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正义理论是研究正义与不正义、正当与善及其关系的学问。罗尔斯在《正义论》正文的开场白中,介绍了正义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正义的主体和首要主体、正义理论的宗旨或中心思想、正义理论的指导目标及其本人的学术抱负。他对公平正义观念做了初步阐述,把它看作社会契约论的最新发展,并表示其正义理论将成为在效用论主导下所有其他流派正义理论的强有力替代者。罗尔斯一开始就交代清楚了自己的理论与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关系,明确自己的理论想要建设什么和批评什么。
罗尔斯在这里提出了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简称“公平正义”。回顾各种正义研究的思想史,柏拉图的《理想国》是系统探讨正义问题的第一部西方哲学著作。在那个著作中,苏格拉底试图对正义下定义,他最终没有成功。但可以断定,正义是人所具有的“一种核心道德属性”(central moral property) [1] 。那个著作探讨了正义与利益的冲突问题,对个体来说,是正义与自利的冲突;对于一国之内的各种团体和阶级来说,是正义与不同利益的冲突。苏格拉底主张正义与自利(self-interest)是一致的,自利以“善好”(goodness)和“人之善”(human good)来表示。《理想国》还讨论了正义与不正义的关系。当个体面临正义和不正义的冲突时,他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苏格拉底表示,个体应当选择正义,因为正义,而非不义,给人以真正的快乐或幸福。《理想国》对相关正义问题的探讨,无疑对后人思考正义提供了重大启示。
首先预设正义与自利具有一致关系,最后证明,正义与善好具有同余关系(congruence between justice and goodness),这种预设构成罗尔斯讨论正义问题的重要出发点,在罗尔斯设定“初始位置”中扮演着决定性角色。罗尔斯本人没有明确承认,他的正义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有关正义问题的探讨相关联,但是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解读其正义理论是有帮助的。
【原文】 CH-I-p.3
【评析】
毕竟这是《正义论》正文的开头段落,H本和X本都认真对待,没有出现很大的解读错误。笔者根据自己理解,在一些细节上提出不同意见。
1. 原文:“Main ideas” (p.3).H本:“主要观念”;X本:“一些主要观点”(第3页)。 新解:“若干主要理念 ”。请注意,罗尔斯在这里用的是复数,但在接下来讨论公平正义的宗旨以及第三节标题用的是单数“main idea”(p.3;p.10)。一个人的主要理念可以有多个,而一个理论的宗旨或中心思想一般只能是一个。X本把“the main ideas”解读为“一些主要观点”,H本把两个短语“main ideas”和“main idea”都解读为“主要观念”(第3页;第9页)。两者有所区分会更好些。罗尔斯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讨论了多个“理念”(ideas),并将“理念”区分于“理想”(ideal)。另外,鉴于conception在《正义论》中一般解读为“观念”,以示区别于concept,亦即“概念”。这样,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术语concept和conception、idea和ideal都有了对应的且确定的汉语术语。
2. 原文:“The exposition is informal” (p.3).H本:“这种阐述是非正式的”(第3页)。罗尔斯刚一说话就想安慰读者,毕竟讨论的是社会正义,其话题特别严肃,但是这本书没有看起来那么艰深,“本人也想讲得随意一点,大家不必太认真”。语词“informal”传递出不那么正式、严丝合缝或正儿八经的,有点儿由着作者的心意来,说到哪儿就算哪儿的意思。作为开头,罗尔斯提出了一些直观断言,它们与分析哲学要求的严格性相去甚远。
3. 原文:“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 (p.3).H本:“正义的主要对象”(第3页);X本:“正义的主题”(第3页)。H本对这个短语还给出了另两种解读,分别是“正义的首要主题”(第6页)和“正义的主要问题”(第73页)。H本的三种解读和X本的解读都没有准确把握这个术语的确切含义。1977年,罗尔斯发表过一篇以“以基本结构为主体”(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为题的论文。罗尔斯表示:“契约论正义观念的一大特征是,以社会基本结构为正义的首要主体”(essential feature of the contractarian conception of justice is that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is the first subject of justice) [2] 。由此可见,短语“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和“the first subject of justice”是同义的。 新解:“正义的首要主体 ”。
4.
