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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嵌与合作
——“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之治

樊鹏

摘要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得到双向发展。引人瞩目的是,中国在主要发展阶段并没有出现“国家—社会”关系的彻底“脱嵌”和互相对抗,社会权力运行始终相对“内嵌”于国家制度与权力运行,二者在适度分离中持续互动合作,从而保持了政治上的总体稳定。“国家—社会”关系折射出中国发展道路的重要特点,从“共生互嵌”“政社合作”“分类施治”“效能优先”四个角度,清晰揭示出中国在国家社会关系领域所蕴含的丰富治理经验。然而,随着社会再组织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形态的多样化变迁及新技术环境下社会权力的复杂运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局面。

关键词 :国家社会关系;国家治理;互嵌发展;中国道路;中国经验

一 前言

“国家—社会”关系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也被广泛视为解决国家发展问题不可或缺的动因之一。但是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西方逐渐使用所谓“公民社会”替代“社会”的概念,前者被视为一片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私域和空间,也被视作市民或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基地或领地。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发展范式,被兜售给许多发展中国家,作为后者的改革指南和发展蓝本,但是最终的成效却是良莠不齐,甚至有些经验十分消极、惨痛。

在印度,所谓的“公民社会”成为政治领域高空循环的民主装饰物。 [1] 在拉美,很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的民主转型之后,对“公民社会”的盲目崇信使得这一地区从国家主义迅速转向无政府主义。 [2] 在东欧转型中,公民社会建设被牢牢同私有化经济方案捆绑在一起,非但没有促进预期的社会团结,而且使这一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出现恶化。 [3] 在中东、东南亚等地区,某些国家由于国际资助的进入,部分影响了国内公共空间的政治议程,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同社会的分裂。有研究认为,包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内全球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发展,正在转变成职业化精英的领地,附庸于不同政治运动或“选战”需要,造成公共性和民主性的衰退。 [4]

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40多年,国家—社会关系呈现出一个迥然有别的图景。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制度改革,到90年代初期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逐步扩大市场社会;从90年代中期加强国家能力建设,到21世纪初被称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双向运动”的非凡十年; 从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管理”概念到十八大提出“社会治理创新”,十九大提出以制度化方式实现“社会共治”的理念,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一直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但是经验显示中国在处理国家社会关系和推动社会建设过程中,在指导思想和实践路径上完全没有陷入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窠臼。

过去40多年来,中国的国家权能不断增长,同期中国的市场与社会也在蓬勃发展,但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以构成“社会”的三大核心变量——社会组织、公共空间以及社会运动——来看,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保持了相对平衡,社会形势基本和谐,政治大局总体稳定。

在社会组织方面,改革时期中国经历了广泛而深刻的市场化改革过程,性质定位各异的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除个别时期外,总体上没有出现类似苏共体制中社会组织同国家政权严重对抗的情形,占据主导地位的公益类城乡服务组织得到了优先发展,在同政府、社会、市场的广泛互动中形成了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格局。在公共空间方面,过去40年传统单位体制大幅退缩,新型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拓展,在保持社会适度自由的同时,没有形成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干预的政治“真空”,这同过去数十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弱权能国家”(week state)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相比而言,中国的国家政治权力运行,对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广泛政治空间实现了全面覆盖和有效管治。在社会运动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没有产生全国范围内的激进社会运动,同引爆地区和国际动荡的“阿拉伯之春”和一系列颜色革命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国内政治稳定为长达数十年的不间断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发展领域,中国没有遭受严重社会犯罪和暴力问题的困扰,随着改革的深入,包括人权和环保议题在内的激进社会势能在发展中被逐渐吸纳消散。

相比而言,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轨迹,呈现出同欧美等西方国家和许多所谓“转型国家”走过的道路和历史经验差异明显,总体来看,改革时期的中国经历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国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得到了双向扩张,今天已经很少有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弱社会”国家,国家建设同社会力量进行了一次漫长的“跷跷板”式的运动,但是中国总体保持了国家与社会这两艘“巨轮”的相对平衡。

改革开放40多年中,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呈现出何种演变特征,同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道路相比,有何自身特点?在急剧变迁的社会结构和快速的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中国的国家如何有序发展、壮大社会力量并维系同它的基本平衡,当局通过何种价值理念和政策工具实现它的目标?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呈现哪些最新的发展趋势,面临哪些可以预知的管理任务?

