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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域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一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法》

2022年10月27日,一份名为《消费者金融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1033条实施条例的新规大纲发布(以下简称“新规”),发布者为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该新规是关于消费者数据权利的。新规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电子形式获取其金融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该权利的例外情况,即涉及商业秘密和正常业务中无法检索到的信息等特殊情况。CFPB相关负责人表示,拟议的新规目的在于推动消费者数据的权利保护以及推动市场竞争。

(一)立法动机:促进金融数据市场竞争

CFPB负责人表示,制定该消费者金融数据权利实施规则的目的是“寻求创造更多竞争的催化剂”。

数据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既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便利与创新服务,同时大型金融企业也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了大量的个人数据,从而垄断了个人金融数据的控制与使用,最终构筑起了数据壁垒。而由于个人金融数据往往转移不变,消费者很容易会对某平台产生粘性,从而阻挡了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

因此,该新规为了提高金融数据的流动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故规定金融企业须将消费者的金融数据转移给第三方,倒逼金融企业只能通过不断改进自身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客户,从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拟议的消费者金融数据权利

除了上述新规大纲外,CFPB还发布了另一份对新规的高级摘要和讨论指南。指南描述了CFPB根据《1996年小企业监管执法公平法案》需要与受法规影响的小企业协商并获得反馈,CFPB拟议的第1033条实施规则提案以及对小企业潜在的经济影响。

1.立法计划

为了保证《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第1033条的顺利实施,CFPB从2016年起便着手相关规则的制定。2016年10月,CFPB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信息,目的是征求公众对消费者获取此类信息的意见;2017年10月,CFPB发布了一份名为“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授权金融数据共享和聚合”的文件,文中除了介绍数据获取、数据范围和使用、控制和同意外,还介绍了授权支付、安全性、透明性、准确性、问责机制等内容;2020年2月,CFPB举办了关于消费者获取金融记录的研讨会,会议的目的在于听取该新规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同时审查CFPB对消费者授权第三方访问财务记录的方法;2020年10月,CFPB再次发布制定拟议新规的预告通知;

2022年10月27日,CFPB正式发布实施新规大纲。

后续CFPB计划召开小型企业咨询审查小组(Small Business Advisory Review Panel)会议,以征求小企业的意见,并于2023年1月15日结束意见征集,预计将于2023年第1季度发布关于征集意见的报告,然后发布拟议新规,并预计2024年最终确定该新规且正式实施。

2.实施新规内容

本次拟议的新规包括五个部分,均围绕消费者和授权第三方有权让金融企业共享金融数据,这五部分分别为:(1)数据提供者的覆盖范围;(2)信息接收者;(3)需要提供的信息类型;(4)提供信息的方式;(5)第三方义务。

关于数据的提供者,主要含盖范围为“金融机构”与“发卡机构”。

为了在消费者的权益与数据提供者的负担之间取得平衡,豁免某些数据提供者的义务也是CFPB需要考虑的事情之一。至于豁免标准主要有两种方案:一是根据资产规模设定进行划分;二是根据活跃水平划分,如账户数量。该新规既能体现监管思路,也能让中小企业的发展得到保护。

关于信息的接收者,主要包括消费者和第三方。第三方如需获取信息,则需要提供“授权披露书”、告知消费者关键的访问条款、获得带有消费者签名或电子签名的知情和明示同意等材料,并向消费者证明其遵守特定义务。

在需要提供的信息类型方面,新规中包括六个类别的信息:已结算的交易和存款信息;尚未结算的交易和存款信息;未记载于定期报表或数据门户上的历史交易信息;消费者已提起但尚未发生的网银交易信息;账户身份信息;其他资料。此外,还规定了四种法定例外情况:(1)商业机密和算法;(2)为防止欺诈或洗钱或发现具有违法行为的信息;(3)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4)正常业务中无法检索到的信息。

在提供信息的方式上,为了使数据的利用和创新更便利,新规要求数据提供者要以人和机器均可读的格式导出所涉信息。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要求数据提供者建立基于数据共享协议的第三方数据门户,使第三方在不拥有或保留消费者凭证(如密码)的情况下进行访问,避免第三方通过使用消费者识别凭证和屏幕抓取等技术手段抓取数据,从而增加数据安全风险,同时促进标准化信息格式的开发和使用。

