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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官无邪”何以可能?

正如某后世学者所指出的:“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 为避免系列旨在奖励耕战的法令成为具文,进而收富国强兵之效,国家必须确保它们得到有效实施。为此,一方面,国家必须设官分职,授予大小官吏相应的职责和权力,令其严格实施法令,使之发挥预期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又必须设法避免大小官吏为了维护个人或其亲友的身家性命、利益以及特权等而滥用权力,以至于让法令成为一纸空文。官爵,人之所欲也,问题在于如何利用官爵来驱使官吏们如国家所期望的那样实施法令。在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出自商鞅之手的《商君书》诸篇中记载不少确保“官无邪”的主张,而由“率用商鞅法”这样的记载可知, 它们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基本上变成秦国法令。尽管《韩非子》指出变法成果为官吏侵占等问题,然而,人们在《荀子》中也可以发现堪称反证之记载。而且,秦国经由商鞅变法而迅速由弱变强、由衰转盛,最终一统天下,此乃不争的事实。人们由是可知,商鞅拟定的约束官吏的举措富有成效。为了更好地再现秦国崛起的历史,现从《商君书》《韩非子》以及《史记》等文献中梳理出相关史实,分述如下。

一 “无宿治”

“无宿治”这样的说法见于《商君书·垦令》篇。 关于该篇性质,有学者指出:“乃《垦令》之所从出,非即令也。” 《商君书·垦令》篇乃商鞅为说服秦孝公同意发布《垦草令》而写的奏疏或者是史官记录的商鞅劝说秦孝公发布《垦草令》的相关言说。之所以这样看待《商君书·垦令》篇的性质,是因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均为实施某种举措后“草必垦也”云云,非常类似奏疏以及劝说之类表达方式。关于“宿治”,以往学术界有多种解释:簿书不停积也;朝廷有事,马上就办;不准留下当天政务。等等。 在词义不断演变发展且战国时期一词多义的现象已经并不鲜见的情况下,如果将个别或者少数词与包含它们的篇章乃至作者相关著述割裂开来,孤立地理解它们,学术背景以及思想倾向不同的学者势必会产生不同的解释。然而,如果将其置入具体语境乃至时代背景中,为词义的解释增加尽可能多的约束或者限制条件,人们就有可能获得比较接近原意的理解。

关于“宿治”的理解或者解释就应该如此。《商君书·说民》篇亦有关于“宿治”的论述:“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强。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何谓“家断”?《商君书·说民》篇在上文有如次之言说:“省刑要保,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 何谓“省刑要保”?朱师辙认为:“谓使民互相为保,有奸必告,则民不敢犯法,故刑减省。” 这样的解释有增字为训之嫌,且与后文“有奸必告之”重复,不妥。《春秋左氏传》有“莫保其性”之语, 《汉书》作“莫信其性”,师古因而曰:“信犹保也。” “省刑要保”的意思因而是,刑罚减省要守信。关于“赏不可倍也”,有学者指出:“倍犹背也,谓赏必信。” 由于官府不折不扣地兑现法令规定的诸如刑罚减省之类赏赐,告奸制度的存在导致违反法令者均受到应有制裁,人们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而然地选择遵守法令,这也就是所谓“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通常指器物,然这段话完全与器物无关,故而这里的“器”应该另有其意。人们常常利用器物来完成各类事务,故而“器”可以引申为用以完成事务之工具。例如,《礼记·礼运》:“礼义以为器,故事行有考也。” 不过,在前引《商君书·说民》那段话中,“器”显然不是指礼义,而是指人们行事所必须遵循的法令。因此,“器成于家而行于官”的意思是,人们依据法令行事,官府也依据法令而行赏罚,这就是《商君书》所谓“事断于家”。如果人们没有法令可以遵循或者凡事拒绝遵循国家颁布的法令,则官府势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确保人们的言行步入国家所期望的轨道,这应该就是《商君书》所谓“官断”。在各级官府所辖区域以及人口数量相对较大且交通不便的时代,凡事“官断”显然会让官府力不从心。这在《商君书·说民》篇作者看来就是“官断则不足”。不过,如果官府能够设法令百姓积极从事农战,则国家仍然可以强大。如果百姓没有法令可以遵循或者拒绝遵从法令,而官府也难以令百姓走上农战之轨道,事无大小因而必须由国君决断和处置。在国君精力有限以及国家也难以投入足够人力、物力以确保国君之意志得以贯彻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势必陷入混乱。这就是《商君书》所谓“君断则乱”。

