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平等观念的谱系

虽然人们在不同的时代都在追求平等的理想,但是,受经济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制约,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平等的内涵和要求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他们所追求的平等的理想实际上也是不同的。那各个时代的人们是如何理解该时代占据统治地位的平等思想的呢?这些平等思想又是如何逐步推进和发展的呢?它们的发展又是如何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呢?这些问题构成了我们本节讨论的重点。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主要考察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和近代政治哲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平等思想。

一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平等观念

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历史分期上可以划分为希腊城邦时代和希腊化罗马时期。古希腊文明开始于公元前3千纪的克里特文明以及随后出现的迈锡尼文明,中间经历了荷马时代(公元前12—前9世纪)和古风时代(公元前8—前6世纪),在古典时代(公元前5—前4世纪中叶)达到鼎盛。公元前3千纪,古希腊最早的国家在克里特诞生,这种最早的国家类型——克里特—迈锡尼时代的国家——在其国家形态上是“以宫廷为中心”。公元前2千纪末,宫廷国家瓦解。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和历史的变动,城邦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萌芽,在公元前6世纪成为希腊国家的主要形式。 然而,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31年—前404年)结束之后,希腊的城邦制度开始走向衰败。与此同时,希腊世界北部的马其顿日益强大,并逐渐向外扩张。公元前338年,马其顿控制了希腊各城邦。公元前334年,亚历山大大帝开始东征,建立了一个横跨欧洲、亚洲和非洲的帝国,宣告古典时代的结束,城邦时代也成为历史。 此后,开始了长达300年之久的希腊化罗马时期。

虽然希腊城邦时代和希腊化罗马时期的思想家都是在奴隶制的背景之下思考平等问题,但是,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观念与希腊化罗马时期的平等观念却呈现不同。在此,我们将首先聚焦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观念。

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观念与古希腊的城邦制度紧密相连,不了解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则无法理解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观念。对于城邦,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从公民与城邦的相互关系中定义城邦:“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公民的组合体构成了城邦,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被称为公民。那什么样的人才具备公民资格呢?除了公民之外,城邦中还有其他社会阶层吗?

一般来说,城邦由三种社会地位完全不同的人组成,其社会地位从高到低分别是公民、外邦人和奴隶。从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公民具有本城邦的血统,从而自然的、合法的享有政治权利,并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在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是城邦的主人,而公民仅仅局限于那些出生在城邦中的成年自由男性。言外之意,城邦妇女被排除在公民之外,她们不能参加城邦的议事会等政治机构,不享有就城邦事务进行投票的权利,此外,她们还不能当选为城邦官员以及出席法庭,等等。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妇女和儿童更是为男性护卫者阶层所共有。 虽然柏拉图的这一主张受到亚里士多德的批判 ,但却反映了妇女在城邦中的低下的社会地位。除了城邦妇女,外邦人和奴隶也被排除在公民之外。外邦人不具有本城邦的血统,他们定居或者暂时居住在城邦之中,从事各种经营和生产。至于奴隶,他们在人身上依附于主人,他们的劳动成果乃至他们本身都归主人所有并受主人的支配,他们没有自己的财产,而且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奴隶相比,外邦人是自由人,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而且拥有独立的人格、家庭和财产。然而,与公民相比,外邦人与奴隶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和公共权力之外,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也不能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

对于奴隶是否天生存在及其存在是否有益且公正,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作出了肯定性的回答。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很显然,有些人天生即是自由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对于后者来说,被奴役不仅有益而且是公正。” 奴隶之所以天生就是奴隶,其原因在于,自然没有赋予奴隶理性,作为没有理性的人,奴隶只能感知别人的理性,从而隶属于他人,接受他人的统治。这也就意味着,奴隶在其本性上是“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人” 。由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奴隶是主人的“所有物”和“维持生命的工具” ,其职能就在于为主人创造生活资料和物质财富。亚里士多德甚至将奴隶与家畜并为一类,认为二者都是通过自己的身体为主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可见,主人和奴隶处于一种不对称的社会关系 之中,而这种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正当的。奴隶“天生就注定治于人”,而主人天生则“注定治人” 。不论是主人对奴隶的统治,还是奴隶对主人的隶属,都是出于他们的本性。主人和奴隶之间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既是出于本性的关系,那也就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这种出于自然本性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及其同时代人看来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正当的。

