。
(2)X本把短语“a well-ordered human association”解读为“一个井然有序的人类团体”,不妥当;H本:“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比较妥当。它让人想起马克思的“人的自由联合体”思想,但是罗尔斯更加强调这个联合体的文明和良序属性,即以非暴力、非极端、非激进方式建立起人类的自由联合体。
(3)短语:“The fundamental charter”.这也就是宪法,根本大法,是评判一切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依据。这个词哈耶克也在使用,但在内涵上有很大不同。罗尔斯把一种特定的实际上是普通的正义观念提到“ 根本宪章 ”的高度,难免受到保守主义者和其他自由主义者的质疑。
【诠释】
于是,我们假定:当社会不仅旨在促进成员的利益,而且受到某个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
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
)有效规制时,被如此设定的社会就是良序社会(
well-ordered society
)。在良序社会中,(1)每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他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2)基本社会制度一般满足并且众所周知地一般满足正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会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但是他们毕竟承认用来裁定其诉求(
claims,求偿权
)的某个共同观点(
common point of view
)。如果人的自利倾向令其必存防人之心,那么人具有的公开的正义感令其安全往来成为可能。在抱着不同目标和愿望的个体中间,一个共享的正义观念(
shared conception of justice
)连接起民间友谊的纽带;
向往正义的普遍渴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
人们于是设想,某个公开且公共的正义观念,将创制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根本宪章(
fundamental charter
)。
【原文】 §1-4-p.5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区分了“正义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义观念”(conception of justice)
。他对正义观念的关注超过对正义概念的关注。确立某种正义观念,有助于认清社会正义原则的作用。
1. 原文:“Existing societies” (p.5).H本:“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第4页);X本:“现存社会”(第5页)。X本为正解。
2. 原文:“The basic terms of their association” (p.5).H本:“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第4—5页);X本:“他们团体的基本条件”(第5页)。H本和X本都解读得不够精确。短语“basic terms”应解读为“ 基本条款 ”,而非“基本条件”;“their association”应解读为“ 他们联谊往来 ”,而非“他们的团体”或“他们联合”。“association”,有联谊、往来、结社、联合体等含义。解读者要根据上下文作相应解读。
3. 原文:“When the rules determine a proper balance between competing claims to the advantages of social life” (p.5).H本:“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第5页);X本:“只要这些准则能够对社会生活中相互对抗的利益要求确立恰当的平衡”(第6页)。H本把这个语句只作字面解读,没有领会其精确含义;相似地,X本把短语“competing claims to the advantages of social life”解读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对抗的利益要求”,也不是很妥当。罗尔斯这里谈到了两种情形,一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人际平等,它不得任意地因人而异;二是社会生活有利因素的调节,它务必视具体个体的社会地位差异而异。后面这些诉求主要是社会和经济权利和利益,大多与财富和收入、地位和荣誉有关,具有灵活性,可以在份额上和比例上因人而异。 新解:“只要规则对社会生活有利因素的竞争性诉求予以恰当平衡。 ”
【诠释】
鉴于世人对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经常纷争不已,现存社会当然少有在此意义上是良序的。
人们在应当用哪些原则来规定其联谊往来(
交往、结社
)的基本条款上各持己见。尽管存在这种分歧,我们仍然会说,他们每个人都持有某个正义观念。
也就是说,他们都了解以下情形:他们需要并准备确定一组特定的原则
,既用来指派(
assigning,注意不是“分配”
)基本权利和义务
,又用来决定恰当分配他们参与的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合理分摊他们参与的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
于是,以下想法就显得顺理成章:正义概念(
concept of justice