在清楚“家断”“官断”以及“君断”的含义后,人们就不难理解《商君书》所谓“日治”“夜治”以及“宿治”的含义。如果国家颁布法令于下,为百姓所周知,且人们皆依据法令行事,这就是《商君书》所谓“日治”。换言之,国家期望之事白天就可以完成。倘若不能如此,百姓凡事都必须听从官府之号令或者议事以制,则在百姓与官府相距五里的情况下官府的号令或者措施传达至百姓需要时间。倘若如此,在百姓遵守法令的情况下白天就可以完成之事就必然拖延到夜间才能够开始或者完成,这就是《商君书》所谓“夜治”。即便如此,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国家仍然可以强大。如果一个国家连“夜治”也不能做到,凡事皆有待国君决断并采取措施,在国君与百姓之间存在十里之距离的情况下,国君之政令或者采取的措施传达至百姓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这在《商君书·说民》篇作者看来属于“宿治”。因此,“宿”不能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乃是指“夜”,而是相较于“日”“夜”而言更长的时间概念。像这样理解“宿”,则《商君书》所谓“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就比较容易理解。 正如朱师辙所言:“有道之国,法令划一,故臣据法而治,民不必听命于君主;民遵法而行事,不必依附其长官。” 若非遵守君主制定的法令,在古代中国那样的政治社会中,百姓不听从君主之令以及不依附其长官难以想象。

如果认同上面的分析,人们就比较容易理解《商君书》所谓“无宿治”相关言说。国家制定的法令广为人知,官吏因而不能利用百姓对于法令的无知或者一知半解来谋取私利,也因而令“百官之情不相稽” 。“情”者,人之欲也。“稽”者,留也,例如,“是以令出而不稽” 。在法令广为人知的情况下,百官不能因为贪欲而让部分法令不能得以实施,旨在奖励耕战的法令因而得以全面而有效地实施,农业就不会荒废,土地势必得到有效耕作。 “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官不敢为邪” 的原理与“无宿治”相类。“訾粟而税”是指根据粟的产量而征税。“壹”,有学者解释为“统一” 。这样的解释不大合理。法令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一个国家或者其他能够制定并依照法令进行治理的政治体内为人们一体遵循,故而无须再行强调统一。这里的“壹”因而应该是指始终如一,与朝令夕改相对。法令唯有始终如一才会为人们所信从,官吏们因而不能以法令变化为由谋取私利,百姓也因而对从事农耕有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不会随意更换谋生方式。在此情形下,百姓就不会非议朝廷,也不会为官吏所苦。长此以往,年壮之百姓就会积极从事农耕,而年少之百姓也会坚持加以学习,如此则土地势必得到有效耕作。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在意识到官吏们有可能利用法令不为百姓所知或者法令时常修改等钻空子以满足自己的贪欲从而让法令不能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的情况下,商鞅主张采取让法令广为人知以及始终如一等配套措施,在官吏们依据法令治理百姓的同时为其划定相关行为之界限,令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百姓反过来约束或者监督官吏们的执法行为,从而确保官吏们依法施政。

二 “百县之治一形”

“百县之治一形”相关言说亦见于《商君书·垦令》篇。有学者指出:“(形)古又作‘刑’,通‘型’,与下句之‘制’同义。” 所谓“形”作“刑”进而与“型”相通的说法非常正确,然其所谓“形”与后文之“制”同义之说需要进一步探讨。“形”系对“百县之治”的描述,与现代所谓“范式”以及“模式”等等概念的含义相近。所谓“百县之治一形”指的是秦国所辖各县均按照同样的模式治理,也就是遵循同样的法令,不得因为各地风土人情等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进而收“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之效。 清代学者孙诒让根据下文“迂者不饰,代者不更” 而认为“从迂”后面应该补“不饰,代”等字。 这样的说法表面上看不无合理性,然而没有文献方面的有力证据,像这样妄改古籍因而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王时润基于此说而进一步指出:“从迂二字无义,当为迁徙之伪。盖从俗作従,与徙形近;遷俗作迁,与迂形近,故迁徙二字伪从迂耳” 。在前提已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他又未能提出在类似情况下形近而伪的有力证据,故而更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人们还是应该基于《商君书》原本记载而予以合理解释。