二 主要特征与制度经验

同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对外开放的产物,是社会力量和社会权力获得相对自由的结果。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受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强有力的国家权力的塑造和引导,是某种“导向型改革(Directional Reform)”的结果。作为一种发展治理的经验,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在培育和对待社会方面的理念,以及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原则、政策工具及策略手段,可以较好地解释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领域的重要成就。

(一)共生互嵌:中国的“国家—社会”观

在西方社会政治理论中,“公民社会”既是一片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空间,也是市民或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公域,公民和国家具有相互排他性的基本假设。从“公民社会”的基本构成来看,在西方政治自由主义所塑造和引导的政治实践中,社会组织被视为社会权力的单一载体,公共空间则被视为有效抗衡国家的社会专属政治空间,社会运动则被视为社会自身所持有的力量在公共空间进行的有组织化表达甚至是极端表达,同西方固有的权利、自由、民主、分权、制衡等意识形态互为表里。

受上述观念的影响,在大多数后发展中国家或“民主转型”国家,社会力量普遍得到增长,但国家权力与社会空间出现了严重“脱嵌”,国家之外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公共空间以及方兴未艾的社会运动,在原有统治结构之外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但却缺乏有效控制的政治空间,在刚性运行的国家权力之外形成了一个以刚性制约为任务的“社会”,这是国家与社会之间脆弱关系和信任危机的根源。不同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社会力量和公共空间不断扩展,但是这里所谓的“社会”,无论就其组织特征、空间形态抑或运动形式,都表现出同大多数转型国家不尽相似的特点,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中国并没有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公民社会”假说的、国家权力完全不可染指的“公域”,而这一点并不能完全以执政党和国家的强力控制来加以解释。与此同时,中国的的国家权力始终保持着同社会的广泛互动,总体上成功维持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促进了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基于历史传统与现实经验,“共生互嵌”一词可以较为准确地形容中国的“社会”成长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机理。所谓共生关系,源自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相对独特的国家发展道路和政治形态。过去40年,支撑中国发展的基本政治体制以及“社会”诞生所依赖的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源自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所建立的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现代意思上的“社会”,是在国家权力几乎达到巅峰之后才出现,这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参与创建国家的历史逻辑迥然不同。中国的社会不是社会力量自身勃兴和斗争的产物,而是党和国家力量有意识放权、培育的结晶,是在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有意识开创的政策空间下成长起来。因此,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共空间的发展,其产生都不是社会力量单方面组织运行的结果,而是国家把一部分社会权力主动让渡的结果。

“互嵌”(inter-impeded)这个词表示一种事物和另一种事物之间既是两个相互分离的主体,但是又在相互勾连、内嵌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嵌”的关系是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性而言的。 [5] 不同于西方社会理论的假设,中国早期的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脱胎于国家内部的资源和空间,部分公共性源自于既有体制的空间让渡。例如,以中国自由派商业媒体的公共空间,脱胎于原有计划体制内官媒的市场化,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商业媒体也具有“双轨制”特征。 又如,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亦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所遵循的自由自愿结社原则(voluntary associationism),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实际处于体制内部,由相关行政部门管理,双重管理的体制在改革之后得以延续。自2005年以来,中国社团或协会逐渐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其间又坚持以自主性和民间化为方向,陆续探索政社分开,破除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当今中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在人员、资源流动、政治联系等方面同党和政府仍然维持了高度机制化的联系。原有的制度遗产使得当下中国新兴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仍然十分重视人员基础和参与政策的制度通道。

201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大主体之一。在地方改革实践中,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被纳入国家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和协商民主范畴,处在改革前沿的广东省,除了一般的培育扶持政策外,积极为社会组织创造决策参与条件,提升社会组织地位和扩大社会组织影响。2012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优化代表结构,将代表按行业分成15个大类32个小类,其中增加社会组织作为一大类,分配全省社会组织类省人大代表名额9个,占全体代表的1.1%。这是社会组织首次正式作为一个类别被列入省级人代会代表类别。广东人大代表向社会组织分配名额的改革实验,从一个侧面佐证了国家有意识将社会机制内嵌到国家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