)既有别于各种正义观念(
various conceptions of justice
),又由不同正义原则和不同正义观念共有的作用所界定。
如此一来,持有不同正义观念的人仍然会赞同以下意见:只要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指派或分派没有任意地因人而异
,只要规则对社会生活有利因素的竞争性诉求予以恰当平衡,那么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人们会赞同如此描述的正义制度:因为正义概念包含了“任意区分”(
arbitrary distinction
)和“恰当平衡”(
proper balance
)之类说法,那些说法仍然给每个人留有充分余地,去解读他接受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指出,哪些人际异同涉及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这些原则也明确规定,哪一种利益分配才是恰当的。显然,如此区分正义概念与正义观念,并没有解决任何重要的问题。它只是有助于我们认清社会正义原则的作用而已。
【原文】 §1-5-pp.5-6
【评析】
罗尔斯在这里提到,“协作、效率和稳定”是三个基本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可取的或合理的正义观念。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正义观念,但是,在解决上述三大基本社会问题上,有些正义观念会优越于其他正义观念。
1. 原文:“Human community” (p.5).H本“人类群体”(第5页);X本:“人类社会”(第6页)。 新解:“人类共同体 ”。
2. 原文:“Coordination,efficiency and stability” (p.5).H本:“合作、效率和稳固”(第5页);X本:“协调、效率和稳定”(第6页)。 新解:“协作、效率和稳定 ”。罗尔斯表示,为了创立充满活力的人类共同体,还需要解决上面这些问题。
3. 原文:“Scheme of social cooperation” (p.6).H本:“社会合作的计划”(第5页);X本:“社会合作安排”(第6页)。H本为正解。当然,新解为“ 社会合作方案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概念的影响,而“计划经济”与“自由经济”或“自由市场经济”形成强烈对比,是强制性的,令个体丧失了选择的自由。罗尔斯也许有意规避了在社会合作意义上的“计划”一词。罗尔斯在这里表示的意思是,社会合作的主体仍然是各种独立的个人,他们的合作计划是属于个人的。即使我们承认存在个人之间的社会合作,但是尚不存在整体的社会合作计划。即使有社会合作方案了,也存在稳定性问题。
4. 原文:“Ties of civility” (p.6).H本:“礼仪的纽带”(第5页)。 新解:“礼尚往来的纽带 ”。这个短语涉及做人的礼貌、体面和脸面,待人处事的文明礼貌或礼仪方式,没有了它们,人将撕下马克思所谓的“含情脉脉的面纱”,人类文明也就走到了尽头。人将变成粗俗的无所顾忌的动物,野蛮将统治人间。假如这样的粗俗动物越来越多,文明社会将会式微,人类的苦难将不可避免。所以不要小看“文明的纽带”的力量,它看起来只是可有可无的“软实力”(soft power),但是它维护着人类文明的底线,实际上比“硬刀子”更能杀人于无形。
【诠释】
然而,设法赞同某些正义观念,不是创立充满活力的人类共同体的唯一先决条件。还存在其他基本社会问题,特别是协作、效率和稳定(
coordination,efficiency,and stability
)问题。所以,由不同个体制订的各种个人计划(
plans of individuals
)需要相互磨合,所有人的活动都将齐头并进;各种个人计划都将得到实施,而不让任何人的合法愿望严重受挫。并且,实行这些计划,将高效而正义地实现社会目标。最后,社会合作方案(
scheme of social cooperation
)必须是稳定的:人们通常会遵从它,并愿意执行其基本规则;一旦发生违反的事情,维护稳定的各种力量(
stabilizing forces
)就会出手,防止违法事态的扩大,恢复原有的秩序。显然,这三个问题(亦即协作、效率和稳定)都涉及正义问题。如果没有办法就什么是正义和什么是不正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显然地,人们就更加难以有效地协调他们的规划,确保维持对各方皆有利的安排。怀疑和不满(
distrust and resentment
)将腐蚀礼尚往来的纽带,猜忌和敌意(
suspicion and hostility
)将诱使人们以一种他们本应规避的方式行动。所以,既然正义观念的显著作用在于,明确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恰当的分配份额,那么其作用方式必定影响到效率、协作
和稳定问题。一般说来,尽管正义观念有利于明确正义概念,但是我们无法仅仅凭借正义观念的分配作用来评价它。我们还须考虑其广泛的联系;即使正义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甚至是制度的最重要德性,但是以下说法仍然为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旦某个正义观念产生的广泛后果是较为可取的,那么此正义观念优越于(好于、胜过)彼正义观念。
[1]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expanded edi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vii.
[2] 参阅G.A.Cohen, Self-Ownership,Freedom,and Equalit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