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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辩证法概念溯源:逻辑的历史与历史的逻辑之统一

(一)古希腊哲学辩证法

“辩证法”在西方的源起应追溯至古希腊哲学。我们知道,古希腊哲学最初就源于人们要在纷繁芜杂的世界现象中寻求统一本源的好奇心。在世界的多元现象中趋同求一的逻辑进路中,在寻求世界本原的过程中,哲学家们采用一种悖论的辩论方法展开论证的辩驳技巧或定义方式,逐渐发展成一种逻辑论证的结构体系与方法论原则,这就是辩证法的缘起,辩证法被广泛运用于自然、历史和思维领域当中。接下来,我们可以看一下这个发展过程的大致脉络。

伊奥尼亚学派的赫拉克利特有一个著名的说法:“世界秩序(一切皆相同的东西)不是任何神或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永远是永恒的活火,在一定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 其中已经包含了辩证法的萌芽。万物都像火一样变动不居,处于永恒的生成变化之中。“在一定分寸上”就是赫拉克利特所说的“逻各斯”,逻各斯在这里的意思是“原则、规律”。万物皆在生成当中,是从自身走向他者的过程,既是自身,又是对自身的否定,而这其中包含的转化、和谐、同一和相对等关系并非随意的,而是以“逻各斯”为原则的。变化与规律相关联,这里就包含了辩证法的源头。

元素派的代表人物恩培多克勒的“同类相知原则”与阿那克萨戈拉的“异类相知原则”是辩证法在认识论上的初步运用。前者认为事物与事物相似,因此只有同类事物之间才可以相互沟通,即同类仅为同类认知;而后者则认为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对立,只有通过不同于自身的事物才能达到认识。这两种认识原则共同构成了认识论上的辩证法,即事物通过肯定与否定两种方式来达到对他者的认识。而在后来的基督教神学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肯定神学与否定神学的类型,就是在这个同类相知和异类相知的认识原则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比如,我们在肯定神学中可以看到,人具有上帝的形象,导致我们可以根据存在样式去想象上帝的形象,如奥古斯丁认为人的思想有三个一组的结构——“心灵”(mens)、“知识”(notitia)与“爱”(amor),而由于人具有上帝的形象,这类“三一式”的结构与功能也必然是上帝所具有的,因此可以由人类推到上帝身上的“三一位格”。而否定神学则认为,因为人是有限的存在,他无法认识和把握到无限的上帝,那么就只能从我们是什么来推测上帝不是什么。如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的认识是有限的,那么上帝必定是全能、全知的。

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亦即对话法,成为哲学的基本方法论。苏格拉底有一个著名的比喻,他将对话的方法比作“助产术”:在对话的过程中,对话者并不直接给出答案,这正像助产士的工作在于帮助产妇生育,而自己并不生育一样。在对话过程中产生的否定性意见正如临产前的阵痛,这是对话者认识真理的路途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否定的结果指向新知识的产生,以及真理的逐步澄明,这恰如新生命的诞生。对话者在对话过程中通过逐步否定的方式最终达到肯定,从而获得真理,这是一个在正与反、是与否的对立统一中获得真理的过程。“辩证”一词的本义,就是通过是与否的“论辩”进行证明,而“辩证法”(dialectic)概念的希腊语原意为谈话或谈论的艺术,原本与对话意义接近,故而对话法即辩证法,对话双方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柏拉图在对话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概念辩证法”。柏拉图认为存在一个独立于感性世界的理念世界,理念是事物的原型。从普遍理念到个别事物是一个包含“两分法”的下降过程:“为了确定一个概念的定义,从包含它的最高概念开始,把它分成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撇开其中与所需定义无关的一个,把另一相关概念再分析为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以此类推,逐步下降,直至所需定义出现为止。” 如果说苏格拉底的对话法是一种通过对话、交谈,在对立概念之间寻找合题的方法,是一种“相反者相合”的方法,是一种从低级概念上升到高级概念的方法,是一种实践的方法、综合的方法;那么柏拉图的“两分法”就是一个理论的方法、分别的方法,是在概念领域内通过区分正反、否定概念的对立面而达到概念本身的方法,是一个从上而下的下降方法。

对话法沿用自下而上的路线,两分法沿用自上而下的路线,都是通过对立面的否定来确立真理与概念,是矛盾对立统一的辩证法。黑格尔说:“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 因此,辩证法在柏拉图那里成为一种具有独立形式的自由科学,是辩证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辩证法进一步成为一门可以脱离哲学而独立存在的学科,是一种通过训练可以获得的技巧,成为训练人思维的逻辑方法与论辩工具,即逻辑推理。亚里士多德认为推理有两种形式:证明与辩证。辩证推理是在两个矛盾的前提下确立真假的推理方式,“如果从一个前提推出的结论比以另一个前提推出的结论更可信、更确定,那么便达到了为前一个前提的真实性进行论辩的目的”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辩证推理是一种论辩的艺术,是科学证明的前提与手段。