可见,公民、城邦妇女、外邦人和奴隶在城邦中处于截然不同的社会地位。其中,以奴隶的社会地位最低,以公民的社会地位最高。在整个城邦中,只有奴隶不是自由人,他们在人身上依附于主人;只有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显而易见,城邦是一个等级分明的“邦民团体”。这种严明的等级划分不仅是固定的,而且是无法被打破的,换言之,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等级是他们生来就决定的。纵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的“至美至好的城邦”,也是一个人生来就不平等的城邦。 因此,在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下,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虽然古希腊城邦是一个社会等级十分严明的共同体,但是,作为血缘共同体和祭祀共同体,城邦内部的公民之间维持着一种“伙伴关系”,即在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关系。关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政治的统治方式也是这样,公民政治依据的是平等或同等的原则,公民们认为应该由大家轮番进行统治。” 这种平等关系依赖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那些生活在城邦中的人们的一种与生俱来的认知。不论是寡头政体,还是民主政体,他们的邦民都宣称自己与其他邦民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关系意味着,每一个邦民在参与城邦的政治机构(比如,邦民大会、议事会等)、就城邦事务进行投票、当选为城邦官员等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公民在城邦事务上能够强迫其他公民,或者比其他公民高人一等。

通过分析希腊城邦制度以及公民、外邦人和奴隶在城邦中不同的社会地位,我们可以看到,希腊城邦时代的人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局限在城邦内部的平等。一方面,奴隶、外邦人、妇女和公民在城邦中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只有少数男性公民享有公民权;另一方面,城邦中的所有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不论他们是平民还是贵族。 对于这种平等观念,恩格斯明确指出:“在最古老的自然形成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之所以说所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在古代人看来是“发了疯”,是因为希腊城邦制度下的不平等是从近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所进行的解读。实际上,在希腊城邦时代生活的人看来,城邦是一个充满了“平等”和“自由”的“邦民团体”,公民与其他阶层之间的近现代意义上的不平等不仅不是不平等,反而是正当的。简而言之,“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仍然是一种处在严格的等级和身份地位限制下的‘平等’,是一种狭隘的和有限的‘平等’”

如果说希腊城邦时代的哲学家关注的是城邦政治,那希腊化罗马时期的哲学家和政治家的关注点则转向了国家。在城邦政治的框架中,城邦的建构以民族和种族为基本单位,城邦公民的身份以民族血统为根源,公民和民族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相比之下,希腊化罗马时期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则以法律为前提来描述公民的身份和国家观念。这就意味着,公民不一定是民族的族裔,而是被赋予了更复杂的含义,国家也不是种族的社群,而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希腊化罗马时期所拓展出的这种新的身份意识,“不是以血缘和血统作为自我意识的前提,而是维系于超越民族和种族的普遍共同体,根源于所谓的自然共同体。这种新的最大范围的普遍共同体,催生并强化了新的公民意识,一种基于自然法的自由意识”

希腊化罗马时期的哲学流派主要有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学派、怀疑主义和新柏拉图主义。其中,以芝诺、西塞罗和奥勒留为代表的斯多亚学派提出的“人类平等原则”对后世的平等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为斯多亚学派的创立者,芝诺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已经走向衰落的希腊化时期,面对在当时仍然盛行的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等级理论,他强调所有人(包括公民、妇女、外邦人和奴隶在内)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受早期斯多亚学派的影响,西塞罗在继承其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之上将其平等观念引入了法哲学领域,从而使奠基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平等观念具有了法权层面的意义。作为罗马帝国的皇帝和晚期斯多亚学派的代表人物,奥勒留主张生活在罗马帝国的所有居民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这一主张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们将不再逐一论述芝诺、西塞罗和奥勒留关于平等问题的思考,而将聚焦斯多亚学派所提出的“人类平等原则”。

斯多亚学派将“自然法”或者“理性”作为其政治思想的中心,要求人们服从“自然法”或者“理性”的指导,过一种“至善”和有德行的生活。斯多亚学派认为,在宇宙这个统一的整体中,“自然法”——又被称为“理性”“逻各斯”或者“上帝”——是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它主宰着宇宙万物的秩序。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不仅受到“自然法”的支配,而且分享着自然的理性。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人应当选择合乎自然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仅“合乎个人本性以及宇宙的自然” ,而且是一种“至善”。

基于“自然法”理论,斯多亚学派论证了人类的平等。在斯多亚学派看来,不论人们在出身、种族、社会阶层、财富等方面如何不同,他们都分享着自然的理性,而且受同样的“宇宙理性”支配。也就是说,“宇宙理性”把自身平等地赋予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使他们平等地分享自然的理性并平等地受“宇宙理性”的支配。因而,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是“神的儿女”,彼此都是“兄弟”。

