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认识,我认为,要准确、全面地理解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就必须从克服以往对意识形态理解上的纯认识论化、纯科学化和纯理论化两方面入手。首先是克服纯认识论化、纯科学化的倾向,加强从意志—实践的维度来加以考察。
对文艺的性质作纯认识论化和纯科学化的理解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五四”时期,有些作家和理论家在介绍西方现实主义(当时叫“写实主义”)的时候,就没有分清现实主义与在实证论哲学和实验医学理论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然主义之间的区别,把现实主义混同于自然主义,认为它是“经过近代科学洗礼的最值得提倡的写作态度和方法”。
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苏联文艺理论的引入,当时苏联广为流传的“文学和科学、哲学一样,都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和认识,所不同的只是文学通过具体形象达到客观真实”的文艺观,更是被当作文艺的经典定义为我国文艺理论界所接受,
以至于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我们在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编写我们的“文学概论”教科书,把文艺的性质界定为意识形态时,还是按照当时哲学界流行的意识形态的观点,作纯认识论和唯科学主义的界定。如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一开篇对“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学和客观社会生活的关系如何”这一问题的回答时,就认为它仅仅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反映”,尽管也承认这种反映是“能动的”,是“通过作家的感受、体验和理解的途径而达到的”,但最终的目的还只能为了“真实地反映生活”
基于这样一种理解,以往在我国流行的苏联的文艺观,也就很自然地被吸收和整合到我们对文艺意识形态性的解释中来,致使纯认识论与唯科学主义的文艺观长期以来成为雄霸我国文艺理论界的一种主导观念,至今影响犹存。
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赞成把文艺的性质纯认识论化,并非认为文艺不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因为一切意识的东西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从根本上说都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生活;只不过认为文艺的反映与一般的认识,特别是科学(非意识形态的形式)不同,就在于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信念体系的特殊形式,与一般的意识形态一样,都具有我们前面所说的凝聚人的思想,把人的行为引导到同一方向,共同参与对社会的变革实践的功能。所以要是把文艺纯认识论化,也就等于把它的这一意识形态性质淡化和消解了。因此我们要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就应该看到,它的性质不仅是认识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实践的。实践是一种意志行为,它不同于认识的、理智的和理论的,就在于黑格尔说的:“理智的工作仅在于认识这世界是如此,反之,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得这世界成为应如此。”
它的功能不只是为了认识世界,而更主要的是在于改变世界。这当然不是要求文艺也像政治那样,直接参与到变革现实的活动中去;因为意志行为作为人确立目的,采取一定的手段,藉以克服困难来实现预定目的的整个过程,它是由两部分内容所组成的:首先是综合一定的需要、愿望、动机把它们提升为目的;其次是根据一定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手段,而使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前者为立法意志,后者为执行意志。就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在这两者之间,前者为本,后者为末。所以我们认为文艺的性质是实践的,主要是指它的立法的功能,这也与文艺的审美特性密切相关。因为文艺的审美特性就在于它是以作家的审美情感为心理中介来反映社会现实的。这种情感的反映形式决定了它与认识的形式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就反映的对象来看,认识的对象是不以主体自身利害和好恶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事物的实体属性,而情感作为人们面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态度和体验,总是以事物能否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对于文艺活动来说也就是审美需要)为转移的,它反映的不是事物的实体属性,而是由主体的需要所决定的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即事物的价值属性;就反映的目的来看,认识既然是为了达到对事物客观属性的把握,它所要判明的是“是如此”,是给人以知识,而情感反映的对象既然是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因而它离不开人自身的兴趣爱好,它要判明的不仅是一个真与假,而且是一个善与恶、美与丑的问题,所要把握的不是“是如此”,而更主要的是“应如此”,即一种人们所期盼的可能的人的生活;就反映的方式来看,由于“是如此”是事物的一种客观属性,它一般通过陈述判断的形式来把握,所以通常是以概念、抽象、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的方式加以表述,而情感反映的由于是“应如此”,是人们以主观体验和态度的方式所表达的对事物的一种意向和愿望,是尚未被认识所证实的,总带有一定的朦胧性和不确定性,常常很难用言词来掌握,所以只能以形象思维的方式才能表达。
正是由于情感反映不同于一般认识反映的这些特点,使得文艺作品中所描绘的一切看似像实际生活那样,不带任何主观倾向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而实际上却无不蕴含着作家对现实人生的态度、评价、理想和信念,在不同程度上都打上作家思想倾向的烙印。尽管历史上有些作家标榜他是纯客观的,但只要他被自己笔下的人物和事件感动了,他就不仅会把自己的思想倾向融入作品,而且由于情感机制的激发,还使得作家自己长期潜伏在心灵深处,支配、驱使着自己行动的那种潜意识的追求、企盼和梦想也都浮现出来,在作品中得到集中的流露,从而使得表现在作品中的思想内容往往比作家所意识到的要深广得多。这样,出现在作家笔下的艺术形象往往也就成了作家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的载体,一种他内心期盼的“应如此”的人生图景。因而它对读者必然会具有价值定向的作用,不仅会支配着读者对人生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归顺,而且还会积极地影响读者的实践行为。这决定了“应如此”作为一个理想的尺度,就其性质来说总是属于实践的意识。当然,对于这种实践意识,我们不能像西方现代人本主义者那样把它完全主观化和个人化,看作只是作家个人一种无意识的心理意向和精神向往;这是由于意识有社会意识和个人意识之分,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向来是指社会的、集群的意识而言,而非纯粹个人的意识。所以在实际的文艺作品中,这种“应如此”的人生图景虽然以作家个人理想、愿望、企盼和梦想的形式表现出来,但由于作家是社会的人,他的思想情感也总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在接受社会的教育和文化熏陶过程中所形成和发展起来,并这样那样地受着他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制约的,因而在他的作品中也必然这样那样地会以个人意识的形式反映着一定社会、时代、集团和群众的思想愿望,如同普列汉诺夫所说的“伟大作家的最主要的个人特性,‘最高的独创性’表现在这里,就是他在自己的领域里比别人更早或更好、更充分地表现出他那个时代社会的或者精神的需要和憧憬”。
越是伟大的作家,他与社会、时代、群众的这种联系也就越紧密、越深刻。所以,就文艺的性质来说,把它归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我认为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正是由于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要求社会主义文艺作为人类先进的文化,在今天现实生活中应该承担起以社会主义的精神来凝聚和团结群众,激励人们共同参与和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的作用。列宁在会见埃森时提出“真正的文学”应该“教导人、引导人、鼓舞人”。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的文艺“要使群众惊醒起来,感奋起来,推动人民群众走向团结和斗争,实行改造自己的环境”。
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中号召作家“要塑造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创造者,表现他们那种有革命理想和科学态度、有高尚情操和创造能力、有开阔眼界和求实精神的崭新面貌,要通过这些新人的形象,来激发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他们从事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创造活动”。
这些要求都是基于对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性的内涵的理解而提出来的,都表明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所彰显的不只是文艺对现实的反映,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介入。因此从文艺的意识形态性的观点来看,作品从作家手中完成,它的价值还只是潜在的,只有通过读者阅读,把作品中的思想情感转化为读者的思想情感,并在读者的行动中得以落实,作品潜在的价值才转化为实在的价值。这就要求我们把文艺这个概念不能仅仅看作是一个“实体性的定义”,同时还必须看作一个“功能性的定义”;不能仅仅从作家创作及其成果一维,而且还必须从读者阅读及其所产生的功效一维来进行考察。只有这样,我们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才会有全面而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