关于第三方义务,新规对消费者金融数据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包括限制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存;要求授权第三方满足一定的数据安全标准,制订、实施和维护一个全面的数据安全计划;确保数据准确性,提供争议解决的程序;向消费者披露收集使用保存信息的情况等。

此外,为了便于日后接受CFPB监督和评估合规状况,新规要求数据提供者和第三方都应当具有该记录保存义务。

(三)逾期对金融市场竞争的影响

CFPB负责人认为,该新规将“使人们能够与提供不良服务的银行分手,并引发更多的市场竞争”,“将降低现有企业建立护城河和中间商充当看门人的能力,为那些提供最好产品、服务和价格的人提供巨大优势”。

1.提高消费者的选择权

CFPB负责人以电信领域“携号转网”为例进行类比,联邦通信委员会因为允许客户在保留电话号码的情况下转移到新的运营商,降低了消费者的转换成本,从而引发了更多的市场竞争。本次新规将同样使得消费者能够便捷地携带自身的账目和交易数据一同转移至另一家金融机构,以继续获得个性化的服务。消费者基于这点优势,在面对金融机构时,议价能力将获得提升,从而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消费者金融数据的共享,也让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承保和信用评分更加透明公平。

2.提高消费者金融数据安全性

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第三方在登录数据提供商的在线财务账户管理门户时,往往是通过使用消费者密码等凭证的方式,然后通过自动爬虫软件抓取数据,这种方式经常会引发越权、信息泄露、准确性不足等安全风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新规提出通过建立第三方门户的方式,使第三方在不掌握消费者身份凭证的情况下直接获取数据。

3.构建金融领域去中心化

新规通过促进金融数据要素流通、加强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壁垒,从而改善竞争环境,为消费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同时也使得金融领域形成了去中心化、开放的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将促使现有的金融机构不断地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开展竞争,而不是像以往依靠数据的捆绑。此外,新兴企业也能够以此来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以改进业务。

二 美国《航班取消退款法案》

2022年8月3日,美国运输部提出了新规定,以加强对航空公司乘客的保护。美国政府官员注意到近期航空公司的大规模延误和退款安排不周,打算推动《航班取消退款法案》(The Cash Refunds for Flight Cancellations Act),提出该法案的是美国民主党参议员爱德华·马基(Edward Markey),他表示,对于浪费大量的时间,去向航空公司争取本应享有的退款权利这件事情,旅客已经彻底厌倦了,在可能危害到健康的情形下,冒险出发也不妥当。

该法案内容如下。

(1)要求航空公司保障乘客因某些与疫情相关的原因而无法飞行时的退款权利,并明确退款时间;

(2)针对近来美国航空交通持续出现大量航班延误、超卖机位、临时取消、遗失行李等乱象,航空公司对此须做出合理补偿;

(3)多位美国政府官员要求推动机票退款法案,保障消费者享有选择全数现金退款的权利;

(4)要求美国运输部作出规定:航空公司因人手不足、技术问题等原因临时取消或延误航班时,须有完善的现金退款安排,同时在航班取消30日内,向旅客提供现金退款或提供不限日期的机票代用券选择权利;

(5)如乘客在起飞时间前最少48小时要求取消机位的,亦可享有获得现金退款安排的权利。

三 英国修订《2015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条例》

英国政府计划通过改善消费市场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以支持消费者和企业在没有经过法院诉讼的情况下能够解决更多争议。其中就包括修订《2015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条例》(简称《条例》),通过修订该《条例》可以提高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的质量,对于向消费者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企业,也被要求须按照新《条例》获得认证。

除此以外,英国政府还在4月20日宣布启动改革,此次改革重点在于保护公众免受欺诈和促进市场竞争,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禁止企业通过花钱请人的方式撰写虚假评论;明确消费者应能够更容易地取消订阅服务;保障消费者预付费资金安全;加强对“猎杀式收购”的审查等等。