简单来说,斯多亚学派的“人类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斯多亚学派打破了古希腊城邦公民的狭隘界限,以法律为前提来描述公民的身份,提出了“世界城邦”和“世界公民”的观念。他们强调,人作为世界这个有机体的一部分,与这个有机体——“世界城邦”——具有共同的“自然一致性”,而这种“自然一致性”构成了“世界公民”最核心的东西。以此为基础,斯多亚学派认为,既然支配人们行动的理性是共同的,那么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也就是共同的。因而,作为平等的、有理性的存在,所有公民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关于这一点,西塞罗在《国家篇》中明确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同意平分人们的财富,并且人们固有能力的平等又不可能的话,那么至少同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律权利应当同等。”

第二,人类平等的原则适用于奴隶。与柏拉图的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主张不同,斯多亚学派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类的差别” ,包括奴隶在内的每一个人在其自然本性上都是平等的。 此外,他们也不赞同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奴隶不拥有理性的观点。在斯多亚学派看来,奴隶作为人而存在,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理性。更进一步来说,奴隶和主人拥有同样的理性,他们在精神上和理性上是平等的,都可以通过服从自然法和选择合乎自然的方式来获得自由。因而,人们应当维护奴隶作为人的尊严,对待他们应当平等和友爱。

第三,女性和男性是平等的。面对希腊城邦制度下的男女不平等,斯多亚学派认为,男性和女性分享着同样的理性,他们(她们)生来是平等的,应当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然而,事实上,虽然女性在古罗马的社会地位比在希腊城邦中的社会地位要高很多,但是仍然没有达到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对此,西塞罗批判了女性和男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强调她们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在《国家篇》中,西塞罗批判了对妇女的继承权进行限制的法律,认为“这项为男子的利益而通过的法律,充满了对妇女的不正义” 。可见,斯多亚学派的“人类平等原则”不仅打破了希腊城邦中的主奴关系,还将这种平等关系进一步扩大至“家庭领域”,“突破了狭隘的‘城邦’视野,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从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相较于希腊城邦时代的基于等级差别的有限的、狭隘的“平等”观念,斯多亚学派将“人类平等原则”扩展至一切人。不论其出身、性别、种族、财富等,每个人都平等地分享自然赋予的理性,他们不仅生来就是平等的,而且应当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斯多亚学派是西方最早论证人人平等的哲学流派,在当时,他们的平等思想产生了历史进步性:一方面,批判了传统习俗中的不平等秩序,带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色彩;另一方面,平等观念在法哲学领域的盛行,使罗马人平等地看待外邦人,推动了“万民法”的发展,对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罗马法所强调的一切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了斯多亚学派平等思想的影响。 对此,梅因在历史性地回顾自然法理论的发展过程的时候明确指出:“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大量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

虽然斯多亚学派的“人类平等原则”对后世的平等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斯多亚学派的平等思想仍然带有历史局限性。这种历史局限性表现在,受当时政治制度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斯多亚学派所主张的平等只是停留于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平等,尚未深入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平等。由此,斯多亚学派所倡导的人人平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过是一句空话。斯多亚学派的平等思想所带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是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就像塞西尔(Andrew R.Cecil)所说的一样:“罗马帝国没能为平等提供繁荣兴旺的环境。” [1]

二 中世纪的平等观念

中世纪,一般是指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5世纪文艺复兴之间长达1000年的历史时期。根据其历史发展状况,中世纪又被划分为三个时期:中世纪早期(5—10世纪)、中世纪中期(11—13世纪)和中世纪晚期(14—15世纪)。 在整个中世纪,一方面,宗教神学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 另一方面,政权和教权之间的冲突和斗争贯穿整个中世纪:在中世纪早期,教权处于劣势;在中世纪中期,教会完全控制了宗教事务;在中世纪晚期,政权压倒教权占据明显优势地位。

政权和教权之间的斗争反映出中世纪独特的政治景观,即政教分离的二元化权力体系。具体来说,在中世纪西欧社会,政权与教权相分离,二者是独立的存在,各有各的权力范围。政权由皇帝以及各个国家的国王掌握,而教权则集中在罗马教皇手中。政教分离的二元化权力体系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两套迥异的权力机构、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并存。这也就意味着,中世纪西欧社会的人们在其日常生活中被分割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受制于国家,另一部分则受制于教会。

