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乃秦国君/皇帝意志的体现,在整个国家为其产业的情况下,秦法理应最大限度地维护秦国/王朝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正因为如此,秦国君/皇帝理应成为这类法令实施最为坚定的守护者。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秦国君/皇帝也有可能因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以及眼前利益而制定法令或者超越法令之规定,损害秦国/王朝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在此类问题发生以后,只有拥有相当权力的官吏才有可能解决。法令并非自动自发地运行,而是依靠大小官吏去实施。为此,秦国/王朝必须赋予他们若干权力。然而,官吏们同样是人,有可能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为此,秦国/王朝必须另行设置官吏,设法防止其滥用权力。因此,秦国/王朝法令之制定和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秦国/王朝的权力结构,对于秦国/王朝官吏们而言乃其所处的政治环境。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章试图对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秦王朝国君/皇帝、“三公”、内史以及郡县官吏等等的权力予以考查。在官、爵为法令规定的旨在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本章也对秦的爵位予以考查和分析。鉴于商鞅变法不可能令秦国与历史截然割裂开来,本章拟在历史变迁中考察国君/皇帝和官吏们的权力。自从《汉书·百官公卿表》以及《通典》问世以来,相关研究络绎不绝,成果也较为丰硕。为避免简单重复问题,本章拟将考察限定于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以及研究较为薄弱之处,并且以即将进行的研究需要为重点。