“从”,《说文·从部》:“相听也”或“随行也” 。“迂”,《说文·辵部》:“避也。” “迂”通常意为避开正面,从它面迂回。在此基础上“迂”可引申为“邪也”。例如,“不度而迂求,不可谓义。”韦昭注曰:“迂,邪也。不度利害之本,而以邪夺正,不可谓得其义。” “从迂者”因而指听从或者跟随奸邪者,这里指试图违反法令的官吏。在秦国所辖各县均执行同样的法令的情况下,人们比较容易从它县获悉法令的内容,在利益受损以后必然会向上级官府控告。在如前所述秦法对于“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的惩罚异常严厉的情况下,试图像奸邪者那样违反法令的人就不敢随意对制度予以更改。关于“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有学者指出:“此盖谓有过当废者,人必举之,不得匿也。” 这样的解释不无增字为训之嫌。“过”者,违背也。“废”者,荒废也。“举”者,行为也。这句话的意思因而是,违反全国统一规定而让法令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者,不能掩盖其行为。“过而废者”与“从迂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让国家法令成为具文,而后者试图对国家法令进行更改或者变通。“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比较容易理解,意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治国之道而让法令成为具文者不能隐匿其行,官府自然没有奸邪之人。秦国法令规定:百姓因为耕战有功而依法应当获得奖赏,“过而废者”为满足自己贪欲而将其据为己有。在“百县之治一形”的情况下,百姓可以从它县获得相关法令的内容并因为自己利益受损而提出控告,如此一来“过而废者”就不能隐匿其行径。在“百县之治一形”的情况下,因为诸如百姓容易从他县获悉国家法令的内容且可能对违法进行控告之类缘故,奸邪者难以掩饰其违反法令的行为,替代者也不敢更改制度。秦国在商鞅变法期间确定的赋税水平堪称“平” ,奸邪官吏更改制度的目的只可能是为满足贪欲而增加赋税,而不大可能是相反。为此,官府需要增加吏员对此进行防范,而百姓为了维持一定生活水平就需要付出更多劳动。在“迂者不饰,代者不更”的情形下,诸如此类问题就不会产生。总之,在法令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下,商鞅试图利用他们因而愿意维护法令的倾向以约束官吏的行为。与前述让法令广为人知不同的是,这里要求全国法令整齐划一,统一执行,从而避免为各地迂者提供上下其手的机会。

秦人在征伐戎人的过程中逐渐夺取周王朝原岐、丰之地以及西戎大量土地,秦文化因而在接纳周文化后又与戎文化不断进行交流和融合。在商鞅变法后,秦国势必东向发展,秦文化因而又将与中原文化发生交流和融合。秦国必将存在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它们可能会为一些地方官吏上下其手以牟取私利提供较为方便之借口。“百县之治一形”的设想很可能基于这样的考虑而制定出来。在与赵良的对话中,商鞅声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其中,“教”显然与后世“风俗”义同。关于商鞅更制其教的详情,各类文献均未予以记载。人们可以根据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记载而进行较为合理的推断。依据其中记载的《语书》可知,南郡郡守腾曾对县、道啬夫指出:“古者”各地有其乡俗,有的对百姓生产、生活不便,有的对国家治理不利。为此,圣王制定法度以矫正人心,消除邪恶的风俗。在法、律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朝廷下达令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所有法、律、令的宗旨都是教导百姓,消除各地恶俗,令其向善。 从字面上而言,“古者”并非指商鞅变法时期,而是指由圣王治理的上古时期。不过,法、律、令的产生时间却较晚。根据“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及“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这些记载可知,律的产生时间不会早于商鞅变法。至于“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这样的治理方式, 乃商鞅变法以来秦国治国之道的真实写照。因此,郡守腾有可能是在总结商鞅变法以来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发表上述看法。诸如此类记载提醒人们,商鞅可能以法令的形式强制各地“更制其教”。于情于理,商鞅在十数年时间内不大可能以教化方式达成这样的治理目标。秦国从秦穆公统治时期开始向西戎扩张,原来戎地维持戎翟之教理所当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秦国所有区域均如此。人们很难设想原属周王朝的岐丰之地也盛行戎翟之教。因此,秦国在商鞅变法期间就可能用法令来改变风俗,推行“百县之治一形”的治国之道。