既然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在政权和教权方面被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权力体系,那么我们就分别从政权和教权入手,探究平等观念在这两种权力体系中的表现。首先考察的是中世纪宗教权力所持有的平等观念,而这主要表现为基督教的平等观念。

作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基督教诞生于公元1世纪中叶的罗马帝国初期。早期的基督教产生于反对罗马帝国和犹太教的迫害的斗争中,它反对财富不均,主张人人平等和财产共有;反对罗马帝国的剥削和压迫,坚信“千年王国”的来临。这些思想反映了早期基督教对当时的社会制度的反抗,更进一步来说,反映了奴隶阶级对奴隶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反抗。用恩格斯在《论早期基督教的历史》中所说的话就是,早期基督教“在其产生时也是被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

自基督教形成以来,教会组织虽然面临着罗马帝国的迫害,但仍在不断地发展,到5世纪中叶的时候,已经形成了5个总主教区。在此期间,基督教在公元313年合法化,并在公元393年被正式确立为罗马国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早期基督教思想属于希腊化罗马时期,它不是中世纪的思想成果。不过,早期基督教形成和发展的神学政治思想,为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学政治思想奠定了基础,二者之间是一脉相承的关系。鉴于基督教的神学政治思想内容十分庞杂,而又不涉及本书的重点,因而,这里仅挑选与本书主题相关的平等思想进行阐述。

作为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强调人人地位平等,要求互相关照帮助。基督教认为,上帝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是全知全能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人的灵魂、道德规范、政治权力和政治秩序等都应当听从上帝的旨意。单从人是上帝的创造物来看,人与上帝处于命令和服从的完全不平等的关系之中,不过,从这种绝对的不平等关系却可以推导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从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视角出发,基督教认为,既然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创造物,那他们应当是先天平等的,上帝会无差别地把所有人当作它的对象。关于这一点,《圣经》指出,神“照着自己的形象”(《旧约·创世纪》1:27)用“地上的尘土”(《旧约·创世纪》2:7)造人,而造人的目的在于“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旧约·创世纪》1:26)。可以看出,人都是上帝用同样的“尘土”创造出来的,而且上帝将世间万物赐予全体人类共同享有和管理,而不是赐予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集体所享有和管理。因而,他们不仅在物质属性上是平等的,而且他们在享有和管理世间万物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信仰基督教的信徒,作为上帝的子民,他们应当亲如一家,互为兄弟姐妹,都一律平等。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他们的人格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他们彼此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以及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被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们之间的这种平等的相互帮助的关系,构成了基督教最鲜明也最富有感召力的一个特点。

然而,基督教所宣扬的人人平等的观念只存在于天国世界,而不存在于现实社会。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基督徒在天国是平等的,而在尘世则不平等。”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中世纪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分离产生了“天国”和“尘世”两个世界,在天国世界人人平等,而在尘世世界人与人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地位。这里的尘世世界实际上指的是政治权力体系下的日常社会生活,那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政治权力体系又持有一种怎样的平等观念呢?

公元476年,日耳曼人攻陷罗马,西罗马帝国灭亡。此后,日耳曼人成为西欧大陆新的统治者。日耳曼人由很多部落组成,比如法兰克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汪达尔人、西哥特人、东哥特人、伦巴第人等。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法兰克王国是存在时间最长的政权,它后来发展成查理帝国,基本上统一了西欧。公元843年,查理帝国分裂成东法兰克、西法兰克以及东西法兰克之间三大部分,也就是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这三个国家的雏形。至此,欧洲封建王国未来的格局基本形成。

日耳曼诸王国成为中世纪西欧的统治者之后,推行采邑制度,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中世纪西欧基本的社会制度,它“指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国王或皇帝和贵族之间的关系是以一种契约形式出现的,根据这种契约,国王授予贵族(他的封臣)以封地,而贵族则反过来保证向国王提供武力支持和赋税。在封臣和农奴(serf)之间也有一种契约,根据这种契约,封臣要保护封地上的居民,而居民反过来向封臣提供其部分劳务和收获” 。可见,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互惠关系”,在契约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某些东西的时候,后者同样应当为前者提供某些东西。

然而,在中世纪的封建关系中,契约双方虽然同等地受封建习惯和法律的保护及约束,但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且承担着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因为,中世纪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制度严明的社会,等级特权是它突出的特征。在这个等级制度的金字塔中,国王或者皇帝处于金字塔的塔尖,封臣处于金字塔的中间,在金字塔底端的是农奴。生活在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所有人,都处在封建社会关系的笼罩之下,在等级制度的金字塔中都可以找到自己所属的特定等级,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以及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可见,在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政治权力体系下,每个人在其现实生活中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社会等级和社会地位上,而且表现在他们享有不平等的权利以及承担着不平等的义务上。

