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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罗马教廷的教会法地位及功能

“罗马教廷”和“圣座”(意大利文:Santa Sede;英文:Holy See)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有别的概念,为了深入理解罗马教廷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首先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一番考察。

首先,一般而言,“圣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圣座仅指教宗;而广义的圣座则指教宗与罗马教廷,但值得注意的是,教宗不需要与罗马教廷关联在一起才能自称圣座,但罗马教廷则不可脱离教宗,单独自称圣座。

其次,罗马教廷在以圣座的名义对全球天主教会施行治理和管理时,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乃是教宗的代权机构,而非以其本权履行上述功能。

最后,圣座具有国际主权,享有国际法人主体地位,因此可与他国开展外交往来;而罗马教廷作为普世天主教会的中枢机构,并不具有国际主权,因此,当罗马教廷国务院下属的各国事务部与他国进行外交往来,诸如互派外交使节时,乃是以圣座的名义,而非以罗马教廷的名义。

明白了罗马教廷和圣座之间的概念区分,我们再来深入了解一下《天主教法典》及“梵二”大公会议文献中有关罗马教廷法律地位及功能的定性和描述。罗马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者,即以教宗名义和权力任职,促进全教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它包含国务院或教宗事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圣部、法庭以及其他机构,其组织和权限皆由个别法律规定之”

如果说,《天主教法典》中有关罗马教廷的规定尚嫌简略的话,那么,“梵二”大公会议文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Decretum De Pastorali Episcoporum Munere In Ecclesia Christus Dominus ,CD)中,则有更加明确的定位:

9 罗马教宗利用罗马教廷各圣部对整个教会,执行最高、完整和直接的权力,各圣部以教宗之名义及权力尽其职务,为谋教会的益处,并为主教们效劳。

然而神圣大公会议的教长,希望那些曾为罗马教宗及教区主教有过伟大贡献的圣部,应加以新的部署,使与时代、地区及礼仪结合,特别关于圣部的数目、名称、职权、处理事务的方式及彼此间工作的配合,均应重新调整。大公会议教长们亦希望顾及主教之本有牧灵职务,而详细规定教宗使节之职务。

10 此外,圣部既为整个教会的利益而设立,希望其部员、职员及顾问,与罗马教宗的使节,在可能范围内,由教会各地选择,务使教会中枢之部门及机构,实际上有普遍性,并希望在圣部之部员中,亦有几位主教,尤其教区主教,他们更能向教宗报告整个教会之意见、期望与需要。

最后,大公会议之教长,以为圣部如能多听德学经验兼优的教友之意见,也非常有益,使他们对教会事务,亦参加适合自己的一份。

结合《天主教法典》与“梵二”大公会议文献,不难看出,罗马教廷作为教宗行使普世训导权的辅助机构和普世天主教会的中央机构,其功能和定位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一方面,罗马教廷的国务院、圣部及其他所属机构,以教宗之名义及权力,协助其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而非以罗马教廷自身固有的权威,自行处理普世教会事务;另一方面,它又被要求谋求整个天主教会的益处,并为主教们效力和服务。

2.各圣部的组织架构应该与时俱进,因形势、环境之变化,及时做出因应和调整。教宗使节(含教廷大使、宗座代表)的选派,要考虑到地方主教的牧灵需要。

3.罗马教廷以及教宗使节的人选、任命,要面向整个普世教会进行选择,使其具有普遍性。

4.在罗马教廷的人事任命中,要适当保留一定的位置给地方教会的教区主教,以便他们能向教宗汇报地方教会的具体情况与诉求。

5.鉴于“梵二”大公会议对于平信徒的重视,在罗马教廷中,也要适当听取德性和学养兼优的平信徒的意见,并使得他们能够参与到教廷的具体事务当中。 bYyYpE7TFZhgl8eo3hk+lh5ipY+WJ2d8H6qQNtOBWA5dImvLbp3EDk0pa0nvfA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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