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所谈的比例、对称、均衡、节奏和变化的统一,都是美学思想史上经常提到的一些形式美的基本法则。什么叫形式法则呢?那就是从大量的美的事物中概括、抽象出来的,排除了实际内容的那种纯粹形式的美,即黑格尔所说的“抽象形式的美”,如英国画家霍加兹所说的波浪线就是。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波浪线,只有具体的波浪线;它见之于人体上、水波上、起伏的峰峦上、乡间的幽径上、芭蕾舞女演员抖动的双臂上……霍加兹观察了大量的具体事物,觉得物体的轮廓凡是由波浪线构成的都显得非常优美(因为任何物体都由面的移动所构成,而面又是由线的移动所构成,故一切形状、物体都离不开线),于是,他就把它从具体事物中分离出来,抽象出来,作为一条规则提出,这就是美学史上著名的所谓“曲线美”。
抽象形式无疑是有一定审美价值的。如一条有规律地上下起伏的波浪线总要比一条杂乱的线形美,因为它体现了匀称、节奏、变化的统一等许多形式美的法则。不过,这也只能是相对而言,这是由于在任何具体的事物中,形式与内容是不可分离的,既没脱离形式而独立的内容,也没有脱离内容而独立的形式;要是我们把形式法则绝对化起来,离开内容孤立地判断抽象形式的美丑,那是不可能有任何结果的。就拿波浪线来说,它见之于西湖的碧波、漓江的峰峦是美的;若是见之于毒蛇的游动,就不仅不能使人产生美感,倒反觉得厌恶而可怕了。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在研究形式美的时候,就不能以停留在抽象形式上为满足,而应该根据对于各种形式法则表现特性的认识,自觉地把它运用到艺术创造中去,使之更符合作品内容所要达到的表现的要求。比如我们说对称的形体有如一个人正襟危坐或巍然虼立,它使人产生端庄、威严之感;因此,一个作品若要是给人以这样的视觉印象,在造型上那就不仅应尽量采用对称的形式,而且通过各种方法力求把对称感充分地显示出来。如正方形、长方形、正圆形,椭圆形都是最对称不过的形体,它们不论在垂直或水平的中轴线的两侧,形体的大小、形状都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它们给人的对称感却不及等腰三角形和鸡心形,因为等腰三角形和鸡心形各自通过它们的顶点和低点,把形体的中轴线强调了出来,使两侧的形体都像是向中轴线凝聚过来,形象也就显得更为端庄、威严、统一。所以,像古希腊的巴底隆神庙等建筑的立面造型,都在建筑物的正面上端安置一个三角额墙,来增强立面造型的对称感(见图一),这正是建筑物(神庙)的功能和特性所要求的。要是把这个三角额墙取消,尽管它的立面造型还是对称的,却会大大丧失它给人以端庄、威严、统一的印象而显得平易、自由、解放了(见图二)。这就是形式法则具体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也是我们研究形式法则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现代有些艺术家把形式绝对化起来,认为形式本身就是内容,艺术作品的表现力就在于单纯的形式,他们排斥了绘画的具体内容,企图单是从色彩、线条、构图中去追求一种均衡、和谐的美,如几何形体画派的代表人物、荷兰画家蒙德里安等人。这就使他们的作品完全陷入了形式主义的歧途,那显然是不足取的。这是我们研究形式美时必须防止的第一点。
其次,我们这里所谈的既然是形式美的法则,是属于规律性的东西,在艺术创造中当然需要大家共同遵守,但这也只是相对的。形式美的规范性并不排斥具体运用时的灵活性。所以在艺术创造过程中,即使同一法则,具体运用起来总是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的;只有那些平庸的作者才死守成法,拘泥不变。以绘画的构图为例,根据变化的统一的法则,一般说来,画家所要表现的主体总是处于画面的中心位置,很少分布在画幅的四周。元代画家饶自然在《绘宗十二忌》中认为只有“上下空阔,四傍疏通”,画面才能“潇洒”“风致”,避免“布置迫塞”但潘天寿的画在构图上就独辟蹊径、自创新格,反其道而行之。如他画的《鹫石图》,占据画面中心的就是一块不加渲染的巨石,下面零零星星地画了些小花、小草之类,而把画家所要描绘的主体——秃鹫,高高地置于岩石的顶端,把画面的中心反而空了出来。这样,不仅加强了秃鹫居高临下、不可一世的雄姿,而且观众在看画的时候,目光总是环绕着画面的周围扫视,从而更给人以一种天高地阔、气势磅礴之感。正如他自己所说:“构图时,不要将对象摆在画面的正当中,那样给人的印象不开阔,气势不大,中间要留空白,对象的位置要稍偏一点。”这种构图法初看起来似乎颇有悖于变化统一的法则,若细加分析,其中仍然大有变化统一的法则在。正如美国当代著名美学家帕克所指出的:在一幅画面中,最能引起观众注意的除了画面的中心之外,就是画面的四周了。构图上一般人只知道“向心法”是一种变化的统一,殊不知“离心法”也是一种变化的统一。而且,这两种统一完全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作品中。许多绘画就是本着这样结合的方法来构图的。如菩提彻利的《维纳斯的诞生》,维纳斯居于正中,风神和时辰之神偏居两侧;拉斐尔的《西斯丁的圣母》,圣母居于正中,圣女、教王、天使分布四周。至于我们平时所见的地毯、被面、台布、坐垫等织物的装饰图案,纹样的分布除了中心,也就是边缘(“边缘纹样”)和角偶(“角偶纹样”)。既然画面的中心和四周都是人们注意的重心所在,那么,绘画的主要对象既然可以居于中心,而为什么就不可以移向周围?可见,潘天寿所常用的构图法尽管看似对常格的破坏,但在破格中仍然是恪守着一定格式的,本质上并没有违反变化统一的形式法则。而现代抽象派画家中的“情感爆发派”,如康定斯基等人,借口绘画艺术只不过是以“视觉符号”(色彩、线条)来表现画家领悟到的“内在需要”,因此画家就可以打破一切法则,自发地、无意识地去进行表现,以至把画面弄得混乱一团。尽管“情感爆发派”与“几何形体派”是属于两种极端的创作倾向,前者是主观的抽象,后者是客观的抽象,但是对于形式法则的歪曲和破坏,性质上是一致的。
形式法则是千百年来人们审美经验和艺术实践的总结,自古以来,许多艺术家如坡留克来妥斯、达·芬奇、丢勒、崔迦兹等人在这方面都有过深入的研究和出色的贡献,当然也未免有说得过于机械、绝对的越方。所以,只要我们对于上面所谈的“抽象”与“具象”,“破格”与“守格”的关系认清楚、摆正确了,它对于我们进行艺术创造和艺术欣赏,大概是不会毫无裨益的。若是大家看了也有同感,那我这几篇小文章也就不算白写了!
1982年2月28日
(原载《文化娱乐》198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