(二)政社合作: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双浆”驱动

国家与社会之间共生互嵌的关系,决定了中国的社会成长有着自身内在的逻辑与指向。无论是作为观念的社会,还是有着具体形态的社会,它的存在并不仅在于实现并保障公民和社会权利,其成长发展过程本身就包含着国家“嵌入”的目标指向:同国家协同合作解决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治理难题。正如中国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同时发挥了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功能,相应在社会领域,中国这艘“巨轮”同样很好地发挥了国家与社会两个“螺旋浆”的动力,不但没有把二者变成一种零和游戏或对抗关系,反而在改革中互相包容,各自扩大了自身“领地”,但又不断弥合分歧,构筑共同理念与合作空间,协同推动改革发展。

事实上,无论是回望中国历史,还是审视新中国成立之后政权建设时期的发展经验,政社合作的机制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社会联盟,更能解释中国在社会领域的总体特征。许多历史研究已经表明,传统中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擅长于通过官民之间的广泛协作解决小农社会的救济与保障难题。 中国在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治理模式同西欧历史模式迥然不同,后者强调国家对阶级分裂与社会对抗的统治,形成了依赖行政集权与正规暴力机制维护稳定的模式,而中国的历史传统则更加重视通过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合作解决民生问题来降低社会冲突,形成了依靠官民融合、简约行政与多元化机制维护稳定的模式。 从其他一些领域来看,虽然也存在极端对抗性案例,但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中国国家与社会往往共同参与建构所谓的“第三领域”,以司法调解、社会协商等官民融合的方式合作来解决问题,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 [6] 而一些汉学家们也曾指出,中国地方的士绅精英一方面接受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是国家治理的地方代理人;另一方面也积极推动地方的公共事务,代表社群的利益与国家开展广泛的议价与协商。 [7]

改革开放以来,配合市场经济改革需要,大量社会治理理论假设,社会治理的转型,是从国家“管制”到政府“管理”再到社会“自治”的过程,是从以强制为手段到以参与合作为手段,再到以自治结社、自我管理为手段的转变过程,言下之意是社会自治将最终完全取代政府管理的过程。但改革时代的中国,国家与社会所经历的并非一次彼消此长的过程,在大量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赢成为改革的主流。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始终处于领导与主导地位,形成了以加强社会参与为手段、以扩大服务供给为目标的政社互动模式。在社会治理改革转型中,地方党政主体责任和社会领域的自治参与,成为推动政社互动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双轮”驱动。党政统筹和社会参与,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治理向前发展。

周黎安的研究提出,中国在改革时期的中国地方政府治理延续了传统中国的行政发包逻辑,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交易与合作。基层行政部门“借道”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通过外包的方式来提供群众真正需要的社会服务,并进一步发现社会服务的需求本身,以及实现这些需求的技术和组织手段。这个过程,不仅有助于社会力量整合资源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政府控制治理成本,在提供有效的激励前提下,还可以保持相当的弹性和灵活性。 但是,这种政社合作互动的模式,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成本收益,它还促使政府一方面加强对社会力量的支持,提高其参与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改善自身管治结构、优化权力运行的流程,例如以加强协商的形式进行政治吸纳,使社会力量有机会参与政策和治理过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部署,在城乡服务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各级政府开展了社会治理创新的广泛实验。据统计,在“中国地方政府创新”评选活动中,每年均有数百个地方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参评,中国已然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改革试验场。各地丰富的社会治理实践,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政社互动、协同合作。大量基层政社互动、合作治理的案例,体现了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变革意义,国家与社会的“双强运动”以及由此基础上开展的“政社互动”,则成为引领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和中国新时期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驱动,成为贯穿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特点。

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中国处理国家社会关系的模式和机制,最重要的特点不在于强调抽象的共有权力和共同利益,而是在权力的接触和互动中改变了进入者最初的动机和行为模式,通过对话和竞争寻找多元主体间的分歧,通过妥协与合作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共治的结果无法瓜分,它是所有主体共同拥有的,与所有主体的利益相联系,辐射所有的主体。 中国历史上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的合作主义模式,可以为西方世界之外的许多后发国家提供借鉴,中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围绕社会治理建立了一套国家同社会有效合作的机制,为国家基础权力薄弱的基层提供了替代性的政治资源。