四 英国政府承诺改革《消费者信贷法》

英国《消费者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于1974年生效,该法主要负责管理信用卡消费和个人贷款业务。然而其中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半个世纪后如今的市场环境,很多情况下规定的内容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疑惑,也为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2022年6月16日,英国财政部宣布将对《消费者信贷法》进行改革,并将其修订工作交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以求能够应对消费信贷市场的新发展,简化旧条款当中含糊不清的术语,达到明确消费者保护措施,提升企业合规效率的目的。例如,为电动汽车和其他新兴技术提供信贷的难度,在本次改革将得到下降,此举能帮助数百万人享受技术创新的效益。据悉,本次改革将以FCA的保留条款报告和伍拉德审查报告(Woolard Review)的建议为基础。英国政府公布咨询报告,届时将汇总概述相关行动建议,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顺利改革该法。

五 瑞典出台四项消费者保护法规

2022年9月1日,瑞典四项保护消费者的新法律将生效。

(1)为了制止公司在打折前临时提价,公司在销售前30天必须说明最低价格,此举将有效地遏制虚假折扣。

(2)公司必须确保用户评论来自真实使用该产品的客户,这就要求评论的来源必须清晰。

(3)必须规范活动门票的销售数量。禁止使用计算机程序大量购买门票然后再二次高价出售。

(4)要求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信息更加清晰明了,使消费者能更清楚地知道卖方身份。商家违反新规则,扰乱市场,须付出更高昂的代价。新法律取消了之前罚款1000万瑞典克朗的上限,改为公司上一年营业额的4%。

六 日本立法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保护法》

由于网购等网络上的交易数量持续增加,而消费者购买到缺陷产品、假冒产品、虚假广告等现象也层出不穷,日本在本次通过的新法案将立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

该法案内容如下:

(1)明确“网络平台供应商”是指提供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场所的企业;

(2)针对消费者对企业的投诉,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消费者进行调查;

(3)企业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删除非法的商品展示等信息;

(4)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平台企业公开销售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 韩国修订《电子商务基本法》

(一)概念的重新定义(第2条):将“通讯销售从业者”改为“线上销售从业者”;修法草案全面废止了现行《电子商务基本法》中规定的从业者类型,并对其重新做出定义。

1.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SNS、C2C二手平台、电商百货平台、外卖平台等。

2.线上平台使用从业者:入驻电商百货平台的从业者,使用SNS进行销售的从业者。

3.自营网站从业者:电视购物经营者开办的平台,综合型百货自行开办的平台,个体经营者自行开办的平台。

其中,“线上平台使用从业者”和“自营网站从业者”统称为“线上销售从业者”(第6条第1款)。

所谓“线上销售从业者”,是指直接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出售商品的经营主体,而“线上经营从业者”则是指为“线上销售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主体。

(二)落实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的责任(第25条):平台从业者的“连带责任”。

根据修订草案,在下列情形中,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依法将与线上平台使用从业者承担连带责任:

1.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与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进行交易;

2.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的行为和所扮演的角色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

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在具体的标示、交易过程中,应避免消费者对平台和具体经营主体产生混淆。与此同时,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应向消费者公开其在交易中承担的具体业务内容,如代为支付、负责退换货、配送等。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现行《电子商务基本法》中对通讯销售中介从业者的连带责任设定了免责条款,即“通讯销售中介从业者告知其并非通讯销售从业者的,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修法草案删除了该条款。即便如此,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依然可以通过此类告知来预防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混淆。

(三)C2C电商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第29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是修法草案中最有争议的内容。

根据修法草案,如果是个体户入驻线上平台进行商品销售,则线上平台经营从业者应留存该自然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身份信息,且在消费者与该个体户发生交易纠纷时,有权将上述身份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协助其解决纠纷。

此规定虽然可有效预防C2C电商交易中频繁发生的拒绝退款、收款后失踪、欺诈等现象,但同时又存在侵犯个人隐私、引发人肉搜索等风险。对此,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在2021年4月14日表示“强制要求提供中介服务时搜集与核心业务无关的信息的做法,违背了个人信息最小限度搜集原则”,故而建议公正委员会对上述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对此,公正委员会明确表示接受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修改建议,表示会删除条款中关于提供住址的义务,但仍旧保留留存和提供姓名的义务。 0uTlIYkKlfrc5bozM0Z/t1Dc1iMn91lbO9T320OWjJQH8ugc7rEk6bW9PBv/FH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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