就此而言,在一统天下的过程中,秦国在新征服地区采取的措施可以成为有力佐证。秦国在昭襄王时代夺取楚国北部地区建立南郡近半个世纪后,部分地方官吏和百姓仍然不愿遵循秦国较为完备的法、律、令,淫佚的风俗不止,助长了百姓邪恶、淫佚的观念。长此以往对于国家非常有害。为此,郡守腾整理相关法、律、令并命官吏公之于众,以便官吏和百姓知晓而避免误陷法网。然而,官吏、百姓们为谋取私利而违反法、律、令,向往乡俗之心不变,令、丞以下明明知道也不揭发和查处。在郡守腾看来,这是公然违背朝廷法、律、令以及豢养、包庇邪恶百姓的表现。身为人臣要么是因为明知故犯而属于不忠,要么是因为不知而属于不胜任,要么是因为知道而不敢查处而属于不廉,这些都是大罪。如果令、丞对此不知的话,非常不便于治理。为此,郡守腾对县、道啬夫指出,他将派他们前往各地巡查,对不遵守法、律、令者查实后依律处罚。如果令、丞涉案,县官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有人多次违反法令而令、丞未能抓获,就将有关令、丞的名单上报郡守府。 由《编年记》中“南郡备敬(警)”这样的记载可知, 楚国当时正试图夺回这一地区。秦国对于南郡的控制受到武力威胁。郡守腾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局面,仍然汲汲于在其治下推行法、律、令以消除“不便于民、害于邦”的乡俗, 为此不惜采取上述措施。从客观方面而言,他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实现“百县之治一形”的治理目标。如果秦国法、律、令在南郡得以全面而彻底地实施,则原有之风俗势必逐渐消亡,官吏们便不得以既有风俗的力量过于强大为由为其不忠、不胜任或者不廉行为辩解,也不能要求缓行法、律、令或者采取变通措施而为其谋取私利服务。

商鞅在秦惠文君执政之初就被以谋反的罪名施以车裂之刑,不过,在他主持下制定的法令并未遭到废除,“百县之治一形”相关法令亦如此。长此以往,它们逐渐成为秦国上下习以为常的治国之道。郡守腾在南郡采取上述措施因而就可以得以合理解释。

三 “官法明,故不任知虑”

“官法明,故不任知虑”这样的言说见于《商君书·农战》篇。关于该篇作者以及成书年代,四库馆臣曾经指出:“今考《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 有学者或因而认为,它即便不是商鞅所作,也是在商鞅逝世后短期内完成的。作者不但是商鞅的忠实信徒,而且非常了解商鞅的治理思想。 对于四库馆臣的质疑,人们同样可以质疑,商鞅被秦惠文君以“反”为名诛杀,其他人在短期之内对其避之唯恐不及,哪有可能记载其异端邪说?关于《商君书·农战》篇作者以及成书问题,人们应该注意这样的记载:太史公曾经阅读商鞅《开塞》《耕战》诸篇。 在“耕战”与“农战”仅一字之差,其意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人们不能轻易忽略或者否定太史公这样的记载,据而认为《商君书·农战》篇所记载的内容出自商鞅也属合理——它的内容看起来就像在阐述《史记》记载的变法法令的原理。即便商鞅没有时间、精力或者欲望著书立说,在主持变法的十几年间,他也必须与秦孝公商议国事或者就法令相关事务上陈奏疏。《商君书·农战》篇也有可能像这样产生。 因此,“官法明,故不任知虑”很有可能是商鞅建议采取的举措,不过,其含义和目的有待探讨。

