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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内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在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稳步提高消费能力,改善消费环境,让居民能消费、愿消费,以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报告中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充分肯定资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使资本能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健康发展。

两年来,我国相关部门修改、制定了《民法典》《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数据安全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和加大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和举措有序推进对消费环境的改善,消协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民法典》涉及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侵权责任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与其权益保护关系重大。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做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2021年3月15日,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未被《民法典》整合入典,也未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专门规定,但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编章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如下。

(1)《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受侵害。

(3)《民法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中明确提到了,“消费者”除运用特别法维权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 反食品浪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于2021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全社会营养健康意识的提高,特别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优质食品的需求也会呈现刚性增长趋势,优质食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该法共32条,分别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激励和约束措施、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该法明确了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对于公务活动的用餐标准,该法也进行了严格限制,鼓励对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进行奖励,允许商家在消费者点餐消费时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对于各种浪费食品的现象做出处罚规定,诱导、误导超量点餐的商家最高可罚款1万元、严重食品浪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最高罚2万元;在抵制不良宣传方面,规定了对于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最高可罚10万元。

(一)落实原则要求,划分政府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目标任务,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三是重点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反食品浪费的职责。

(二)明确主体责任,倡导厉行节约

做到约束与倡导相结合,一方面约束公务用餐的铺张浪费,规范餐饮行业和外卖平台,加强单位和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明确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责任;另一方面倡导消费者养成减少浪费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公开反食品浪费情况,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应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

(三)实行社会共治,促进协同发展

明确要求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学校等教育部门及机构应将反食品浪费法的内容纳入课堂教学;积极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公益宣传,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及视频信息。

(四)强化监督机制,严防食品浪费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国家实行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食品浪费经营者。四是对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制作、发布、传播宣扬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一部为高水平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量身定制的重要法律,国家从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制度创新、系统协调推进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的制定,保障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推动了海南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有利于打造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该法充分展示了我国建立对外开放新格局、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意志和决心。该法围绕着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这一中心任务,坚持原则性与基础性定位,着眼于基本框架和关键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方面,建立海南自贸港建设领导机制与海南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并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二是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方面,处于境外和海南自贸港之间,且属于负面清单外的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则按照相应规定管理。关于服务贸易,在确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后,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原则上以内外一致的标准管理。

三是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放开投资准入,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四是在税收制度方面,根据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贸港封关时以及封关后对税制的简化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货物在内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进出的税收安排,以及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定实行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21年9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出炉——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高票通过多部法规,其中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聚焦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问题,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做出规范。《条例》共三十九条,条条紧扣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优化主题,公平竞争,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作为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结合了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围绕适用范围、经营者的义务、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政府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典型的消费欺诈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将过去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有关消费欺诈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制,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定位为自由贸易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法规,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四 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数据安全首先关系国家安全。作为网络运行的核心与关键,数据承载着多方面的信息,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生物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及保密信息一旦被泄露,如被恶意利用,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危机;此外,数据垄断和霸权会对我国的经济造成制约,乃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数据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频发,是影响治安的难点问题,该类案件的猖獗与个人数据的大量泄漏密不可分,常常给消费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数据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恶意泄露的数据中包含个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隐私信息,或者包含人脸、指纹、DNA等不可逆转的生物特征信息,如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安全隐患不容小觑。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基本上已经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领域法律体系。

实践中,消费者不清楚自己的数据是否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被加以利用,甚至被侵权后也无法找到证据,现行《民法典》目前无法解决数据处理者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

另外,平台商家长期以默示同意或不告知的方式收集消费者的交易数据,私自进行处理和利用,从而能够获取每个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并精准营销,利用大数据《“杀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数据安全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五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酝酿多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终在2021年8月20日出台,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既参考了域外立法智慧,也借鉴了本土实务经验,熔“个人信息权益”的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公法监管于一炉,兼顾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为我国网络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18年9月起就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属于69部“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到如今《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行,虽然不过4年的时间,但若追根溯源,距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有12年,而距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部署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研究工作则有19年之久。在这将近20年的立法进程中,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当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及时回应了国家、社会、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期待。然而,体系性和操作性欠缺、权利救济和监管措施不足是这种分散式立法的困境,因此,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当其时。

进入信息化社会,人们在体验各种便利的同时,面临的信息过度采集、非法买卖、擅自公开、盗取泄露的风险也不断凸显。滥用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不合理应用自动化决策等新情况屡屡成为舆论焦点。在信息数据已经成为资本、技术以外的新型战略资源和竞争优势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活动急须系统的法律规则指引。随着信息产业应用全球化发展,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监管的重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既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信息处理边界和合规预期,实现数字经济健康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准确把握了网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回应了个人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更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时代,切实赋予身处网络时代的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护。

六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2000年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与2001年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的需求,亟须制定更科学、更标准的标价行为以及价格欺诈认定规则。《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于2022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于2022年6月9日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与时俱进,细化更新相应规定。传统的标价内容“六要素”“标价签监制”等规定已经逐渐脱离实际,新规就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分别作出了更加针对性的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网络交易的状况。

二是强调社会共治与平台治理责任。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新的规定,此外对平台的标价模板也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三是弹性执法。对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经营者,新规对此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能够有效规范经营者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七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药品也逐渐常态化。尤其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药品网络销售凭借渠道和技术优势,体现出其便利的优越性,在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药品电商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与矛盾,因此,加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58号),于2022年8月3日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药品网络销售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细化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相关监管要求。明确规制广泛存在的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要求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力求避免出现重复处方;对各相关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监管。

二是细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销售要求。对企业进行多层面细化、规范,力求实现对销售流程更全面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的管理与审核。要求第三方平台制定符合管理要求的规定,明确平台对加强对入驻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的质量管理要求。规定企业自行配送和委托第三方配送两种方式,并对配送要求进行统一性规定,从法律角度保障药品在配送过程中符合质管要求。

《管理办法》的落地,使网售药品能接受有关部门常态化、全方位的监管,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合规指引,对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OKgBdUC7Pk6JbwbrKxx8dQxnH5sMZHaBzE7l3nlIGvc3uldTBSgRP9CYslGtil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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