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式美的各种法则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变化的统一(或称“多样的统一”)了。广义来看,前面所谈的比例、对称、均衡、节奏等等,都可以说是一种变化的统一。如被英国画家霍迦兹(1697—1764)认为最美的线条的波浪线,它上下起伏,不断变换走向,轨迹的移动没有一段是完全向着正前方的;但是,不管怎样变化,它又始终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这既是属于节奏,又何尝不能归之于变化的统一?难怪有人认为变化的统一是形式美的最基本的原理。
变化与统一这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变化的反面就是单一,如广袤的沙漠,无际的海洋,深不可测的星空,绵延不断的飞瀑的吼声等等,虽然都给人以壮阔、无限的感觉,但毕竟是一种单调的刺激,久历其境,久闻其声,就不免使人感到乏味、厌倦。引不起持久的美感。所似英国经验派美学家哈奇生(1694—1747)认为:“如果诸物体在一致上是相等的,美就随变化而异”,即变化愈多,物体也就显得愈美。以平面而论,等边三角形不及正方形美,五角形不及六角形美,六角形又不及七角形美……以立体而论,在一切有规则的立体中,美也因面数的多少而增减。这就说明:凡是美的物体,首先必须富有变化。因此,在艺术创作中,单调总是为艺术家所忌讳并力求避免的。写文章“语忌平直”,园林布局要“曲径通幽”,音乐中讲究和声,绘画中讲究陪衬……都是为了避免单调,以求变化、多样。
变化、多样虽然重要,若不与整齐、统一结合,也会导致散漫零乱。散漫零乱的事物,如一个形状不规则的平面或立体,一片杂草丛生的荒野,一阵烦杂刺耳的噪音,一张颜色任意涂抹的画幅,同样是引不起人的美感的。因此,哈奇生在谈论变化、多样的同时,又十分强调整齐、统一的重要。他认为“如果诸物体在变化上是相等的,美则随一致而异”,即愈是整齐、统一的物体也就愈美。如等边三角形比等腰三角形美,等腰三角形又比不等腰三角形美,正方形比菱形美,菱形又比斜方形美。此外,在谈到立体物时,对于圆柱体,四方柱体、三棱柱体等,他也作同样的推论,认为这些有规则的立体物较之那些缺乏齐一性的粗朴的形状悦目得多。这种整齐、统一的重要性在建筑艺术、工艺美术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至于其他艺术形式,如音乐作品要有一定的节拍,诗歌作品要有一定的格律,都是整齐、统一的一种表现。
变化和统一,既然是相互依存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就不免有所侧重。所以它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和谐”型的统一。自从公元前2世纪希腊数学家斐安提出“和谐是杂多因素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之后,直到19世纪,欧洲美学史上所指的变化统一大多都属于这一类。在这种统一里,同一的因素相对突出,支配、控制着一切差异面;任何差异面都不能以它本身的资格片面显示,否则,就会破坏整体的协调一致。这种统一的最典型的例子是音乐中的和弦。根据和声学的原理,根音、三度音、五度音同时发出的声音必定是和谐的。因为这些音的振动率恰好是彼此互成比例。这就使得各个音之间在差异中具有了同一性。其次如色彩的配合,按照光谱上色阶的序列,凡最邻近的颜色,如橙、黄、绿,或青、蓝、紫,配合在一起总是和谐的。因为橙与绿,青与紫之中分别含有黄与蓝的成分,所以这些颜色在基调上是一致的。再如在建筑艺术中,古希腊的建筑多用直线,古罗马的建筑多用弧线,中世纪哥特式建筑多用交错为尖拱形的斜线和曲线,也都是为了求得整个建筑物整体与局部之间结构体系和几何形状的协调一致。