“知”与“觉”这两个词在早期中国的意义有别。何休在注《春秋公羊传·宣公六年》“赵盾知之,躇阶而走”的时候指出:“由人曰‘知之’,自己知曰‘觉’焉。” 至于“虑”,《说文·思部》:“谋思也。” “不任知虑”因而意为不根据他人言说或自己谋思而委任(官爵)。作为“官法明”之结果,“不任知虑”进而意味着“准法而已” 。《商君书·农战》篇指出,人主调动吏民积极性的手段唯有官爵,而国家又唯有依靠农战才能强大。因此,如果希望国家强大,人主必须让吏民知道除了农战以外别无他途而获得官爵。如果人们可以通过花言巧语或者其他不诚实的途径获得官爵,国家必然削弱。 原因比较简单,倘若官爵可以通过农战以外的不正当途径获得,就没有人愿意积极从事需要流汗或者流血的农战。如果人们不愿意从事农战,国家无从获得足够的赋税以维持正常开支以及国家机构运转,在与敌国的战争中也不可能取得胜利。这样的国家势必走向衰亡。对于官吏而言,如果人主“淫于言”也就是惑于巧言辩说而授予官爵,就会导致“官爵不可得而常也” ,此乃国家衰亡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人们可以通过巧言辩说而获得官爵,则官吏上可以欺诈人主、下可以出售权力。奸邪之官可以巧言令色迷惑人主,以此不仅让自己获得升迁,也可以让人主升迁他人。这样他们就可以与希望获得升迁的下官进行交易。下官用财物贿赂奸邪之官,换取奸邪之官向人主进言以达到升迁的目的。如果这样的风气形成,希望获得升迁的下官认为,不贿赂上官而求升迁就像以狸饵鼠以及缘木求鱼一样不可能成功,他们就必然会向百姓搜刮财物以便贿赂上官从而达到升迁的目的。百姓也因而认为,勉力农战仍然地位卑贱、家庭贫困,不如巧言令色以求官爵。如果官吏和百姓均像这样不致力农战,国家势必贫弱。

商鞅在《商君书·农战》中不仅指出了问题,也提出解决上述问题之办法,这就是以“上作壹”为重要内容的“官法明” 。人主依法授予官爵,而不考虑人言以及才能、智慧等因素。官爵之授予完全依据吏民农战之功,除此以外别无其他依据。诸如此类均在法令中予以明确规定。人主完全依法而根据吏民农战成果而决定是否授予官爵,人们就不会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贿赂或者巧言而求取,而是致力于农战。如果人主根据所谓才能、知慧而任官,知慧之人必然根据人主好恶以及欲求而进言,下官则通过财货贿赂他们以求升迁,官爵因而为贿赂所左右,从而没有规则可循。如果官爵授予像这样陷入混乱,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奖励耕战的积极作用,如此田地必然荒芜、战争必然失败。如果人主为辩说所惑,法令就会被弃置,法令规定的赏罚就不能兑现,其驱使人们致力于耕战的作用就不能有效发挥,国家也会逐渐走向衰亡。 《商君书·农战》篇通过像这样论述“任知虑”的严重后果,有力地证明人主必须严格执行法令,官爵唯有用来奖励农战。