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是一种以本体论哲学为基本取向的朴素辩证法,是古代哲学家面对宇宙间变动不居的现象与形色各异的矛盾、寻求世界本原及内在规律过程中遵循的思维方法,其构架乃是矛盾体双方对立统一的二元结构,因此我们可将这种辩证法归为一种二元辩证法。

(二)从古代辩证法到经院哲学辩证法

新柏拉图主义创始人普罗提诺对基督教“三位一体”思想的形成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普罗提诺在其名著《九章集》中提出世界有三个首要本体,分别为太一、理智和灵魂。“太一”是世界的最高本源,是无所不包的统一性。“太一”如同柏拉图哲学中的“善”,是世界的最高原则。“太一”由于自身的充满而向外“流溢”,由此和世界发生关系。理智(即努斯, nous )是最先从太一流溢出来的本体,它上达太一之统一性,下及世界之多样性。“如果说太一是绝对的一,理智则是一和多的统一。” 灵魂是第三本体,它从理智中流溢出来,成为万物的内在生命与动力。普罗提诺的这种观点对后来基督教神学的“三一论”有重要影响:

用哲学的语言说,神即是一,或是绝对、纯粹的一(太一),或是一和多的统一(理智),或既是多,又是一(灵魂)。就是说,三个本体为同一位神。后来的基督教教父将“本体”译为神的位格,把神作为单一实体,引申出上帝“三位一体”的概念。

在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下,辩证法成为经院哲学的基本内涵之一。我们可以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来理解。关于辩证法作为经院哲学讨论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早期教父关于“三一论”的论证当中。关于辩证法作为经院哲学论辩的形式与操作原则,主要体现在经院哲学论证过程中采用的辩证法、修辞学与逻辑学。前者指涉信仰内容,后者指涉理性原则。

早期的基督教教父如查士丁、克雷芒和奥利金等人,试图把圣父、圣子和圣灵的概念与希腊哲学中的“绝对同一的存在”“逻各斯”和“灵”的概念结合起来,上帝的三个位格有不同的分工:父是世界的创造者,子是世界的拯救者,灵则把上帝与世界联系起来。特别是奥利金,他在新柏拉图主义的影响下,提出只有通过父、子、灵这三个实质才可认识上帝的本体,因此上帝是“三种实质,一个本体”。“三位一体”的正统教义经过尼西亚会议得以确立:圣父、圣子和圣灵是同一本体的三个位格。

“三一论”是基督教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教父时代关于“三一论”的界定与论证离不开希腊哲学概念及其论辩原则。而到了中世纪经院哲学时期,作为逻辑论辩形式与方法的辩证法愈加凸显。辩证法是经院哲学的基本操作原则。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推理成为经院哲学的基本操作原则。“辩证法的基本要求是以一个普遍流行的意见为考察对象,列举赞成和反对这一意见的理由,然后使用辨析词义、区分种属的定义、概念的方法与三段式推理的方法审查正、反两方面的理由,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

11-12世纪,随着辩证法在“七艺” 中地位的提高,中世纪哲学中掀起了辩证法与反辩证法之争。争论的关键并非辩证法之必要与否,而主要涉及信仰与理性的关系问题。

贝伦伽尔首先将辩证法用于神学讨论。他认为辩证法适用于包括启示与信仰在内的一切事物,是艺术之艺术,是理性之杰作。达米安则是著名的反辩证法者,他有一句名言:“哲学是神学的婢女”,并认为辩证法甚至连做婢女的资格都没有,这是由于辩证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独立逻辑原则,它不是来自上帝的启示,因此不能运用于神学当中。

经院哲学之父安瑟伦在其著名的“信仰寻求理性”的口号下,对辩证法采取了中庸的态度,认为辩证法在增强信仰的范围内应予以合理运用。在运用辩证法的推理过程中,教义不是论证之前提,而是有待证明的结论。如果辩证法论证的结果与信仰与教义相违背,需以权威意见为标准,这是解决辩证法与信仰之间矛盾的准则。安瑟伦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就是逻辑推理与辩证分析在神学论证中的运用。安瑟伦认为上帝是无与伦比的最伟大的存在者,是绝对真实地存在的,并基于此提出自己关于上帝必然存在的证明。断言每个人心中都具有绝对完善的上帝观念,上帝是我们所能设想的最伟大的实体。这种观念不可能只存在于人们心中,他必然也存在于现实之中,否则他就不是最完善的实体。由此得出上帝既存在于心中,也存在于现实中的结论。