(三)分类施治:有序组织社会与高效政治链接

中国在社会领域的另外一项重要经验,在于针对不断壮大的社会力量,在政社合作基础上采取一种分类施治的手段。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假设社会是一个高度同质化的整体,各种团体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社会空间被视为完全独立于国家的自主领地,但是现实中的公民社会或社会力量并非一个同质性的实体,各类空间也往往相互交织。即使不考虑不同阶级的影响,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掌握的资源水平、组织和动员能力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如何在广泛的政社合作中真正激活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发挥不同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相对比较优势,这一问题在中国的社会发展变迁与社会治理中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改革时代,各层级党政决策者肩负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面对社会治理的挑战和难题,既需要加强自身制度和能力建设,更需要有效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共同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关键难题在于不仅要在一般意义上扩大多元主体的参与,还要使基层党组织、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有效衔接起来,优化参与。如果任由社会主体和社会自由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支持、整合与监管,就会形成有多元而无秩序、有自由而无权威、有参与而无实效的局面。

在这个过程中,显然是以国家为主体发挥着统筹、牵引、支持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一个治理机制是中国对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社会力量进行了有效的分类治理,形成了一个适宜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制度框架与合作治理的结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部分,提出了“坚持系统治理”的思路。按照系统治理的要求,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除了要坚持党的政府主导这个主轴、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外,最重要的是要善于把握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的界限,形成一种有序参与、有效参与的局面。

从逐渐发展成熟的社会治理体系来看,中国建立了一个国家主导、社会辅助的治理系统,这种系统既不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所预期的“强社会—弱国家”模式,也不是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而是一种体系相互支撑、权责配置有序的治理结构。有学者概括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包含了作为权力核心的党政系统、发挥政治链接作用的派生系统(例如基层党组织和居委会),以及以社会组织和社区为主的社会治理系统,形成了一种中国特有的基层利益凝聚机制和民意表达机制。 也有学者按照政府参与及发挥作用大小,将中国在改革时代所形成的社会概括为“金字塔”型的治理结构和独特类型。这四层治理形态分别是:发挥社会自我管理作用的社会自治,社会为主政府协助的民办公助模式、政府主导社会协助的公办民助或公办民营模式、政府直接管理社会的政府管治模式。 中国的重要经验并不完全在于政府的统筹引领,而是在激活社会中间色和社会整合功能的同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求一种更为高效的政治链接方式,使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社会量能够被有序组织起来,共享制度化渠道和公共资源,共担社会治理的风险。

(四)效能优先:注重参与质量强化服务能力

作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领域的最后一项经验,是中国在社会领域注重社会参与的质量,坚持社会参与的实效。在主导性的社会发展理念中,往往一味强调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忽略其实际参与的能力、参与的质量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实际效能。中国所要实现的社会共治的目标不仅在于实现公民参与的权利,还要提高公民参与的质量;不是把目的放在社会权力运行本身,而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国家设定的发展目标与各项公共事业。

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中,社会力量的源泉来自成员之间以及不同的社会细胞之间的横向联系,同以纵向官僚体系为结构特征的国家体系形成鲜明对照。以美国为例,大量社会组织日益成为少数政治派别和社会运动精英控制的组织,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与不同捐助人等“政治玩家”的联系,主要是通过横向纽带建立起来,主要工作是获取捐款、服务于特定细分议题的推广和游说,以及经营社区、拉拢选票。例如,以左翼立场著称的索罗斯基金会,每年资助大量社会组织和草根社团支持、传播左翼政治理念,在社区和所谓的“公共空间”承担监测甚至“抹黑”极右翼的角色,为左翼政治力量摇旗呐喊。又如,在复制了美国模式的印度,NGO成为一小部分有国际联系、受过高等教育并赞同西方现代性理念的精英运作的组织。显然,过分重视横向关系,不仅会加速社会同国家公共事业的“脱嵌”,而且社会力量内部也会加速组织分层的现象,带来精英与大众的区隔。