《商君书·农战》篇之所以像这样反复强调“官法明”和“上作壹”,反对人主“淫于言”以及“任知虑”,表明商鞅已经意识到国家法令对人主缺乏约束力,故而建议致力于争霸天下的人主坚定不移地依法论功而授予官爵。人们在后世秦国政治中不难发现其影响。例如,苏秦极言秦国之地利,建议秦惠文君吞并天下,称帝而治。秦惠文君却以羽毛不丰满者不可以高飞,形势不明朗不可以兼并诸侯国由委婉拒绝。 苏秦不言农战,而是以任何国君都难以抗拒之目标而诱之,然秦惠文君心不动者,固然可以像司马迁那样用秦惠文君因为刚诛杀商鞅故而对辩士深恶痛绝来解释。 不过,如果将苏秦之言说与《商君书·农战》篇的相关论述联系起来,人们就可以发现,苏秦所作所为正是《商君书·农战》篇所极力反对的。秦惠文君目睹商鞅变法所获得的巨大成就而信服其说,应该是更为合理的解释。张仪进入秦国而秦惠文君任以为客卿之事表明,后者并非对辩士一概排斥。关于客卿,元代学者胡三省注《资治通鉴》“秦王说之,以为客卿”曰:“秦有客卿之官,以待自诸侯来者,其位为卿而以客礼待之也。” 来自关东之人尽管像这样获得秦人礼遇和施展才能之机会,然必须为秦国建功立业后才有可能授予官爵。例如,张仪在设法让秦国兵不血刃地获得上郡、少梁后,秦惠文君才以张仪为相。 范雎入秦,以言辞打动秦昭王,然亦仅获拜为客卿而已,直至在其建议下秦昭王解除以穰侯为核心的政治势力对于王权的威胁,范雎才得以拜相。 客卿在秦惠文君执政后方才出现(此前商鞅说服秦孝公而获任左庶长),诸如此类的史实表明秦国相关做法与《商君书·农战》篇相关论述相适应,难免让人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因果关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任”乃保举之义,相当于后世推荐以及担保等等,例如“世无请谒任举之人” 。根据秦国这样的法令,如果官吏保举之人犯法,则官吏也当与他(们)一样受到同样的处罚。这样的规定,对于收受贿赂而保举他人为官者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人们通过贿赂的方式求官,无非是想在为官后获取更大的利益,由此必然走向贪腐。如果保举之人因而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则将付出较收受的贿赂为大的代价,从而就缺乏收受贿赂并说服人主授予他人官爵的积极性。诸如此类的法令,与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实施的客卿制度一样,与《商君书·农战》篇相关论述之间亦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商君书·修权》篇指出,国君垄断权力,与臣子一道以法治国,务必让人们相信法律规定的赏罚必然兑现。只有像这样做,国家富强等目标才可能实现,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没有可能发生。否则,如果法律规定的赏赐优厚而实不至,人们不会如法令期望的那样致力耕战;如果法律规定的刑罚严厉而不实施,人们就会不以为然。前者必将导致国家不可能强大,而后者则导致社会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持。因此,人主在依法论功行赏的时候不能忘记疏远之人,而在依法定罪量刑的时候也不能放过亲近之人。 反观商鞅在变法期间徙木立信以及处罚太子师、傅等举措,与这样的言说精神完全相符。不过,遽然因此而认定《商君书·修权》篇乃商鞅所著恐怕难以令人信服。该篇主要针对的是国君“释法而任私议”现象,与商鞅依法处置私议法令便或不便之民之事不类。 而且,以秦孝公对于商鞅信任与支持来看,人们也很难设想在商鞅主持变法的时候秦孝公听从私议而弃法令于不顾。在《商君书·修权》篇作者看来,“释法而任私议”有可能产生“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的后果。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国君像这样偏爱自议、私誉,则喜好毁誉之奸臣在侧。如前所述,他们为满足私欲而向下面卖权、向上面邀禄,而秩官之吏就向下鱼肉百姓。如果官吏们都像这样谋取私利而不顾百姓死活,国家很少没有不灭亡的。 在秦惠王执政期间,张仪的确通过逞口舌之利而为秦国对外扩张服务,然张仪对外游说并非私议。因此,《商君书·修权》篇应该也并非针对张仪而作。与以上两人不同的是,范雎请昭襄王屏退穰侯等人,属于私议无疑。他保举王稽、郑安平等人,有向下卖权之嫌。范雎的所作所为对穰侯等人的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商君书·修权》篇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显得合情合理。如果这样的推测成立,在“释法而任私议”与“不任智虑”一脉相承的情况下,人们可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前述商鞅相关思想以及相关法令对秦国政治影响深远。

四 以势、术御奸

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制定了旨在耕战强国的法令,确定了君臣上下、全国各地一断于法的治国之道。然而,即便念兹在兹的国君也可能出于各种考虑而有意无意地违反。例如,秦昭襄王在郑安平事发以后对范雎不予追究。对于官吏们而言,倘若相对于全面而严格地执行法令而言以权谋私所能获得的利益更大,他们的行为不难预期。或许因此之故,“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从情理上而言,这样的记载具有较大的可信性。 在引经据典以论证其说的时候,《韩非子》相关记载至少为当时之人所公认。否则,作者难以据以说服人主采纳其说乃至获得任用。因此,对于《韩非子》上述记载,今人或许狐疑视之,然应该能够接受它们至少包含若干真实成分。如果这样的判断成立,则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可能出现官吏们以权谋私的现象。如何解决诸如此类问题很可能曾经为秦孝公、商鞅等人提上议事日程。

