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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核心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理论支点。这是因为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中反映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和思想要求、利益、愿望的那一部分思想观念的总和,在阶级社会中,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先在的,就像葛兰西所指出的,“是由每个人从其进入这个意识的世界之时起,就自动陷入的许多社会集团之一所强加的” 。人们的社会交往过程也就是一个进入一定文化、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过程。阿尔都塞也认为只要一个人进入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落入到“巨大的意识形态的襁褓”之中,他的思想和行动无不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支配和规范,所以他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文化客体”,它“通过一个为人们所不知道的过程作用于人” ,是人们所必须接受的赠品。出于对意识形态以及它与人的思想、行为之间这种关系的自觉认识,马克思主义才从根本上把文艺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并要求无产阶级文艺自觉地担当起以无产阶级世界观来改造世界,以社会主义精神来教育和鼓舞人民大众的历史使命。因而意识形态性也就成了马克思主义文艺的思想灵魂。

正是由于这样,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这个命题自它提出之后就遭到许多“纯艺术论”的倡导者的反对;新时期以来,在我国文艺理论界也有不少人对之提出质疑和否定,以致有些文艺部门的领导也回避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本性,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放弃了对文艺的领导,以致这些年来,我们的文艺事业在走向繁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与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完全背道而驰的创作倾向,起着腐蚀人们的意志、毒害青少年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作用。

这股思潮在我国出现自然不是没有原因的,分析起来大概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了西方“意识形态终结论”思潮的影响。自上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有些思想家就竭力否定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否定意识形态与现实社会中个人存在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意识形态直接等同于政治意识形态,说它是一种政治控制的手段,并认为马克思主义不是科学,而纯粹是一种意识形态,断言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也宣告终结。这观点很契合我国某些长期以来深受极“左”思潮压制和饱受“四人帮”文化专制之苦的作家和批评家的思想和心理,他们也就趁着我们不再继续提“文艺从属于政治”这一口号之机,以批判文艺界的极“左”思潮之名,跟着在我国掀起一股否定和消解文艺意识形态性的思潮,试图以文艺是一种“美”(“纯美”)、一种“文化现象”来取而代之。这些观点在理论上自然是经不起分析的,因为“美”是不可能完全脱离“真”和“善”而独立存在的,所以审美评价和审美选择在根本意义上来说无疑是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审美观的差异说到底就是价值观的差异,它是不可能与意识形态完全没有联系的。另一方面,也与以往我们对意识形态理解上的片面性和不确切性是分不开的。这种片面性和不确切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纯科学的倾向,亦只是从知识论、认识论的观点,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反映被反映关系的角度,来说明意识形态的性质,对于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内涵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和阐明。意识形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它作为反映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的思想要求、利益、愿望的那一部分思想观念,是作为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信念体系和行为规范而存在的,它的作用就是为了凝聚人的思想,把人的行为引导到同一的方向、共同参与到变革社会的实践中去。这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要是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共同信仰体系和行为规范失去了认同感和依存感,那么这个社会对社会成员也就必然失去了吸引力,它的凝聚力也就趋向瓦解。这才是意识形态的根本属性,表明它不仅有认识的属性,同时还有价值的属性,不仅有理论的功能,同时还有实践的功能。在这方面,葛兰西、阿尔都塞和晚年的卢卡契都曾有不少合理的论述和发挥,并得到西方学界较为广泛的认同。如阿尔都塞认为:“作为表象体系的意识形态之所以不同于科学,是因为在意识形态中,实践和社会的职能压倒理论的职能(或认识的职能)。” 卢卡契认为“意识形态首先是人们对现实进行思想加工的形式,它用来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社会实践并使这种实践富有行动能力”,“意识形态在论证自己具有这种指导社会实践的资格时所依赖的那些手段,它们的具体使用方法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性质等等,总是取决于此时此地的社会斗争以及其中包含的‘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类型”。 这些思想也为《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吸取,它在解释意识形态时就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从广义上说,意识形态可以表示任何一种注重实践的理论”。这些见解都是很值得我们重视的。但是在我国过去,可能为了与马克思、恩格斯早年以意识形态指代“虚假的意识”,亦即指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统治而制造出来的一种虚幻的价值观念划清界限,在阐述意识形态时都侧重于从它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方面,亦即从认识性的、科学性的内涵来加以发挥,而忽视从实践性的、对社会变革的功能方面来进行理解,这就把意识形态实证化、认识论化、纯科学化了。这理解显然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第二是纯理论的倾向,侧重强调意识形态是自觉反映一定社会存在的思想(理论)体系,而无视它与社会心理、个人心理和日常意识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认识到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自觉的思想观念,不但是从对社会心理加工、提升而来,如同普列汉诺夫所说的是以社会心理为“共同根源”的 ,同时还表现为只有经由社会心理,意识形态才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样,就把意识形态混同于意识形态理论和意识形态科学,视意识形态为远离生活、高高在上,只是少数意识形态专家在研究的纯思辨的、理论形态的东西。尽管我们在理论上都承认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之间是相互影响并积极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但由于对这种反作用的内在机制和内在环节没有足够注意和深入揭示,从而使得我们对意识形态的反作用的理解还只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说明上,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几乎显得无所作为。这样,研究意识形态的意义也就丧失了。而我们之所以强调要真正阐明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反作用的道理,就必须深入分析揭示它的内在机制和内在环节,就是由于马克思所说的,“思想从来也不超出世界秩序的范围”,因为思想不可能直接打破现实关系实现对社会的变革,所以“思想根本不可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 这表明意识形态总是以现实的人为物质载体的,它要在现实中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融入生活、融入大众、融入社会心理、融入人的精神世界、融入人们的人格无意识之中,唯其这样,它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实践的精神动力,它的性质才能得到充分显示。在这方面,葛兰西、赖希、弗洛姆等人都曾做过许多有益的探讨,如葛兰西提出:必须革除“哲学是一种奇怪而艰难的东西,认为它是由特定领域内的专家或专业的和系统的哲学家所从事的专门理智活动”的观念,“不应把所谓‘科学的’哲学的东西,同只是观念的和意见的片断汇集的、日常的和大众的哲学分割开来”。他批评当时意大利流传的以克罗齐和金蒂雷为代表的“内在论哲学”,认为它的最大的缺陷之一就在于“它们不能在上层建筑和底层之间、‘普通人’和知识分子之间建立起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 这显然是对意识形态理论的一大推进。

这些探讨对于我们克服对意识形态理解的纯科学、纯理论的倾向,全面、深入理解意识形态性质,发挥意识形态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是有突出贡献和积极意义的,它应该被吸收到我们的意识形态理论中来,并作为我们探讨文艺意识形态性的重要理论依据来加以研究。 Rw6FuvwwmJU/GChD39l5EKN3EkbwXKedT/dvA5glNsWdfajsFr8XcTWn08Q6jA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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