二是“主从”型的统一。在这种统一里。差异面并没有消失,正如在一个社会组织里每一个成员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一样;但另一方面又如没有统一的领导就不成其为一个社会组织,在这种统一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又不是完全并列的。首先,主体的优势要相对突出,要充分显出主体对局部的控制力量。其次,在显示主体优势的同时,又要充分兼顾到局部,使之既能体现主体的控制作用,反过来又能很好地烘托、陪衬主体,这样才能使全体各部分凝聚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显示主体优势的办法很多,如地位上,占据中心,尺寸上,大于局部等都是。如北京故宫,它的主体建筑不仅比两侧的朝房、廊庑、门楼高大得多,而且都分布在紫禁城的中轴线上;而在主体建筑中,尤以太和殿最高大、雄伟,就像是群山的主峰,把整个建筑群统辖起来。主体的优势突出了,各部分也就有了依附,加上它们在造型、色彩、建筑材料以及细部装饰都与主体统一,就更能发挥局部对主体的烘托、陪衬作用。此外,像绘画中的主体与背景,小说中的情节主线与副线,乐曲中的主部主题与副部主题之间,也无不存在着这种关系。
三是“平衡”型的统一。谈到变化统一,我们通常指的都是“和谐”型的统一或“主从”型的统一,而不知平衡也是一种统一,这大概长期以来受了欧洲美学思想影响的缘故。其实,在我国从来就不是这样片面看的。据《左传》记载,早在春秋时代,晏婴就谈到“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它们之所以能够统一,是因为处于对抗地位的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相辅相成”。如在音乐中,一般认为基音与二度音、四度音的震动率的比例在差异中不存在同一性;在色彩中,一般也认为在对比色之间由于缺乏共同的色相,因而不大容易取得协调、统一的。但是,在高超的艺术家们的手里,不协和音和对比色之间经过巧妙的处理,与协和音和邻近色一样,同样可以彼此融洽、相安无事地共存于同一乐曲和画幅之中。所以,在艺术实践中,我国艺术家很早就懂得在追求和谐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掺杂一些背驰、对比、冲突等抗衡的因素,来丰富作品的表现力。如近体诗中有违背一般格律形式的“拗律”,它在该平声处用仄声,该仄声处用平声,然后通过平拗仄救,仄拗平救,来调节音调,达到“当拗而拗,拗亦谐也”。在书法的布局中,“平衡”型的统一就更为常见。刘熙载《艺概》说:“昔人言为书之体,须入其看,以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来,若卧,若起,若愁,若喜状之,取不齐也,然不齐之中,流通照应,必有大齐者存。”这使“不齐”趋于“大齐”者,就是“书脉”。由于书脉的贯通,就使得在外形看来彼此抗衡的字体,纷纷地趋向平衡,在气势和笔意上被统一起来。这种类型的统一在欧洲从19世纪开始才逐步为一些艺术家所发现和掌握。如在瓦格纳、柴可夫斯基的乐曲中,在德罗克洛瓦和马蒂斯的绘画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手法的成功运用。如果说,前面两种形态的统一是同一性优于差异性,那么,这种形态的统一是差异性优于同一性。所以前两种给人的感受是宁静的、和平的,适宜表现事物的静态;而后者给人的感受是热烈的、紧张的,适宜表现事物的动态。
前面,我们分别谈了三种不同的统一形态,但是这三种形态的统一不是截然分家的,它们完全可以同时体现在同一个作品中。如一只对称的奖杯,它的中轴线两边的形状、大小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属于“和谐”型的统一;但左右两边的形状又分别朝相反的方向分布、排列的,同时又是一种“平衡”型的统一。又如音乐中的复调音乐(如重唱、重奏等),它的各个声部之间,不论节奏、旋律都具有独立性,这分明是“主从”型的统一;但几个声部同时进行过程中,彼此又形成和声的关系,结成有机的整体,同时又是一种“和谐”型的统一。像这样在一个作品中同时存在双重、甚至多重的变化统一的关系在艺术中是屡见不鲜的,有待于我们在欣赏艺术时以辩证的眼光去观察和发现。
原文作于1982年2月
(原载《文化娱乐》198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