《商君书·禁使》篇的主要内容看起来与前述《韩非子》相关记载存在密切关联。关于《商君书·禁使》篇作者以及成书年代,有学者依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云云指出,以设置丞、监为主要内容的《商君书·禁使》篇成书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后。 这样的分析和结论均难以令人信服。各类文献仅仅记载秦国全部事务的极小部分,它们又只有极小部分流传到现在。人们不能因为文献未予记载而断言秦国以往并未设置守、尉、监。《商君书·禁使》篇指出,官吏们在千里之外根据一己之意而决定如何依法处理各项政务,国家每十二个月才通过计书审核其处置是否符合法令。人主即便对其所为有所怀疑也无可奈何。原因非常简单,时过境迁,计书可以虚构,官吏们有可能互相包庇,人主却无足够的人力予以审核,纠举违法。 为此,国家设置丞、监,令他们监督官吏依法办事。在《商君书·禁使》篇作者看来,设置丞、监是为了防止官吏以权谋私。然而,作为国家官吏的丞、监也有可能以权谋私。二者还容易因为利益一致而结成一体。因此,国家试图简单地用丞、监之类良吏来监督营私舞弊的恶吏是不可行的。在儿子与他人利益一致的情况下,父亲盘问儿子都不可能获得实情,君臣之间就更是如此。 依据上述论述可知,秦国已经制定“上计”制度,具体做法是每年通过计书审核官吏依法治理情况。秦国还设置丞、监等官吏,让他们监督官吏奉公守法。不过,实际效果很可能差强人意。与此相关的是,“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这样的记载表明, 秦国早在昭襄王时代已经实施上计制度,至于制定上计制度的时间则更早。《商君书·禁使》篇所谓秦国设置丞、监后官吏奉公守法状况不如人意,与《韩非子》记载的商鞅治秦时代“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状况相类。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商君书·禁使》篇成书于商鞅变法时代实属可能。

官吏们并非自动自发地执行法令的机器,古今中外均如此。人们很难设想秦国大小官吏会时刻将富国强兵事放在心上,他们通常考虑更多的是个人利益。在利用权力能够比较容易地攫取私利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官吏们以权谋私问题便会层出不穷。在《商君书·禁使》篇作者看来,解决官吏们以权谋私问题之法在于令官吏们利害相异。在比较理想的状态下,就连夫妻朋友之间都不能相互包庇,其他人之间就自然而然难以相互掩盖违法行为。关于如何才能到达理想的治理状态这个问题,《商君书·禁使》篇作者认为:“凡知道者,势、数也。” 关于“势”,《说文·力部》:“盛力,权也。” 人主最大限度地借助与其权力相伴之势能够达到明察百官秋毫的效果,不需要多官众吏相互监督就能够令其行为符合法度。 关于“数”,蒋礼鸿注曰:“术也。” 这样的用法在先秦文献中较为多见。就“术”而言,《商君书》言之不详,《韩非子》则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得效度数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是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于后矣。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由此可知,“数”与“术”之间的确存在密切的关联,诸如“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之类功用与《商君书·禁使》篇提出的目标也较为一致。明于术之人主,不盲从世俗之人的评价,而是通过调查而确定官吏之名望与其实际施政效果是否相符。对于左右近习之臣的毁誉,人主也应该再三查验。倘若如此,官吏们就不敢在以权谋私之余设法博取廉洁奉法之名,左右近习之臣也不敢与官吏们相勾结而妄自毁誉。《韩非子·奸劫弑臣》篇作者认为:“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 这样的说法表面看来与《韩非子·定法》篇所谓“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以资人臣而已矣”明显不一致。在无从认定两篇作者有作伪之嫌的情况下,人们不妨换一思路,考虑它们均属实。不过,它们所描写的是商鞅变法期间不同历史时段的情形,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例如,在秦国出现《韩非子·定法》篇所描述的官吏们以权谋私问题后,《商君书·禁使》篇作者认为,设置丞、监,令其监督官吏们奉公守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势、术。在国君采纳这样的建议后,《韩非子·定法》篇指出的问题得以解决,秦国因而强大,“天子致伯”“诸侯毕贺” ,乃至于开始统一天下的进程。毫无疑问这样的历史叙述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五 “破胜党任”“任法而治”