当时最具批判精神的辩证学者阿伯拉尔认为,辩证法的首要任务是探索与批判,而非解释与证明。辩证法中的否定意义与批判精神在阿伯拉尔的论著中凸显出来。辩证法之所以运用于神学,乃在于信仰之不确定性。阿伯拉尔的名著《是与否》则成为“辩证神学”的标准形式。该书列举了一百五十六个神学论题,每个论题都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试图通过疑问与论辩的方式来确定信仰。

理性和信仰之争就是辩证法在经院哲学中最突出的表现。事实上,即便是反辩证法者,他们论证的方法也是一种辩证法的逻辑论证。贝伦伽尔、安瑟伦和阿伯拉尔等人共同创建了辩证神学的形式。神学与逻辑、辩证法的结合使神学有了辩证的形式与内容。

如果说希腊哲学的辩证法主要是对话的、开放的,那么基督教经院哲学中的辩证法就主要是逻辑的、系统的;如果说前者更注重内容的、态度的方面,后者就更偏向形式的、逻辑的方面。这是辩证法自身从无序向有序的逐步发展,也是辩证法的必然发展之路。

(三)黑格尔辩证法

近代启蒙运动高举理性主义大旗,推动了逻辑推理、归纳演绎等认识方法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与明确了辩证法的内涵,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这一时代背景中应运而生。在黑格尔那里,亚里士多德式的形式逻辑是一种脱离实际内容的论证工具,无视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矛盾,只有以现实矛盾为核心的辩证逻辑才是真正的辩证法。受费希特“正题-反题-合题”三段式辩证逻辑的启发,他认为人的主观思维与客观世界都包含正-反-合的逻辑路线:反题是对正题之否定,合题是对反题之否定,同时也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到正题,因此这个否定之否定是新的肯定,并成为更高一级的逻辑发展之正题,如此螺旋上升,以致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理念”。

黑格尔认为,辩证法包含在全部的主观精神世界与客观自然世界之中,“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凡有限之物都是自相矛盾的,并且由于自相矛盾而自己扬弃自己”

黑格尔的三一论说逻辑和基督教神学之三一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黑格尔认为,概念的运动在基督教教义中已经得到表述:“上帝不仅创造了一个世界,作为一种与之相对立的他物,而且又永恒地曾经产生了一个儿子,而上帝,作为精神,在他的儿子里即是在他本身里。” 上帝、儿子与精神分别指涉父、子、灵,父通过灵在子之中回到自身,这恰恰和黑格尔所说的概念运动相符合。具体说来,就是概念从普遍性到特殊性,最后到达个体性的过程。黑格尔提道:

概念本身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个体性,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

普遍性是概念发展的原初状态,概念在自身之中自满自足,不以任何外物为前提与条件。这就如同拥有完满神性的圣父,他自由自在,无待于他物。《旧约·出埃及记》3:14中神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其意就是“我是我所是”,我就是我,我谁也不是,我不受任何存在的限制,不以任何他物为自己存在的条件。这里表达的就是那种完全在自身当中的圣父观念。但普遍的概念若不与具体的存在发生关联,它就只能是抽象的,它必然要走向自己的反面——特殊性。特殊性以载体的形式承载着作为大全的普遍性,从而赋予普遍性以具体的现实性。圣子身上兼具全然之神性与个殊之人性,有限的肉身成为无限神性的现实载体。上帝必然要通过具体与现实的个体,才能获得其现实性,才能实现其自身。普遍性与特殊性两种规定相互在对方中实现自身、返回自身,在这种否定性关系中,达到了二者的同一,也就是黑格尔辩证逻辑的第三个环节:个体性。个体既是自在的、普遍的存在,同时又是自为的、个别的存在,那么,它就是具体的自在自为的现实存在。这反映在三一论里,就是上帝进入历史,圣灵进入个体的人当中,实现了人神之契合。

(四)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我国极具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与成就。此方面国内研究成果颇丰,笔者此处不打算展开论述。在对辩证法概念的理解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采纳了黑格尔的定义,并将之应用于他们对社会和经济过程所作的理解与阐释当中。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体系中,辩证法被定义为是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和理论,即把世界理解和描绘为普遍联系的整体和永恒发展的过程,把发展理解为事物自身固有的各种矛盾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本人的著作有黑格尔辩证法的色彩,《资本论》具有明显的三一辩证特色,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著作中明显包含三一式人论思想,提出人的生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正-反-合的过程,即“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过程。在马克思成熟时期的唯物史观中,进一步提出了三段式的社会发展理论(原始共产主义、阶级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模式。显而易见,马克思的经济学、人学以及唯物史观等思想成果,都是黑格尔辩证法在其经济学理论、哲学理论与社会理论等方面的发展与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观念基本上延续了黑格尔的三一式路线。到后来,在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以及毛泽东等人的运用与发展中,辩证法主要地成为阶级斗争的理论与工具,黑格尔辩证法中所凸显的“矛盾”与“否定性”被集中表述于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以及否定之否定规律当中,三一辩证的色彩逐渐暗淡下来,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则成为辩证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这更接近于早期希腊本体论哲学的辩证法。