相比较于公民社会的假设以及在上述一些国家的模式,中国的社会力量之所以能够形成同国家的广泛互动,并且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公共事业,并非仅仅源自横向的联系和利益整合,而是更多受益于中国构建了一套以纵向和横向联系并重的国家—社会的链接机制,这是相比较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横向社会联盟模式而言的。这一模式可能受惠于党的群众路线以及中国共产党建立“全覆盖”的管理体系——广泛存在于各系统各层级党组织的政治问责,使基层政权更加重视地方社会组织化工作。在纵向关系中,主要社会群体、不同类型的组织都可以和国家建立联系;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传送带”的角色,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反映社会利益,有利于形成一个包括一般公众在内的相对系统完备、广泛参与、高效协同的社会共治系统。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起来的横向和纵向交织的政治链接的网络,有助于建立国家同社会之间更为紧密而具体的联系,有助于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使之同国家发展目标和公共利益粘合,从而强化国家—社会的高效链接而非彼此分裂。这种独特的机制,在中国社会运动的发展形态中可见一斑。改革时代的大量有组织化社会运动,虽然被冠之以“社会抗争”的标签,但是实际上在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框架内,同其他横向和纵向的制度化参与机制相互交融,或最终被国家的制度化吸纳,或通过其他参与机制的协作促进了中国的制度化建设。 例如,在中国方兴未艾的环保运动中,许多案例表明,中国的环境保护团体并没有出现许多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激进化、政治化的现象,而是在环境保护组织和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广泛互动中,国家同社会运动主体达成了某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创造了一定的空间和政策策略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维护“科学发展观”和“新发展理念”。与之相关的是,很多社会运动的组织和不同层级的国家内部主体建立了非正式的联系,从而实现了信息的交换、资源流动和合法性层面的相互支持。 [8] 在今天的中国,环保团体已经成为解决环境等社会问题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协商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

三 结论

国家—社会关系是展现一个国家发展道路的重要维度。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成功维系了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但与此同时也孕育出一个不断壮大的社会。总体上看,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得到了双向扩张,但二者进行了一次漫长的共生运动,在动态平衡中保持了中国社会的持久稳定。但正如本文所言,中国在过去40多年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其发展形态迥然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一系列假设,中国在社会领域的成就亦非建立在社会同国家的“脱嵌”和对抗的基础上,后者曾经被广泛视为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相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并未像大多数转型国家那样经历复杂严峻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共生共长、相互合作中完成了转型治理和发展的艰巨任务。

中国在国家社会领域的成就,并不完全源自中国政府对社会相对严苛的监管,而是隐藏着更为具体的经验和机制。中国的社会力量部分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型政府,因此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来看,中国的社会力量相比较于其他转型国家而言,同国家建制体系之间有更多制度化的渠道和机制。但是同这一因素相比,它更多受益于改革时期执政党和政府在国家社会关系领域坚持了正确的发展理念,培育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空间和机制。中国善于通过放开与监管两只手,一方面,发展作为一个总体性的工程,不仅需要国家的设计和推动,也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有效动员。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力量发展的空间、结构以及他们同国家体制之间的纽带关系等,进行了诸多积极的干预,综合使用了行政规范、财政手段、协商等多重手段,积极创造条件,维系国家与社会共生互嵌的关系,积极推动政社合作、分类施治,在治理中间坚持效能优先的理念等。当然,新时代中国的制度运行进行了重大调整,国家社会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在持续的社会“再组织化”背景下,中国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空间也将出现更为深刻复杂的变化,受到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新技术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力量也会得以自我强化赋权,在新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下,中国的国家社会如何维系好合和共生的关系,是一项值得持续关注、持续研究的重要课题。


[1] Partha Chatterjee,“On civil and political society in postcolonial democracies”,in Kaviraj,Sudipta and Sunil Khilnani, Civil Society History and Possibilit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65-178.

[2] Luis Castro Leiva and Anthony Pagden,“Civil society and the fate of the modern republics of Latin America”,in Kaviraj,Sudipta,and Sunil Khilnani. Civil Society History and Possibilit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79-203.

[3] See Adam B.Seligman, 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

[4] Theda Skocpol,“Advocates without Members:The Recent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Civic Life”,In Theda Skocpol and Morris P.Fiorina eds. Civic Engagement in American Democracy ,Washonton,D.C.:Brookings Institute Press,1999,pp.461-509.

[5] 按照查尔斯· 蒂利(Taylor.Charles)的说法,国家社会对抗模式源自洛克的理论传统,而国家社会相互渗透的模型则源自孟德斯鸠,参见Charles Taylor,“Modes of civil society”, Public culture ,1990,vol.3,no.1,pp.95-118.中文文献中使用“互嵌”一词形容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参见周庆智《政社互嵌结构与基层社会治理变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6] Huang,Philip C.C.“‘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Modern China 19,no.2 (1993):216-240.

[7] Rowe,William T., 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8] Peter Ho and Richard Louis.Edmonds, China ' s Embedded Activism Opportunities and Constraints of a Social Movement ,New York:Routledge,2008. fdkTFtcHI7+hs7NywMNrYqWpkfbovkfZM20/jRNTAGDHYCOwkIQ3W+gGFMRSst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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