总而言之,通过考察宗教权力和政治权力这两种分离的权力体系下的平等观念,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宗教权力体系下,基督教宣扬人人平等、互助友爱。然而,这种平等不过是一种停留在人的精神层面的平等,不涉及任何与人的现实生活或者其他特征相关的方面,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是:“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 一种 平等,即原罪的平等……此外,基督教至多还承认上帝的选民的平等……僧侣和俗人对立的确立,很快就使这种基督教平等的萌芽也归于消失。” 另一方面,在政治权力体系下,封建等级制度决定了人们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以及由之所产生的在权利、财富等方面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产生不平等的封建等级制度把西欧乃至中欧卷入历史运动中来,在那里建立了一个牢固的文化区域和民族国家体系,为人的平等的到来准备了客观条件。对此,恩格斯指出:“日耳曼人在西欧的横行,逐渐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制度,从而在几个世纪内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但是……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

三 近代政治哲学的平等观念

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和城市运动的兴起,基督教神学政治思想和封建等级制度在中世纪晚期(14—15世纪)日渐衰落。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最早在意大利产生,在此之后的3个世纪,荷兰、英国和法国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到了19世纪中叶,德国和其他主要的欧洲国家都完成了工业革命,实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西欧的确立和发展的时间大致相同,西方政治哲学从15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三四十年代进入其近代发展时期,被称为近代政治哲学。

15、16世纪是西方社会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也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时期。这个时期的平等观念主要体现在思想领域的两条斗争和变革的路线之中:一是以马基雅维利和布丹为代表的人文主义者,他们在文艺复兴运动中以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哲学思想为基础,宣扬君主治国论和国家主权论;二是以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领袖,他们在宗教改革运动中提出改革教会的主张,反对教皇权威以及封建等级制度。虽然这两条斗争和改革的路线在其理论形式上呈现出差异,但是,在它们的政治思想中,都表现出了文艺复兴的理论核心——人文主义精神。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精神包含着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极力宣扬的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特别是宗教改革运动强烈批判教皇权威和封建等级制度,对加强君主权力以及推动平等观念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路德批判罗马教廷将教皇、主教、神甫和修道士称为“属灵的阶级”,认为这是一个“谎言”,强调基督徒都是“属灵的阶级”,他们只有分工和职务的不同,没有等级之分,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加尔文要求废除以教皇为首的教阶制度,主张在教会中实行民主共和制度,教徒公开投票选举教职人员,强调一切教职人员都是平等的,而且他们与信众之间也是平等的关系。这些平等观念打破了基督教的等级观念,为近代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期,也是近代政治哲学的繁荣时期。在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荷兰、英国和法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并取得了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构建新的政治思想体系,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以及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和法治的原则——创建新的政治制度,并论证其合理性,成为这个时期政治哲学的主题。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对自由、平等、正义、民主、法治等原则的阐述和论证,形成了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在政治制度上提出并践行了的种种设计方案,构架了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17世纪的荷兰,以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为代表,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学说以及国家起源和社会契约论等方面别有建树。他们抛弃了古代自然法理论将神理解为自然法的观点,将自然法明确规定为人的理性。 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一方面,他们提出了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具有自然权利——自然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论的假说来阐述国家的起源,认为在“自然状态” 中人人平等自由,不存在社会等级之分。

17世纪的英国,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起源、性质、目的和限度以及公民的自由展开讨论。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霍布斯和洛克都通过假设自然状态来阐述国家的起源。虽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状态,而在洛克那里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是,他们的自然状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在这个平等的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关于这一点,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明确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 洛克则在《政府论》中首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来论证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的平等,然后通过人与人之间自然的、事实上的平等为权利的、道德上的平等进行论证。

虽然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的状态,而且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当国家建立之后这种平等将会转变为不平等。这主要表现在,霍布斯的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人民必须绝对服从主权者的权力且没有反抗的权利,主权者和人民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政治地位;洛克对财产占有不平等正当性的证明,产生了实质的不平等,从而使他所强调的自然的平等和平等的权利成为一种形式的平等,换句话说,当政治平等遭遇经济不平等的时候,前者只能停留在形式层面。