“破胜党任”以及“任法而治”相关言说见于《商君书·慎法》篇。关于该篇作者,有学者认为,其言论与商鞅思想完全相合,文中自称臣表明其为奏疏。因此,该篇有可能是商鞅上秦孝公书。 又有学者基于类似的理由认为该篇与《商君书·农战》篇出自一人之手。 而《商君书·农战》篇,如前所述,乃商鞅所作。其他学者基本上对上述说法表示赞同。 关于《商君书·慎法》篇之作者,学术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关于其成书,人们可进一步予以考察。在《商君书·禁使》篇作者看来,具有以权谋私倾向的官吏们因为利益一致而容易勾结起来蒙蔽人主。倘若任其发展,事态会进一步恶化成为《商君书·慎法》篇所指出的局面:官吏们以是否党与为标准而称某人贤善与否,人主听某人之言以为其有才能,询问其党就会得到赞誉,其人若非其党就会遭到毁损。其结果必然是,不管其人是否有功,人主可能以官爵贵之;不论其人是否有罪,人主可能予以诛杀。长此以往形成风气,奸邪之官吏有机会达成其奸险之目的,小人也有可能弄巧使诈。倘若政局恶化至此,人主势必难以有效治理国家。 从理论上而言,官吏们因为利益一致而在必要的时候相互勾结以应付人主与结党营私并非处于同一阶段,他们唯有经多次或者经常勾结以至于形成比较稳定的团体的情况下才称得上结党。由于《商君书·禁使》篇主要针对官吏相互勾结蒙蔽人主的问题,而《商君书·慎法》篇主要讨论如何解决官吏结党营私问题,《商君书·慎法》篇相对于《商君书·禁使》篇而言很可能晚出。

《商君书·慎法》篇指出,在人主愿意听从官吏们同党之言的情况下,那些求仕之人通过阿附比周就能达到目的。人主如果任用这样的人,他们就会继续结党营私而不顾人主的意志和利益,如此一来君弱臣强的局面就会逐渐形成。人主如果不能察觉并加以改变,要么国家为其他诸侯国所侵略,要么人主为官员集团所挟持。如果学习言说之才技就能获得进身之阶,人们就不肯致力于农战而成天口诵虚言。人主如果不能察觉和加以改变,国家在战争中就会遭受重大损失。 对此问题,《商君书·慎法》篇也提出了解决办法:治理国家的明主忠臣,不能在任何时候忽略法令,克服乃至杜绝根据同党的意见而任人为官的倾向,节制乃至消灭夸夸其谈的现象,人主完全依照法令办理相关事务即可。换言之,官吏达到法令规定的条件就予以升迁或者降罪,他们即便巧言令色也不能售其奸;百姓不尽最大努力从事耕战就不能获得官爵,他们即便阴险也不能行其诈。像这样依法治理,赞誉不能助人升迁,贬损也不能致人获罪。倘若如此,人们即便爱人也不会结党,即便憎恨他人也不会加害。此乃治理的最佳状态。 为此,《商君书·慎法》篇进而从正反两方面强调耕战而非辨慧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以及任法而治“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对于王霸之业的必要性。 在商鞅变法成功以后,人们很少在秦国历史上发现结党营私现象,即便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结党问题也为大权在握的国君迅速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该篇的设想落实为制度进而成为政治传统。

商鞅变法历时十余年,对于实现治国之道由“议事以制”向“以法治国”转变的这场重大变革而言,无论是《史记·秦本纪》还是《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均过于简略,人们很难据而全面了解商鞅变法必然历经的纷繁复杂的过程、惊心动魄的重大事件。关于秦孝公和商鞅如何适时制定法令将官吏们的行为约束到法治轨道、杜绝他们以权谋私乃至结党舞弊之类问题,以往人们很少涉及。如果能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注意到《商君书》各篇的作者以及成书年代,摒弃以往较为常见的将《商君书》视为商鞅某一时期思想的研究材料的做法,认识到《商君书》诸多篇章乃商鞅等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段针对不同的问题而发表的进言或者奏疏,进而结合《史记》以及《韩非子》等相关文献记载以确定其结果以及影响。人们不难发现,在十余年间,商鞅根据治理需要适时提出系列以“任法为治”为基本原则的解决办法,较为成功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秦国通过以法治国而实现富国强兵奠定良好基础。 VvIwBpcim6G/+lRbJjpdk/jZgycafNn3mjPj55LPy/2vB+XhEOHQxKBqbLd0O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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