(五)小结

对辩证法的类型进行划分,有以下几种方式。依照前文,从历史的角度可以将辩证法分为希腊哲学辩证法、经院哲学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以及后黑格尔时期的辩证法。从辩证法内涵之不同侧重点,则可分为对话辩证法、逻辑辩证法、神学辩证法等。而我们在这里想重点提出二元辩证法与三一辩证法之划分。

古代辩证法在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本源的取向中,表现出在纷繁芜杂的现象与矛盾中寻求世界本体的特质,这是从对立中求同一的辩证法,矛盾体两极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基本内涵,所以这种辩证法是一种二元的辩证法。因为人首先面对的是现象世界,并持有对世界开放的视野,这使初期的辩证法成为开放对话的辩证法。中世纪经院哲学的辩证法成为神学论述的基本逻辑,并在形式上逐渐完满,形成了逻辑严密的论证结构,这尤其体现在逻辑学中。逻辑成为论述的修辞与工具,三段式的推理方法得到广泛运用(以有关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为例);此外,这一时期的辩证法还应用于神学“三位一体”思想的论证。因此,无论是三段式的逻辑形式,还是“三位一体”的神学内容,都具备了三一辩证法模式。到了黑格尔那里,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已经不能涵盖辩证法的全部含义,“肯定”与“否定”之间的辩证关系必须有第三方才可以完全实现,矛盾的两极不仅要通过自己的对立面、通过否定自身实现自己,而且是通过对立面、通过否定重新回到自身,当然这是更高一级的自身,是螺旋式的发展与上升。这种辩证法突破了古代矛盾对立统一的“二元式”辩证法,同时继承了中世纪哲学初步形成的三一模式,形成了典型的三一辩证法。它突破了二元辩证法的简单形式,继承了其开放性特质,同时拥有了经院哲学辩证法所强调的严谨的论证逻辑和形式。

综观辩证法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二元与三一两种形式的辩证法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发挥了应有的贡献。二元辩证法反映出历史现实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它更多地体现了共时性的东西,在实践生活中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与运用,也会更直接地带来实际效果。比如说“社会发展史就是阶级斗争史”:社会中的两个对抗阶层之间由于物质利益的冲突而产生出社会发展的动力。这样的理论很容易为无产阶级所理解,并很快在社会实践革命中得到运用,有很积极的或者说激进的实践意义。但运用这样的辩证法,世界中复杂的现象被简单化以致僵化为绝对对立的两个因素,只有通过二者之间激进的斗争才可以解决一切对立冲突,这有可能会在社会革命中导致恶果。所以二元辩证法的使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说二元辩证法更简单明了,有更直接的实践意义,那么三一辩证法则更深刻、更真实地反映了主体与世界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它主要包含了历时性的东西,它是否定的辩证法,它不是如二元辩证法那样,矛盾的一方必须通过消灭对方才能实现自己,而恰恰是通过在对方中否定自身,从而实现自身。

辩证法的含义,就如同这个概念本身要表达的思想一样,是开放性的、否定性的:它彰显矛盾之对立统一关系,它包含三一之发展路径,它揭示论辩之开放逻辑,发扬平等之对话精神,述说神人之悖论关系……即使是在我们对辩证法之历史与内涵进行了粗略梳理之后,也难妄下结论。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辩证法的发展本身也是辩证的、开放的、邀请的,这才符合辩证法本身的特质。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不单单是哲学的论说方式或逻辑的证明工具,而就是哲学本身,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正如黑格尔那里的“绝对理念”不是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涵盖全部哲学发展史的具体概念,故而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辩证法也就是包含了之前辩证法发展史每一个具体环节的辩证法史。辩证法就是辩证法史,谈论辩证法就必须追溯至辩证法的历史渊源,论其历史发展进程的每一个具体环节。辩证法不是某种可以脱离自己发展历史而独立存在的理论形态或思维方法,而是隐含在丰富而具体的哲学史当中的逻辑表达式,若要给它下一个定义,那就是历史的逻辑与逻辑的历史之统一。 jlqlk7LDbA1L23/0IaZurFiG2dCpNW23eSzjl/+B1p8dVrKRwmOomvoY+tsyL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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