原文:“Justice as fairness”
(p.3).H本:“公平的正义”(第3页);X本:“公平即正义”(第3页);另解:“作为公平的正义”
。笔者认为,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自己的正义观念,亦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简称“
公平正义
”观念。
5. 原文:“I then present the main idea of justice as fairness,a theory of justice that generalizes and carries to a higher level of abstraction th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 (p.3).H本:“我要提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主要观念,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第3页)。罗尔斯的真实意图是,先“概括”,后“提升而达到更加抽象的水平”,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观得到升华,因此,“更加抽象”是对的,但是“更加概括”是错的。并且,这里罗尔斯明明写的是“th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亦即“ 传统的社会契约观念 ”,若解析为“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不是很确切。
6. 原文:“Compact of society” (p.3).H本:“社会的契约”(第3页);X本“社会契约”(第3页)。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设想,有小型社会,比如某个比较封闭的自然村落,村民过着与世无争的桃花源式生活。他们制定了相似于乡土中国的“乡规民约”或“ 社会约定 ”。
7. 原文:“Initial situation” (p.3).罗尔斯用它表示处在“初始位置”(original position)上各方所处的“ 初始场景 ”。“初始场景”预设是正义论首要预设。它等同于“初始位置”,罗尔斯交替使用这两个术语。有初始场景和初始位置,才有“初始协议”(original agreement)。“初始场景”是在正文中出现频次较高的术语。
8. 原文:“Procedural constraints” (p.3).H本:“程序限制条件”(第3页);X本:“程序性限制”(第3页)。既然初始协议是一项契约,它的内容就是一些在程序上有约束力的条款。它们既不是H本解读的“程序性约束条件”,也不是X本解读的“秩序性限制”。 新解:“程序性约束条款 ”。
9. 原文:“Original agreement” (p.3).它可以解析为“初始协议” “初始契约” 或 “初始合同” 。
10. 原文:“The compact of society is replaced by an initial situation that incorporates certain procedural constraints on arguments designed to lead to an original agreement on principles of justice” (p.3).H本:“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第3页);X本:“社会契约被一种初始状态代替了,这种状态包含了对某些论据的程序性限制,而这些限制是为了就正义的原则取得某种原始协议”(第3页)。H本把“designed to lead to an original agreement on principles of justice”解读为“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不是很确切。相比之下,X本把它解读为“这些限制的目的是就正义的原则取得某种原始协议”要正确一些。在这里,被设计的(designed)不是“这一情况”即“初始场景”,而是“某些程序性约束条款”。不过,X本也有不够准确的地方。因为这些程序性约束条款指向的目的的确是“就正义的原则取得某种原始协议”,但是其直接约束对象是“就正义原则达成初始协议”的“论据”。X本漏掉了原文的“论据”(arguments),它们受到“一些程序性约束条款”的制约。
11. 原文:“Clarification and contrast” (p.3).H本:“为了清晰和对照起见”(第3页);X本:“为了说明问题和便于比较起见”(第3页)。 新解:“为了澄清和对照 ”。
12. 原文:“My guiding aim is to work out a theory of justice that is a viable alternative to these doctrines which have long dominated our philosophical tradition” (p.3).H本:“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第3页);X本:“我的主要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理论,使它能够代替长期以来支配我们的哲学传统的那些理论”(第3页)。单词“viable”有“可行的”含义,但它在这里的确切含义是“充满活力的、生机勃勃的”。因此,H本的解析低估了罗尔斯在此展示的学术雄心,忽视因而无视罗尔斯自信满满的说话气势。他的正义理论是“充满活力的、生机勃勃的”(viable)。它表面上只是可选项(alternative),但骨子里想要取代以往的所有正义理论,而成为唯一的正义理论,正如库卡塔斯和佩迪特指出那样,“罗尔斯试图用他的政治哲学取代以往所有的政治哲学” [3] 。X本没有解读原文的“viable”一词。
【诠释】
第一章是导论性的。在这一章中,我将就本人意欲阐发的正义理论勾勒出若干主要理念。我讲得不那么正式,意在替稍后更为详尽的论证做个铺垫。这里所讲的与后面的讨论难免会有一些重叠。我将从描述正义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开始,并就正义的首要主体亦即社会的基本结构(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略作说明。接着,本人将展示“公平正义”这个核心理念( main idea )。公平正义是这样一种正义理论,它概括了传统的社会契约观念,并将其提升到更加抽象的水平。在这里,社会约定( compact of society,社会契约 )被某种初始场景所取代,后者具体化为( incorporate )若干程序性约束条款,这些被设计出来的程序性约束条款,限定旨在就正义原则达成初始协议的论据。为了澄清和对照,本人还将讨论古典效用论正义观念和直觉论正义观念( conceptions of justice ),考察这些正义观念和公平正义观念的若干区别。我的指导目标( guiding aim,它也是罗尔斯的学术动机 )是,研发一种正义理论,相对于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那些学说,它将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备选理论(或替代理论)。
[1] Richard Kraut(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Plato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10.
[2] John Rawls,“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4,April 1977.另参阅罗尔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廖申白译,《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988年第9期。
[3] Chandran Kukathas & Philip Pettit,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and Its Critics ,Stanford,California: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