18世纪的法国是启蒙运动的中心,涌现了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等一大批启蒙思想家。他们从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出发,以天赋人权为战斗口号,通过自然法和契约论这一理论武器宣扬人的自由和平等,对教会和宗教神学以及专制制度展开了猛烈地抨击。他们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平等自由学说、人民主权论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人的平等自由学说更被视为“启蒙思想家最鲜明的理论特征” ,不仅为即将到来的法国大革命作了理论铺垫,还形成了代表法国精神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

从孟德斯鸠、伏尔泰到狄德罗,他们都认为人天生就是自由和平等的。以人在其自然本性上的自由和平等为依据,他们强调政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卢梭在此基础之上推进了对平等问题的讨论,平等和自由问题更是构成了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他区分了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是“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 。其中,自然的不平等的根源是不言自明的,至于政治上的不平等,卢梭将其产生的根源定位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及其占有的不平等。 为了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卢梭要求在真正公意的指导下使财产占有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状态。 要想维持这种相对平等的财产占有状态,一方面,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充足的维持自身生存和独立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私有财产的占有不能出现极端的不平等或者极端的平等。之所以要维持这样一种相对平等的财产占有状态,是因为“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

此外,空想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念在近代政治哲学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就像资产阶级从封建的中世纪内部产生一样,无产阶级也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内部产生。空想社会主义始于16世纪初,伴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空想社会主义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6世纪到17世纪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其代表有莫尔、康帕内拉、闵采尔和温斯坦莱。他们从批判政治的不平等和经济的不平等入手,进而上升至批判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求构建一个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剥削以及人人平等的社会。第二个阶段是18世纪的中期空想社会主义,其代表有摩莱里、马布利、巴贝夫等。他们对私有制引起的经济不平等进而导致的政治不平等进行批判,主张斯巴达式的共产主义和绝对的平均主义。第三个阶段是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即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他们批判资本主义对人的剥削和压榨,设计社会主义的理想蓝图,即“人人平等、个个幸福”的新社会。这一时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虽然抛弃了中期空想社会主义的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但却脱离了历史现实。

作为无产阶级的思想代表,空想社会主义者不仅谴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现状,还揭露了资产阶级平等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宣扬的平等只是在政治领域实行的表面上的平等,而真正的平等应当是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实行的实质的平等。在此基础之上,他们将资产阶级宣扬的政治领域的平等扩展至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平等,提出消灭私有财产、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与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相比,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平等思想都具有前瞻性。恩格斯明确指出:“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重要地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 然而,与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一样,空想社会主义的平等思想也受到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从而使其提出的许多主张脱离了社会现实,带有空想主义的色彩。

简言之,从15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的长达约400年的近代社会,在革命实践方面,欧洲的荷兰、英国和法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等级制度并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在思想运动方面,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宣扬人文主义精神,呼吁人的自由和平等。这些革命实践和思想运动为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成为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并以此为根据推导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这种权利是自然权利还是在法律面前所享有的权利。然而,受资产阶级社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限制,资产阶级的平等只是一种停留在政治领域的形式的平等,当这种平等遭遇经济的实质的不平等的时候,它将会成为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相比之下,对它展开批判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虽然将平等从政治领域扩展至社会和经济领域,但是,他们试图构建的人人平等的社会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不具有现实性。

通过考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以及近代政治哲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我们可以看到,希腊城邦时期的平等是一种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公民身份地位限制之下的平等,是一种局限在城邦内部和公民之间的狭隘的平等。希腊化罗马时期,平等观念开始在法哲学领域盛行,希腊人和野蛮人、公民和外邦人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但是,由于自由民和奴隶的阶级对立仍然存在,平等仍然是一种受等级制度和身份地位限制的平等。中世纪时期,教权和政权分离,在宗教领域,基督教宣扬人人平等,但却是一种停留在精神层面的平等;在政治社会,封建等级制度决定了人们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以及由之产生的在权利和财富等方面的不平等。近代社会的到来,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消灭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再加上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对自由和平等的宣扬,实现了一切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以及享有的平等的权利。

因此,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以等级制度和公民身份为基础的自然不平等,到中世纪强调的一切人在自然本性上的“自然平等”,再到近代从自然的平等推导出权利的平等,平等在人类社会中逐渐从狭隘的、有限的平等扩展至法哲学领域的平等,进而扩展至宗教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平等。可见,伴随人类历史的发展,平等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展,就像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一样,“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 xsROYuNtKRNG5ht/Rx3Oa0mdYCLnpH6tp3jv0pbLJ+vH4goZLKNqChwFztIJG9E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